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议事协调机构、各驻外办事(联络)处:
《白银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2007年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三月一日
白银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切实加强和改进政府目标管理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定职责。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促进政府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全面完成,积极创建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制政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由市长、副市长、巡视员、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负责对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以下简称目标管理单位)的目标管理考核审定工作,决定考核结果和奖惩事项。
第三条 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督查室,负责承办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日常工作。依照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全年工作目标,审核下达目标任务,督查目标任务落实,做好目标考核基础性工作,提出考核初评意见。
第四条 设立市政府目标考核工作小组。由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政府经研室、市发改委、市经济委员会、市人事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监察局、市招商局、市农办、市政府法制局、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同志组成,负责目标考核复核工作。
第二章 目标提出与下达
第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的年度工作目标,依据市人代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当年主要工作目标(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人口与计划生育、国土资源管理、环境保护、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财政收入及财政供给人员国家规定的工资发放、劳动和社会保障、招商引资、安全生产、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消防工作),相关指标分别由市经委、发改委、人口委、国土局、环保局、农办、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招商局、安全监督管理局、交警支队、消防支队等相关部门进行分解,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审查,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分别下达。
第六条 市直目标管理单位年度工作目标,由各单位根据与省有关部门衔接情况和市政府分管领导意见,结合各单位工作职能先提出草案,在当年1月18日前以文字表格和电子邮件两种形式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然后依据市人代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当年主要工作目标、市政府重点工程和实施项目,由各目标管理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在市人代会后3个工作日内送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调整,经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审定后下达。
第三章 考核范围与计分
第七条 目标管理考核,分为县区政府(园区)目标管理考核和市直目标管理单位目标管理考核。县区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包括节能降耗、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人口与计划生育、固定资产投资、招商引资、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管理、环境保护与治理、安全生产、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消防工作、财政收入等12项内容,分别考核,分别排序。市直目标管理单位考核计分实行千分制。
(一)市直目标管理单位考核计分:总分1000分
1、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满分500分。根据市政府核定下达的目标任务确定分值。
2、共性工作目标任务7项,满分400分。其中:依法行政40分;廉政建设40分;政务(办事)公开40分;工作落实50分;工作创新40分;民主政治50分;安全生产40分;效能建设 100分。
3、市政府领导评议。满分100分。
(二)市直目标管理单位的考核分招商引资工作部门和非招商引资工作部门两类进行排序。招商引资部门有:市政府办、市发改委、市经济委、市科技局、市农牧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文化局、市广电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西区管委会、市扶贫办、市水利局、市粮食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乡镇局、市旅游局、市招商局、市外事办、对外联络处、产业园、驻京办、华南地区经济工作代表处(包括驻深办)、华东地区经济工作代表处(包括驻沪办)、驻兰办。其余为非招商引资部门。
第八条 目标管理考核的计分原则:
(一)年度工作目标计分:完成和超额完成量化任务的得满分,未完成任务的按实绩计算分值。
(二)共性工作目标任务计分:依法行政、廉政建设、政务(办事)公开、安全生产、效能建设分别由市政府法制局、市监察局、市行政审批中心、市安监局按有关规定考核计分;工作落实主要考核市政府常务会、市长办公会议定事项及政务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按时办结并报送结果的得满分,超时办结或不及时报送结果的,发现一次扣20分。工作创新主要考核工作思路、工作方式方法、体制(机制)等方面有无新的亮点和新的突破。民主政治主要考核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意识、建议提案办理、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落实情况,建议提案办理未与建议提案人见面的、能落实而未落实的、建议提案人不满意或未办结的、办理建议提案5件以上未进行现场办理或未提交办结报告的、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未予落实或重视不够的,分别扣减得分。
(三)领导评议计分:由市政府领导根据平时掌握工作情况打分,求平均值为评议分。
(四)加分和减分:市直招商引资部门招商引资考核满分为100分,其中落实投资50分,项目前期工作30分(包括项目考察、联系、推介、洽谈、签约等),超额完成任务按比例加分,每超额10%加10分,引进国内500强的加50分,引进世界500强的加100分。没有完成任务的按比例减分,每减少10%,相应减10分。引资成效低于目标50%的,且扣分达到20分的,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扣分达到30分的,除通报批评外,扣发部门负责人年终1个月奖励工资,并扣发部门其他班子成员年终1个月奖励工资的50%。市直非招商引资工作部门有招商引资实效的,每引资50万元加10分,引进国内500强、世界500强或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按优秀等次予以奖励,不占市直非招商引资工作部门优秀等次指标(但不重复奖励)。中央、省在银各单位,市委、市人大、市政协管理部门,市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群众团体有招商实效、引资超过500万元的,参照本办法奖励工作经费2万元,有突出贡献(引资1000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另行研究奖励。
(五)凡因国家宏观政策重大调整或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单项目标未完成的,该项目按50%计分。
第四章 考核程序与分工
第九条 考核程序分为自查、考核、复核和审定:
(一)自查。由各县区和市直目标管理单位对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逐项进行自查、评分,于次年1月18日前向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和自查计分表(一式5份)。
(二)考核。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季度对工作目标落实进展情况进行一次抽查,并组织对各县区和市直目标管理单位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终考核,对共性目标任务落实情况和领导评议确定的分值进行统计汇总,报请市政府目标考核工作小组复核。
(三)复核。由市政府目标考核工作小组对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评议、排序。
(四)审定。由市政府目标考核工作小组将复核结果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研究审定,决定奖惩。
第十条 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一)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提供目标管理单位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市政府法制局负责提供目标管理单位依法行政情况。
(三)市监察局负责提供目标管理单位廉政建设和效能建设情况。
(四)市行政审批中心负责提供目标管理单位政务(办事)公开的情况。
(五)市政府督查室负责提供目标管理单位工作落实情况、工作创新、市政府领导评议分的统计和考核结果的汇总。
(六)市人大代表工作委员会、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提供目标管理单位民主政治建设情况。
(七)市发改委负责提供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完成情况。
(八)市招商局提供招商引资计划及完成情况。
(九)市经委、市人口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督局、市环保局、消防支队分别负责提供节能降耗、计划生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管理、危害社会稳定并造成恶劣影响事件、安全生产、环境治理、消防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第五章 考核结果与奖惩
第十一条 县区政府按照12项考核内容,分项排序(西区管委会、产业园参与固定资产投资、招商引资两项考核排序)。各县区(园区)都完成目标的项目,按照排名奖励前3名,依次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每年考核1次,3年综合考核取前3名奖励1次,依次分别奖励18万元、8万元、4万元)。有1—3个县区(园区)未完成目标的项目,按照排名奖励前2名,依次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未完成目标的县区(园区)不得奖。
第十二条 市直目标管理单位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较好”、“差”三个等次。按照招商引资部门、非招商引资部门分别排序。完成目标任务,考核得分在招商引资部门中排名前8位和在非招商引资部门中排名前12位的市直单位为“优秀”。考核得分在600分以下的为“差”,其余为“较好”。
第十三条 对考核为“优秀”位次的市直目标管理单位奖励2万元。对连续3年以上(含3年)在省政府考核中荣获第一(或获得一等奖)的单位奖励6万元;对连续2年在省政府考核中荣获第一(或获得一等奖)的单位奖励4万元;对当年在省政府考核中荣获第一(或获得一等奖)的单位奖励2万元;对当年在省政府考核中排名较上年位次前移6位以上(含6位)的单位奖励2万元。奖励资金按财政供给渠道解决。
第十四条 预留市直目标管理单位预算内经费的30%作为奖励机动经费,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市行政效能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研究提出奖惩意见(奖惩办法另行制定),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后兑现。工作目标完成好的增加奖励经费,完成差的从预留的经费中扣减其办公经费。市财政将拿出一定资金,用于奖励目标管理先进单位。今后,市财政不再追加预算外办公经费。
第十五条 除国家宏观政策重大调整和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因素外,对未完成工作目标的县区政府和市直目标管理单位,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和诫勉谈话,并责成责任人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视其情况也可建议市委按有关程序进行组织调整。所在县区政府和市直目标管理单位的主要领导年度考核不得评“优秀”,造成工作损失的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考核为“差”的县区政府和市直目标管理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班子主要负责人不能评为“称职”以上等次,市政府将建议市委按有关程序调整其领导班子。
第十六条 节能降耗、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等工作被“一票否决”的、班子成员涉嫌违纪违法已经或将要被立案审查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为“一般”或“差”的、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影响的目标管理单位不得评“优秀”等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科(室)及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涉嫌违纪违法已经或将要被立案审查的,分管领导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纳税年度内已开始生产、经营的企业,或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照税法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申报、计算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属期内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外国税额扣除及应补(退)税额,并自核自缴应补缴的税款。
三、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率+地方所得税率);
(二)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政策性抵免所得税额-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境外应补所得税额。
四、企业在纳税年度无论盈利或亏损、处于减免税期内,均应按照税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
企业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并按自行申报数将应补税款缴纳入库;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完成对企业的汇算清缴工作。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应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
申报,并应按自行申报数将应补税款缴纳入库;主管税务机关应在6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汇算清缴工作。
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上述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
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准备齐全所得税申报资料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先按规定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其它有关报表、资料可以适当延期报送。
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最长期限为一个月。
五、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文件:
(一)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存货表;
5.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表;
6.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表;
7.外币资金表;
8.应交增值税明细表;
9.利润分配表;
10.产品销售成本表;
11.主要产品生产成本、销售收入及销售成本表;
12.制造费用明细表;
13.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营业外收支明细表;
14.预提费用明细表;
15.其他有关财务资料。
企业所用会计决算报表格式与上述报表格式不同的,应报送本行业会计报表及附表。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包括:
1.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2.企业发生下列成本费用项目的,需报送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1)坏帐准备、坏帐损失;
(2)本期业有关会计核算方法的改变;
(3)其他项目。
六、企业采取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在每年5月31日前向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已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或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书面证明,以及该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超过上
述期限的,由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核实征收。
七、企业在申报年度所得税时,所附送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查帐报告,应对有关税务调整事项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其查帐报告中进行列示,并对有关税务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金额等逐一作说明。
八、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汇算清缴有误的,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九、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或报送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申报、补报或重报。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申报外,可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报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核定其年度应纳税额,责令限期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
十、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对发生税款滞纳的,应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十一、本办法自2000年度起执行。总局以国税发〔1997〕103号文印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01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