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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公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2:54:07  浏览:91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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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公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公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办字〔2007〕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邢台市公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照此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邢台市公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暂 行 规 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统一规范被征用拆迁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维护公路建设用地单位和被拆迁征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参照《邢台市集体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2006〕第2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境内的一般干线公路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改建、养护工程以及养护道班、收费站等公路附属设施建设)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适用本规定。
其他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向市发改委、土地管理部门申报公路用地计划指标。
第四条 市、县境内公路建设用地必须按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进行补偿,跨市县公路建设用地可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五条 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和计算方法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文件确定。
一般为土地补偿费不得低于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安置补偿费不得低于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第六条 公路用地附着物补偿费按附表标准执行。
第七条 凡在《河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范围内的违章建筑( 包括房屋、电缆、管道及一切设施)、 废弃建筑物以及在开始协商征地划定时间内抢建建筑物、抢栽林木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八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协商不成的,可由土地管理部门裁决。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邢台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印发邢台市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邢政[1998]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树木及青苗征地补偿标准
2.建筑物补偿标准
3.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4.电力电讯设施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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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五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

中国政府 匈牙利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五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


(签订日期1985年1月25日 生效日期1985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互相促进两国的经济建设和加强两国人民间的友好合作,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间的货物交换,应该依照本协定所附的两个货物表,即一九八五年第一号货物表(中国的出口货)和一九八五年第二号货物表(匈牙利的出口货)办理。该两货物表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双方应该保证完成上述货物表所列货物的供应。

  第二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规定的货物交换和同货物交换有关的各种事项,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所签订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和两国对外贸易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办理。

  第三条 根据本协定相互供应的货物价格,将由两国对外贸易机构以主要世界市场价格为基础,根据平等互利、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

  第四条 根据本协定相互供应货物的价款、垫付运费、保险费、劳务费和其它从属费的清算,在中国方面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银行,在匈牙利方面由匈牙利国家银行办理。为此目的,两国银行应互相开立无息无费瑞士法郎清算帐户。两国银行同意的其它付款也在本帐户内清算。
  两国银行,当接到一九八五年交货共同条件和合同中所规定的单据后,不论对方银行帐户内有无存款,应即照付。
  对办理上述帐户的详细手续由两国银行商定。
  依照本协定所订立的合同,价格以清算瑞士法郎为计算单位。

  第五条 在本协定内所规定的货物交换和付款的最后结算日期为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两国银行至迟须在一九八六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将最后结算差额核对一致,并自动转入一九八六年瑞士法郎清算帐户,在该年度进出口贸易额内予以平衡。

  第六条 根据本协定所签订的合同在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以后的交货,应作为一九八六年协定规定额以外的交货。对于这种货物价款的支付应记入一九八六年的瑞士法郎清算帐户。

  第七条 本协定的有效期限,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终止。
  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五日在布达佩斯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匈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第一号货物表和第二号货物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陈  洁         安布鲁什·亚诺什
    (签字)           (签字)

关于解决证券期货业计算机2000年问题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解决证券期货业计算机2000年问题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期货交易所,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
根据中国证监会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会议精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九月下旬开始,中国证监会将连续组织证券、期货业2000年问题测试。
1.以交易所为主,各选10-20家证券或期货经营机构参加。于1998年9月26日-27日进行以发现问题为目标的摸底性测试。
2.以交易所系统、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系统为主要测试对象,全体参加。以测试交易、清算环节为目标,进行全网交易测试,时间为1998年11月28日-29日。
3.以交易、清算、通信、银行、楼宇、供电等为测试对象,全面测试包括环境在内的全部系统。时间:期货业为1999年1月2日-3日;证券业为1999年春节前。
4.全网验收测试时间为1999年6月底。
二、为了做好9月以后的连续测试工作,证券、期货交易所要科学地设计全网测试的方案和应急计划,于1998年8月31日前提交书面技术指引,以供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系统自测之用。测试前要做好准备,测试中要认真做好记录,测试后要认真总结工作。各公司必须积极主动
配合,对确有困难的会员单位,交易所应给予支持与帮助,有的还可帮助会员公司制定交易所与会员公司间的系统应急计划和组织准备,一旦发生问题,确保迅速解决。
三、实行统一信息披露制度。由2000年问题工作小组给出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信息披露指引,各法人单位根据指引内容进行规范的信息发布,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宣称自己已经解决2000年问题。
四、各地证管部门要认真配合证监会做好辖区内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公司的督促、检查工作,并帮助他们做好与当地电信、银行、供电等部门的协调工作。
五、各单位要确保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落实各项措施,同时要把解决2000年问题与贯彻实施《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结合进行,各期货经纪公司比照执行。对组织不力,计划不落实,屡测屡不通过的单位,将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
的责任,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请各地证管办(证监会)将本通知发至辖区内所有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遵照执行。



199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