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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各地税务机关提退和使用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等情况进行专项调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8:03:57  浏览:95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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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各地税务机关提退和使用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等情况进行专项调查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对各地税务机关提退和使用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等情况进行专项调查的通知

2002年5月16日 财监〔2002〕55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推进个人所得税分享改革的进行,财政部决定组织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各地地方税务机关提退及使用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等情况就地进行一次专项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和内容
  调查的范围主要是各省(区、市)地税系统2000年、2001年及2002年1月份~4月份提退、使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的情况。此外,各办还可选择2个~3个地(市)级的地税机关进行延伸调查。
  调查的内容是:
  (一)各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在税法统一规定之外,是否出台了关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的有关政策,包括提取比例、提退方式、使用用途等是如何规定的?要了解发文文号及时间。
  (二)2000年、2001年及2002年1月份~4月份地方个人所得税的入库数,地税机关提退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的比例、金额等情况。
  (三)2000年、2001年及2002年1月份~4月份各地地税机关提退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是采取直接退库、财政列支或采取其他方式。2001年是否存在改变以往的提退方式,增加当年个人所得税基数问题。
  (四)2000年、2001年及2002年1月份~4月份各地地税机关提退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的使用情况,地税机关实际用于支付给代扣、代缴义务人或单位的金额是多少,用于弥补其自身经费,包括用于职工宿舍、办公楼、购买办公设备、发放个人奖金、补贴等方面支出金额的情况。
  (五)从2002年起,各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其他调查内容
  (一)各地对《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财税〔2000〕99号)文件是如何贯彻落实的,对地方上市公司是否已从2002年1月1日起改按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征收税款,实际执行情况如何?
  (二)地方自定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已按规定作了纠正,如何纠正的,纠正的文件下发时间及文号。
  以上两项,调查组应选择部分企业实地调查。
  三、调查工作要求
  (一)调查工作自2002年5月中旬开始,在6月中旬结束,采取就地调查方式进行。
  (二)各专员办的调查工作结束后,请于6月20日前向财政部(监督检查局)报送书面总结报告,并附《各地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提退及使用情况调查统计表》。
  (三)由于此项工作时间紧,各专员办接到此文后应优先组织安排此次专项调查,立即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进点调查,其他专项检查(不含对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调查)的完成时间可后延。
  附:各地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提退及使用情况调查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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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业和农机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业和农机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农办人[2008]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农机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农机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意见》(安委办[2008]8号)要求,为深入开展渔业和农机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农业部结合渔业和农机行业安全生产实际,制定了《渔业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和《农机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各级渔业和农机主管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促检查,落实责任,堵塞漏洞;要注重把握安全生产规律,及时总结经验,建立长效机制,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农业安全生产的平稳态势。

  附件:1.渔业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

   2.农机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1:

  渔业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渔业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切实打击违法渔业生产行为,狠抓薄弱环节,督促渔业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渔业从业人员职业安全技能,加大安全基础建设投入,着力解决影响渔业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渔业安全生产保障水平。针对今年以来渔业船舶事故频发的实际情况,深入分析事故原因,掌握规律,坚决遏制渔业船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势头,实现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把隐患排查治理、汛期安全生产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紧密结合,在开展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中,要对本辖区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易发生安全事故的环节及部位进行检查,要重点加强对渔业船舶、渔港和渔民特别是第一安全责任人(渔船船东或船长)的检查。

  二、督查内容

  (一)渔业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的贯彻执行情况;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渔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情况;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投入情况;汛期和台风季节渔业安全生产措施制定、落实和监督检查情况。

  (二)渔船持有有效“船舶检验证、船舶登记证、捕捞许可证(“三证”)情况;渔船通信、救生、消防、信号设备配备情况;进出渔港申请签证情况;船舶编队生产制度落实情况;船员配备和适任情况;渔船遵守船舶航行作业各项安全规程情况。

  (三)渔港安全基础设施设备配备及运行情况;岸台通信基础设施设备配备及运行情况;通信联络、信息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调度运行情况;进出渔港航道畅通、航标导航助航情况;渔港消防基础设施配备及运行情况;渔港系泊渔船安全值班及防风、防火、安全保卫等规程执行情况。

  (四)渔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计划制订及实施情况;船员参加职业安全技能培训情况;船员持证上岗及安全生产技术实操情况;渔业船员人身保险及渔船财产保险落实情况。

  三、督查方式

  (一)地方自查和督查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海洋伏季休渔、渔船集中回港停泊、汛期、台风多发期等实际,组织开展本辖区的渔业安全生产自查、检查和督查。检查和督查的覆盖面要不少于本地区1/3的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个体渔船船东)和登记在册的渔业船舶。要及时总结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经验,梳理存在的矛盾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治理查出的隐患。

  (二)农业部督查

  农业部将于2008年5至7月分3次派出渔业行业安全生产督查组,对沿海6省渔业行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督查。每个督查组至少要督查2个重点渔区、2个渔业乡镇或重点渔港。

  第一组督查时间:5月中下旬

  参加督查人员:渔业局1位司局级领导带队,渔业局、渔政指挥中心、渔业船舶检验局各派1位同志参加,东海区渔政局配合。

  督查地点:浙江省、福建省。

  第二组督查时间:6月中下旬

  参加督查人员:渔政指挥中心1位司局级领导带队,渔业局、渔政指挥中心、渔业船舶检验局各派1位同志参加,黄渤海区渔政局配合。

  督查地点:山东省、河北省。

  第三组督查时间:7月中下旬

  参加督查人员:渔业船舶检验局1位司局级领导带队,渔业局、渔政指挥中心、渔业船舶检验局各派1位同志参加,南海区渔政局配合。

  督查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

  督查通知另行下发。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促检查。要针对渔业生产高风险的特点,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将专项督查工作抓紧抓好,为确保北京奥运会、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等重大活动的顺利举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突出督查重点,坚决治理隐患。要针对汛期和台风季节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高发的特点,督促各地、各单位加强值守应急工作,抓住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彻底排查隐患。要结合“护渔2008”和休渔管理专项行动,重点开展海上作业渔业船舶、渔港和锚地停泊渔业船舶以及渔业船员安全生产、防灾应急能力等的隐患排查治理。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范渔业船舶水上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加强宣传沟通,共同推进督查。要将渔业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与“安全生产月”等活动结合起来,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各类媒体,面向渔区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持续提高广大渔民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渔业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信息专报制度,及时向农业部报告本辖区开展渔业百日督查的进展情况。

  (四)及时做好总结,巩固督查成果。要系统梳理督查反映出的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认真总结经验,研究渔业安全的治本之策,进一步落实渔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综合评价和监管制度,加快渔业安全技术进步,完善渔业安全风险保障机制,努力推进“平安渔业”建设。请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于2008年5月底、6月底前将专项行动进展情况,以及7月底前将专项行动总结报我部渔业局(地址:北京市农展馆南里11号,邮编100125,电话:010-64192994,传真:010-64192929,E-mail:boffad@agri.gov.cn)。

  附件2:

农机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持久的督查行动,进一步促进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落实,进一步促进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落实,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建立健全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制度,加强农机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努力构建农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全国农机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督查内容

  (一)各级地方政府及其农机部门、生产单位贯彻执行农机安全生产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情况。

  (二)各地建立与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农机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农机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等情况;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处农机事故及责任追究情况;农机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与演练情况。

  (三)各重要时段开展农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违规操作等一般农机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无证驾驶、无牌行驶、违法载客、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违法改装等重大农机安全隐患跟踪治理、整改销号情况。

  三、重点地区和时段

  督查的重点地区是: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拥有量较大的地区;近年发生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农机事故起数呈上升趋势的地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作业、转移较集中的场所。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作业前的检修之际,加强督查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在“三夏”和“双抢”等重要农时季节,督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效果。

  四、督查方式

  此次督查采取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结合重点农时季节分层次进行。

  (一)5月份,各县级农机部门及农机监理机构对辖区内农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督查,各拥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各类农牧渔业生产单位对本单位隐患治理工作进行自查。各县级督查要不少于1/3的乡镇。

  (二)6月底前,各省级农机部门及农机监理机构组织地(市)级农机部门结合农时季节对农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督查。各省级督查要不少于1/3的地(市),各地(市)级督查要不少于1/3的县(区)。

  (三)农业部于2008年5月至7月,派出4个农机行业安全生产督查组,结合春耕、“三夏”和“双抢”等重要农时季节,对华东、中南、华北和西南等地区的部分省(区)农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每个督查组均由司局级领导带队,至少督查2个省(区)。督查通知另行下发。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以对农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将此次农机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作为减少隐患、遏制事故的重要举措,作为当前农机安全生产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各级农机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加强督促进检查;分管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职责,亲自深入一线组织开展督查工作。

  (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意见》(安委办[2008]8号)的精神,结合当地农时季节和农机作业特点,加大重点地区督查力度;积极发动基层农机部门干部职工在重要时段深入开展督查工作,全面推进百日督查专项行动。

  (三)强化宣传,及时总结。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利用新闻媒体、集市活动、宣传栏和发放安全知识读本、挂图及张贴标语等多种形式,结合当地农时季节和农机化生产特点,广泛宣传农机安全生产百日督查行动,增强广大农机手做好农机安全生产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注意发现好经验,积极总结推广。请各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分别于2008年5月底、6月底前将专项行动进展情况,以及7月底前将专项行动总结报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地址:北京市农展馆南里11号,邮编100125,电话:010-64193363,传真:010-64193308,E-mail:njhjgc@agri.gov.cn)。

关于侵权责任法之高空坠物之商榷

袁征


  民法上,有损害后果,必有赔偿。有人说未必,比如自杀。赔偿是有的,侵害人是自己,自己赔自己,免了,免赔不等于是没有赔偿。又如,雷电击伤,找谁赔?须知雷电是自然,民法不能调节自然。那么有时无法确定赔偿则又怎么办?可不可以就是自认倒霉或比如说高空坠物,先谈共同侵害的责任不明时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情状,比如说甲、乙两个人共同造成了丙的损失,责任无法查清,则可以公平分担。再谈有侵害可能的责任倒置,比如说,在甲、乙两人在河滩上养的鸭子咬人了,可是鸭子逃回河里去了,分辨不出了,甲、乙两人如果证明不了,就可以两个人都赔。高空坠物似乎也如此,可能是楼上的一户人家的东西伤了人,家家都有可能,责任弄不清的话,是不是楼上家家都应该赔,还未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那么家家都应该赔了,其实可以比较一下,鸭子的主人自己无法证明,他自己也不清楚是不是自己的鸭子伤了人,不知自己有责任。但楼上的住户就不同了,同样无法证明,但自己可以是很清楚那个伤人的物品不是自己家的,知道自己没有责任,难道就可以牺牲自己的正义,法律没有理由牺牲正义,正义从不缺席,只会迟到,这样的规定只是权宜之计,如果是一个不是本楼的人放在楼顶的一个物品坠落,也要一干人等都来赔?如开头所说,有损害结果,必有赔偿,我们应该找出责任,把责任提前分担好,体现出正义来,首先责任人明确的要负全责,并可由行政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由刑法来调整。其次,管理人作为收费管理建筑的一方应负相应的连带责任,可以根据过错的大小负相应的责任,比如楼上挂了个大纸箱,坠落砸了人,管理人应该有注意义务,找不出责任人的话,管理人应该连带的负相应的较大的责任,如果楼上的晒的鞋掉了,管理人应该有在日常管理中嘱咐住户小心物品坠落并进行检查监督的义务,如果未尽到义务,应该适当赔偿。一般的住户无需承担责任,民法无法完全把这个问题解决好,因为可以说伴随的是危害的是不特定人的生命或财产,按刑法的程序都找不出侵害人的,民法的调整也不能用貌似公平牺牲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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