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企业登记联合审批服务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
天政发〔2006〕55号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企业登记联合审批服务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天水市企业登记联合审批服务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天水市企业登记联合审批服务办法
(天水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2006年4月19日)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简化新设立企业办理各项证照类项目的手续,优化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天水市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登记联合审批,是指冠以“天水”、“天水市”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设立中涉及的企业登记、印章刻制、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基本单位统计登记等相关法定审批事项的办理。
第二条 新设立企业登记中所涉及的审批环节均实行承诺办理,各责任单位必须在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时限内办结。对申报材料不全的,承办单位(窗口)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三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对相关部门的审批过程进行督查,最大限度地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条 企业登记程序。
(一)企业登记申请人持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市工商局窗口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二)企业登记申请人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章程到有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进行评估验资,办理有关手续。
(三)企业登记涉及前置性专项审批事项的,申请人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相关部门办理专项审批手续,各审批部门均统一使用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办理审批文件或许可证。
前置性专项审批以《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为准,由市工商局窗口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企业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具有法人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公司住所证明(自有房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提交租赁合同及产权证复印件);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还应当提交的有关批准文件。
(五)企业登记申请人持第四条第四款所规定提交的材料及专项审批文件、证件或部门的确认意见,到市工商局窗口办理企业登记手续,市工商局窗口根据下列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同时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并在更正处签字、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予以受理。
3.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
4.受理后经审查仍需提交补充材料或补充说明的,3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充的材料或说明。
(六)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场地、资金、组织机构、设备等),市工商局窗口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经核实后,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报告书,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七)市工商局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作出准予登记的,在7个工作日内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以下统称营业执照)。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
第五条 印章刻制。
新设立企业申请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持市工商局开具的印章刻制通知单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公安局窗口办理印章批刻备案,到指定地点刻制印章。
第六条 组织机构代码证。
新设立企业申请人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表,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七条 税务登记。
生产经营场所在秦州区的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同时提供复印件各2份),到国税局或地税局窗口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税务登记实行国、地税联合办理制,即统一受理税务登记、统一税务登记代码、双方同时加盖税务登记专用章。生产经营场所在其它县区的企业,税务登记在本县区办理。
(一)凡属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即从事货物生产、销售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在国税局窗口填报税务登记表3份,由国税局主发联合税务登记证。
(二)凡属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即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企业,在地税局窗口填报税务登记表3份,由地税局主发联合税务登记证。
第八条 发票准购证。
(一)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后,需要领购普通发票的企业,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照片、办票人身份证及照片(同时提供复印件各2份),并刻制发票专用章一套,在国税局窗口填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及企业管理情况备查底卡后,在国税局窗口办理普通发票准购证。
(二)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后,需要领购发票的企业,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发票管理人身份证、办公(经营)场地证明、资质证明(有资质资格的行业和单位),填写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发票管理分局分别审核、盖章后,到地税局窗口办理发票领购簿。
第九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一)新设立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预计在100万元以上的、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预计在180万元以上,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在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同时,提交书面申请和认定所需资料及证件,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时应提供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为自有的提交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产所有权证书或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经营场所为租借的,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承租合同);
6.开户许可证;
7.组织机构代码证;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负责人身份证;
9.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0.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格由窗口工作人员审核受理后,由国税局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
(三)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可申请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准购证。
第十条 统计登记。
新设立企业申请人持单位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填写基本单位统计登记证,到市统计局窗口办理统计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企业登记联合审批服务中涉及到的单位,要严格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对不能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时间办理和办结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由市行政监察投诉中心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企业登记联合审批服务承诺时限
2.企业登记联合审批服务流程
3.企业登记联合审批服务收费标准
江门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门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府办[2004]7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江门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七月六日
江门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江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转发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江机编[2004]14号)和《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机编[2004]15号)精神,市农业局是主管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加挂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一、职能调整
划出的职能:将乡镇企业管理职能交给市经济贸易局。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农业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种植业、畜牧业、农业机械化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订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订全市农业有关产业方面的管理办法、规定等,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农产品品质的改善;研究提出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及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
(三)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稳定和完善党在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和政策,指导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和集体资产管理,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管理农业劳动力和指导其合理转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四)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关措施和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组织协调和实施“菜篮子工程”建设;研究提出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和农业利用外资的建议;组织、指导农业展览活动;预测并发布农业生产、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
(五)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农业环境和生态资源保护、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用地、农村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六)拟订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重大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指导优质、高产、高效农业基地建设;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七)做好农业有关产业技术标准的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业有关产业产品及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拟订饲料生产的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种子、种苗、农药、肥料、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组织市内生产及进口种子、种苗、农药、肥料、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产品的登记工作。
(八)负责种畜禽管理、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组织实施对市内动植物的防疫和检疫工作,组织对疫情的监督、控制和疫病的扑灭工作。
(九)组织种植业、畜牧业对境内外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管理农业机械化事业,组织农机推广应用和安全监理,指导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负责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和国有资产管理;指导有关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二)承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和革命老区建设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对农村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检查监督、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和国家农业部、省农业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农业局设12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政务信息、新闻宣传、保密、信访、档案、保卫和后勤等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报告、文件;拟订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协调办理人大政协议案建议提案。
(二)政策法规科
组织研究拟订全市农业产业方面的管理办法、规定等;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农产品品质的改善;负责对全市农业产业政策法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其他部门规范性文件起草中涉及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条款的审核;指导农业执法体系建设和农业法制宣传教育,维护农资市场正常经济秩序;负责农业行政复议工作;组织政策性和综合性调研,承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研究提出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价格、进出口等政策建议;主管有关农业产业许可证审核、登记和发证;组织协调种子、种苗、农药、化肥、农机、兽药、饲料添加剂等产品的质量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负责农业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
(三)计划财务科
组织拟订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规划,负责农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及农业技术改造项目的计划管理;负责农业统计工作;承办扶持具有示范效应的产业化项目的工作;负责编制市财政拨给农业各项经费以及本部门各项经费的预算、决算,监督局管各项资金的使用;指导农业行业和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监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保值增值;研究提出我市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税收、信贷和保险等的政策建议;负责局的财务管理工作。
(四)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科(挂江门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江门市强镇富民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有关农村工作和农民问题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完善以家庭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工作;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农业产业化规划,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指导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指导镇、村集体资产管理;指导农村土地承包、使用权流转和承包合同管理等工作;组织对农村经济收支、农民收入与农民负担情况的监测,管理、监督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负责实施强镇富民战略,促进镇级经济发展。
(五)市场与经济信息科(挂江门市绿色食品办公室、江门市“菜篮子工程”办公室牌子)
负责农情的收集上报工作;拟定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推进农业产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规划并实施“菜篮子工程”,负责“菜篮子工程”发展基金的管理使用;组织协调农业投入品的质量检验及农业有关产业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标准的拟订;负责绿色食品的审查、推荐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和管理农业部门信息系统建设,收集、整理、预测并发布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业经济信息;组织种植业、畜牧业、乡镇企业、农业机械对境内外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拟订农业利用外资和农业招商项目规划及有关政策,指导农业外资企业发展,推动农业对外开放。
(六)科技教育科
拟订农业技术、教育、技术推广及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管理、指导农业科研、技术推广和教育培训体系建设;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工作;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管理、申报和推荐科技成果;指导农业和农民教育工作,组织农民技术职称评定;负责农业技术宣传和组织指导农业展览活动;负责涉农各有关协会、学会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七)种植业管理科(挂江门市植物检疫站牌子)
研究提出种植业发展规划和重大技术措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的调整;负责种植业生产项目建设的实施和管理;组织农作物适用先进技术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引进农作物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拟定农作物良种培育繁殖和种子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指导农作物病虫草鼠螺害的防治;负责植物检疫工作。负责农业生物物种、野生植物保护。
(八)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挂江门市农机安全监理所牌子)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业机械化的方针、政策、实施有关农业机械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引进国内外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做好示范推广工作,引导农业机械产品结构调整;拟定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监理和农机人员的安全教育;组织农业机械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农机化推广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兴建的各类农业机械化服务设施和农业机械化专项资金使用;组织农业机械参与农业综合开发、农田基本建设和抗灾救灾活动;负责农业机械化统计、信息服务和技术咨询工作。
(九)畜牧兽医办公室(挂江门市饲料工作办公室牌子)
指导畜牧业的结构调整,研究提出畜牧业(饲料生产)发展规划及重大技术措施;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和种畜禽、牧草、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工作;负责畜禽优良品种和先进生产技术的引进、改良、推广;组织实施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组织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工作;组织兽医、兽药、牧草、饲料、饲料添加剂、畜禽品种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的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畜产资源和牧草地资源保护工作;负责有关业务统计;组织和指导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各级畜牧兽医部门的业务指导工作。
(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拟订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开展项目前准备和申报工作;按上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批准的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对竣工项目组织全面验收;拟定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指导各市(区)、镇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和项目区干部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农田基本建设的规划和组织实施;提出耕地保护、补偿与改良的措施、办法;对全市农田实行地力监测,实施“沃土工程”提高土壤地力;指导、管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负责农用地、宜农湿地的保护;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
(十一)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劳动保险、工会、共青团、妇女、计划生育、教育培训和离退休老干部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组织工作和行业特有的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十二)江门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江门市老区建设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拟订扶贫开发规划;组织指导贫困地区的扶贫开发工作;组织协调市对口帮扶贫困县和支援三峡库区工作;负责扶贫资金和扶贫基金的划拨、管理、监督工作。负责制定支援老区建设计划,办理老区建设的日常事务。
四、人员编制
市农业局机关行政编制43名,事业编制12名(含市植物检疫站事业编制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不含纪检组长),调研员或助理调研员2名,正副科长(主任)24名,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1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