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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43:04  浏览:82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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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


呼和浩特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


日期: 2001-04-06

【题注】 (2000年12月22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展森林资源,防止水土流失和风蚀沙化,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封山育林是指对具有天然下种或者萌蘖能力的疏林地、荒山、荒地、沙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稀疏灌丛地以及新造林地、幼林地,通过封禁和人工辅助育林使其成为森林、灌木林或者灌草植被地的经营管理方式。
第三条 凡在封山育林范围内生活的居民或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以及生产、建设、旅游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封山育林的监督管理工作。
畜牧、农业、水利、地矿、土地、交通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林业主管部门做好封山育林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建设规划,制定封山育林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旗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总体规划负责制定封山育林管理区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乡(镇)、村及国有林经营单位制定封山育林实施方案,落实具体经营管理措施。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封山育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封山育林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 封山育林总体规划和管理区域规划应当明确封山育林范围、地点、面积、封育条件、培育植物品种、育林措施、封禁方式、封育年限、管护措施、经营管理、经营目的、投资概算、资金筹措、效益估算等主要内容。
第七条 封山育林管理区一经划定,必须严格管理:
(一)明确封山育林管理区的范围和管理措施,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情况确定封山育林年限,并由旗县区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二)市和旗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封山育林监督检查制度,定期调查森林、植被生长状况和组织检查验收封山育林工作;
(三)乡(镇)、村及国有林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封山育林护林组织,配备专、兼职护林员。订立封山育林护林公约,建立封山育林档案和落实具体管护措施;
(四)乡(镇)、村及国有林经营单位,应当在封山育林管理区建立封山育林设施,并在主要路段、山口等地设立醒目的标志牌、界桩等,明示封山育林的范围及主要禁止行为。
第八条 封山育林管理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人工造林、飞播造林(草)、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等有效措施,恢复植被。
第九条 封山育林应当采取全面封禁(全封)或者季节性封禁(半封)两种方式。
全面封禁或者季节性封禁的管理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伐林木、挖药材、砍柴、开荒种地;
(二)放牧或者散放牲畜;
(三)烧荒、烧纸、野炊;
(四)无证开矿、采石、采砂、取土;
(五)其他破坏林木、植被的行为。
全面封禁的管理区内,15度以上现有坡耕地应当逐年退耕还林(草),非植物生长季节在保护林木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可以有组织地收割牧草。
季节性封禁的管理区内,植物主要生长季节应当全面封禁。其他季节在保护林木不受损害的前提下,仅允许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抚育管理和收割牧草。
第十条 在封山育林管理区内进行植树造林的,应当由旗县区项目主管部门做出工程造林作业设计,上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封山育林管理区内禁止采伐天然林木,为保护、培育人工林木生长需要间伐林木、挖树苗的,施工单位必须逐级上报,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封山育林管理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教育群众爱护林草植被,引导农牧民科学种草养畜,实行舍饲和圈养。对自然条件差又因封山育林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旗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搬迁措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合法采矿权并划定采矿范围,在封山育林管理区内继续勘察和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采取保护森林植被措施,并缴纳林地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经核实严重损毁森林、植被,破坏生态环境的,或者拒缴林地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应当停采。本办法实施后,需要勘察和开采矿产资源的,必须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依法办理勘察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在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内作业,制定切实有效的保护林木措施。
第十三条 勘察、开采矿藏和从事各项工程建设,需要征用、占用封山育林管理区范围内林地的,应当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规定缴纳林地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费用后,土地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用地手续。
勘察、开矿和从事其他工程建设需要采伐林木的,应当办理采伐许可证,对林木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进行补偿,并在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地块按规定植树造林,恢复植被,或者按照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十四条 在封山育林管理区内开发森林旅游项目,需经旗县和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同意。经批准的森林旅游开发项目,必须在划定的经营区域和面积内进行,并制定林草植被管护和防火措施,确定管护责任人。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建立森林防火、林木病虫害防治责任制,做好封山育林管理区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以及病虫鼠害防治工作。
第十六条 为封山育林划拨的专项资金和收缴的林地林木补偿费以及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县级以上审计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盗伐林木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并确保其成活;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违法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二)滥伐林木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确保其成活,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进入封山育林管理区内放牧或者散放牲畜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损毁林木的限期按毁坏林木株数的三倍进行补种,并按大畜每头(匹)每次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小畜每头(只)每次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拒不缴纳罚款的,可以依法申请有关部门强制执行;
(四)无证开矿、采石、采砂、取土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林木株数三倍的树木,没收其生产工具,并处毁坏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五)在封山育林管理区内不按规划退耕还林(草)的,责令限期退耕还林(草),在封山育林管理区内开荒种地或者退耕还林(草)后又复垦的,按照森林法有关开垦林地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在封山育林项目区内烧荒、烧纸、野炊、采药、砍柴或者是擅自收割牧草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补种树木,而拒绝补种或者是补种不符合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或者退还所占用的林地,并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破坏或者其他实际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破坏封山育林设施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一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国有、集体森林经营单位的主管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名称】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的决议
【题注】 (2001年4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章名】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由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呼和浩特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由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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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律协秘书处关于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关于印发《全国律协秘书处关于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全国律协秘书处工作需要,更好地履行职责使命,经研究制定了《全国律协秘书处关于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并切实加以贯彻落实。


  附:《全国律协秘书处关于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的意见》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全国律协秘书处关于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律师工作的指示精神,根据当前律师事业发展需要,着眼于依法、规范、充分、高效履行全国律协秘书处工作职能,切实增强工作能力,进一步调动秘书处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现结合秘书处工作的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秘书处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010]30号文件精神,以引领律师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为使命,以“强素质、转作风、树形象”为载体,坚持不懈地开展秘书处思想建设、能力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班子建设,求实创新,锐意进取,努力开创秘书处工作新局面,为推动我国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总体目标:秘书处工作人员理想信念进一步坚定,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不断提高,工作作风全面改进,整体形象得到改观,工作环境明显改善,努力建设一支讲政治、顾大局、善服务、守纪律的秘书处团队。


  二、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思想建设,确保正确方向


  做好全国律协秘书处工作,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是根本。要通过组织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增强秘书处工作人员在全国律协工作的荣誉感、使命感,确立自觉为律师事业奋斗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要认真组织秘书处工作人员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中办发[2010]30号文件,学习贯彻周永康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在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成员座谈时的重要讲话,扎实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工作。认真学习贯彻司法部党组关于律师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始终从政治和全局的角度来思考、谋划工作,确保思想上的清醒和坚定,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全国律协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深入学习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科学内涵,充分认识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作用,在提升自身价值观的同时,教育和引导广大律师自觉形成以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为主要内容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执业精神。要进一步加强协会党总支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要加强学习培训工作,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秘书处、学习型部室活动,在学习政治理论的同时,把增加律师业务知识、创新知识、公共管理知识等纳入学习计划,坚持每周半天的政治业务学习制度。树立终身学习理念,组织工作人员经常下基层调研,体验生活,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协会管理和服务水平


  新形势新任务对全国律协秘书处工作人员能力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大力加强秘书处从事管理和服务的能力建设,充分履行《律师法》赋予的各项职责。不断提高秘书处服务大局的能力。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思考、谋划、落实各项工作任务,保证协会工作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让党和政府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让广大律师满意。要当好参谋助手,更好地为协会党组决策献计献策。不断提高秘书处依法依章程履职的能力。通过定期举办与律师管理和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的系列培训,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学以致用,努力实现协会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秘书处服务广大律师的能力。紧紧围绕“知律情、解律意、暖律心”的服务宗旨,采取有效手段,积极为律师行业拓展业务、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牵线搭桥,为律师提升服务层次创造条件,为律师维护执业合法权益提供支持。不断提高秘书处工作创新的能力。认真组织实施本届全国律协四年工作规划,加强新形势下律师工作研判,积极探索,勇于实践,积累经验,形成协会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和新举措,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做好新形势下协会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推进规范化管理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切实得到执行,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是秘书处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内容。要严格按照部政治部批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建立岗位责任制度,明确秘书处各部室任务和人员编制,以任务定岗位,以岗位定人员,责任落实到人,各尽其职,做到事事有人负责。明确各部室之间责任和关系,形成协调配合、相互联动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费的支出管理,强化内部审批机制,达到保证运行、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目的,增强财务透明度和公开度,加强对遵守财经纪律情况的监督。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制度,奖优罚劣、奖勤罚懒。进一步规范办文、办会制度,严格办文程序,以精益求精的态度,认真对待每个文件、材料,确保文稿质量。严格执行党组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以及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等各类会议制度,使每次会议都做到准备充分,服务周到,组织有序,保证质量。建立人才培养和选拔制度,用创新的精神选拔人才、使用人才,为秘书处的建设与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加强对年轻干部的培养、锻炼和使用,把优秀的年轻干部放到关键岗位上经受锻炼、增长才干。健全对外宣传和外事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加强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四)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形成机关良好工作作风


  全国律协是律师行业全国性自律性组织,秘书处工作作风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对律师工作的评价,关系到在全国律师中的威信和形象。要把秘书处作风建设作为自身建设的重中之重,下大力气改进机关工作作风。要强化工作人员责任意识,本着对律师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勤勉尽责,兢兢业业,高标准、高质量地干好本职工作。强化创新意识,用创新的思维、思路推动行业自律管理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通过创新工作载体、工作方法,进一步增强协会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预见性,使协会工作更好地为广大律师服务。强化实干意识,形成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工作精神和工作氛围,把真抓实干体现在每个人的实际行动上,把心思放在“干实事”上,把作风转到“快干事”上,把目标定在“干成事”上。强化奉献意识,引导干部职工树立勇于奉献、甘于奉献的崇高精神,吃苦在前,享受在后,正确处理好个人与集体的利益关系,坚持以集体利益为重,在工作上不斤斤计较、患得患失。整顿工作纪律和工作秩序,集中一段时间开展“强素质、转作风、树形象”教育活动,对存在的“庸、懒、散”现象进行整治。通过治“庸”提高工作能力,通过治“懒”提高工作效率,通过治“散”树立团队风气。杜绝上下班迟到早退,串岗闲聊,热衷上网聊天、玩游戏,传播小道消息等不良现象。加强环境建设,确保办公环境整洁、优美。注重文明礼仪,树立良好的精神风貌和整体形象。


  (五)进一步加强班子建设,增强秘书处的向心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加强班子建设是秘书处建设的核心。要按照中央和司法部有关领导班子建设的原则和要求,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对于重大活动、数额较大的项目支出、人事任免等事项,要经过秘书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要切实增进班子团结。大事上讲原则,小事上讲风格,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做到政治上相互支持不猜疑,工作上相互配合不拆台,生活上相互关心不冷漠,形成一个风清气正的工作氛围。要切实关心协会人员生活,有效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真心诚意办实事、办好事,凝聚人心、凝聚力量,努力使协会人员工作有劲头、事业有奔头,充分调动和激发全体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扎实推进班子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要求班子成员重品行、作表率,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七次全会上的讲话精神,倡导和树立“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自觉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正正派派做人,清清白白处事,勤勤恳恳工作,要当好反腐倡廉的排头兵。督促秘书处各部室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要求,积极主动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坚持艰苦奋斗,保持勤俭本色。办一切事情都要遵循勤俭节约、艰苦创业的原则,量力而行,精打细算,坚决反对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


  三、加强秘书处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秘书处建设对于全国律协提高行业自律水平和能力,推动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要通过“为什么要建设”、“怎样建设”的学习讨论活动,教育引导秘书处全体人员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积极行动起来,把秘书处建设作为本届律协一项重要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领导,积极推进。为保证秘书处建设工作顺利有序开展,成立由秘书长任组长,协会各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各部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秘书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秘书处建设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完善机制,务求实效。结合年终考评工作开展秘书处建设先进部室评比活动,每年评出先进部室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群众极度不满意的部室,要对该部室负责人进行教育和问责。在各部室之间,形成“比、学、赶、帮、超”的良好氛围。要健全完善对秘书处工作人员相关精神、物质奖励制度,建立长效激励机制,确保秘书处建设扎实有效地推进。

读《包公案》

戴洪斌


  手边有一本明朝人编的小说集《包公案》,那是一本公案故事集,按照现在的说法就是侦探故事集(也包括了判案),说的全是包公破案、平反昭雪的事。
  法制建设了这么多年,个人也从事了这么多年的法律工作,最近再来看这类公案故事,感受就有所不同,甚至有了一点诧异、异样。特别是社会进化了,人的观念随之进化,对这类过去的公案故事也就有了新的认识。
  看这类公案故事,内心感觉就是过瘾,里面贯穿了曲折情节、伸张正义、惩恶扬善的精神,特别是作  为中国人更是能从其中得到某种精神上的满足,快也哉!
但以这几年逐渐深入人心的观念来说,这些公案故事里表现出的一些做法、指导思想却不再为现代人接受了。但自己也知道,因为时代的不同,思想、做法自然也是不同的。
试着分析一二,如下:
  1.重刑伺候
  众多的公案故事里,包公以及其他的办案官员在办案中,首先采取的就是对犯罪嫌疑人(现在的称法)的刑讯逼供。可以看出,那是被当时经常使用的办案方式,是常用的一种“讯问”的方式。其有些效果,简单易行,但其非常残酷,负面的效果也很大。现在的司法理念、社会观念已经改变,不再主张刑讯逼供,即使是对坏人,社会上也不再接受这一破案做法。于是,看到公案故事里的刑讯逼供,心中真的是有些隐隐不安。
2.一审问宰
  经常读到,包公破案之后裁判被告人为死刑,罪大恶极的,马上就将其问宰。其实当时的司法制度的常态并不是这样,而是也有相应的复查制度。也许是公案集的作者就喜欢来个痛快彻底,查实某人罪大恶极后,即要马上得到情绪上的宣泄,而不愿再将文字浪费在上诉、再审、复核等程序上,象乌龟一般慢慢爬。而是来个痛快的,给被害人及其家属一个当即的交代,也是给读者的一个马上交代。谁能多说啥呢?因为这是公案小说,是个人的艺术创作。
3.神灵助判
  包公也经常遇到疑难案件,如同现在的警察、法官,对于一些案件中的难解问题,多是伤神,无法查清案件事实,也无法决断裁判。于是,在公案故事里,神灵的力量就显示出来了,经常跳出来给予包公一点提示,协助包公查清案件事实,确定案件真凶,还原案件的本来面目,使得沉冤得以昭雪。这也是公案小说的艺术魅力所在,也是公案小说为老百姓喜欢的真正原因。如果写的全是程序、证据、报告、合议、开庭等等,那是多么的枯燥,这些工作细节如果全部搬到纸上,那还有什么看头?现在的破案、断案小说多是缺少魅力,很少能够深入人心,其原因也许在此。
4.侦审一体
  确定一个人的刑事责任,是对其最大的惩处,因此需要严密的程序、繁琐的环节,更是需要众多的机关各司其职,互相制约、监督,以此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现在在刑事程序中,就由公案、检察、法院、监狱、看守所等机关分担不同的刑事诉讼职能。而在公案小说里,全部是这样的,由一个机构甚至一个人就全部承担了,一体完成侦查、起诉、裁判以及执行。
  还有很多很多话题,一下也说不完。以现在的观念来看传统的公案小说,就可以看出那时的司法制度与现今的是多么不同,指导上也不同。提出以上这几点的不同,并不是要说明那个时代的司法体制是多么落后,这里没有任何这样的意思。因为,那个时代有其配套的体制。提出这些,只是有所感受,随笔写下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