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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及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5:45:15  浏览:89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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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及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及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新《股票上市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自2004年12月10日起施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2年修订本)同时废止。
为做好新旧《股票上市规则》的衔接工作,根据新《股票上市规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每股净资产低于面值但为正数的ST公司,暂不能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的特别处理。该类上市公司在披露2004年年度报告时如果不存在新《股票上市规则》13.2.1条和13.3.1条所述情形的,方可向本所提出关于撤销特别处理的书面申请。对不存在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特别处理情形的上市公司,本所将撤销相关特别处理。
二、上市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签署《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于2005年1月31日之前报送本所。
三、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秘书尚未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资格证书》的,应当在2005年6月30日之前参加本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培训资格证书》。否则,本所将建议公司更换董事会秘书。
四、对于2004年发生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情况自愿选择是否执行新《股票上市规则》10.2.10条的规定。
特此发布并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修订)》.doc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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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zse.cn/UpFiles/Attach/1412/2004/11/29/103131046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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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经济开放地区限期治理环境污染决定权限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对外经济开放地区限期治理环境污染决定权限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


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限期治理环境污染决定权的请示》收悉。经与国务院法制局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行政法规不得与法律相抵触的原则,环境污染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应当按照现行《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执行。
二、请你局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经过研究和论证,对你局发布的《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修改后,报国务院审批。



1991年4月22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个人申办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个人申办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7年4月6日)
深人规〔2007〕2号

  为大力引进人才,打造创新型人才高地,促进创新型城市的建设,根据《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及其配套政策和《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深府〔2005〕125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才引进个人申办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才引进个人申办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引进人才,打造创新型人才高地,促进创新型城市的建设,根据《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及其配套政策、《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深府〔2005〕1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职人才、国内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海外留学人员,以个人身份办理人才引进入户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在职人才包括高层次人才、投资创业人才和在职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层次人才,可以个人申办人才引进:
  (一)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国家认可的高级职业资格,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二)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三)近5年内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者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等奖项的主要完成人,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四)在计算机、通讯、电子、西药等高科技领域,拥有发明专利,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创业人才,可以个人申办人才引进:
  (一)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300万元以上的;
  (二)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累计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60万元以上的;
  (三)在深圳就业的个人,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24万元以上的;
  (四)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其所在个体工商户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30万元以上的。
  前款第(一)项的企业法定代表(负责)人,第(二)项的个人独资企业主、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第(三)项的纳税人,第(四)项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连续3年以内在同一企业,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者,迁户时其年龄在50周岁以下。纳税额超过以上规定纳税额一倍以上的投资者,迁户时其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
  第五条 在职专业技术人才个人申办人才引进,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年龄在35周岁以下;
  (二)属于当年发布的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紧缺类或者特殊类人才;
  (三)近2年连续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
  第六条 国内高等院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个人申办人才引进,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
  (二)属于国家计划内统招应届毕业生;
  (三)毕业院校属于当年度《深圳重点引进的自主创新人才毕业院校名单》范围;
  (四)所学专业属于当年度《深圳接收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专业目录》中的重点引进专业;
  (五)取得大学英语四级证书或者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0分以上。
  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应届博士毕业生,申办人才引进手续,不受前款第(三)、(四)、(五)项条件限制。
  第七条 海外留学人员个人申办人才引进,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国(境)外学习,具有国(境)外学士以上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二)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第八条 在职人才个人申办人才引进,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引进人才(录用)呈报表》;
  (二)《商调(录用)人员审查表》;
  (三)现实表现、政治鉴定;
  (四)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五)半年内本市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表;
  (六)学历证书复印件(验原件)(适用于以学历作为申请条件的人员);
  (七)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适用于以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业资格作为申请条件的人员);
  (八)其他证明身份、工作经历、学习经历、获奖和受表彰情况等补充材料;
  (九)《聘用制干部调动审批表》(适用于聘用制干部办理引进调入手续)。
  已婚人员除提供前款规定材料外,还须提供婚姻证明材料,以及其配偶的基本情况及学历、学位和现实表现的材料;属夫妻两地分居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和已迁入一方的调动通知书或者毕业生介绍信、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
  投资创业人才除提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供相应的纳税证明;在职专业技术人才除提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供最近两年连续在深圳市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第九条 国内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以个人身份申办人才引进,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接收院校应届毕业生呈报表》;
  (二)《接收院校应届毕业生基本情况表》;
  (三)毕业生推荐表;
  (四)毕业生成绩单复印件(验原件);
  (五)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六)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合格证(或者成绩报告单)复印件(验原件);
  (七)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八)已婚的毕业生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计划生育证明,其生育子女属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复印件(验原件)。
  第十条 留学人员以个人身份申办人才引进,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留学人员信息采集表》;
  (二)《申请接收留学生登记表》;
  (三)《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四)《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海外学历学位认证》复印件(验原件);
  (五)出国前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六)有效护照、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七)现实表现、政治鉴定;
  (八)婚姻状况、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九)原籍户口本或者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第十一条 个人申办人才引进,应通过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个人与人才服务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协议,委托其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二)人才服务机构向委托人人事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商洽转递人事档案,收齐申报材料后报送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拟引进人才的申报材料和人事档案后,对引进在职人才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引进的决定;对接收国内院校应届毕业生和留学人员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接收的决定;
  (四)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引进或者接收后,由人才服务机构领取调动通知、接收院校毕业生函或者留学生报到行政介绍信,并转交委托人;
  (五)委托人凭调动通知、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者留学生报到行政介绍信以及户口迁移证、组织关系等材料在30日内办理报到手续,由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入户意见后,到公安部门办理常住户籍入户手续。
  第十二条 在人才引进工作中,申办人和人才服务机构要确保引进材料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凡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的,由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依照本市人才引进的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