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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2:16:25  浏览:83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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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试行) 
  建筑[2004]212号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筑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施工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抵付。

  第六条 施工企业必须在银行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预储帐户,并书面承诺该帐户资金只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能挪作他用,银行负责对资金用途进行监管。

  第七条 施工企业必须将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款中不少于10%的款项,作为农民工工资存入专用预储帐户。

  第八条 实行农民工工资个人帐户管理。施工企业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合同,并到专用预储帐户开户银行为每一名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帐户,签订代发工资协议,每月由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

  第九条 对新招聘的农民工,施工企业应当以其报到之日作为起薪日期。

  第十条 施工企业应当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部分不应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施工企业每季度按合同约定对劳务费进行一次结算,并足额支付农民工剩余应得工资。

  第十一条 对承担工期不足1个月的一次性施工任务的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任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合同,应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合同手续的同时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不得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一)施工企业未将不低于10%的农民工工资预付款拨付到专用预储帐户的;

  (二)施工企业未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三)支付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施工企业每季度未与农民工结算并足额支付剩余工资的;

  (五)施工企业未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合同的;

  (六)其它影响农民工工资发放的。

  第十四条 在建设单位与总承包施工企业、总承包施工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未结清工程款前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建设单位或总承包施工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三月九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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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九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公告[2010]16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九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0]16号


     现公布《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九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五月七日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九批)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按照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在废止前八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规章)的基础上,我会对自成立以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公布的证券期货类规章进行了再次清理。其中,自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应予废止和自行失效的规章3件(目录见附件1),已经明令废止的规章4件(目录见附件2)。现将这两部分共7件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第九批废止的证券期货类规章目录.doc
附件2:2009年1月至2009年12月明令废止的证券期货类规章目录.doc




附件1


第九批废止的证券期货类规章目录


序号 名称 文号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
1 关于境外上市公司1995年召开股东年会和修改公司章程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委发 [1995]5号 证券委、体改委 1995年3月29日
2 关于健全查验制度防范股票盗卖的通知 证监发字[1994]78号) 证监会 1994年6月14日
3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 证监基金字[2006]226号 证监会 2006年10月27日




附件2

2009年1月至2009年12月明令废止的
证券期货类规章目录

序号 名称 文号 发布日期 明令废止文件
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 证监发[2004]62号
2004年7月1日
证监会令第66号

2 证券期货业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暂行办法 证监信息字[2005]1号 2005年2月1日 证监办发[2009]70号
3 会计师事务所与资产评估机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监管责任制 证监会计字[2005]13号 2005年11月21日 证监办发[2009]79号
4 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公司开户环节实名制工作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7]257号 2007年11月5日 证监会公告[2009]24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十二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12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一届]第十二号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崔雷平因病去世,崔雷平的代表资格自然终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崔雷平代表的去世表示哀悼。

现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2978人。

特此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