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改高技〔2011〕1592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我们商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现印送你们,请各部门结合当前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工作予以落实;请各地发展改革委在推动区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
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是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力量 。 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 对于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增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 国发 [2010]13 号 ) 、 《 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 》 (国发 [2010]32 号)精神,增强社会各界对民营企业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要性的认识 , 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在节能环保 、 新一代信息技术 、 生物 、 高端装备制造 、 新能源 、 新材料 、 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清理规范现有针对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的准入条件 。 要结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要求 , 加快清理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领域的准入条件 , 制定和完善项目审批 、 核准 、 备案等相关管理办法。除必须达到节能环保要求和按法律法规取得相关资质外 , 不得针对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在注册资本、投资金额、投资强度 、产能规模、土地供应、采购投标等方面设置门槛。
二 、 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资金等公共资源对民营企业同等对待。 各相关部门和各地发展改革委要规范公共资源安排相关办法 , 在安排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财政预算内投资 、 专项建设资金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资金以及协调调度其他公共资源时 , 要对民营企业与其他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三 、 保障民营企业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政策制定 。 各相关部门和各地发展改革委在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配套政策 、发展规划时 , 应建立合理的工作机制 , 采取有效的方式 , 保障民营企业和相关协会代表参与 , 并要充分吸纳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四 、 支持民营企业提升创新能力 。 要采取有效措施 , 大力推动公共技术创新平台为民营企业提供服务 , 探索高等院校 、 科研院所人才向民营企业流动机制,扶持民营企业引进人才。鼓励 、支持民营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中心等研究机构。支持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申报国家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 承担或参与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等建设任务。
五 、 扶持科技成果产业化和市场示范应用 。 支持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参与国家相关科研和产业化计划 , 开发重大技术和重要新产品 。 扶持相关企业协同推进产业链整体发展 , 促进新技术与新产品的工程化 、 产业化 。 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起或参与相关标准制定 。 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具有重大社会效益新产品的市场示范应用。
六 、 鼓励发展新型业态 。 鼓励民营企业与民间资本进行商业模式创新 , 发展合同能源管理 、 污染治理特许经营 、 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和车辆租赁等相关专业服务和增值服务 , 发展信息技术服务 、 生物技术服务 、 电子商务 、 数字内容 、 研发设计服务 、 检验检测、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等高技术服务业。
七 、 引导民间资本设立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 。 根据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财政部关于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 、 开展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 》 (发改高技 [2009]2743 号)精神,各地发展改革委在创立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时,要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 。 规范引导合格合规的民间资本参与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产业 ( 股权)投资基金。
八 、 支持民营企业充分利用新型金融工具融资 。 要积极支持和帮助产权制度明晰 、 财会制度规范 、 信用基础良好的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债券 、 上市融资 、 开展新型贷款抵押和担保方式试点等 , 改进对民营企业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项目的融资服务。
九 、 鼓励开展国际合作 。 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开拓国际业务 、 参与国际竞争 。 支持民营企业通过投资 、 并购 、 联合研发等方式 , 在境内外设立国际化的研发机构 。 鼓励民营企业在境外申请专利 , 参与国际标准制定 。 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建立国际化的资源配置体系。
十 、 加强服务和引导 。 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发展改革委应加强协调 , 及时发布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 产业政策 、 项目扶持计划 、 招商引资 、 市场需求等信息 , 引导各类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 , 避免一哄而上 、 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 积极发挥工商联等相关行业组织作用 , 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在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 各级公益类信息服务 、 技术研发 、 投资咨询 、 人才培训等服务机构 , 要积极为民营企业与民间资本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相关服务。鼓励和支持物流、会展、法律 、 广告等行业为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商务服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和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2]93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和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及《关于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及其业务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01]44号)的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2002年上半年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及其工作范围的单位进行了审核,现将调整结果公告如下:
一、批准颁发以下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乙级)
1、中绿实业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1018号)
2、北京清华永新双益环保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1019号)
3、南京师范大学(国环评证乙字第1920号)
4、厦门新绿色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2224号)
5、武汉化工学院(国环评证乙字第2627号)
6、西藏自治区建设环保产业总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3505号)
二、批准颁发以下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乙级),限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业务:
1、阳泉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321号)
2、山西省农业生态环境建设总站(国环评证乙字第1322号)
3、长治市环保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323号)
4、张家港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921号)
5、宿豫县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922号)
6、江都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923号)
7、如皋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924号)
8、海安县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925号)
9、大丰市环境保护技术咨询服务部(国环评证乙字第1926号)
10、靖江市环保事务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927号)
1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盐都分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928号)
12、江阴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929号)
13、常熟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930号)
14、昆山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931号)
15、仪征市环境咨询中心(国环评证乙字第1932号)
16、海门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933号)
17、启东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934号)
18、无锡市锡山区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935号)
19、潮阳市环境保护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2843号)
20、新会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2844号)
21、深圳市龙岗区环保科技服务中心(国环评证乙字第2845号)
22、广州市番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2846号)
23、广元市新希望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3230号)
24、雅安市环境科技服务部(国环评证乙字第3231号)
25、贵州省毕节地区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3313号)
26、思茅地区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3425号)
27、巴州环境工程设计室(国环评证乙字第4012号)
三、批准以下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由乙级晋升为甲级:
1、水利部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1812号)
2、厦门市环境保护科研所(国环评证甲字第2204号)
3、深圳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甲字第2806号)
四、批准以下单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中“火电”行业类别单项由乙级晋升为甲级,可承担国家及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火电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编制工作,原证书编号不变:
1、内蒙古自治区电力勘测设计院(国环评证乙字第1406号)
2、新疆电力设计院(国环评证乙字第4004号)
五、批准以下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由乙级(限于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晋升为乙级:
1、化学工业部锦西化工研究院(国环评证乙字第1522号)
2、梅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2826号)
3、深圳市环境工程咨询服务中心(国环评证乙字第2831号)
4、渭南市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咨询中心(国环评证乙字第3616号)
六、批准以下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名称变更:
1、辽宁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甲字第1503号)更名为辽宁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2、化学工业部锦西化工研究院(国环评证乙字第1522号)更名为锦西化工研究院;
3、福建省煤炭工业设计院(国环评证乙字第2215号)更名为福建省华厦建筑设计院;
4、郑州工业大学(国环评证乙字第2511号)更名为郑州大学
5、冶金工业部安全环保研究院(国环评证乙字第2605号)更名为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
6、武汉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2608号)更名为武汉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7、湖南核工业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国环评证乙字第2720号)更名为核工业第六研究所;
8、贵州省放射性环境监理站(国环评证乙字第3312号)更名为贵州省辐射环境监理站;
9、新疆电力设计院(国环评证乙字第4004号)更名为新疆新能电力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七、批准以下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工作范围调整:
1、中科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国环评证甲字第1006号)增加“水利、水电”行业类别;
2、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1024号)增加“交通运输”行业类别;
3、北京欣国环环境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国环评证甲字第1043号)增加“化工、石化及医药”、“火电”行业类别;取消“社会服务”、“机场及相关工程”行业类别;
4、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国环评证甲字第1044号)增加“交通运输”、“火电”、“机械、电子”行业类别;
5、煤炭工业部太原设计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1303号)增加“交通运输”、“建筑材料”行业类别;
6、冶金工业部鞍山冶金设计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1508号)增加“轻工、纺织、化纤”、“火电”行业类别;
7、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1902号)增加“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行业类别;
8、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国环评证甲字第2201号)增加“交通运输”行业类别;
9、福建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甲字第2202号)增加“机械、电子”行业类别;
10、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2606号)增加“交通运输”、“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行业类别;
11、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甲字第2802号)增加“区域开发”、“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行业类别;
12、中冶集团重庆钢铁设计研究总院(国环评证甲字第3104号)增加“人体健康、电磁”要素类别;“农、林、牧、渔业”行业类别;
13、云南省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甲字第3401号)增加“交通运输”、“社会服务”行业类别;取消“火电”行业类别;
14、张家口市环境保护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217号)增加“建筑、市政公用工程”、“交通运输”行业类别;
15、营口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519号)增加“建筑、市政公用工程”、“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行业类别;取消“社会服务”行业类别;
16、台州市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国环评证乙字第2002号)取消“建筑材料”行业类别;增加“建筑、市政公用工程”、“交通运输”行业类别;
17、绍兴市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国环评证乙字第2005号)增加“农、林、牧、渔业”行业类别;
18、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杭州环境保护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2015号)增加“轻工、纺织、化纤”行业类别;
19、福建省福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2216号)增加“交通运输”、“区域开发”、“海洋及海岸工程”行业类别;取消“社会服务”、“农、林、牧、渔业”行业类别;
20、泰安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2434号)增加“区域开发”、“社会服务”行业类别;
21、湖北省辐射环境管理站(国环评证乙字第2624号)增加“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行业类别;
22、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2902号)增加“交通运输”、“区域开发”行业类别;
2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区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2904号)增加“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行业类别;
24、云南省环境科技开发中心(国环评证乙字第3409号)增加“交通运输”、“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行业类别;取消“火电”、“社会服务”行业类别。
八、因体制改革,批准颁发北京中兵北方环境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证书编号为国环评证甲字第1032号),同时取消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1032号)和北方设计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1204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
九、因体制改革,批准北京煤炭设计研究院(集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更名为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证书编号待定),同时取消煤炭工业部选煤设计研究院(国环评证乙字第2520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
特此公告。
二○○二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