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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线电视台在提供电视节目服务中进行有奖竞猜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1:42:07  浏览:83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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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线电视台在提供电视节目服务中进行有奖竞猜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线电视台在提供电视节目服务中进行有奖竞猜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福建有线电视公共频道有奖竞猜活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示》〔闽工商公字(1998)第7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所称的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附带性地提供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统称奖品)的引诱方式,促销其商品(包括服务)的行为。不论向商品的购买者提供奖品,还是向其他有关当事人提供奖品,只要经营者以促销商品为目的,均可构成有奖销售,
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调整。
二、有线电视台是通过有线方式向有线电视系统终端户提供有偿电视节目服务的经营者。有线电视台为招揽广告客户和消费者,在提供电视节目服务中进行有奖竞猜活动的,构成有奖销售,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有线电视台为招揽广告客户和消费者,在提供电视节目服务所进行的有奖竞猜活动中,以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且其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的,防碍了电视媒体之间的公平竞争,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禁止的不正当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1998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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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财会制度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财会制度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4年6月16日,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武汉、沈阳、广州、西安、长春、哈尔滨、南京、成都分行:
现将《农村信用社财会制度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望及时报告总行。

附:农村信用社财会制度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
农村信用社从今年1月1日实施新的财会制度以来,运行情况较好。但是由于这次财会制度改革迈的步子大,涉及面广,过渡时间紧,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其中有些问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需要在制度上加以补充完善。为此,特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增设部分会计科目
1.为较全面地反映农村信用合作系统的资产、负债情况,维护信用社资产的安全完整,县(市)联社所统筹管理的信用社资产,应通过发生额全部纳入表内科目核算,参加信用社财会报表汇总。为此,在负债类增设“2642管理部门内科目金”科目。排列在“2641应付福利费”科目后。本科目核算县(市)联社统筹的管理费、互助金,保险金和其他统筹资金等。科目下按资金类别设分户帐管理。联社的固定资产通过“固定资产”科目和“实收资本”科目入帐,其他资产、负债的核算,按信用社财会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2.为了强化信贷管理和监督,便于考核信贷资产质量,在资产类中增设“1274催收农业贷款”、“1275催收乡镇企业贷款”和“1276催收其他贷款”三个科目,分别核算从“逾期农业贷款”、“逾期乡镇企业贷款”和“逾期其他贷款”中转入的催收贷款,并顺序排列在“1273逾期其他贷款”科目之后。
3.为了加强对股金的管理和真实地反映信用社实际所拥有的资本金,增设“3012股金”科目,排列在“3011实收资本”科目之后,用于核算信用社吸收的股金。原在“实收资本”科目核算的股金可通过发生额转入本科目。股金属于农村信用社的传统业务,是壮大信用社资金的重要途径。在未实行股份制改造之前,信用社吸收的股金可继续实行“保息分红”。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信用社所吸收的股金与股份制改造之前所吸收的实行“保息分红”的股金要分设二级帐户进行管理。
4.在“3121利润分配”科目下增设“提取劳动分红”帐户,排列在“提取盈余公积”帐户之后。
二、原“借入银行款”科目代号改为“2311”,排列在“2321同业存放款”科目之前。
三、为了适应信贷管理的需要,准确反映各项贷款的累放情况,正常贷款转逾期,逾期贷款转催收贷款都应通过红字进行冲转,以避免贷款累放的虚数。会计分录如下:
1.正常贷款转逾期的会计分录:
借:××短期(中长期)贷款(红字)
借:××逾期贷款
2.逾期贷款转催收贷款的会计分录:
借:××逾期贷款(红字)
借:××催收贷款——××贷款
四、“1251累计折旧”和“1291贷款呆帐准备”两科目的余额,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作为资产方的减项。但在编报月(季、年)业务状况报表时,余额仍反映在贷方,不得在借方冲减。
五、为了工资管理的需要,应付职工工资总额必须在“2631应付工资”科目进行核算。但鉴于信用社实际情况,核算手续可简化,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工资
贷:现金
期末,应将本期工资进行分配
借:营业费用
在建工程
应付福利费等
贷:应付工资
六、本次会计科目的变更,应在本年度中,填制蓝字借贷传票,通过分录结转。
七、关于对农银发(1994)118号文中一些错误的更正:
第1页倒数第10行“其他集体(对公)企业”之后,应加“顿号、”。
第5页第4行“计提的应付利息”改为“计提的应收利息”;倒数第7行“2.实际支付本利和时”改为“2.实际支付利息时”。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优惠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优惠政策的通知
  二O一O年一月五日
  东政发〔201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中国石油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石油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优惠政策

  为更好地发挥中国石油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大学科技园”)在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中的技术支撑和引领作用,加快构筑和完善区域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争创一流国家大学科技园,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 大学科技园各园区管理运行机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大学科技园各园区的管理运行机构享受国家给予国家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
  2.实行“开放式建园,封闭式管园”。园区内行政管理事务由大学科技园各园区管理运行机构统一管理。
  3.大学科技园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水、电、气、暖、路、讯等相关市政配套基础设施由所在县区(开发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优先安排。
  4.市政府优先安排大学科技园规划用地指标,保障用地需要。
  5.大学科技园基建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应缴的非税收入,可参照《东营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第十八条关于“政府鼓励发展的项目”有关规定执行。
  6.大学科技园内科研和工业用地,其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部分,按规定提取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等资金后,由市、县区(开发区)财政列入土地出让金支出预算,优先用于大学科技园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条 入驻大学科技园的各类机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优先推荐申报承建国家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优先推荐申报承担国家和省各类科技计划,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优先立项和经费扶持。对列入国家、省级计划项目的,市财政按规定给予配套支持。
  2.对创建国家级、省级技术中心(或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3.优先推荐入驻机构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
  4.入驻机构技术转让所得,年收入500万元以内免征所得税,500万元以上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
  5.积极推荐入驻机构研制的高新技术产品和技术服务项目进入政府采购目录。6.入驻机构通过申请,可免费或优惠使用园区设立的公共技术平台设施,享受相关技术服务。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的图书馆、实验室、网络中心、测试中心等资源对入园机构开放,其收费标准按校内单位对待。
  7.各商业银行从每年新增贷款规模中,划出一定额度作为专项贷款,支持入园机构发展。
  第三条 在大学科技园设立东营市青年创业基地。到大学科技园创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享受《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东政发〔2009〕4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博士后出站后到大学科技园创业的,享受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东发〔2004〕13号)中规定的有关补贴及优惠政策。
  第四条 鼓励中国石油大学及国内重点高校和科研院所专家来大学科技园创业、置业,优先为其办理相关注册手续,并给予优先扶持。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中国石油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入驻机构的技术创新活动、园区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配套环境建设。
  第六条 从2010年起五年内,市科技三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入园机构的科研开发项目。
  第七条 对国外知名科研机构、国家级科研机构入园建设的分支机构,或带原创性技术成果入园孵化并具有重大社会经济效益预期的机构,市政府将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 本政策由中国石油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