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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22:22:23  浏览:87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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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81年5月14日 生效日期1981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愿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和发展两国之间的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保证采取一切可能的、符合两国法律和规章的措施,以利两国之间的贸易往来。

  第二条 缔约双方在各自国家法律和规章的范围内,为两国产品的交换提供最大便利,以促进两国间的相互贸易。

  第三条
  一、缔约双方同意在下列各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1.商品的进口、出口或过境的关税和其他一切捐税;
  2.商品在进口、出口、过境、存仓和换船方面的有关海关手续和一切费用;
  3.进、出口许可证的发给。
  二、上述条款不适用于:
  1.缔约一方为便利边境贸易,已经给予或可能给予邻国的利益;
  2.缔约一方由于已经参加或可能参加某一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贸易协议或安排而产生的利益;
  3.原产地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津巴布韦的商品和产品。
  三、缔约双方同意他们之间贸易商品的原产地将依照进口国家现行的法律和规定办理。

  第四条
  一、中国方面,在本协定范围内交货和提供服务的商业合同,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对外贸易公司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权进行对外贸易的其它机构签订。
  二、津巴布韦方面,在本协定范围内交货和提供服务的商业合同,应由在津巴布韦经营贸易的自然人和法人签订。

  第五条
  一、缔约一方的货物进口到缔约另一方的领土后,可再出口到第三国,不必事先取得出售该货物一方有关当局的同意。
  二、缔约任何一方对任何特定商品可不同意再出口,或在任何条件或限制下同意再出口。

  第六条 为便利两国贸易的发展,缔约双方应在各自国家现行的法律和规章范围内:
  1.鼓励参加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组织的贸易博览会和展览会;
  2.为组织这些博览会和展览会进行良好的合作相互提供必要的帮助;
  3.对下列货物的进口可予以免除关税和所有其他一切捐税:
  (1)缔约一方临时进口供博览会和展览会展出的工农业产品;
  (2)无商业价值的货物样品和宣传品。

  第七条
  一、缔约一方的产品经一个或几个第三国领土边境后进口到缔约另一方领土时,缔约另一方不得征收高于这些产品从对方领土直接进口时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
  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经过第三国领土运输时进行转船、重新包装、存仓,但没有进入第三国商业领域的货物。

  第八条
  一、缔约双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在本协定下向对方出口的货物的价格按国际市场价格作价,即在该货物在主要市场的价格基础上作价。
  二、两国间一切贸易和非贸易的付款,应依照各自国内现行外汇条例,以双方同意的任何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支付。

  第九条 为更有效地执行本协定的各项条款,双方同意建立由两国代表组成的联合委员会,必要时联合委员会将轮流在北京和索尔兹伯里举行。
  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监督本协定的执行,促进实现两国之间贸易顺利进展;在必要的情况下,对缔约任何一方或缔约双方提出建议,以进一步改善两国间的贸易关系,以及对本协定提出修改的建议。

  第十条 经缔约双方密切协商,可以换函方式随时对本协定进行修改,这些修改应作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一、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各自的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三个月未以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修改或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一年。
  二、本协定期满时,如按照本协定所签订的合同尚未执行完毕,则本协定的条款应继续适用,直到全部合同履行完毕时为止。
  本协定于一九八一年五月十四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缔约双方已相互通知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自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郑 拓 彬          伊诺斯·恩卡拉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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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在全国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国


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在全国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清产核资办公室、经贸委(经委、
计经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总体部署,1996年和1997年在全国分别进行了小范围试点和扩大试点,对摸清集体企业“家底”,反映问题暴露矛盾,加强基础管理,以及促进集体企业走出困境,为进一步推进集体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了条件。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党的“十五大”精神,适应新形势下集体企业改革的进程,经“全国联席会议”同意,1998年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8年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由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组织,重大事项由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联席会议议定,日常工作由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负责。各地区在本级人民政府或清产核资领导小组(联席会议)领导下进行
,日常工作由本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负责。各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都应由财政(国资)、经贸、税务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并根据本地区全面铺开工作任务的要求,完善组织体系,加强机构建设,充实工作人员,落实业务经费,保证全面铺开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1998年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范围包括所有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而在1996年和1997年末进行清产核资试点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一是由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举办注册为集体性质的各类城镇集体企
业(单位);二是各类合作制、股份合作制企业,包括由城镇集体企业、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三是各类“挂靠”在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管理而注册为集体性质的企业(有关清理规定另行下发);四是以各种形式占用、代管集体资产的部门或企业、单位;五是集体性质的
联合经济组织。
三、1998年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是进一步核查集体企业户数,保证清产核资工作全面彻底和不重不漏;二是全面完成资产清查、产权界定、价值重估、资金核实、产权登记、建章建制、报表汇总等各项基础工作;三是认真组织做好“挂靠”企业的清理和
甄别工作;四是已组织完成清产核资,但其工作内容与全国清产核资工作不一致的有关补课工作;五是按照统一制定的数据衔接调整方法,完成全国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汇总数据的衔接。
四、1998年全国中央企业(单位)举办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在按属地组织进行的前提下。由中央主管部门(单位)和地方政府清产核资机构互相协作共同配合实施。各中央主管部门(单位)要做好本系统举办的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组织动员工作,督促其主动与当地
政府清产核资机构联系,按照统一安排开展清产核资,要及时转发国家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有关文件,并对本系统举办集体企业(单位)的清产核资报表数据进行单独汇总上报;各地方政府清产核资机构要将本地区中央部门(单位)举办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纳入本地区工作范围,并
负责做好有关资产清查、价值重估、产权界定、资金核实等工作结果的审批和办理产权登记等组织工作;经批准集中组织所属企业(单位)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中央有关部门,可继续按系统组织实施。
五、1998年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安排,清查资产的时间点统一为1998年3月31日24时。具体分前期准备、组织实施和总结检查三个工作阶段,在前期准备阶段中要重点抓好工作组织和机构建设,户数清理与核实,落实清产核资企业范围,制订工作实施方案,以
及工作动员和培训,该阶段工作要于3月底前完成;组织实施阶段要全面完成资产清查、价值重估、产权界定和资金核实等各项工作结果的申报、审批和办理产权登记工作,并按要求组织有关报表数据的会审和上报,该阶段工作要于11月底前完成;总结验收阶段要对有关工作情况进行重
点检查验收,对各项数据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加工,建立本地区、本部门集体经济数据资料库,要认真做好建章建制,完善基础管理等工作,并深入研究集体企业改革和清产核资后续管理措施。全部工作要于12月底前完成。
六、在1998年全国清产核资工作中,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支持、鼓励和帮助城乡多种形式集体经济的发展”精神,加大清产核资政策的落实力度,在认真摸清“家底”,理顺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困难。通过全面铺开清产核资工作
,如实暴露企业经营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针对管理薄弱环节,加强城镇集体企业各项基础管理建设工作,并与集体企业改造、改组、改制等各项改革措施密切结合,立足于企业制度创新,为促进集体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转换经营机制奠定基础。
七、各级财政(国资)、经贸、税务部门都要从推进集体经济改革和发展的大局出发,按照清产核资各项基础工作原定分工,做好各自系统承担工作任务,加强配合,互相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本地区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实施。在工作中要认真抓好重点和难点,深入开展
调查研究,加强工作督查指导,及时反映工作情况和问题,做好阶段工作小结。在各项基础工作结果的认定和审批过程中,各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及经贸、税务等部门要积极为企业服务,方便基层,采取集中会审、联合办公等多种灵活有效的方式。
八、在全面铺开工作中,要进一步严格工作纪律,加强对各项工作的检查督促,研究制定有关具体措施和办法。对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走过场的,不但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还要责令其推倒重来;对未按规定全面完成清产核资工作任务的企业,各级工商、税务、劳动、民政等部门要对
其清产核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并在工商注册年检中从严办理,在税务登记及劳服企业登记和福利企业登记等年检中暂缓办理;对没有开展清产核资的,暂不列入企业改制的范围;对未将潜亏、暗亏等问题如实暴露摆在明处的,不得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九、1998年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范围广、任务重、政策性强,各地区、各部门必须按照全国总体工作要求,精心组织,认真负责,狠抓落实。在清产核资工作组织落实中,要及早向各级政府和部门领导汇报工作,取得工作支持,使清产核资工作摆上政府或部门工作议事日程
,并为本地区和本部门清产核资机构创造必要工作条件,及时帮助解决工作困难;在工作动员上,不但要在工作布置会、培训会上进行发动,还要充分运用电视、电台、报刊等,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使清产核资各项工作方针、政策、方法深入人心,广泛动员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

十、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全面组织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积极研究集体经济改革措施,巩固清产核资成果,防止“前清后乱”,促进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探索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的办法和途径。一是要在对清产核资各项工作结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区域、部门、行
业深化集体经济改革的建议,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依据;二是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制度建设,促进集体企业加强基础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三是要保持工作队伍的稳定,把促进集体企业“家底清”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来抓,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为做好全面工作动员,经“全国联席会议”同意,拟于1998年2月份召开“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电视电话会议”,各地区、各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早做好全面铺开的各项准备落实工作,并于2月15日前将有关准备工作落实情况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



1998年1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35号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第35号

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第70号令),经年检合格,以下35家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获准在内地执业,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及境外法律服务。公告如下:

 一、北京代表处
  1.胡关李罗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WOO,KWAN,LEE&LOBEIJINGOFFICE(HK)
  首席代表:李均雄(EddieLeeKwanHung)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2号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西3办公楼509室
  邮编:100738
  电话:(010)85181928
  传真:(010)85181595
  网址:www.wkll.com
  E-mail:wkllbj@wkllbj.com
  2.刘汉铨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CHU&LAUSOLICITORS&NOTARIESBEIJINGOFFICE(HK)
  首席代表:刘汉铨(LauHonChuen)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3号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灯市口大街33号国中商业大厦1220室
  邮编:100006
  电话:(010)65229937
  传真:(010)65229937
  3.陈韵云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VIVIENCHAN&CO.BEIJINGOFFICE(HK)
  首席代表:陈韵云(VivienChan)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4号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0号长安大厦508室
  邮编:100006
  电话:(010)65227072、65227069
  传真:(010)65226967
  4.杜伟强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W.K.TO&CO.BEIJINGOFFICE(HK)
  首席代表:杜伟强(ToWaiKeung)
  原批准日期:1996年6月26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5号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大厦09D2
  邮编:100020
  电话:(010)65669681、65683003
  传真:(010)65669681
  网址:www.wktoco.com
  E-mail:mail@wktoco.com
  5.高露云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WILKINSON&GRISTBEIJINGOFFICE(HK)
  首席代表:冯倩愉(GraceFung)
  原批准日期:2000年6月8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8号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西二办公楼10层5室
  邮编:100738
  电话:(010)85181521、85181522、85181523、85181524
  传真:(010)85181520
  网址:www.wilgrist.com
  E-mail:beijing@wilgrist.com
  6.孖士打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JOHNSONSTOKES&MASTERBEIJINGOFFICE(HK)
  首席代表:董光显(RobertTerenceTungKwongShien)
  核准日期:2002年1月9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2-001号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1座2918-2924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2202
  传真:(010)65052225
  网址:www.jsm-law.com
  E-mail:jsmbeijing@jsm-law.com
  7.的近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DEACONSBEIJINGOFFICE(HK)
  首席代表:张永财(CheungWingChoi,Franki)
  核准日期:2002年1月9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2-002号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西一办公楼8层11单元
  邮编:100738
  电话:(010)85182338
  传真:(010)85182339
  网址:www.deaconslaw.com
  E-mail:beijing@deaconslaw.com
  8.蒋尚义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ANTHONYCHIANG&PARTNERSBEIJINGOF-FICE(HK)
  首席代表:蒋尚义(Chiang,SheungYeeAnthony)
  核准日期:2002年4月3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26号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3203室
  邮编:100016
  电话:(010)84580335
  传真:(010)84580385
  网址:www.acp.com.hk
  E-mail:karenk@acp.com.hk
  9.廖绮云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LIVASIRI&CO.BEIJINGOFFICE(HK)
  首席代表:范振成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1号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24号东海中心1105A室
  电话:(010)65155922
  传真:(010)65155923
  二、上海代表处
  10.张叶司徒陈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VINCENTT.K.CHEUNG.YAP&CO.SHANGHAIOFFICE(HK)
  首席代表:李企伟(LeeKeeWaiFrank)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9号
  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283号香港广场(南座)806室
  邮编:200021
  电话:(021)63906886
  传真:(021)63850323
  E-mail:vtkcpso@uninet.com.cn
  11.黄乾亨黄英豪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PHILIPK.H.WONG,KENNEDYY.H.WONG&CO.SHANGHAIOFFICE(HK)
  首席代表:黄英豪(KennedyY.H.Wong)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0号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延安中路841号东方海外大厦904室
  邮编:200040
  电话:(021)62890222、62898248
  传真:(021)62898248
  E-mail:info@pwkwco.com.cn
  12.梁廷锵文达良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PATRICKLEONG&MANSOLICITORSSHANGHAIOFFICE(HK)
  首席代表:梁廷锵(PatrickT.C.Leong)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1号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汾阳路30号5楼B座
  邮编:200031
  电话:(021)64330283
  传真:(021)64330283
  13.林文杉杨洪均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ALANLAM,YAM&PE.SHANGHAIOFFICE(HK)
  首席代表:林文杉(LamManBun,Alan)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2号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669号东展商业大厦16楼C座
  邮编:200041
  电话:(021)62718257、62718258
  传真:(021)62718256
  E-mail:lampshanghai@shiuol.cn.net
  14.孖士打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JOHNSONSTOKES&MASTERSHANGHAIOF-FICE(HK)
  首席代表:何观乐(HoKunLok)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3号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2501-2504室
  邮编:200120
  电话:(021)62880688
  传真:(021)62880131、62880132
  网址:www.jsm.com.hk
  E-mail:jsm@jsmshanghai.com
  15.陈韵云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VIVIENVHAN&CO.SHANGHAIOFFICE(HK)
  首席代表:李乔安(GeorgeRibeiro)
  原批准日期:2002年1月9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3第2-003号
  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33号瑞安广场1106B室
  电话:(021)63879222
  传真:(021)63879111
  16.郭叶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KWOK&YINSHANGHAIOFFICE(HK)
  首席代表:郭琳广(KwokLamKwong,Larry)
  原批准日期:2002年4月19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29号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111号8003室
  电话:(021)58398377
  17.王培芬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ANGELAWANG&COSHANGHAIOFFICE(HK)
  首席代表:王培芬(WangPoeyFoon,Angela)
  原批准日期:2003年5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港字2003第1-0001号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038号梅龙镇广场37楼3708室
  电话:(021)62679773
  传真:(021)62723877
  18.范纪罗江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FAIRBAIRNCATLEYLOW&KONGSHANGHAI,OFFICE(HK)
  原批准日期:2002年1月9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33号
  地址:上海市卢湾区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4110邮编:200021
  电话:(021)63353376
  传真:(021)63353370
  网址:www.fclrlaw.com.hk
  19.易周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CHARLTONS,SHANGHAI,OFFICE(HK)
  原批准日期:2002年12月25日
  执业证许可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34号
  地址:上海市黄埔区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25楼
  邮编:200002
  电话:(021)63351908
  传真:(021)63351909
  网址:www.charltonslaw.com
  三、广州代表处
  20.香港何耀棣律师事务所广州代表处
  GALLANTY.T.HO&CO.GUANGZHOUOFFICE(HK)
  首席代表:徐奇鹏(TsuiKeiPang)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4号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东路368号花园酒店花园大厦830室
  邮编:510064
  电话:(020)83338999-830
  传真:(020)83765692
  E-mail:gythogz@public.guangzhou.gd.cn
  21.香港吴少鹏律师事务所广州代表处
  NG&SHUMSOLICITORSGUANGZHOUOFFICE(HK)
  首席代表:吴少鹏(NgSiuPang)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5号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836号东峻广场1102室
  邮编:510080
  电话:(020)87678613
  传真:(020)87604340
  E-mail:ngshumgz@21cn.com
  22.香港冯元钺律师事务所广州代表处
  DAVIDY.Y.FUNG&CO.GUANGZHOUOF-FICE(HK)
  首席代表:何继昌(HoKaiCheng)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7号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中路339号广东国际大酒店A附楼15B
  邮编:510095
  电话:(020)83311000
  传真:(020)83311135
  E-mail:dyyfgz@21cn.com
  23.香港的近律师事务所广州代表处
  DEACONS,GUANGZHOUOFFICE(HK)
  首席代表:徐耀生(ZeeYiuSangDavid)
  原批准日期:1992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8号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东路371-375号广州世界贸易中心大厦南塔二十一楼2108室
  邮编:510095
  电话:(020)87785678
  传真:(020)87770488
  E-mail:guangzhou@deaconslaw.com
  24.香港罗夏信律师事务所广州代表处
  STEPHENSONHARWOOD&LOGUANGZHOUOFFICE(HK)
  首席代表:何米高(MichaelHenryHoddinott)
  代表:赵利民(JeremyGiovanniSargent)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9号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东路362-366号广州好世界广场2809室
  邮编:510060
  电话:(020)83880590
  传真:(020)83863119
  E-mail:gloria@gzoshl.com.hk
  25.香港简松年律师事务所广州代表处
  TONYKAN&CO.SOLICITORS&NOTARIESGUANGZHOUOFFICE(HK)
  首席代表:许次钧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20号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中路339号广东国际大厦A附楼15C
  邮编:510095
  电话:(020)83350833
  传真:(020)83311456
  E-mail:kantony@21cn.com
  26.香港劳洁仪律师事务所广州代表处
  K.Y.LO&CO,SOLICITORS,GUANGZHOUOFFICE(HK)
  首席代表:李文邦(LiManPong)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21号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东路371-375号广州世界贸易中心南塔704室
  邮编:510095
  电话:(020)87693246
  传真:(020)87757988
  E-mail:kylos704@163.com
  27.香港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广州代表处
  STEVENSON,WONG&CO.GUANGZHOUOFFICE(HK)
  首席代表:劳恒晃(LoHangFong)
  批准日期:1993年6月19日
  执业许可证号:港1-030号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233号中信广场1704室
  邮编:510613
  电话:(020)87521228
  传真:(020)87521268
  E-mail:general@sw-prc.com
  28.香港罗拔臣律师事务所广州代表处
  ROBERTSONSGUANGZHOUOFFICE(HK)
  首席代表:李伟民(MauriceLee)
  代表:黄启豪(StephenWong)
  批准日期:2002年12月2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35号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体育西路109号高盛大厦12E
  邮编:510620
  电话:(020)38795260
  传真:(020)38795468
  E-mail:kevin_wong@robertsonshk.com
  四、深圳代表处
  29.香港希仕廷律师事务所深圳代表处
  HASTING&CO.SHENZHENOFFICE(HK)
  首席代表:江润红(KongYuenHoong)
  原批准日期:1993年2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23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2105号中建大厦11楼
  邮编:518000
  电话:(0755)2175288
  传真:(0755)2175168
  30.香港简松年律师事务所深圳代表处
  TONYKAN&CO.SHENZHENOFFICE(HK)
  首席代表:简松年(TonyKan)
  批准日期:2002年1月9日
  执业许可证号:港2-005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3039号国际文化大厦17楼1713室
  邮编:518033
  电话:(0755)83292323
  传真:(0755)83292383
  E-mail:kantony@21cn.com
  五、天津代表处
  31.香港简家骢律师事务所天津代表处
  FREDKANTIANJINOFFICE(HK)
  首席代表:简家骢
  批准日期:1998年2月1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24号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009号
  邮编:300203
  电话:(022)23139761
  传真:(022)23139763
  网址(Email):www.fredkan.com
  六、福州代表处
  32.卓黄纪律师事务所福州代表处
  MICHAELCHEUK,WONG&KEEFUZHOUOF-FICE(HK)
  原批准日期:2000年6月8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25号
  首席代表:纪华士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71号国贸广场15层F单元
  邮编:350001
  电话:(0591)7612393
  传真:(0591)7612181
  E-mail:mcwk@163.net
  七、成都代表处
  33.香港胡百全律师事务所成都代表处
  P.C.WOO&CO.CHENGDUOFFICE(HK)
  原批准日期:2002年4月3日
  执业许可证号:港1_031
  首席代表:郑慕智
  地址:四川成都顺城大街308号冠城广场7楼K座
  邮编:610017
  电话:(028)86528737
  传真:(028)86528095
  网址(E-mail):http://www.pcwoo.com
  八、西安代表处
  34.香港薛冯邝岑律师事务所西安代表处
  SIT,FUNG,KWONG&SHUM,XI‘ANOF-FICE(HK)
  原批准日期:2002年4月19日
  执业许可证号:港1-032
  首席代表:陈维良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南大街30号中大国际大厦616室
  邮编:710002
  电话:(029)7203203
  传真:(029)7203033
  E-mail:sfks@sfks-xian.com
  九、宁波代表处
  35.香港梁锦涛关学林律师事务所宁波代表处
  FORD,KWAN&COMPANYSOLICITORS&NOTAR-
  IESNINGBOOFFICE(HK)
  原批准日期:2003年11月5日
  执业许可证号:2003第1-0002号
  首席代表:何绮莲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北路1号中信宁波国际大酒店818号
  邮编:315000
  电话:(0574)87376099
  传真:(0574)87727257
  网址:www.fordkwan.com

  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