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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9:01:02  浏览:90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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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

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

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2005年第23号令

  《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0月19日商务部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工商总局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薄熙来
             部长:周永康
             局长:王众孚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直销员业务培训(以下简称直销培训)及考试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直销培训,是指直销企业对本企业拟招募的直销员和本企业的直销员进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直销基础知识等各种培训活动。
  本办法所称直销员考试是指直销企业对本企业拟招募的直销员的考试。

  第四条 直销企业向符合《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直销员、直销培训员颁发《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
  直销企业应在每月15日前将本企业上一个月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册,通过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备案。未经备案的人员,不得对直销员开展培训。直销培训员只能接受所属企业指派进行培训。
  《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由直销企业按商务部制定的规范式样印制。

  第五条 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时、直销培训员在进行直销培训活动时,应佩戴《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
  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

  第六条 直销培训内容以《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内容、直销员道德规范、直销风险揭示以及营销方面的知识为主。
  直销员考试应含有上款所规定的内容。

  第七条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培训和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培训和考试。

  第八条 直销培训不得宣扬迷信邪说、色情、淫秽或者渲染暴力;不得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不得对企业产品进行夸大、虚假宣传,贬低同类其它产品,强迫参加培训的人员购买产品;不得以任何方式宣扬直销员以往的收入情况,宣扬大多数参与者将获得成功;不得从事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它活动。
  直销企业不得以召开研讨会、激励会、表彰会等形式变相对直销员进行培训。

  第九条 直销企业应在本企业设有服务网点的地区组织直销培训。直销培训不得在政府、军队、学校、医院的场所及居民社区、私人住宅内举办。

  第十条 直销企业应于直销培训或考试活动7日前将培训或考试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具体地点、内容、人数及直销培训员、培训资料和考试时间、地点、人数)在直销企业中文网站上公布。

  第十一条 直销企业应当对每期直销培训讲授内容进行录音,完整保存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直销员考试试卷。录音资料、直销员考试试卷应妥善保管,至少保存3年。

  第十二条直销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举办的直销培训及考试情况通过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工商主管部门报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上一年度举办培训期数(每次培训时间、地点、参加人数、直销培训员、培训资料的名称)、上一年度举办考试次数(每次考试时间、地点、试卷、参加人数、合格人数)。

  第十三条 商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直销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负责对直销培训进行监管;商务部负责制定《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的规范式样。

  第十四条 参加直销培训的人员,如发现直销企业组织的培训、直销培训员讲授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办法的规定,有权当场指出,并向培训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 直销企业、直销培训员进行直销培训,违反《直销管理条例》或本办法的,以及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培训的,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直销企业开展直销培训和考试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商务、工商、公安机关应建立联系制度,定期通报直销企业培训和查处违规培训情况。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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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意见

卫生部 民政部 公安部


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意见
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



由卫生、民政、公安三部联合召开的全国第二次精神卫生工作会议于1986年10月16日至19日在上海召开,参加会议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民政、公安部门的代表和有关专家220人。会议总结了1958年全国第一次精神病防治工作会议以来的经验教训,交流了
在新形势下如何搞好精神卫生工作的意见。
28年来,我国的精神卫生事业有了较大的发展。据不完全统计,1985年,全国已有精神病院348所,比1958年增加6倍;病床约6万多张,增加5.1倍;精神科医生约6000名,增加14倍。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各地加强了对精神病院的管理,康复工作有
了较大的进展。社区防治工作也在逐步开展,有的地区还创造卫生、民政、公安密切协作实行群防群治群管的好经验。在精神卫生教学工作上,全国已有11所医学院校设立了精神医学教研室,培养了一支师资队伍。精神卫生的科研工作也在积极开展,北京、上海、南京三地的精神卫生研

究所已被世界卫生组织指定为精神卫生研究和培训工作中心。国际性的交流和协作关系大大加强。这些成绩的取得,为今后精神卫生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但是,当前我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存在的问题还很多,困难很大。突出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我国发展精神卫生事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很多同志,不正视精神卫生领域中的现实问题,对精神卫生工作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在联系缺乏足够的认识,对开展这项工作不够重视,缺乏应有的关心和支持。
二、精神病发病呈明显的上升趋势。目前全国有精神病人约1000多万人。随着工业化、现代化程度的提高,社会心理因素的不断增加,患病率已由70年代的7‰上升到10.54‰,并有继续上升的趋势。特别是约有近半数的病人处在反复发作中,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三、精神卫生工作的机构、床位、财力、人力严重不足。
1.目前精神病院的房屋破旧,医疗设备简陋,布局不合理。多数精神病院都建在远离城市几十公里至近百公里的偏僻地区,不利病人就医、家属探望和医院的技术交流,给管理工作增加了很大困难,民政部门所属精神病院的状况尤为如此。
2.经费严重不足。长期以来政府给予精神病院的补贴,只有同级综合性医院的一半,致使精神病院无力更新设备,改善条件。由于经费不落实,致使行之有效的社区防治工作不能得到巩固和发展。尤为突出的是各地公安机关急需收治触犯法律肇祸的精神病人开设的精神病管治院,也
因经费困难而组建不起来,以致这类病人继续严重地危害着社会治安。
3.床位不足。目前全国每千名精神病人只有六张病床,80%的病人得不到治疗,95%以上的病人住不进医院,精神病人看病难、住院难的问题相当突出。有的精神病人在家里成年累月用铁链禁锁,过着非人的生活,有的企业单位抽调生产工人日夜3班看管精神病人,成了社会、
企业单位和家庭的严重后顾之忧。
4.精神卫生队伍严重缺编,人才奇缺,青黄不接。目前全国每1万名精神病人只有六名精神科医生,病床和工作人员的比例也只有1∶0.6,队伍的技术素质较差,特别是精神卫生工作者不受社会重视,被称为“疯子”大夫,工作累、危险大、待遇低,技术职称的评定和晋升得不
到合理解决,致使新的不愿来,老的不安心。
四、由于对精神病人缺乏管理,致使一部分病人流散社会,不断肇祸,造成的危害相当严重。据江苏省调查,该省1985年以来发生精神病人肇祸1800多起,其中凶杀案136起,杀死杀伤189人,纵火案209起,抢夺盗窃案800多起。上海市去年共发生精神病人肇祸5
28起,其中杀人29起,放火3起,很多恶性案件中,精神病人作案占了一定的比例。大庆油田1病人玩火引起火灾,造成1亿元的巨额损失;上海1位病人驾车肇祸,连续撞伤撞死15名行人。其他如精神病人赤身裸体,出丑滋事,毁坏厂矿电源、设备,造成停工停产等事例屡见不鲜
。这些触目惊心的事实足以说明,如不采取积极措施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将会造成更严重的社会问题。
精神卫生工作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当前,我国正处在通过全面改革来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制度,促进经济腾飞的新时期,而社会的变革和进步,又不可避免地将给人们带来大量新的社会心理因素和精神因素的影响,精神卫生的重要性也就日益显示出来。现在许
多发达国家对精神卫生的重视程度已经超过了对躯体疾病的防治,把精神卫生工作渗透到医疗卫生各科和各种保健服务中去。因此,搞好精神卫生工作不仅关系到千百万人的健康,关系到保证四化建设顺利发展的一个重要措施,而且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必须把它
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好。为此,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全国精神卫生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建议建立由卫生、民政、公安3部牵头和教育、财政、劳动人事、宣传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和指导精神卫生工作。
二、建议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范畴,将精神卫生事业纳入有关部门和地方的事业发展规划,给予应有的重视,并在国家财政允许的情况下予以必要的支持。
三、积极地有计划地采用多种途径培养专业人才,尽可能解决精神卫生工作队伍青黄不接、来源不足的困难。高等医学院校应增设精神卫生课程,对在职医务人员要加强精神病防治的培训,使绝大多数医疗卫生机构都能开展精神病的防治工作。对从事精神卫生工作的医生、护理、心理
、社会等专业人员,要合理地解决职称评定和报酬等实际问题,以稳定这支队伍。同时,还要重视并加强精神卫生的科学研究工作。
四、开展精神卫生立法和司法鉴定以及对精神病人的管治工作。抓紧起草《精神卫生法》,公安机关从速组建精神病管治院,并会同司法、卫生部门组建司法鉴定委员会。


五、适当放宽对精神卫生事业的有关政策,给予精神病人福利工作和工疗站以免税待遇,鼓励和支持多渠道集资兴办精神卫生设施,开展社区防治和管理工作,收容治疗和管理精神病患者。
六、加强精神卫生工作重要性的宣传,普及精神卫生科学知识,呼吁全社会都来关心和重视精神卫生工作,从而使我国人民能有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减少精神病产生的社会、家庭和心理因素。并创造条件帮助精神病人尽快康复,走向社会。



1987年4月20日

中医药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高等中医药院校合格临床教学基地名单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


中医药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高等中医药院校合格临床教学基地名单的通知


2001-04-06

国中医药办发[2001]23号


  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教育司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国开展高等中医药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评审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教高[1998]57号)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和教育厅(教育委员会、高教厅)联合对本地区高等中医药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进行了审核评估。根据各地报送的评审结果,经审核,现将第二批高等中医药院校合格临床教学基地名单予以公布,请各有关单位加强管理,进一步推动临床教学基地的规范化建设,保证临床教学质量。

第二批高等中医药院校合格临床教学基地名单

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
院校名称
医院名称

附属医院
教学医院

北京市
北京中医药大学

北京联大中医药学院
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东直门医院

护国寺中医医院

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北京市第六医院

鼓楼中医医院
保定市中医医院

宣武中医医院

房山中医医院

怀柔中医医院

广安门医院

西苑医院

望京医院

隆福医院

冶金医院

海淀医院

北京市中医医院

朝阳中医医院

顺义中医医院

崇文中医医院

门头沟中医医院

山西省
山西中医学院
山西中医学院第一中医院

山西中医学院第二中医院

山西中医学院第三中医院
长治市中医院

阳泉市中医院

太原市类风湿病医院

太原市中医研究所附属医院

长治市中医研究所附属医院

阳泉市第一人民医院

大同市第五人民医院

山西省人民医院

阳泉市第三人民医院

太原市中心医院

晋中地区第一人民医院

晋中地区第二人民医院

太原市第二人民医院

运城地区中医院

辽宁省
辽宁中医学院
辽宁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辽宁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沈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大连市中医医院

丹东市中医医院

本溪市中医医院

鞍山市中医医院

铁岭市中医医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中医医院

沈阳市骨科医院

海城市正骨医院

沈阳铁路局职工总医院

沈阳市红十字会医院

大连友谊医院

丹东市第二医院

空军沈阳四六三医院

大连海港医院

吉林省
长春中医学院
长春中医学院附属长春医院

长春中医学院附属吉林医院

长春中医学院附属辽源医院
吉林龙潭中医院

通化市中医院

敦化市中医院

德惠市中医院

延吉市中医院

浙江省
浙江中医学院

浙江省中医院

金华市中医院

宁波市中医院

湖州市中医院

福建省
福建中医学院
福建中医学院附属人民医院

福建中医学院附属第二人民医院
福州市第一医院

福州市第二医院

福州市中医院

厦门市第一医院

厦门市中山医院

厦门市中医院

漳州市医院

漳州市中医院

解放军一七五医院

泉州市第一医院

泉州市中医院

南平市第一医院

南平市中医院

建瓯市立医院

邵武市立医院

莆田县医院

三明市第一医院

三明市第二医院

宁德地区第一医院

宁德地区第二医院

龙岩市第一医院

湖南省
湖南中医学院
湖南中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湖南中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湖南中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
常德市第一中医院

湘潭市中医院

浏阳市中医院

长沙市中医院

衡阳市中医院

广东省
广州中医药大学

广东省妇幼保健医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医院

佛山市第二人民医院

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

深圳市东湖医院

阳江市人民医院

东莞市石龙人民医院

顺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新会市中医院

台山市中医院

广西自治区
广西中医学院
广西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广西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柳州市中医院
桂林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桂林市中医院

桂平市中医院

防城岗市防城区中医院

四川省
成都中医药大学

成都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贵州省
贵州中医学院
贵阳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贵阳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医院

云南省
云南中医学院
云南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昆明市中医医院

楚雄州中医医院

玉溪市中医医院

个旧市中医医院

甘肃省
甘肃中医学院

甘肃省中医院

酒泉地区人民医院

酒泉市中医院

张掖地区人民医院

张掖市中医医院

武威地区人民医院

武威地区中医医院

武威市中医医院

定西地区人民医院

白银市第二人民医院

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

天水市中医医院

庆阳地区中医医院

平凉地区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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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铁路局兰州中心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