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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1:28:40  浏览:83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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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

(2007年4月24日保山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公 告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已由保山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7年4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权利,充分发挥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作用,做好代表议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参照《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议案,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大会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由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

  第三条 代表提出议案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工作。代表为提出议案开展的调查研究等活动,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

  第四条 认真处理代表议案,是有关国家机关的法定职责。

  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大会秘书处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服务。各代表团应当配备工作人员为代表提出议案做好服务。

第二章 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涉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贯彻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二)应当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列入会议议程进行审议、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属于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应由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同级人民政府处理的事项;

  (三)属于人民法院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

  (四)属于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和个人的事务;

  (五)其他不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七条 代表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

  第八条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时,联名代表应在“联名代表姓名”栏中签名,同时要按要求写明所在代表团、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情况,字迹要工整清楚。领衔提出议案的代表,应在有关栏中按要求填写清楚。在同一件议案中,代表不应当重复签名。

  第九条 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使用代表大会统一印制的代表议案专用纸。事先打印好的议案,可以剪贴在专用纸上或者附在首页的后面。

第三章 代表议案的提出

  第十条 代表应通过视察、执法检查、考察、专题调研等,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提出议案。

  第十一条 代表提出议案,领衔人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经附议人认真审阅同意后,再签名附议;有条件集体讨论的,应经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名提出,以示共同负责。

  第十二条 代表议案一般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符合议案基本条件、准备成熟的,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

  代表在会议期间或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由各代表团在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送交大会秘书处。凡不符合基本条件的议案,可以建议提议案人进行修改、完善,或者将议案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第四章 代表议案的处理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大会主席团直接领导下负责代表议案的审查工作。

  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在代表中提名,一般在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上通过,任期与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十四条 大会秘书处负责接收代表提出的议案,复查代表联名是否符合法定人数、有无重复签名,并对议案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对代表议案先行审议或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再由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后,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第十五条 大会主席团对议案审查委员会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进行审议,并对代表议案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符合规定,条件比较成熟、方案具体可行的,决定列入本次大会议程;

  (二)符合规定,但必要性和可行性方面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决定交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在闭会期间进行审议或研究。

  经大会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大会全体代表。

  第十六条 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对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汇总研究后,提出审议结果或研究意见的报告,再由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作出决议或决定。

  代表提出的议案要求撤回的,应当填写《撤回代表议案登记表》。大会秘书处收到《撤回代表议案登记表》后,对该项议案的处理即行终止。

  第十七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大会主席团交付的代表议案进行审议或研究,提出对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研究意见的报告,并在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两个月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时,应当邀请提出议案的部分代表列席会议。

  审议结果应当答复提出议案的代表,并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审议或研究代表议案时,可以邀请提出议案的部分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也可以邀请提出议案的部分代表参加调研、座谈等,听取代表对议案处理的意见。在审议结果或研究意见的报告中,应当充分反映吸收代表议案内容的情况。

  第十九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审议或研究代表议案,需事先征求有关机关、组织意见的,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代表议案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在接到议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研究意见,有特殊情况的应当在六个月内提出研究意见。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市人大代表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代表议案的决议、决定的施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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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2004)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15 号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二○○四年八月十日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行使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权利,规范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认为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采用书信、来访、电话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予以受理: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
  (四)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
  (五)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
  (八)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
  (九)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
  (十)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十一)在接受价格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十二)应当由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酌情予以回复: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价格主管部门职责管辖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三)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机关举报、申请复查、行政复议、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有关机关没有做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裁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对同一价格违法行为已经做出处理决定的;
  (四)不属于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受理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举报人举报价格违法行为,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一)被举报人的名称、地址;
  (二)被举报人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事实及有关证据;
  (三)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提供联系方式。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主管机关,具体工作由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价格举报中心)依照本规定办理。
  第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办理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举报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分类处理意见;
  (二)依法办理本级价格主管部门直接受理、上级机关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交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
  (三)指导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工作;
  (四)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视情况公布相关信息;
  (五)对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进行鼓励;
  (六)负责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工作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七条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价格主管部门受理。
  有管辖权的两级以上(含两级)价格主管部门同时收到举报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受理机关。
  第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收到举报,予以登记,对举报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属于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其他举报,由本机关直接受理或者交由下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
  第九条 交由下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发出交办函。举报人来访或电话举报的,可以直接告知举报人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条 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在交办函中要求下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的,下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直接受理。其他举报交办件,下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举报内容决定受理机关。
  第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应当依法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级价格主管部门交办的,应当将办理结果报上级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举报人、被举报人愿意协商解决的,可以由举报人、被举报人达成协商解决协议并予执行,同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协商解决的必要证据。
  第十三条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办结包括:
  (一)举报人在举报办理过程中对举报事项提起复议或者诉讼,有关机关没有做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裁定的;
  (二)举报人、被举报人达成协商解决协议并已执行完毕的;
  (三)举报人主动要求终止举报的;
  (四)被举报人已将多收价款退还举报人的;
  (五)应当视为办结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举报办结后,举报人要求答复且有联系方式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结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十五条 举报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再次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举报人再次举报,但没有提供新的价格违法行为事实或者新的理由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不再受理。
  第十六条 举报办结后,对通过举报发现的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社会影响大的价格举报典型案例,可以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对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按有关规定给予鼓励。
  第十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工作条件,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向社会公布12358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电话、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通讯地址和办公地址,为举报人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提供方便。
  第二十条 举报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文明礼貌,接受监督。
  对在价格举报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在举报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推诿拖延的,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报批评。
  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举报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以及态度恶劣,产生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国家行政机关乱收费行为的举报,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举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违法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咨询价格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对价格工作的建议、疑义等的来信、来访、来电,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原《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国家计委第14号令)、《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计价检[2001]2764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通知精神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2010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通知精神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2010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明电〔2009〕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自发):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做好2010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做好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

2010年是实现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阶段目标的关键之年。做好元旦、春节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为2010年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局、起好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讲政治、顾大局、保稳定的高度出发,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充分认识做好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必要性,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要进一步落实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结合节日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方案,层层抓好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并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各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节日期间继续施工和生产的单位,要严格安全管理,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事故隐患;要加强节日期间在岗职工的安全教育,防止松懈麻痹情绪,确保安全生产。

二、集中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治理行动,切实抓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针对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切实加强煤矿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在节前集中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治理行动,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成果。

一是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要结合实际,针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开展全面、彻底的排查,重点排查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等重点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发现的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落实责任、资金、整改措施,并加强监控。对重大隐患,要实行政府挂牌督办,跟踪治理,逐一整改销号,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节日期间要安排专人盯守,实行24小时严密监控;可能引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要责令企业停产停业。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加强舆论引导,动员、鼓励全社会关注和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是继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要进一步加强联合执法,继续加大对无证或证照不全、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停产整顿和资源整合矿井违规生产,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等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是进一步推进安全专项整治。要突出煤矿重中之重,进一步推进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加强监管监察,严防冬季用煤高峰突击生产。继续抓好金属非金属矿山特别是井工开采矿山、尾矿库、排土场等的巡查、监控,严防透水淹井、尾矿库垮坝、排土场坍塌及炮烟中毒等事故发生。要加强石油天然气企业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严防油气井井喷失控、油气泄漏、平台倾覆等重特大事故。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特别是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燃放)和废弃处置各环节的安全监管,切实防范丢失、泄漏、污染和爆炸等事故发生。要加强对施工工地的安全检查,杜绝建设项目盲目赶工期抢进度施工。要全面落实冶金、电力等其他行业(领域)安全措施,加强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四是认真做好企业停产、复产安全生产工作。要加强对节日期间停产、节后复产企业的安全监管监察,严把高危行业企业节后复产验收关。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企业要制定并严格落实节日期间停产检修作业和节后复产时的安全保障技术措施,复产前要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并进行全面、系统的安全检查。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复产验收,按照“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复产验收制度,对未经验收的高危行业企业一律不准恢复生产,对擅自复产的要严肃查处。

三、突出抓好交通运输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监管,着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两节”前后是交通运输的高峰期,也是交通事故的易发期、多发期。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各类运输企业要加大安全管理力度,认真、及时排查治理隐患,防范交通事故发生。要针对冬季雨雪大雾天气和节假日人流集中等特点,制定科学周密的春运工作方案,合理安排运力,及时疏导旅客,确保春运安全有序。要加强对重点企业、重点地区、重点路段、重点水域的监督检查和司乘人员的安全教育,加强各类运输工具安全检测检验,杜绝超速、超载、疲劳驾驶和无证无照行驶、非法载客,防止运输工具带“病”运行。要加强对乘客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坚决防止将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带上车(船、飞机)。要认真制订和完善安全运营应急预案,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针对节日临近大型文化、旅游、娱乐、商贸等活动增多的特点,切实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节前要组织对商场、医院、影剧院、饭店、宾馆、地铁、码头、机场、酒吧、学校、旅游景点、网吧、城市广场等人员密集和商贸服务场所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督促各单位层层建立和落实以消防安全为重点的安全责任制。要加强节日期间各类群众性大型文化娱乐活动的安全管理,严格审批把关,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制定严格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切实有效的应急预案,坚决防范拥挤踩踏等群死群伤事故。

要加强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单位的安全监管,督促其在节前对各个生产环节和生产设施、设备进行一次彻底安全检修、检测,全面做好应急准备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正常运行,着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严防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针对“两节”前后天气寒冷干燥、雨雪冰冻灾害多发的气候特点,立足超前防范,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及早开展风险评估、险患排查和物资储备等工作。要认真组织对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点进行排查和除险加固,全力做好灾害性天气可能造成公路、铁路、民航、电力、通讯、建筑施工等生产事故的防范应对工作。要进一步加强预报、预警、预防工作,健全完善应急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制定和完善节日期间应急预案,落实相关应急资源,提高应对极端天气事件的快速反应和科学处置能力。要加强冬季防火、防煤气中毒、烟花爆竹燃放等方面的安全教育,普及群众性的应急、自救、互救知识,努力增强群众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和逃生能力。

五、认真落实值班工作制度,强化节日期间应急值守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节日期间的应急值守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值班各项制度。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干部带班制度,保证一名领导干部在岗带班,所有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严禁擅离职守,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及时妥善处置。要严格执行事故专报制度,畅通信息报送渠道,确保信息及时准确上报,坚决防止迟报、漏报、瞒报事故的行为。要密切关注互联网、新闻媒体披露及群众举报的事故信息,组织人员及时核查,对情况属实的事故要及时按规定上报并妥善处置。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并及时进行督促检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