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实施青年志愿者支教扶贫接力计划有关政策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0:30:32  浏览:85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实施青年志愿者支教扶贫接力计划有关政策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


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实施青年志愿者支教扶贫接力计划有关政策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



为了更好地服务于科教兴国战略和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充分开发青年人力资源,促进广大青年在实践中锻炼成长,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同时缓解贫困地区教师数量不足、质量偏低的问题,根据中央领导的指示,中央文明办、共青团中央将从1998年开始组织实施青
年志愿者支教扶贫接力计划。这项计划以公开招募、定期轮换的方式组织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的青年志愿者到贫困地区从事1-2年中、小学教育和科技、文化、医疗等方面的志愿服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
部〈关于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选派人员支援基层教育工作的请示〉的通知》(中办发〔1996〕23号)的精神,使支教扶贫接力计划扎实有效地实施,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经商人事部,参加支教扶贫接力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含参加工作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志愿服务时间可计算工龄;参加支教扶贫接力计划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与学历、资历等条件相同的其他人员同等对待,工作成绩突出的可根据需要予以优先推荐
评审。
二、应届大学毕业生录取研究生,参加支教扶贫接力计划的,可保留研究生入学资格。服务期间由招募单位发给基本生活费。
三、应届大学毕业生参加支教扶贫接力计划的,应先落实就业单位并办理好派遣报到手续;毕业后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服务期间计算教龄。
四、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广大青年按照自愿的原则参加支教扶贫接力计划,妥善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使他们安心在贫困地区做好志愿服务工作。
以上意见请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1998年7月6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一日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发 [2000] 9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一日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一日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年八月七日
重庆市一日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一日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一日游”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旅游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日游”,是指旅行社组织旅游团队,或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专门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企业,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景点进行一天观光、游览,或一天内的观光、游览的起点、终点均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三条 重庆市旅游局是全市“一日游”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市旅游局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的“一日游”行政管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工商、公安、交通、物价等部门共同加强对“一日游”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凡从事“一日游”经营的企业,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对经营“一日游”的企业和车船,依有关规定实行旅游定点管理。
第六条 申请经营“一日游”的企业和车船单位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拟开办“一日游”线路及游览项目安排;
(二)申请者的《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从事客运业务的有关手续;
(四)开办“一日游”业务所需的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五)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从事“一日游”人员条件的复印件。
第七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单位提供的各项资料进行审查核实,于收到书面申请之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办条件的给予批准、办理。
第八条 从事“一日游”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导游应持有旅游管理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证件;
(二)驾驶员应具备5年以上安全行驶的驾龄,年龄不超过55岁;
(三)主管“一日游”人员应经过规定的培训。
第九条 "一日游”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行业服务标准,依法经营,规范经营,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导游、驾驶员及其他服务人员的行为和服务具体标准,明确岗位职责。
第十条 "一日游”经营单位必须按规定为参加“一日游”的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人身保险。
第十一条 “一日游”经营单位应当做好接待游客的真实、完整的记录,连同相关资料分类分期存档,并定期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填报《“一日游”情况统计表》。
第十二条 "一日游”交通工具必须标明行车路线、景点;在交通工具内粘贴价格、服务须知;在明显部位喷有旅游投诉电话。行程路线、景点由市旅游、交通部门核准,价格由物价部门审核。
“一日游”交通工具必须性能良好,基本设施完好齐备,证照齐全,内外干净整洁。破损严重或容貌不整洁的交通工具,不得营运。
第十三条 导游人员必须持有经重庆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导游证。
第十四条 “一日游”经营单位、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行程路线、增加或减少旅游景点;
(二)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临时加收其他费用;
(三)强迫旅游者到非定点的餐馆、商店就餐购物;
(四)以任何方式收受回扣、索要钱物;
(五)采取不正当手段强行拉客;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行政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水上旅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水上旅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2]12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水上旅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2年7 月11日



三亚市水上旅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水上旅游秩序,保障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旅游者和旅游项目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上旅游”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托水资源开展的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旅游经营性活动。包括水上游览观光、潜水、水上降落伞(拖伞、滑伞)、冲浪、赛艇(摩托艇、皮划艇、快艇)、帆船以及其他各类水上旅游经营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


  第三条 经营水上游览观光和渡轮运输旅客项目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市交通主管部门的航线许可、水路运输许可、船舶营业运输许可;


  (二)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三)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适航船舶,并持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船舶技术检验证书》、海事部门签发的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船员适任证书》等有关证件;


  (四)有从事经营活动必须的场所,有航线(区)、停靠港(站、点)、游客上下所必需的安全业务设施;


  (五)有健全的安全规章制度,并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兼职船舶安全管理人员;



  (六)参加船舶和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持有有效的保险证件或证明文件;


  (七)公安边防部门核发船舶簿或船舶登记簿;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从事航运的水上旅游经营企业应严格遵守下列事项:



  (一)确保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二)船舶上的工作人员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参加航行值班的人员应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


  (三)船舶的结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技术规范;


  (四)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或备案。


  第五条 经营潜水、水上降落伞(拖伞、滑伞)、冲浪、漂流、赛艇(摩托艇、皮划艇、快艇)等水上旅游项目的企业,应当依照《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30条第2款之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该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安全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未经安全评价或者经安全评价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开业或者运营。


  企业依照前款通过安全评价后报市安监部门备案,市安监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备案意见,逾期不出具意见的,视为已备案。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生产经营的企业,尚未进行安全评价的,应在本办法实施后三个月内依照前两款完成安全评价备案,否则不得继续经营。


  第六条 经营水上旅游项目的企业,应严格遵守《三亚市水上娱乐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经营潜水项目的,还应严格遵守《三亚市潜水旅游行业规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要根据我市实际,负责编制我市水上旅游总体规划;依照《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加强我市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的管理。


  第八条 市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我市水上旅游经营企业的海域使用审批工作;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未能提供安全评价报告的企业,市海洋主管部门不得审批。


  禁止任何企业或个人违法使用海域从事经营性水上旅游项目。


  第九条 三亚海事部门负责我市各类船舶的登记工作、船员适任书的考试、评估、发证和跟踪管理以及船舶的防污染管理工作,维护我市船舶航行安全。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船舶检验部门负责对海上旅游运输船舶实施检验,核发有关船舶技术证书。


  第十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我市海域航线的规划和审批工作;船舶的运输许可证和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审批工作;营业性港口的管理工作以及监督落实营业性船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根据执法工作的需要,制定暂扣、扣押和没收违法经营船舶的停泊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市物价部门负责监管各类水上旅游项目价格。合理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海上特殊旅游服务项目的收费价格,实行明码标价,严禁抬高收费价格。


  第十二条 三亚工商部门负责对海上旅游企业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核,依法核发企业营业执照,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取缔无证经营。


  第十三条 市公安边防部门负责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并依照《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对船舶的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海上航行、停泊的“三无”船舶,一经查获,一律没收。


  第十四条 水上旅游企业需要新建设水上码头(站、点)应严格按程序报批,擅自建设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强制予以拆除。


  第十五条 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对非法营运、违法收取运费和服务费、未按规定缴纳国家规定的规费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对水上旅游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或者有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市安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市安监部门应依照《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对旅行社为旅游者选择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水上旅游企业的,由市旅游部门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以及不实行明码标价的,由市物价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水上旅游管理实行常态监管和定期综合整治的执法模式。综合整治工作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牵头,海洋、文体、安监、旅游、公安边防、综合执法、海事和工商等部门共同配合,每季度以及节假日期间开展联合执法活动,打击和取缔非法旅游、三无船舶,维护水上旅游的良好秩序。


  在联合执法工作中,各责任单位如有工作推诿,配合不力的,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上报给市政府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三亚市水上旅游投诉电话为:12345。水上旅游投诉事项处理程序依照《三亚市城市管理举报投诉奖惩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在日常执法工作中,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违法履行职责,尚未构成行政处分的,依照《海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足以构成行政处分的,依照《三亚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