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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春市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宜春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十严禁”规定》和《宜春市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管理“十严禁”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9:51:40  浏览:95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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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春市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宜春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十严禁”规定》和《宜春市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管理“十严禁”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府发〔2003〕13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宜春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十严禁”规定》和《宜春市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管理“十严禁”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宜春市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宜春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十严禁”规定》和《宜春市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管理“十严禁”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四月十八日  
宜春市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突出消防监督重点,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城市(镇)规划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各级政府和各单位应当逐步增加消防经费,保证消防设施和装备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单位自身的需要相适应。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城市(镇)消防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城市(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应当与城市(镇)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发展。
第五条 建设大型公共设施和各类新区(含工业园区),必须同时规划建设相应的消防基础设施,设立社区消防自防自救点。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站的装备建设,其装备必须符合公安部《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要求。
第七条 各级政府要努力完成省、市政府及公安消防机构下达的消防设施建设任务。
第八条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远离城市居住区、村镇、学校、工业区和影剧院、体育馆等人员集中的地区;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第三章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条 在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图的消防设计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必须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同意。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房管部门不得发给房产证。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应设置消防设施,配置移动式灭火器,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的自动消防设施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竣工后必须取得具备法定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机构的合格报告。自动消防设施投入运行每2年必须检测一次,经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章 公共场所装修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进行室内装修时,装修单位应当将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装修单位不得施工。施工图的消防设计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必须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同意。竣工后,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室内顶棚的装修、装饰必须使用非燃烧材料,其它装饰物必须使用非燃烧或阻燃材料。
第十六条 当墙面表面局部采用多孔或泡沫状塑料装饰时,其厚度不应大于15mm,且面积不得超过该房间顶棚或墙面面积的10%。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安全出口附近、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必须采用非燃烧装修材料。
第十八条 配电箱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或易燃的材料上。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的室内装修、装饰不得影响建筑消防设施和安全出口的使用,不得减少疏散通道的宽度。

第五章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音乐茶座、桑拿浴室、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当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端或尽端。靠外墙(防火墙除外)部位必须开设无防盗网或设有可在营业时间内开启的活动防盗网的窗户,外窗的开启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2%。
第二十一条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与其它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它建筑物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和1小时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第二十二条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最大容纳人数按录像厅、放映厅为1人/平方米,其它场所为0.5人/平方米计算,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
第二十三条 设置在建筑首层、二层和三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时,必须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二十四条 当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必须设置在建筑的地下或四层及四层以上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米,并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二、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平方米;
三、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四、必须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五、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必须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 具有8个包房以上(含8个)的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必须设置声音或者视像报警装置。

第六章  儿童活动场所、学校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以下简称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确需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首层或二层、三层,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
第二十七条 儿童活动场所、学校应布置在安全、适当的地点,不得设置在易燃建筑内。与易燃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米,与甲、乙类生产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米。
第二十八条 儿童活动场所内部的厨房、液化石油气储存间、杂品库房、烧水间应与儿童活动场所或儿童用房分开设置;毗邻设置时,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非燃烧材料与其隔开。
第二十九条 儿童活动场所、学校宿舍不得采用蜡烛等明火照明。蚊香应放置在非燃烧材料制成的器皿内,四周不得有可燃物。

第七章  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公共场所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时,可设置一个出口。
第三十一条 使用中的公共场所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必须设有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设施。
第三十二条 公共场所中的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走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得大于20米。火灾应急照明设施的供电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第三十三条 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第三十四条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安全出口不应设置门槛,其宽度不应小于1.40米,紧靠门口1.40米内不应设置踏步。
第三十五条 安全出口的门必须为推闩式外开门,不得采用卷帘、转门、吊门或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第八章 电气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筑中电气线路必须穿阻燃套管或金属管保护。
第三十七条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当发生火灾切断生活用电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第三十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气线路必须取得具备法定资格的电气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报告,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章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的电气装置必须采用防火、防爆电气设备。
第四十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分类、分项储存,不得超量储存。
第四十一条 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第四十二条 禁止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必须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第四十三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运输车辆必须符合现行相应的国家标准,其驾驶员和押运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取得《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
第四十四条 在灌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时,不得使用超期未检、严重腐蚀或变形的容器。
第四十五条 可燃性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瓶装供应站存瓶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瓶存瓶数量取计算月平均日销售量的1.5倍;
二、空瓶存瓶数量取计算月平均日销售量的1倍。
第四十六条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地下室和商场、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内,与明火和散发火花地点、民用建筑以及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分别不得小于35米、15米、25米。
第四十七条 液化石油气站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管道及压力容器必须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总平面必须分区布置,即为生产区和辅助区;防火间距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三、具有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且应采取泄压措施,门、窗应向外开,地面应采用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
四、按有关要求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器,电气设备应为防火、防爆电气设备并必须取得具备法定资格的电气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报告;
五、必须按有关要求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和灭火器材;
六、必须取得防雷、防静电的安全检测合格证。
第四十八条 加油站的消防设计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物应为钢筋混凝土结构,贮罐必须为地下直埋罐;
二、选址距明火散发地点不应小于30米,距重要公共建筑不应小于50米,并应符合有关要求;
三、加油站必须采用密闭卸油方式;
四、电气设备应为防火、防爆电气设备,并必须取得具备法定资格的电气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报告;
五、必须按有关要求配置灭火器材;
六、必须取得防雷、防静电的安全检测合格证。
第四十九条 易燃易爆生产企业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物应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厂房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0米;
二、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内;
三、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30米;
四、电气设备应为防火、防爆电气设备并必须取得具备法定资格的电气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报告;
五、必须按有关要求配置灭火器材;
六、必须取得防雷、防静电的安全检测合格证。

第十章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十条 集贸市场必须按照《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集贸市场主办单位应当建立消防管理机构,集贸市场的负责人为该市场防火负责人。
第五十一条 集贸市场在消防安全方面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外集贸市场其顶棚应当采用非燃或难燃材料;
二、室外集贸市场在高压线下两侧5米以内,不得摆摊设点;
三、室外集贸市场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公共消防设施的使用,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要保持5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四、集贸市场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物品;
五、集贸市场内的电源开关、插座等,应当安装在封闭式的配电箱内,配电箱应当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六、集贸市场主办单位应当负责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对市场内的固定消防设施定时进行维修和保养。

第十一章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切实贯彻公安部61号令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自觉接受监督的运行管理机制,逐级落实消防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十三条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第五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五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照公安部61号令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和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五十六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通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无偿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教育部门必须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第五十七条 各系统、各行业、各单位必须组织员工接受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培训,订阅有关消防书籍、报刊,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素质。
第五十八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必须经过消防专门培训。
第五十九条 下列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一、消防设施操作、控制人员;
二、企业专职、兼职防火人员;
三、从事操作、保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有关人员;
四、其他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的特种行业、特殊工种人员。

第十三章 其 他

第六十条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以及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前,必须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开业或举办。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许可证(照)。
第六十一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对难以及时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必须做到:
一、制定整改方案,并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
二、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实行整改责任制;
三、落实整改专项资金;
四、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六十二条 在设有厂房和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自觉接受和配合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防火分隔物、破坏防火(防烟)分区,不得谎报火警、干扰灭火求援行动。
第六十五条 生产、经营性场所内的小阁楼严禁用于住人。
第六十六条 公共民用建筑(含生产、经营、办公等)进行隔层时,其净高不得小于2.2米。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未及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执行。
第六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宜春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十严禁”规定

为确保消防安全,有效预防公众聚集场所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十严禁”规定,具体如下:
一、严禁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
二、严禁在营业时间内堵塞消防通道或安全出口上锁。
三、严禁公众娱乐场所封闭封堵外墙窗户或采用固定铁栅栏。
四、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气线路或电气设备。
五、严禁公众娱乐场所夜间留宿人员(值班人员除外)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六、严禁人为损坏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七、严禁公众娱乐场所在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八、严禁乱拉乱接电气线路或违章用火、用电、用气。
九、严禁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值班人员脱岗、离岗。
十、严禁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集体宿舍使用蜡烛照明。
公共聚集场所是指:1、影剧院、歌舞厅、夜总会、录像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2、旅馆、宾馆、饭店;3、商场、超市;4、礼堂、演播室、大型展览场馆;5、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6、医院;7、其他营业性公众聚集场所。
违反上述“十严禁”规定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西省消防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对单位责令改正并处2000-20000元的罚款,累查不改的予以关闭;依法对个人责令改正并处200-2000元的罚款或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宜春市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管理“十严禁”规定

为确保消防安全,有效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管理“十严禁”规定,具体如下:
一、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易燃易爆场所。
二、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家电气防爆标准的电气设备。
三、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容器或包装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四、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和擅自动火。
五、严禁机动车辆未戴防火帽进入液化气站和油库。
六、严禁在民用建筑内附设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商店、作坊或储藏间。
七、严禁擅自倾倒、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八、严禁化学性质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混装、混存。
九、严禁人为损坏、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十、严禁从事操作、保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作人员无《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上岗。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是指:1、油库、汽车加油(气)站;2、各类燃气库(站);3、氧气、乙炔生产、储存、经营场所;4、其他生产、储存、经营、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
对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西省消防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对单位责令改正并处2000-50000元罚款,累查不改的予以关闭;依法对个人责令改正并处200-2000元罚款或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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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2011—2015年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2011—2015年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工商人字【2011】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2011—2015年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已经总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2011—2015年

干部教育培训规划

  

  

  干部教育培训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十一五”期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提出的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的战略任务要求,创新培训方式,完善培训机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成效显著,“政治上过硬、业务上过硬、作风上过硬”的高素质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队伍建设迈上新台阶,为充分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圆满完成“十一五”目标任务,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和智力支持。

  “十二五”期间,工商行政管理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进一步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统筹性和科学性,提升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人才队伍能力素质,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工作任务。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2011-2015年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精神,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队伍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大局,以能力建设为重点,以组织需求、岗位需求、干部需求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全面落实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战略任务,充分发挥干部教育培训在建设学习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中的引领推动作用,努力造就一支政治上过硬、业务上过硬、作风上过硬的高素质、专业化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队伍,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落实国家“十二五”规划目标任务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总体要求。

  1.服务大局、以人为本。适应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中心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需求,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不同岗位干部的个性需求,使培训更好地为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发展实践和人才队伍建设服务。

  2.学以致用、注重能力。把提高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作为培训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全面提升干部队伍能力素质。

  3.统筹兼顾,突出基层。坚持面向全体干部开展教育培训,重点抓好领导班子、专家型、复合型人才和紧缺人才的教育培训,大力加强基层实用型人才培训。

  4.改革创新,增强实效。将提高教学质量和培训效果作为培训改革创新第一要求,更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夯实培训基础,切实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工作目标。实施全员培训,初任培训参训率达到100%,司级、处级、科级干部任职培训制度基本落实,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工商所基层干部5年内轮训2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5年内累计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基层干部每年累计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12天。拓宽培训渠道,改进培训方式,积极开展网络培训,深化分类培训改革创新,规范有序、务实高效的干部教育培训机制进一步完善;充分发挥总局行政学院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培训机构的主渠道作用,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系统优质培训资源,优势互补、功能完备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更加健全;充实专兼职教师队伍,开发精品培训项目和培训课程,加强基础性、实用性教材建设,干部教育培训基础进一步夯实,更加开放、更具活力、更有实效的工商行政管理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基本建立。全系统广大干部理想信念更加坚定,服务发展、市场监管、依法行政、消费维权的能力显著增强,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明显壮大。

  二、培训内容和主要任务

  根据“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和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发展需要,按照分级分类培训和全员培训目标要求,积极开展初任培训、任职培训,重点开展领导人才、专家型人才、复合型人才、基层实用人才、紧缺人才、青年后备人才在职培训和专门培训,加强理论武装,进一步提高全系统广大干部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切实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履职尽责能力。

  (一)培训主要内容。

  1.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不断增强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组织干部深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重点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特别是科学发展观,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国情和形势等,引导干部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深刻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根本立场、基本观点和科学方法,提高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能力。

  2.围绕“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学习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创新成果,提升服务科学发展能力。紧紧围绕“十二五”主题主线,突出抓好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重点的推动科学发展能力培训。把工商行政管理理论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认真学习领会以“四个统一”为核心的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创新成果的精神实质和总体要求,使广大干部在如何实现工商行政管理科学发展等重大问题上形成共识,进一步统一思想,认清形势,明确方向,切实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为落实“十二五”经济发展目标、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

  3.学习法律法规,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加强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和依法行政培训,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突出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培训,把新出台的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列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培训和在职培训的必修内容,把运用法律手段研究解决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作为重要培训内容,着力提高广大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

  4.学习工商行政管理专业知识和相关技能,提升监管执法能力和社会管理能力。根据工商行政管理岗位职责分工,紧扣干部履行岗位职责需要,积极开展以市场经济、现代管理、科技、信息为主要内容的学习培训,推动广大干部认真学习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新知识、新技能,突出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监管、食品安全、商品质量监管等新兴市场监管领域新知识的培训和电子政务、网络技术等新技能的培训,着力提高广大干部履职尽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探索创新能力。开展科技、文化、历史、心理等知识培训,提高广大干部的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社会管理作用。

  5.全面开展廉洁从政和职业道德的学习培训,提升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能力。深入学习《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扎实开展理想信念、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切实增强群众观念和公仆意识。以“忠于国家、服务人民、恪尽职守、公正廉洁”为主要内容,以政治信念坚定、精神追求高尚、职业操守良好、人民群众满意为目标,落实《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开展职业道德专题培训。学习在创先争优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的先进事迹,引导广大干部立足岗位做贡献,展现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干部队伍的良好精神风貌。

  (二)培训重点任务。

  1.开展领导干部能力建设培训,推进高素质领导人才队伍建设。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导班子成员为对象,大力提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导干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能力、统筹规划能力、创新发展能力、管理队伍能力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按照组织调训和干部选学工作要求,选派领导干部参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选学施教单位的学习培训。总局每年组织1期省级工商局长专题研修班、3-4期地市级局长专题培训班和新任县级局长培训班,集中研讨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发展改革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总局组织实施2-3期领导干部境外培训班,择优选派工作实绩突出、外语水平较好的领导干部参加境外培训,定向跟踪培养。

  2.开展专家型人才能力建设培训,推进专家型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对专家型人才能力的实际要求,研究制定专家型人才能力建设培训计划、分类培训大纲和实施方案。推广菜单式自主选学、分段式培训、专题研究、案例教学、团队合作等方式方法,在集中解决重大疑难问题中提升学习研究能力、改革创新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有条件的单位,可有计划地选派专家型人才到国内外一流大学、研究机构研修考察。总局每年举办2-3期专家型人才研讨班,围绕研究解决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度专业培训。各地选择部分专家型人才纳入干部培训师资队伍。

  3.开展复合型人才能力建设培训,推进复合型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培训需求调研,研究制定复合型人才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培养一批具有跨行业、跨学科、跨领域知识和能力、适合并胜任多种岗位职责要求的复合型人才。积极探索关键岗位跟班培训、挂职培训、多学科自主选学等培训模式,增强复合型人才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提高组织协调能力、处理复杂疑难问题能力、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总局每年举办2-3期复合型人才培训班,探索与国内著名高等院校合作开展中长期培训。

  4.开展基层干部科学发展能力培训,推进复合型基层实用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在全系统实施基层干部科学发展主题培训行动计划,突出抓好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重点的推动科学发展能力培训,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为重点的促进社会和谐能力培训,以党史党风党纪为重点的党性教育,以职业操守为重点的道德品行教育,努力培养守信念、重品行、有本事的高素质基层干部队伍。总局每年举办1期工商所长(党支部书记)示范培训班。各地抓好全员培训,因地制宜开展岗位业务培训,原则上每2年一个周期推进基层干部能力建设轮训。组织开展岗位练兵、业务能手评定等活动,注重加强工商所长培训。

  5.开展紧缺人才能力建设培训,推进紧缺人才队伍建设。围绕工商行政管理新职能和市场监管特点对人才队伍能力素质的迫切需求,重点加强反垄断执法、食品(商品)质量监控、电子商务、网络技术、信息化建设、数据统计分析等领域紧缺人才的培训。开展紧缺人才培训需求调研,研究制定紧缺人才能力建设培训计划,以新知识、新技能为主要内容,开展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着力提升紧缺人才整体素质和专业能力。总局每年举办4-5期紧缺人才短期培训班。拓展培训渠道,支持紧缺人才跨地区学习交流,探索与知名高校合作委托培养紧缺人才。

  6.开展青年后备人才能力建设培训,推进青年后备人才队伍建设。以理论武装、党性修养为重点,选拔40岁以下、政治坚定、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青年干部进行专门培训,培养德才兼备的优秀青年后备人才。加大选派优秀青年人才、后备人才到国外培训深造力度。积极组织开展网络培训和业务比武等活动,注重在实践中学习成长。加强和改进个人自学,鼓励支持青年人才在职学习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培训方式和培训机制

  (一)加强组织调训和自主选学。进一步强化归口管理,增强调训计划的权威性、科学性和透明度,确保应训尽训。创新培训方式,以学习研讨为主要形式,以启发思路为着眼点,综合运用研究式、案例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稳步推进自主选学,逐步扩大干部选择培训机构、内容、时间的自主权,更好地满足干部多元化、个性化、差别化培训需求。抓好“供、选、教、管”等关键环节,提高自主选学质量。

  (二)组织开展分级分类培训。充分尊重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干部的特点和实际需求,组织开展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根据工商行政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的新要求,研究制定领导人才、专家型人才、复合型人才、基层实用人才、紧缺人才、青年后备人才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和实施方案,定期对入库人才实施培训。总局深化援藏援疆和支援青海藏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基层干部培训,各地完善对口培训合作,加大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培训合作力度。开展精品培训项目建设工程,各地5年内建设不少于2个精品培训项目。

  (三)深入推进网络教学培训。加快教育培训网络教学平台建设,建设功能完备、管理规范、运转高效的网络教学和学习平台。加强网络培训精品课程库建设,注重网络培训精品课件尤其是市场监管执法业务课件的整体开发。实施菜单式选学,按一定比例设定必修课和选修课。研究制定网络培训管理办法,完善学时学分制管理模式,进一步规范干部网络学习和考核,提高网络培训质量。

  (四)充分发挥培训基地功能作用。推进办学体制改革,形成开放竞争、优势互补、充满活力的办学体制。国家工商总局行政学院充分发挥全系统干部教育培训的示范作用;加强总局党校班制度化建设,充分发挥总局党校班在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先进性教育和执政能力培养主渠道和主阵地作用。合理配置和有效整合现有工商干校、培训中心资源,对于靠非教育培训业务进行赢利性活动的,坚决取消办学资格。积极利用各地党校、行政学院、高等院校和地方优质特色培训资源,开辟党性锻炼、能力培养等具有区域特点的实践教学基地,构建更加开放的干部培训格局。

  (五)大力推进师资和教材建设。按照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兼结合、比例适当的原则,健全完善师资库。坚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上讲台制度,把系统内理论功底好、实践经验丰富、有较强语言表达能力的专家型、复合型人才充实到师资队伍,注重为基层培养师资。推进基础性、实用性培训教材建设,把《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概论》作为全系统干部学习培训的基本教材,总局集中力量编写概论分论,省级、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写具有区域工作特点、基层监管执法急需紧缺的实用手册和案例选编等补充教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每年定期向广大干部推荐学习书目。

  (六)完善干部学习培训激励约束制度。严格执行任职培训规定,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任务;没有参加初任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定职定级;学习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把理论素养、学习能力和学风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倡导自学和在工作实践中学习。

  (七)深化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评估。研究制定教学质量评估办法和指标体系,定期评估培训项目、课程设置、师资水平、教学管理、服务保障等,把评估结果作为深化教学改革、提高培训质量的重要依据。加强学员学籍管理,全面实现学籍管理信息化。加强培训监督管理,严禁以培训为名公款旅游,尤其是出国(境)旅游等,规范培训行为。

  四、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坚持把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任务和改革创新要求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领导机关作用,加强培训需求调研,解决干部教育培训改革中的困难和问题。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责任制,加强培训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督促检查、制度规范。人事教育部门、业务部门和施教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党组(党委)统一领导、人事教育部门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优先加强培训管理者培训,通过经验交流、专题研讨、课题研究、自学等形式,深入开展培训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积极探索干部教育培训规律,提高培训管理者综合素质和专业化水平。要注重培养和充实业务骨干,优化队伍结构,建设一支讲政治、懂培训、善组织、会管理的培训工作者队伍。

  (三)做好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加强培训工作调查研究,为积极稳妥地做好干部能力建设、人才培养和培训改革创新的各项工作奠定基础。总结推广基层成功经验,结合实际,注重分类指导,针对不同地区的特点,研究提出推动改革创新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考核检查机制,加强培训督查,做到有部署,有落实,有检查,有总结。

  (四)保障培训经费投入。把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干部教育培训需要。健全培训经费专项管理制度,推进培训项目审计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对重要培训项目和基层一线监管执法干部的培训给予优先保证,提高教育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各地根据本规划精神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电网建设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永政办发〔2008〕21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电网建设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永州市电网建设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永州市电网建设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条 电力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产业。为加快我市电网建设,构建强大的电网支撑,确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各相关部门有关电网建设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电网建设的组织领导,将电网建设纳入县区政府对乡镇的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在本县区实施的电网建设项目实行领导负责制,其中220千伏变电站及输电线路建设由县区长负责组织协调,110千伏变电站及输电线路由常务副县区长负责组织协调,35千伏及以下电网建设由乡镇长负责组织协调,所有项目由分管县区长具体抓。要成立电网建设领导小组,由县区长任组长,分管县区长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解决电网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矛盾与问题,定期召开电网建设工程协调例会,研究解决制约工程建设的具体问题,确保电网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第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属各相关部门要将电网建设规划纳入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统规划,并根据电网建设规划需要统筹安排并预留电力建设用地和电力线路走廊,切实保护好建设项目的预留电力建设用地,确保电力线路走廊不被非法占用。
  第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把电网建设摆在优先发展的位置,纳入各级政府和部门工作的绿色通道,优先审批和向上级部门报批电网建设的相关项目。在收到电力企业关于建设项目核准申请后,组织各相关部门及时完成审批并提供核准资质性文件。
  第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要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电力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在收到电力设计部门提供的征地图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各部门按有关规定完成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并向电力部门移交土地,在40个工作日内向电力部门移交土地合法征用的一切手续。
  第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电力建设的各种优惠政策,及时完成辖区内电网建设项目的地方关系协调工作,全力支持电网建设。
  第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电网建设责任制,明确目标,落实责任。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广大群众对加快电网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加快电网建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做到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度组织对各县区电网建设完成情况及施工环境情况进行考核。对完成任务好的县区和相关部门进行评比,设一、二、三等奖各一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没有完成责任书规定任务的县区进行通报批评;对工作不力,任务完成差距较大的县区,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