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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0:13:23  浏览:86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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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之间登记信息的顺畅交换和有效共享,加强税务机关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协作配合,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现对税务机关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之间的信息交换和信息共享问题通知如下:
一、登记信息交换的内容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税务机关提供的信息
1.设立登记信息: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个体工商户业主)、住所(经营场所)、电话、企业类型、核准日期、登记机关名称。
2.变更登记信息:变更内容、变更日期。
3.注销登记信息:注销登记原因、注销登记日期。
4.吊销营业执照信息:吊销原因、吊销日期。
5.年检验照信息:未通过年检验照的信息、应办理年检验照而未办理年检验照的信息。
(二)税务机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的信息
1.注销税务登记信息: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税务登记号、税务登记注销日期、税务登记注销机关。
2.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信息:依法应该办理税务登记而拒不办理税务登记的信息。
3.非正常户信息:纳税人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税务登记号、非正常户认定、解除时间。除上述信息外,地(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需要交换的其他信息。
二、建立健全信息交换制度和机制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应作好信息交换的各项准备工作,逐步理顺相关业务流程,规范信息交换对象、方式、周期等各项工作流程和标准,建立信息交换制度。
(一)信息交换对象
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有关信息分别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交换。
税务机关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的信息,在本级进行登记后,应当负责向下级单位下传。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直接将有关信息向办理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交换。
(二)信息交换方式
逐步确立信息化条件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的信息交换工作机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应通过计算机网络交换信息,暂不能通过网络交换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要采用软盘交换,同时打印纸质材料。数据电文、软盘与纸质材料内容不一致的,以纸质材料的内容为准。
信息交换的各类表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附后)。手工制作的表式应与通过计算机进行信息交换中使用的表式一致。
(三)关于户数核对
在信息交换过程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要定期核对登记户数。
数据的交换从一定时点的静态数据开始,逐步实现信息的全面共享。在制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的信息交换流程的基础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一定时期(月或季度)内设立、变更、注(吊)销工商登记的情况交换给税务机关。在保证一定时期内新设立、变更、注(吊)销工商登记信息交换的基础上,逐步过渡到对新设立、变更、注(吊)销工商登记的情况,即时交换给税务机关。
(四)确定合理的信息交换周期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限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信息交换周期。
对于本月内新设立、变更、注(吊)销工商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单和有关情况,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于月末终了15日内,向税务机关交换;不能按月交换新设立、变更、注销工商登记情况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于每季终了15日内,将本季度内新设立、变更、注(吊)销工商登记的名单和有关情况,向税务机关交换。每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年检验照工作结束后15日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将年检验照信息及时通报给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依法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在做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信息交换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后,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名单交换给税务机关。
在2003年度年检验照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所有工商登记户的名单(含历史数据)交换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在2004年6月底前逐户进行核对,并将核对的情况和数据差异的原因及处理结果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五)关于数据核对和基础数据库建设
鉴于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使用的工商登记注册号和税务机关使用的纳税人识别码尚未统一,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可先各自采集数据,通过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名称进行数据核对,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通过组织机构代码进行数据核对。有条件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可通过向对方的合理授权,保证通过电子档案查询有关信息。为减少数据核对的不一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新设立、变更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登记时,可以通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新办或变更税务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在信息交换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统一的企业基础数据库,为实现政府机关间的信息共享打下基础。
各级税务机关对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的信息,一方面进行登记、下发,另一方面应同时向上级税务机关(即地市级国税局/地税局省级国税局/地税局,省级国税局/地税局国家税务总局)传送,以便利用税务系统内部网络实现工商数据在省局、总局的集中,为数据的充分利用打下基础。
三、作好组织协调工作
各省级、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要建立信息交换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的主管领导参加,作好信息交换的组织、领导、协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的规定联合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分别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各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要在上级机关的领导下,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具体的交换方案,作好数据交换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互相交换信息,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对方收取费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未按照规定交换有关信息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未按规定作好交换信息工作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要按本通知的要求落实好信息交换工作,本通知未尽的规定事项,按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三年七月二日
附件:《信息交换通知》附表
附件1:

工商新设立登记信息表

工商机关:
  所属期: 年 月
序号 单位(个体户)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注册号 企业类型 住所(经营场所) 设立登记时间 电话 邮编 备注
                   
                   
                   
                   
                   
                   
                   
                   
                   
                   
                   
                   
                   
                   
                   
                   
合计                  
填表人       填表日期:
附件2:

工商变更登记信息表

工商机关:
  所属期: 年 月
序号 单位(个体户)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注册号 企业类型 住所(经营场所) 变更登记时间 变更事项 变更后内容 备注
                   
                   
                   
                   
                   
                   
                   
                   
                   
                   
                   
                   
                   
                   
                   
                   
合计                  
填表人       填表日期:
附件3:

工商注销登记信息表

工商机关:
  所属期: 年 月
序号 单位(个体户)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注册号 企业类型 住所(经营场所) 设立登记时间 注销时间 注销原因 备注
                   
                   
                   
                   
                   
                   
                   
                   
                   
                   
                   
                   
                   
                   
                   
                   
合计                  
填表人       填表日期:
附件4:

工商吊销处罚信息表

工商机关:
  所属期: 年 月
序号 单位(个体户)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注册号 企业类型 住所(经营场所) 设立登记时间 吊销时间 吊销原因 备注
                   
                   
                   
                   
                   
                   
                   
                   
                   
                   
                   
                   
                   
                   
                   
                   
合计                  
填表人       填表日期:
附件5:

工商登记信息核对表

工商机关:

工商机关:
  所属期: 年 月
序号 单位(个体户)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注册号 企业类型 住所(经营场所) 设立登记时间 变更登记时间 注销(吊销)登记时间 备注
                   
                   
                   
                   
                   
                   
                   
                   
                   
                   
                   
                   
                   
                   
                   
                   
合计                  
填表人       填表日期:
附件6:

税务机关向工商机关提供信息情况表(未办理工商登记纳税人)

税务机关:
  所属期: 年 月
序号 单位(个体户)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生产经营地址 开始营业时间 行业 经营范围 备注    
                   
                   
                   
                   
                   
                   
                   
                   
                   
                   
                   
                   
                   
                   
                   
                   
合计                  
填表人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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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提请处理中外合资翔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外方侵占国有资产损害中方权益问题的函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提请处理中外合资翔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外方侵占国有资产损害中方权益问题的函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湖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去年十一月,我局与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联合调查组赴湖南调查国有资产流失情况,发现湘潭市中外合资翔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外方侵占国有资产,损害中方权益的严重问题,调查组当即写了专题报告,提请湘潭市人民政府解决。市政府对此非常重视,专门成立了“翔鹏精细化工有限
公司有关中方国有资产问题协调小组”处理此事。但是,由于这个问题涉及省级有关部门,至今尚未得到解决。为此,特将联合调查组的专题报告印发你局,望会同湘潭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迅速处理此事,并将处理结果报我局。

附件:联合调查组的专题报告:中外合资翔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外方侵占国有资产、损害中方权益严重,问题急待解决
翔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是湘潭市染料化工总厂(国有企业)与新加坡鹏程投资私人有限公司于1987年合资兴办的一家企业,根据合资协议,双方各投资150万美元,各占投资比例的50%,中方以厂房和非标准设备入股(土地28亩未作价),外方以设备(120万美元)和技
术软件(30万美元)入股。董事会成员七人,中方三人,外方四人,总经理由外方担任,高级职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通过。
由于这是湘潭市最早兴办的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中方缺少经验,致使合资过程中,被外方钻了空子,吃了大亏:
一是外方设备进来时,未通过商检,结果大部分都是旧设备,按中方参考国际同类设备的价格测算,高估约3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11万元。企业因此也一直未通过验资。
二是外方的技术软件既没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又没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实际上是外方从美国花三万美元卖来的21个染料配方,然后到合资企业边试验、边摸索、边投产,致使合资后四年期间仍达不到设计要求。一个本来应该盈利的企业,却因外方技术软件不过关,而导致连年
亏损。从1988年10月投产,到1991年末,三年连续亏损累计达180万元,直到1992年才获得盈利80万元。在这个问题上,中方不仅在技术软件的作价上吃了亏,而且因企业亏损蒙受了很大损失。
三是外方在产品外销价上做手脚。据湘潭市会计师事务所1992年元月的查帐报告,该企业到1991年11月底止,外销价低于内销价5618075元,其中79.23%销往新加坡一家由外方总经理陈尔漠二哥陈尔明开办的泛达实业有限公司。扣除因批量大而产生的合理折让
等因素,外方通过低价外销从而转移企业利润350万元,中方蒙受损失175万元。
由于合资后出现以上问题,中方曾一再向外方提出意见,但由于企业的领导权掌握在外方手中,中方人员反而被一个一个辞退。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中方于1992年4月,以外方违约和损害中方权益为由,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由于当时省政府原个别领导人出面干预,
迫使中方让步,撤销起诉,结果双方于1992年8月30日签订了一个由中方退出该合资企业的“协议书”,规定“甲方出卖在翔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财产给乙方”,“乙方购买甲方出资财产后,该公司由乙方独资经营”。同时还规定,乙方购买甲方的财产,必须按规定进行
评估。1992年10月14日,省外经委批准了外方购买中方出资股份的请审报告。11月申请评估立项,1993年1月,由湖南会计师事务所湘潭分所出具了评估报告,确定中方资产价值为14896971元,1993年3月15日湘潭市国有资产管理处正式确认了这个评估结果
,并通知了外方。但外方并无意拿出这么多钱来购买中方的资产,而是一方面以评估价格过高为由,拖延产权的成交,另一方面,却以欺骗的手段,向省外经委写报告称:“合资双方按协议书规定,正积极处理好善后事宜,”而要求将合资企业改为独资企业。省外经委未注意到“协议书”
中“乙方购买甲方出资财产后,该公司由乙方独资经营”的规定,即同意了外方的请求,省工商局未严加审核,给外方办理了有关手续,于是国家工商局于1993年4月2日给这家“外资企业”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这样,一家合资企业在中方股份尚未转让给外方,也未对原合资企业进行清算的情况下,一下就换成了外商独资企业的牌子,中方一千四百多万元资产竟被外方无偿占用!

在外方取得独资执照以后的七个多月里,中方曾就资产的评估和转让问题,与外方多次交涉,外方均借口推托,不予理睬。我们联合调查组于1993年11月10日去该企业时,外方总经理陈尔漠说:“我们不过是欠染化总厂的债而已。”当调查组提醒他:“中外双方还未就资产的
评估价格和交易达成协议,还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而中方有权收回被外方占用的财产时,陈尔漠竟然说:“如果你们要收回资产,我们就撤资。”
我们认为,外方的这种蛮横态度是不能容忍的。中方在合资过程中已经蒙受了巨大损失,过去四年,企业的亏损要中方承担,现在盈利了,外方又将企业据为已有。不仅如此,而且还想无偿占用中方资产为其谋利,并以此作为投资的条件,如果不让他无偿占用国有资产,就以撤资相威
胁,这是我国法律所不能容许的,对这种侵占国有资产、损害中方权益的外方,决不能卑躬屈膝,采取容忍的态度。
为此,我们建议:
一、立即吊销外方以欺骗手段取得的独资营业执照;
二、终止合资协议,立即进行清算,在清算结束前,不得变更企业的性质;
三、如果外方不立即按评估确认的价格支付中方资产的全部价款或就付款期限达成协议,则收回中方的全部资产,并由外方支付自“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不低于银行利率的资产占用费。



1994年1月19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出让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管理定》有关条款的决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出让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管理定》有关条款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第57号令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出让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决定》,已经2007年3月26日七届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7年5月29日起施行。







市 长 钟世坚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出让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管理定》有关条款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珠海市出让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附表《用地功能、使用年限分类表》“酒店用地使用年限四十年”修改为:“酒店用地使用年限五十年”。

本决定自2007年5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