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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公证工作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4:02:06  浏览:99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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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公证工作条例》的决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公证工作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公证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款修改为:“公证员是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执业证》,在公证机构专门从事公证工作的法律专业人员。”

二、删去第十条第(八)项。

三、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或者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裁定其无效,并书面通知原公证机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公证工作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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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录像放映管理规定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录像放映管理规定
上海市政府


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录像放映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录像放映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下列单位可从事公开售票放映录像的业务:
(一)市总工会系统各工人文化宫、俱乐部;
(二)市文化局系统各文化馆(站);
(三)市广播电视系统各广播站;
(四)电影院及其他经过批准的单位。
第四条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可放映录像用于教育职工和丰富职工文娱生活,但不得公开售票放映录像。
禁止任何个人公开售票放映录像,或进行变相的售票放映活动。
第五条 凡需公开售票放映录像的单位,应征得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广播电视局音像制品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音像管理处)提出申请。申请单位须经市音像管理处会同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由市音像管理处发给《录像放映许可证》,公安机关发给《治安管理合格
证》,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经核准后,方可从事公开售票放映录像的活动。
第六条 录像放映单位只准放映经国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公开出版的录像片。
录像放映单位购置、租赁的录像片只准供本单位放映使用,不得自行翻录,不得转手租借他人。
第七条 录像放映必须在确定的场地内进行。放映场地必须建筑结构牢固,有两个以上出入口,并保持太平门畅通;放映场地内的座位必须固定,座位宽距不得少于五十厘米,排距不得少于八十厘米;放映场地的光线、空气、座位数、屏幕与观众的距离和视角、图像和声音的清晰度等
,均须符合市音像管理处制定的有关标准。
第八条 录像连续放映时间不得超过三个半小时。晚上放映不得超过十二点。录像放映时,放映单位应负责维持场内秩序。
第九条 录像放映的收费标准,应低于相同放映时间的电影收费标准。
第十条 对从事公开售票放映录像的单位,市音像管理处和受市广播电视局委托的音像管理部门可按月收取其录像放映所得收入额百分之三点五的管理费。
管理费用于音像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管理费的使用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市广播电视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第十一条 专业单位放映与本专业有关的内部参考录像片,由单位负责人负责鉴定内容和确定放映范围。每次放映的片名、内容、放映范围和审批人必须逐一登记,以备核查。
对跨单位、跨行业放映内部参考录像片的管理,参照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加强音像资料馆(室)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严禁进口、翻录、复制和放映反动、淫秽、恐怖、凶杀和散布封建迷信的录像片。
第十三条 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音像管理处有权对录像放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市音像管理处、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市音像管理处可给予警告、没收录像片、责令赔偿出版单位经济损失、责令停放整顿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没收其录像放映设备,直至吊销其《录像放映许可证》。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非法从事公开售票放映录像的单位或个人,情节一般的,可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处其非法所得总额一至五倍的罚款。


(三)放映反动、淫秽录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本市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1987年9月18日

关于印发《中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中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4]79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属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五日
中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工业强市、产业强市战略,积极应用转化广东省工业产业竞争力研究最新成果,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建立有利于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技术进步机制,有效发挥技术改造项目贴息补助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贴息补助资金包括贷款贴息金及补助金。贴息金是指市财政对列入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项目贷款利息补贴,补助金是指市财政对企业运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且被列入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项目投资补助。贴息补助资金规模2004年为2800万元,由市财政拨付,并以此为基数逐年递增,从2005年至2008年每年增加300万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设立的从事工业生产的企业。 第四条 申报享受本办法所称贴息补助金的项目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技改项目选题必须是属于如下范围的项目: 1、提升广东省九大支柱产业竞争力的项目。重点支持省九大产业竞争力研究报告提出的重点技改项目,把产业关联度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带动作用强的项目作为技改倾斜支持的主要内容。 2、高新技术产品、重大装备制造、结构调整的项目。重点支持生物医药、汽车制造及配件、输变电设备、电工器材、数控机床、通用机械、专用设备、医疗器械、仪器仪表、文化办公机械、精密模具制造。 3、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项目。重点支持纺织服装、包装印刷、家用电器、五金制品、新型建材、造纸、家具、灯饰、精细化工、食品饮料等行业。 4、社会效益突出的电力建设、节能降耗、能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项目。重点支持燃气联合循环发电、洁净煤发电、热电联产、太阳能利用、余热利用、绿色环保、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项目。 5、实施名牌带动战略项目。重点支持已获国家、省、市评定名牌名标及列入《广东省培育名牌产品指导目录(工业类)》企业的重点技改项目,加快品牌成长、,做大做强。 6、能形成新的产业集群、延伸产业链条的项目。 7、重大重点引进技术、装备消化吸收和创新的项目。重点支持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项目,、高起点引进国外先进装备,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8、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目录(鼓励类)且对结构调整优化有辐射带动作用的项目。重点支持能解决共性、关键、瓶颈技术工艺和关键零部件制造的项目,支持产、学、研合作,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和共性技术在行业间的扩散应用。支持重点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能源应用。 9、优先发展电子信息业,、利用信息技术和数控技术实现智能化和集成化的项目。重点支持嵌入式软件、应用软件的开发,包括企业管理信息化软件、生产过程控制软件、信息化装备及其系统,推进电子商务。 10、列入国家和省专项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及机电产品出口专项。 (二)项目承担单位上年度入库税金200万元以上; (三)项目投入强度一般应高于1000万元。 第五条 项目申报程序: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向当地镇(区)经贸办提出享受技改贴息补助的申请。镇(区)经贸办推荐后,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送市经贸局备案,由市经贸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科技局、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进行初审,编制年度全市重点技改项目导向计划并报主管工业的副市长市政府审定。项目承担单位须对纳入导向计划的项目投资设立专帐核算。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延误工期的,经申请批准可顺延纳入下年度贴息补助计划,但续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三个月内向市经贸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同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科技局、安监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进行。项目验收时,承担单位需提交以下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考核表、上年度纳税证明、设备购置和基建支出原始凭证、上年度会计报表及验收时前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第七条 项目验收后,由市经贸局会同财政局提出初步贴息补助金安排方案,报主管工业的副市长市政府审定后实施。贴息补助金分别在每年6月和12月底前发放,直接安排到项目承担单位。如项目未能通过验收,或承担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或承担单位存在偷税漏税、走私造假等违法行为的,不能享受贴息补助金。 第八条 贴息补助标准:原则上单项贴息补助金总额为该项目实际投资额(结算)相应的一年同期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息的30%—4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 同一技改项目不得多头重复申报本市有关专项资金扶持(即同一项目不能同时向外经贸、经贸、科技等部门申报市财政性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条 获批准享受本市技改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的重点项目,由市优先逐级上报,争取纳入省和国家的技改贷款贴息资金计划。 第十一条 企业收到的贴息补助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且应用于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和提升核心竞争力。 第十二条 市经济贸易局、财政局要定期对贴息补助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该项资金及时到位和正确使用,必要时可提请市审计局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市经济贸易局、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申请、要求及技改绩效等进行信息公告布、宣传,有关费用在技改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中安排。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贸易局商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0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