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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劳动局等单位《关于做好转岗、转业培训工作,促进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3:57:53  浏览:94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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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劳动局等单位《关于做好转岗、转业培训工作,促进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的通知》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劳动局等单位《关于做好转岗、转业培训工作,促进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的通知》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总公司:
在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企业出现一些富余职工。如何妥善安置这些富余职工,是能否保持社会稳定,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点和难点。国内外的经验充分证明,加强转岗、转业培训,是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促进劳动力流动和
再就业的有效措施。
最近,北京市劳动局联合有关主管部门发出《关于做好转岗、转业培训工作,促进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的通知》,就企业富余转岗、转业培训工作作出安排。现将该《通知》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各地劳动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劳动用工需求,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类培训设施,组织好企业富余职工的转岗、转业培训工作,并注意认真总结典型经验,指导、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

附:《关于做好转岗、转业培训工作,促进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的通知》

京劳培发字〔1994〕6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属各局、总公司、各企业集团:
目前,在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一些企业出现了一定数量的富余职工,适时地对这些职工进行转岗、转业培训,是做好分流、安置工作的重要环节。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将转岗、转业培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定编定员以外,具有劳动能力的,男50岁以下,女45岁以下的职工和因产业结构调整,资产转移、兼并,停产半停产而富余的职工均应参加转岗、转业培训。

二、转岗、转业培训必须根据社会需求和企业岗位需求有目的地进行。各级劳动部门要主动地向培训单位提供劳动力需求信息以及有关工种、岗位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市劳动局将尽快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地方标准。培训单位应按照工种、岗位的需求情况,设置培训专
业,依据劳动部门提供的职业技能标准,制定培训计划、大纲,组织企业富余职工进行转岗、转业培训。各职业介绍机构要主动与培训单位联系,对培训合格的人员积极推荐就业,组织劳务输出。
三、在充分调动社会办学力量开展转岗、转业培训的基础上,各区、县、各企业主管部门要在现有培训基地中重点抓好1—2所具有较强培训能力的培训学校(包括: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职工学校、职业高中等),经市劳动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认定后,做为承担转岗、转业
培训的骨干学校。市劳动局对培训质量高、结业学员就业安置率高、社会效益好的学校,给予一定的资金投入,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四、转岗、转业培训要突出技能训练,着重培养学员的实际操作能力。要针对富余职工的思想实际,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就业指导,引导他们转变思想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意识和择业观念。
五、对培训合格的学员,由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凡达到标准的,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对企业富余职工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时遇到的一些特殊问题,由市劳动局制定具体政策、办法给予解决。各用人单位对取得了资格证书的学员,应优先录用。
六、多方面、多渠道筹措资金,为转岗、转业培训提供经费保证。
1.产业结构调整、资产增值的企业,要从盘活资金中列出3%—5%的比例,用于转岗、转业培训;兼并企业和转让国有企业产权的企业,要列出专项资金,用于转岗、转业培训。
2.市劳动局将运用失业保险基金根据培训的数量和效果对承担停产、半停产企业富余职工转岗、转业培训的单位, 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199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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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多渠道筹措基础教育经费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关于多渠道筹措基础教育经费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础教育,逐步建立以国家财政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新体制,根据国务院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要求,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2%的比例(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征好用好城镇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由税务部门负责,所征费额纳入预算管理。作为教育专项基金,存入财政
教育费附加专户,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按“先收后支,列收列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根据“国发〔1984〕174号”文件对农村按“富裕地区多征,贫困地区少征;丰年多征,灾年少征”的原则,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
(一)征收对象: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业人口,从事农村工业、商业、建筑、运输、采矿和其他服务经营的农户、联户、非农业个体户,乡(镇)村企业;
(二)征收率: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户,以乡(镇)为单位,以上年收入为依据,按照农业人口人均收入不低于1%的比例计征,贫困户免征,从事其他产业经营的农户、联户、非农业个体户和乡(镇)村企业,按税前利润2%至3%的比例计征,凡农户已按其专业经营收
入缴纳此项附加的,不再按农业人口重复征收。
(三)征收办法,按农业人口人均收入计征的农户,以乡(镇)为单位,由乡(镇)人民政府分户造册,由粮食部门于秋粮征购时代征;从事其他产业经营的农户、联户、非农业个体户和乡(镇)村企业,由区、乡财政所征收。
中小学校舍的一次性建设投资,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本着量力、自愿的原则,调动各方面的力量,积极筹集资金解决,不列入教育事业费附加内征收。
第四条 凡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地、州、市、县,都要从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按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条 已拨到各地、州(市)掌握的基建投资应保持适当比例用于中小学基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收好、管好、用好中小学学杂费。我省中小学学杂费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黔府办〔1989〕97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七条 鼓励社会集资办学、捐资助学。对厂矿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提供资金、物资和献工献料等方式支持教育部门和学校改善办学条件的应予鼓励。对集资办学、捐资助学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通过颁发荣誉证书、登报、挂匾、树碑等形式给予表彰。


第八条 开展中小学勤工俭学,不断增强学校自身发展能力。对中小学勤工俭学活动,各地应在划拨基地、减免税收、提供优惠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并解决实际问题。省、地(州、市)、县(市、特区、区)应视财力情况安排一定资金作勤工俭学周转金。勤工俭学收入除一部分用于扩
大再生产外,其余部分主要用于学校改善办学条件。
第九条 凡社会对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各种收费,如排污费、绿化费、联防费等有关部门应予免收或减收。
第十条 根据分级办学、分工管理的原则,基础教育的经费由各级政府负责筹措。多渠道筹措的经费,哪一级政府筹措的由哪一级政府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安排预算内教育经费,应根据地方财力,逐步实行和完善定额加专项的办法,以保证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学校预算时,实行“经费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自求平衡”的原则,学校根据国家财经制度统筹安排使用好教育经费。
第十二条 除财政安排的教育经费外,其余各种渠道筹集的教育经费都必须纳入预算外资金的专户储存,专项管理,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提出使用方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各项筹措的资金应重点用于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改善办学条件,如校舍维修、设备购置等)。
第十四条 各项筹措的资金除勤工俭学收入可将其一部分作集体福利及奖金外,其余资金不得用于集体福利及奖金。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可安排部分用于改善民办教师待遇和扫除青壮年文盲。
第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多渠道筹措的教育经费应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坚持专款专用,严禁挪用。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都必须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使用情况要定期公布。对贪污、挪用及挥霍各种筹措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责
任。
第十六条 利用多渠道筹措的资金修建校舍项目,所需土地由当地政府负责统筹解决,所需“三材”由当地计划、物资部门优先照顾安排。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筹资办学管理委员会或小组,负责制定筹资规划和实施办法,做好宣传和组织发动工作,统筹安排资金的使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教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9月4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6年11月26日 证监发字[1996]363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

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6]362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5]161号文和

[1996]169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

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

资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部分存入交易

所设置的专户。发行结束后15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的明细磁

盘报送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