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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表彰全国检察机关争创“五好”“两满意”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1:35:15  浏览:93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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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表彰全国检察机关争创“五好”“两满意”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表彰全国检察机关争创“五好”“两满意”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高检发[2000]4号



1999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坚持"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服务大局"的检察工作方针,努力实践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队伍建设的重点放在基层,紧紧围绕建设好班子、好队伍、好机制、好业绩、好形象的"五好"目标,大力开展"争创人民满意的检察院、争当人民满意的检察干警"活动,用实际行动展现了检察机关和检察队伍新的精神风貌,塑造了新时期检察机关为人民服务、让人民满意的新形象。.


为了进一步推动基层检察院建设和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表彰在检察工作和争创"五好""两满意"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授予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等112个集体"人民满意的检察院"荣誉称号;授予王家驹等200名同志"人民满意的检察干警"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在新的起点上,再接再厉,不断努力,做出新的更大的成绩。 、 '


最高人民检察院号召,全国检察机关要向被授予"人民满意的检察院"荣誉称号的先进集体学习,像他们那样,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自觉接受并坚决服从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各项检察工作;像他们那样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大力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努力提高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领导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像他们好样狠抓基层,强化基础,依法建院,从严治检,坚持队伍、业务一起抓,做到"内实外美";像他们那样解放思想,大胆探索,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不断强化法律监督,深化检察改革;像他们那样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以人民满意作为衡量检察工作的最高标准。全国广大检察干警要向被授予"人民满意的检察干警"荣誉称号的先进个人学习,学习他们热爱党,热爱人民的政治觉悟;学习他们甘为公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崇高品德;学习他们立足本职、爱岗敬业的奉献精神;学习他们严格执法、无私无畏的执法风范;学习他们清正廉洁、一尘不染的高尚情操;学习他们勤学苦练,精通业务的良好素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刻苦学习,勤奋工作,勇于创新,自觉奉献,在检察工作岗位上建功立业,做一个让党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检察干警。


各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干警要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同心同德,开拓进取,建一流班子,带一流队伍,争创一流工作业绩,为把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检察事业全面推向新世纪而努力奋斗:


附件:1、人民满意的检察院名单(略)

2、人民满意的检察干警名单(略)


2000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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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01号)


  《湖北省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办法》已经1996年4月1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 蒋祝平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湖北省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者之间发生的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第三条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四条 省、地、市、州、县(市、区)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分别由省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政府法制、农业综合管理、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司法行政、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等部门设立。
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1人和委员5至7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应当聘请7名以上仲裁员。仲裁员应当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并经省农村承包合同主管机关培训、考试,取得农村承包合同仲裁员资格。
第六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承包合同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七条 仲裁协议包括承包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书面协议。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发包方所在地的县(市、区)或地(市、州)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3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申请,先予裁定恢复生产、变卖不易保存的产品和停止采伐林木等。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主任应当指定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并指定其中一人为首席仲裁员,共同审理案件。
简单的承包合同纠纷,可以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独立审理案件。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十四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撒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七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十八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十九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二十条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不服仲裁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的期限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
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地、市、州、县(市、区)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
当事人申请仲裁复议应当向原主持仲裁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委员会应在3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送交上一级仲裁委员会。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上一级仲裁委员会应当组成仲裁庭,对申请复议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上一级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审理终结。
第二十三条 上一级仲裁委员会审理仲裁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原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即视为撤销。
调解不成的,应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并制作仲裁复议裁决书:
(一)原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驳回申请,维持原裁决;
(二)原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重新作出裁决;
(三)原裁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查清事实后直接作出裁决。
复议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生效的仲裁调解书、裁决书、复议裁决书,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十五条 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时效为两年。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省物价、财政和农业综合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的有关规定交纳仲裁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5月28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节约行政事业费开支的几项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节约行政事业费开支的几项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我省行政事业费逐年增加,这对保证国家行政任务的完成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是必要的,但在开支上也存在很多浪费现象。为了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建设,必须加强行政事业费的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控制人员编制。机构改革定编之后,不经省编委批准,任何地方和单位都不准增设机构,扩大编制。今后,除国家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军队转业的干部以外,不得随意增加人员。各单位的工勤人员要按规定从本单位编制内统筹解决。除必要的季节工外,不得长期雇用临时工
;已雇用的要在一九八三年九月底前全部清退,从十月份起不再开支工资。
二、节约公用经费。在上年公用经费实际开支数额的基础上,一九八三年压缩百分之二十。压缩下来的钱,收回同级财政,集中用于重点建设和智力投资。为了节约公用经费,从一九八四年起,对各级行政单位公用经费实行“限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即参照一九八三
年定额和各地具体情况,由省财政厅统一核定各地市公用经费最高开支限额;在此限额内,由各级政府根据财力情况制定不同定额,包到各行政单位,严格掌握执行。事业单位公用经费开支,可参照上述办法执行。今后,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实行企业经营的事业单位除外)发放奖金,在
经费包干限额内结余多的多发,结余少的少发,没结余的不发,财政一律不补。奖金最高限额为全年人均不超过六十元。
三、节约办公费、邮电费和水电费。各单位对文件、表报、简报要认真进行一次清理整顿,能减则减,能并则并。对使用长途电话、电报要建立审批登记制度;同城信件要建立交换站交换,不要通过邮局投递;要加强水电管理,消灭“常明灯”、“常流水”;严格划清公私界限,职工
家庭用电用水要由个人负担费用。上下班和私事用车要按规定收费。
四、整顿出版刊物。各刊物主办单位都要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刊物质量,在经费开支方面实行自负盈亏。今后再亏损的,除特殊情况经同级政府批准者外,财政不予补贴。
五、严格控制会议费开支。要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精简会议提高会议质量的规定》(冀发[1983]57号文件)。省级单位的会议费开支,平均每人每天最高不得超过如下限额:省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委员会八元;省委、省政府召开有地市委书记、专员、市长参加的工作
会议七元;各部门召开的业务会议不超过五元。在上述限额内,由召开会议的单位在包干经费内按规定开支,不得突破。各地市县也要规定具体办法,从严控制会议费开支。
六、加强公费医疗的管理。医疗费用的开支既要保证干部职工治病的需要,又要改变超支多、浪费大的状况。根据各地执行情况,确定今后医疗费人均开支每年不得超过四十五元(今年下半年不得超过二十二元五角),超过者,财政不予补贴。各地可以因地制宜地采取以下几种办法:
(1)对医疗单位和大专院校实行大包干,即将门诊和住院费用(医疗单位每人每年四十五元,大专院校每人每年三十六元),全部包给单位,结余留用,超支不补。(2)对其他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住院统管、门诊包干”的办法。医疗费的百分之三十由卫生部门集中掌
握,用于住院费;百分之七十,由卫生部门区别不同情况,确定不同定额,包给享受单位,由单位自行管理,结余留用,超支不补。(3)实行“医疗单位把关”的办法,即把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分片包给医疗单位,全年经费由医疗单位统一掌握,结余留用,超支不补。
七、加强计划生育经费的管理。要认真执行省卫生厅、财政厅、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收费标准,严格控制,不许超过。对虚报冒领、挥霍浪费、损公肥私的非法收入要全部追回,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八、整顿剧团,减少补贴。要合理调整剧团,精简人员,提高演出质量,增加演出收入,减少财政补贴。从一九八三年起,对剧团的财政补贴要逐年递减百分之二十。各剧团要逐步做到自负盈亏。
九、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从现在起,除个别新建单位和科研教育事业的急需设备外,其余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单位一般不准再购置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
十、加强各项专款的管理。各项专款的使用要贯彻专款专用的原则,认真进行可行性研究,按年编制预算,年终报决算。要实行经济责任制,签定经济合同,确保资金使用效果。凡是用于集体和个人的专款,原则上都应实行有偿使用,按期收回,不断周转。
十一、继续抓好事业单位的企业经营工作。凡具有组织收入条件的事业单位,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都要充分利用本单位拥有的一切资源、设备、技术条件,在搞好本业的原则下,广开生产经营门路,努力增加收入,节约支出,减少国家财政补助。总的要求,以一九八二年财政决算为
基础,以收抵支达到百分之八十以上的,从一九八四年起要做到经费自给;以收抵支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从一九八五年起要做到经费自给;以收抵支在百分之六十以下的要力争在三年内实现经费自给。
十二、加强支出管理,严格财经纪律。财政开支的管理,要努力作到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要严格按预算办事,不许乱开增支的口子,乱拉乱用资金搞其它不正当的开支;要严格执行财政制度,不许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滥发奖金、实物和各种名义的津贴
、补贴。对违犯财经纪律的要追究责任,严重的要绳之以法。要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把钱花在刀刃上,力争少花钱多办事,把事办好。要加强财务会计工作,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充实财会人员,提高财会管理水平,把有限的资金管好用好,使之发挥更大的效益。





1983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