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明确林区范围的请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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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明确林区范围的请示》的答复
图务院
对《关于明确林区范围的请示》的答复
(2004年6月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4〕13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
你办《关于明确林区范围的请示》(内政法[2004]1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林区”的范围,有关林业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除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实践中,其他“林区”主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划定。
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明确林区范围的请示
(2004年4月16日 内政法发[2004]14号)
国务院法制办:
我们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遇到以下问题,特请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由于《实施条例》对“林区”没有明确的界定,实际工作中,有些林业主管部门认为凡是有国有林区或集体林区的省,则全省都是“林区”,因此,只要在该省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发放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对未领取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而从事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不论是在市区还是在有森林的区域,均依据《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但当事人则认为“林区”仅指有森林的区域,没有森林的区域如市区,不属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林区”,因此,当事人以市区不属于林区为由,不服林业主管部门的处罚。
特请示,“林区”的范围该如何确定。
请予回复。
关于在“二五”普法中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通知
司法部 国家工商局
关于在“二五”普法中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通知
1993年9月18日,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司法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普法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已于一九九三年九月二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法律建设的重大成果,对于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党的十四大已经明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竞争机制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竞争过程中,既有正当的竞争行为,也会出现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各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往往造成对公平秩序的严重破坏,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确立市场竞争规则的一项重要经济立法,其贯彻实施,关系到建立和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局。
为切实保障《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贯彻实施,全国各级普法主管机关应把该法的学习和宣传纳入“二五”普法规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宣传工作。各地普法主管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把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面向人民群众,面向社会,突出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一重点,广泛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知识,使《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精神深入人心,为该法的全面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社会宣传工作的指定教材,是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审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讲话》一书。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能所依据的基本法律,也是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为了使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准确地依据该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使各类经营者正确理解该法的各项规定,正当从事市场交易和市场竞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组织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学习培训工作,分期举办培训班,对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逐级进行培训,并对辖区内各类工商企业法定代表人、营销人员及法律顾问进行系统培训。对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和工商企业人员培训使用的指定教材,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条法司组织编写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现代竞争法的理论与实践》、《反不正当竞争法讲座》。
三、宣传和培训的要点是:1.《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2.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必要性;3.《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竞争原则;4.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5.《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机关及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权。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学习和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好《反不正当竞争法》,各级普法主管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适当形式,对各地学习、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工作情况和经验,进行总结交流。各地有关这项工作的部署和进展情况,请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关于铜版纸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的补充通知
产业损害调查局
调查函[2003]13号
关于铜版纸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的补充通知
根据铜版纸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报名情况,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在审核申请登记材料后,确定参会各利害关系方名单和听证会程序如下,请各利害关系方按听证会要求准时参会。
附件一 铜版纸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参会名单
附件二 铜版纸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程序
产业损害调查局
二OO三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一:
铜版纸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参会名单
序号
单位名称
申请人类别
代理律师事务所
参会人数
1
金东纸业(江苏)有限公司 国内生产者
北京环中律师事务所
17
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万豪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南造纸厂
2
日本制纸株式会社 国外生产者
天地和律师事务所
2
3
日本国王子制纸株式会社 国外生产者
君合律师事务所
4
4
韩松制纸株式会社 国外生产者
2
5
南韩制纸株式会社 国外生产者
1
6
启星制纸株式会社 国外生产者
1
7
新湖制纸株式会社 国外生产者
2
8
韩国制纸株式会社 国外生产者
金诚律师事务所
1
9
茂林制纸株式会社 国外生产者
1
10
新茂林制纸株式会社 国外生产者
1
11
丰满制纸株式会社 国外生产者
1
12
斯道拉恩索公司 国外生产者
环球律师事务所
5
13
美国米德维实伟克公司 国外生产者
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
4
14
上海田源纸业有限公司 国内进口商
无
1
15
大永纸通商(香港)有限公司北京事务所 国外出口商
无
3
16
伊藤忠(中国)集团有限公司 国外出口商
无
1
17
韩国(株)大兴贸易北京代表处 国外出口商
无
1
18
三井物产(株)北京事务所 国外出口商
无
1
19
北京印刷协会 用户
北京宝华德律师事务所
3
20
北京佳信达艺术印刷有限公司 用户
无
1
21
北京华联印刷有限公司 用户
无
1
22
北京金冠方舟纸制品有限公司 用户
无
2
23
天津新华印刷一厂 用户
无
1
24
江苏省出版印刷物资公司 用户
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
2
25
韩国驻华大使馆 外国使馆
无
2
26
美国驻华大使馆 外国使馆
无
4
附件二:
铜版纸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程序
2003年2月26日上午
序号
时间安排
发言单位
1
8:00 9:00
听证会签到
2
9:00 9:15
1、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案由,介绍首席主持人和其他主持人;
2、首席主持人主持听证会;
3、主持人宣布申请参会利害关系方身份审查情况,宣布听证会纪律,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
4、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发言次序。
9:15 发 言 开 始
3
50分钟
本案申请人:金东纸业(江苏)有限公司、山东万豪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江南造纸厂及其代理人北京环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发言
4
30分钟
部分韩国生产企业及其代理人北京金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发言
5
10分钟
韩国驻华大使馆发言
6
20分钟
美国米德维实伟克公司及其代理人北京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发言
7
10分钟
美国驻华大使馆发言
8
机动30分钟
主持人可以就有关问题提问并请当事人回答
2003年2月26日下午
序号
时间安排
发言单位
2:00 发 言 开 始
1
20分钟
日本制纸株式会社及其代理人北京天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发言
2
20分钟
日本国王子制纸株式会社及其代理人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发言
3
10分钟
出口商代表韩国(株)大兴贸易北京代表处发言
4
10分钟
国内用户江苏省出版印刷物资公司发言
5
10分钟
国内用户北京华联印刷有限公司发言
6
25分钟
本案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北京环中律师事务所最后发言
7
15分钟
部分韩国生产企业及其代理人北京金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最后发言
8
10分钟
日本制纸株式会社及其代理人北京天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最后发言
9
10分钟
日本国王子制纸株式会社及其代理人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最后发言
10
10分钟
美国米德维实伟克公司及其代理人北京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最后发言
机动20分钟
主持人可以就有关问题提问
首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注:根据现场情况,主持人可以对发言时间和顺序进行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