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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斯外长联合新闻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5:45:23  浏览:89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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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斯外长联合新闻公报

中国 斯里兰卡


中斯外长联合新闻公报



2004/12/29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李肇星的邀请,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外交部长拉克什曼·卡迪加马于2004年12月27日至29日正式访华。卡迪加马外长分别拜会了中国国家副主席曾庆红和国务委员陈至立。李肇星外长同他举行了深入会谈。

  二、在会见和会谈中,双方重点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交换了意见。

  双方一致认为,中斯建交47年来,传统友好与互利合作关系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稳步发展。两国同意继续保持高层互访势头,加强议会、政党、民间、商界、青年的多层次交往。中方欢迎斯里兰卡总统库马拉通加明年访华。

  双方强调,进一步加强包括投资、合资企业、贸易在内的双边经贸合作对全面推动两国关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双方表示愿在农业、能源开发、旅游、科技、教育、学术、文化等领域探讨深化合作的新途径,包括斯在上海设立领馆等。

  双方同意,扩大两国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的协调与配合,并表达了维护南亚和平与稳定,谋求合作与繁荣的共同立场。双方对中国贸促会与南亚工商会于昆明签定的合作协定表示欢迎。

  三、斯方重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斯里兰卡坚定执行一个中国政策,反对任何形式的“台独”,支持中国政府为捍卫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所做的一切努力,支持中国为反对“台独”势力分裂国家所采取的立法措施,希望中国早日实现国家统一。

  中方重申,将继续支持斯里兰卡为维护国家主权、民族团结和领土完整、发展国家经济所做的努力。

  双方重申,反对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这三股邪恶势力。

  四、中国政府和人民对斯里兰卡近日遭受海啸袭击,蒙受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表示深切慰问和同情。为表达中国人民对斯里兰卡人民的友好情谊,中国政府决定向斯里兰卡政府提供紧急援助。相信斯里兰卡政府和人民一定能战胜困难,重建家园。斯方对中国的支持和援助深表感谢。

  五、卡迪加马外长感谢中方在他访问期间给予的热情友好接待,邀请李肇星外长访斯。李肇星外长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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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制定福利机构儿童最低养育标准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制定福利机构儿童最低养育标准的指导意见

民发〔2009〕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儿童福利事业,尤其是孤儿、弃婴的权益保障。2005年10月15日,胡锦涛总书记批示:“孤儿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体,应区别情况,完善救助制度,使他们都能健康成长。” 2006年“六一”国际儿童节前夕,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北京市儿童福利院时特别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把孤残儿童放在心上,健全救助制度,完善福利设施,推进特殊教育,动员社会力量为孤残儿童奉献爱心,使他们和其他小朋友一样,在祖国的同一片蓝天下健康幸福成长。”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孤儿福利保障工作,民政部启动实施了“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建立了“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了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改善了残疾孤儿健康状况,提高了福利机构儿童的生活质量。但是,相当多的福利机构仍然存在着儿童养育标准低的突出现象。
  针对福利机构儿童残疾比例高、残疾种类多、营养康复和医疗需求大的特点,为保障在院儿童身心全面发展需要,避免出现养育标准过低、康复条件较差、各地养育标准差距较大的问题,经测算论证,民政部建议福利机构儿童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这一标准包含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医疗费和康复费,不包含儿童大病医疗救助费、寄养家庭劳务费等(详见附表)。为推动各地尽快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福利机构儿童养育标准,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制定福利机构儿童养育标准的重要意义
  儿童福利机构是集中养育孤儿、弃婴的场所,是地方各级政府对孤儿、弃婴履行监护义务、承担养育责任的载体,在儿童福利服务体系中发挥着骨干作用,是保障孤儿、弃婴生存权益的最后一道“安全网”。孤儿、弃婴的现实生存和未来发展状况,完全取决于各级政府是否能够为他们提供满足其健康成长需要的养育条件。制定福利机构儿童养育标准,有利于维护孤儿、弃婴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促进我国人权事业全面发展,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树立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各地要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制定福利机构儿童养育标准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做好本地福利机构儿童养育标准的制定和落实工作。
  二、制定福利机构儿童养育标准的总体要求
  各地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改善孤儿和弃婴养育条件、提高孤儿和弃婴生活质量的目标,着眼于解决孤儿、弃婴最迫切、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树立“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的理念,以全国福利机构儿童最低养育标准为基准,科学制定和落实本地福利机构儿童养育标准,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实现儿童福利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三、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工作的指导
  各地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把制定和落实福利机构儿童养育标准工作纳入到政府关注民生、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点工作中来。地方各级民政部门作为儿童福利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的指导和支持,主动帮助解决福利机构的现实困难和实际问题,为在院儿童创造积极健康的成长条件。社会各界捐赠给儿童福利机构的款物要直接用于儿童成长支出,不得冲抵福利机构行政事业经费和儿童养育费。儿童福利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完善岗位责任制,规范内部管理,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养育质量和康复训练、特殊教育水平。要进一步加强专业化、标准化建设,不断改善残疾孤儿健康状况,为他们成年后融入社会打下良好基础。要密切关注孤儿、弃婴的身心发育和性格培养,促进他们全面健康成长。儿童福利工作者和福利机构工作人员要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满怀爱心和热忱,把抚养、教育孤儿、弃婴的工作做实、做细、做好。
  各地要对制定和落实福利机构儿童养育标准工作做出具体部署和安排,并将工作情况于今年10月底前报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
  附件:福利机构儿童养育费用支出参照表(均值)
http://fss.mca.gov.cn/accessory/20097995551.doc
                            二○○九年六月九日
  联系人:邹明明
  电话:(010)58123271
  电子信箱:zmm@mca.gov.cn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统一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统一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6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业务使用全国统一《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以下简称《中宏人寿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中宏人寿保险费发票》启用时间
  从2008年11月1日起,中宏人寿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启用统一《中宏人寿保险费发票》,旧票同时停止使用。
  二、发票式样、规格、内容
  (一)保险费发票采用白色80克A4静电复印纸,规格为297MM×210MM(见附件)。
  (二)保险费发票分上下两部分:上部分为保险费发票;下半部分为保险合同回执。
  (三)保险费发票的印制内容包括:"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发票联"、"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保险公司签章"、"经办人"、"复核"、"工商执照号"、"纳税人识别号"、"全国客户服务电话"、"公司网址"、"手开无效"、"条码".在"保险公司签章"位置套印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左侧距保费打印区左边线15MM,"发票专用章"字体顶部与保费打印区底边线对齐。保险费发票印制内容标有英文对照。
  保险费发票中间为保险费打印内容。
  (四)保险合同回执印制内容为空白。
  (五)保险费发票为单联式(即发票联),电子存根存储在中宏人寿保险公司的计算机系统中,数据应保存5年。
  三、保险费发票印制和领购
  (一)中宏人寿保险公司各分公司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印制和领购《中宏人寿保险费发票》。
  (二)中宏人寿保险公司开展其他经营业务所需开具的发票仍按原式样和方法实施。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统一的票样和要求印制该公司的保险费发票。

  附件:中宏人寿保险费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票样(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