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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化瑶族自治县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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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化瑶族自治县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条例

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大化瑶族自治县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条例

(2000年3月9日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水电站库区(下称库区)移民安置工作,促进库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大化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原则,结合大化瑶族自治县(下称自治县)库区移民安置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库区移民,是指水电站库区的淹没区、工程建设征地区和影响区中经上级国家机关核定为安置对象的人口。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境内大、中、小型水电站库区的移民安置、开发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库区移民应当依法得到淹没补偿和安置补助以及后期生产生活的扶持,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对贫困地区有关优惠政策待遇。
  第四条 自治县库区移民安置坚持国家扶持、政策优惠、各方支援、自力更生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实行开发性移民的方针,把移民安置与库区建设、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相结合,通过各种形式妥善安置移民,使移民的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全县平均水平。
  第五条 在自治县建设水电站,电站业主要处理好电站工程与移民利益的关系,把电站工程同移民安置、库区开发建设结合起来,积极支持搞好库区移民安置和库区开发,促进库区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自治县境内水电站业主应当照顾库区移民利益和照顾当地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县境内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和库区开发建设工作。
  自治县移民安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库区移民安置及后期扶持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库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街)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自治县有关部门和单位,都要重视和支持移民安置和扶持工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移民的安置与扶持。

  第二章 移民安置及管理
  第八条 在自治县建设水电站,必须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规划应当经自治县同意并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
  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包括淹没补偿和安置补助及后期生产生活扶持的内容,应当有前瞻性和发展余地,并预算给相应的移民经费,保证库区移民得到应有的补偿和扶持。
  第九条 库区移民安置应当依照移民安置规划进行,并按期完成任务。移民安置工作结束,应当进行验收。
  第十条 自治县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安置的方针,根据库区剩余资源和环境容量情况,制定实施移民安置规划的方案,妥善安置库区移民。
  第十一条 电站业主和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移民安置规划,按时、足额拨给移民安置经费,保证库区移民得到及时、合理安置。
  第十二条 自治县通过县内就地安置、异地安置和县外搬迁安置以及其他方式安置库区移民。
  第十三条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搬迁。移民在补偿安置条件落实后,不得借故拒迁或者拖延搬迁。外迁或异地安置的移民擅自返迁的不再重新安置。移民民房迁建按补偿标准发给经费,超建部分费用自理。
  第十四条 搬迁到自治县外安置的移民,经上级国家机关协调落实安置点后,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外迁并与迁入地人民政府协商安置、办理好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户籍等手续。开发前期的生活,按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第十五条 自治县内异地安置点的土地,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办清土地使用手续后交给移民经营,并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发给土地使用证。安置区内属于移民个人的房屋、果树、林木等可以依法继承、馈赠或者抵押、转让。
  第十六条 自愿到本县库区外投靠亲友或自行联系安置的移民,由自治县移民安置主管部门与他们商订协议,办理有关手续和按规定发给安置补助费。
  第十七条 库区剩余的土地等资源,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统一规划、有序开发的原则,安排给就地后靠安置的移民经营。
  就地后靠安置移民的生活补助,按国家规定发放。
  第十八条 电站业主擅自超水库正常蓄水位和超淹没处理设计洪水标准运行,造成耕地、农作物、水利、道路、房屋等损毁的,电站业主应当及时安排资金,负责恢复改善或者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库区中被淹没、征用的耕地少或者剩余资源多、国家已经一次性补偿的移民,或者经扶持有固定的生活来源,生活水平已稳定恢复并达到当地中上水平的移民,以及经核实的库区的其他动态人口,可不按移民对待。

  第三章 库区的开发与扶持
  第二十条 自治县贯彻“开发性移民”的方针,组织移民有计划地开发库区土地、山林、水面、矿藏、旅游等资源,努力发展粮食、林果、畜牧、渔业生产和农村服务业、库区旅游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等,努力做好移民生产生活的后期扶持,促进库区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坚持以农业为基础的发展战略,鼓励和扶持移民大力兴修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努力改造中低产农田,推广良种良法,调整种植结构,发展高效生态农业,搞好库区农业综合开发,提高农田经济的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鼓励移民依法和有计划地开发库区的荒山资源。移民在25度坡以下的荒坡造田地或者坡改梯达到保土、保肥、保水的,开发荒山种树种果或者发展经济林,营造防护林、水源林、风景林、特殊用途林成林后不得采伐使用的,利用荒山种草发展草食动物等,经自治县有关部门核实后,给予移民经费、扶贫经费等资金扶持或补助,或者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二十三条 库区形成的宜渔水面,在不影响电站生产、安全和航运交通前提下,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给当地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移民开发使用。自治县有关部门根据养殖的品种、规模给予适当的资金扶持。
  第二十四条 移民从事捕捞生产,应当经过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行依法从渔、科学捕捞,保护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环境。严禁炸鱼、电鱼、毒鱼,不得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不得在电站禁区、禁渔区和禁渔期进行捕捞。
  第二十五条 移民开发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未利用的土地,用于发展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实行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核准确认其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允许依法继承或转包。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积极发展移民企业,加强对库区乡镇企业的指导、协调、服务工作。鼓励移民集体、个人兴办企业和各种经济实体,对资源足、投资少、市场大、效益好的项目优先开发和重点扶持。
  第二十七条 移民兴办的企业和在自治县库区独资、合资开办安置库区移民人数占职工总人数40%以上的企业,可享受自治区及自治县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鼓励各级各类科技人员到库区开发优势资源、开展技术承包、技术咨询等服务,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九条 在本条例实施后到自治县建设的水电站,建电站前经协商,移民可以用被征用或被淹没的土地、设施的补偿费入股,参与电站分派红利。
  第三十条 自治县恢复库区生产、交通、文教、卫生、通讯、水利和饮水等设施或改善库区移民生产生活条件项目需要的经费,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立项上报,电站业主和有关部门应给予扶持。
  第三十一条 库区的矿产资源,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经自治县矿产主管部门批准,移民可以优先开采。
  第三十二条 电站企业招收人员时,应优先招收符合条件的库区移民。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内各水电站的库区维护基金,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境内的水电站的水资源费,按国家或自治区的规定征收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库区设立移民教育助学金,努力改善库区办学条件和扶助贫困移民子女就学。
  自治县移民安置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教育助学及移民生产技能培训的计划和经费。库区培训中心和县职业技术学校应当积极举办各种培训班,提高移民的生产技能水平。

  第四章 库区移民经费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设立的库区维护基金、后期扶持基金、移民扶助金以及水库淹没处理补偿投资,均属于移民经费。
  第三十七条 库区移民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用于移民的安置和库区开发建设的扶持。
  第三十八条 库区移民经费由自治县移民安置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移民经费使用方案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在移民安置和库区开发建设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 单位或个人,非法占用移民经费,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退赔,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移民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擅自变更移民安置规划、无故拖延移民安置和扶持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依法追究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和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煽动或者聚集移民闹事,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扰乱公共秩序,造成移民安置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并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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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防汛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珠海市防汛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府办〔2008〕31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防汛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珠海市防汛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践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有效落实防汛工作责任制,严肃防汛纪律,提高防灾减灾工作效率,更好地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汛工作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按照分工协作、统一调度、各司其责、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实行防汛工作责任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第三条 防汛工作实行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防汛岗位责任制,各相关部门实行岗位责任制,逐级签订《地区防洪安全责任书》和《水利工程防汛安全责任书》,将防汛工作责任落实到人。

第四条 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以下简称三防指挥部)是负责全市防汛防旱防风工作的最高指挥机构,在国家、省防总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和协调全市的防汛防旱防风抢险救灾工作。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区三防指挥部和相关单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和落实发出的指令、调令、通知等。

第五条 防汛责任追究是在防汛工作中,因防汛责任单位或防汛责任人不能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防汛工作会议精神和执行有关决策、指示,不执行防汛工作指令、通知,不履行防汛工作责任,或因工作不作为出现和发生问题、过失、事故等给防汛工作带来被动局面或造成较严重后果的,由三防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认定责任性质,并做出书面报告,送纪检、监察部门根据责任认定情况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党纪、政纪处分。

责任追究结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同职务、级别晋升、年终考核挂钩;企业工作人员必须同年终考评、年度奖金挂钩。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触犯刑事法律的,依法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条 对防汛抢险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按照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市、区两级政府或三防部门应根据年度工作情况实施奖励。市三防指挥部每年安排50万元的奖励基金,各区三防部门也应安排相应经费,奖励在防汛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承担防汛责任的政府机关、各级防汛责任人,负责属地防汛安全的相关事业、企业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我市每年汛期为4月15日至10月15日。

第二章 防汛职责

第一节 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第九条 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必须按照防汛工作和责任要求,制定工作预案,并报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三防办)备案,以保障防灾减灾工作有序高效进行。

第十条 市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市防汛抢险救灾重大事件协调和综合情况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 市委宣传部:负责统筹或组织全市防汛抢险救灾宣传工作,正确指导和及时协调境内外媒体单位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宣传报道工作。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局(物价局):负责指导全市与防汛工作相关的水利防灾减灾建设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防汛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和协调做好救灾粮油等物资储备、调拨和供应工作;灾后市场物价波动时,负责采取应急措施稳定物价。

第十三条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学校防御气象灾害工作,组织和落实学校开展学生防御气象灾害常识宣传活动,增强自我防御意识,并在热带气旋影响我市时做好到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的防御工作。

第十四条 市公安局:负责各级防汛救灾指挥车辆、抢险车辆的优先快速通行;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因防汛抢险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危险地区群众安全转移;根据气象灾害影响情况适时封桥封路,并做好道路交通疏导工作。

第十五条 市监察局:市监察局依法对各级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各级防汛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六条 市民政局:指导和设置全市防汛防风庇护所;按照防灾应急响应负责组织和督促全市防汛防风庇护所及时开放和优化管理;指导和落实灾民的临时安置,并在灾害发生24小时内保证灾民得到基本生活救助、募捐等工作;统计受灾情况上报市三防指挥部,并负责向社会公布受灾情况。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防汛救灾应急资金和灾后复产资金工作,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紧急情况下优先筹措和落实应急抢险资金。

第十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地区;组织对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进行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对灾害发展趋势及时提出科学防御措施和建议;部署和落实全市因台风和暴雨引发的地质性灾害防御和抢险工作,并按属地管理原则配合辖区人民政府组织和落实危险区域群众的及时转移或安置。

第十九条 市建设局:负责对全市建筑工地、建筑工棚、危房、低洼地、大型广告牌等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汛防风,危险工棚工人及危房居民的转移安置,以及灾区房屋安全鉴定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对城市树木、路灯、城市照明等市政设施防风加固以及防灾期间和灾后的除险、修复和清理工作;指导各区(功能区)组织落实灾后房屋、倒塌房屋的恢复和重建。

第二十条 市交通局:负责做好公路、水运交通工具和设施的防汛防风安全工作;组织和落实属地运输单位(企业)做好防汛抢险物资、人员、设备的运输保障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抢修水毁道路、桥梁,全力保障辖区内抢险救灾交通运输任务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一条 市水务局:负责全市防汛工程的监督或管理,并按规定标准督促和落实防汛抢险物资的储备;组织、指导全市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监督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组织审核工程防风预案,制订水利工程和在建工程的防汛应急抢险措施。防汛期间,负责全市水利工程的科学调控,组织指导水利工程的抢险工作,督促或组织水毁水利工程的建设和修复工作;负责组织或监督主城区的防洪排水工作;建立和管理防汛抢险技术专家库,负责防汛抢险技术指导,并负责清除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以外的其它影响全市防汛安全的违法违章建筑物(搭建物)等。

第二十二条 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指导和组织农业、渔业防汛防风救灾工作和灾后恢复生产及灾区调整农业结构等工作;负责农渔业救灾物资的储备、调剂和管理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渔业受灾信息。负责全市渔船避风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监督和落实渔船的避风和船上人员转移工作,并负责统计渔船及船上人员转移等相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口岸局:负责全市口岸通关旅客防御热带气旋灾害工作,在热带气旋影响我市时,能够提供足够避护场地供滞留在口岸的旅客避风。必要时,协调民政部门做好滞留旅客的生活必需品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卫生局:负责全市灾害发生时的紧急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组织医疗卫生单位成立应急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队伍,参与灾害发生时的医疗救护及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清除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影响全市防汛防风安全的违法违章建筑物(搭建物),并积极配合和协助属地政府做好人员疏散、转移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根据《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市三防指挥部及社会公众发布热带气旋的预报预警信息,为防灾减灾救灾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七条 珠海海事局: 负责通知本辖区内船舶单位和在港船舶做好防台风准备工作;督促和落实辖区内水域所有运输船舶(渔船除外)进入避风锚地避风、船上人员转移等工作,并及时将在港船舶避风情况和船上人员转移情况统计上报市三防办;市海上搜救分中心负责组织指挥辖区水域船舶遇险后营(搜)救人员或船舶抢险工作。

第二十八条 广东电网公司珠海供电局:负责保障防汛防风抢险的用电需要,并保障电力设施的防风安全;负责灾区电力调度和供电设备抢修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市电信局:负责公共通信设施的防汛防风建设和维护,保障三防指挥部及成员单位的通信畅通,做好防汛防风抢险救灾机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第三十条 珠海海洋监测站:负责热带气旋引发的风暴潮监视、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对海洋灾害信息做出滚动预报,并向市三防指挥部及社会公众提供海洋灾害信息,为防灾减灾提供科学依据,为市三防指挥部提出防御措施。

第二节 三防部门职责

第三十一条 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防汛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和法令。担负组织、协调部队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指导和督促属地开展防汛工作。

第三十二条 协调和配合本级政府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编委的要求,设置相应的三防专职机构,配备专职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三条 每年汛前提出防汛工作的具体部署,修订防汛工作预案,会同水利等相关部门汛中开展定期不定期的防汛检查,及时掌握防汛工作的薄弱环节,提出应对措施和解决办法,并跟踪落实到位。

第三十四条 在汛期,落实24小时在岗值班,及时了解和掌握雨情、水情、风情、旱情、灾情、险情及气象变化情况,准确、及时地传达防灾、减灾、救灾信息和下达指挥部的决策、指令,掌握各地开展防汛工作救灾复产情况。印发《防汛工作简报》,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防汛工作动态。

第三十五条 负责防汛经费、物资的计划和调配工作,及时下达年度应急度汛工程资金补助计划。负责本级防汛物资的采购招标工作,及时按规定补充防汛物资,并设专人负责,加强管理,定期检查,防止挪用和被盗。

第三十六条 按分级管理原则,配合做好属地河流水系防洪调度工作,负责组织制定管辖范围内的防洪预案,督促落实度汛在建水利工程防汛预案和措施,组织审定水库汛限水位和河道堤防警戒水位,并负责监督执行。

第三十七条 负责组织防汛通讯、报警系统和电子计算机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加强运用先进的科学信息技术,不断提高防汛工作科学决策指挥水平。

第三十八条 做好防汛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组织业务学习培训,加强防灾减灾宣传,做好年度资料整编和储存工作。

第三节 防汛行政责任人职责

第三十九条 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行政区、功能区、镇、街道办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条 传达贯彻和落实上级领导和市委、市政府、市三防指挥部关于防汛工作的指示、会议和通知精神;组织带领相关部门对属地防汛工作进行检查;组织辖区内的防风场所(庇护所)的建设;完善防风、防洪工程和非工程措施(含防汛物料的储备和落实防汛抢险队伍)。

第四十一条 认真执行防汛工作“三到场”制度,即检查到场、指挥到场、抢险到场;并负责协调年度防汛抢险预备金及相关防汛经费(含防汛物料储备经费)的落实工作。

第四十二条 当气象灾害,特别是台风影响或威胁本地时,组织和督促实施对危房户、低洼地、渔排、养殖户、辖区内流动渔船、易发山洪地段等特殊区域群众的防灾转移安置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日常生活保障。当险情和灾情发生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实施抢险和救灾复产工作。

第四十三条 根据相关部门划定的易发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危险区域,督促制定避险防灾方案,设立明显警戒标志;组织防汛期间地质灾害的预测、预报,指定预防监测员及时监测,提高防治灾害能力。雨季或台风来临之前,对险情征兆明显的区域,必须及时启动预案,做好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

第四十四条 防汛期内,必须坚守岗位,原则上不能离开本市,通讯工具必须保持24小时畅通,以便随时应对或处理突发险、灾情。

第四十五条 负责按照国家和省编委的要求,设置相应的三防工作机构,配备专职的工作人员。

第四节 水利工程设施防汛责任

第四十六条 水库(山塘)防汛责任人职责:

(一)水库所在地的镇、街道办(含)以上的行政领导,按照分级负责和权责统一的原则,为辖区内水库防汛行政责任人,水库管理单位(企业)主要领导为防汛直接责任人,签订防汛责任书,负责水库安全度汛工作。

(二)负责制订、编制防汛抢险预案和度汛计划,并视情况对防汛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确保预案切实可行,并按规定标准落实防汛抢险物料的储备。

(三)小(二)型以上水库必须落实专职人员管理,接受水库管理专业知识培训,持证上岗,禁止非专业人员管理水库;山塘水库安排专人管理,接受水利部门的培训和指导。属地水利单位承担防汛技术、监督责任。

(四)水库运行管理必须坚持局部服从全局、兴利服从防洪的原则;严格执行汛限水位,不得擅自提高水库的蓄水水位,确需提高汛限水位时,必须经相关专家论证,并报上级防汛部门批准。病险水库在汛期不得蓄水,确需蓄水的,必须进行除险加固,并报防汛部门批准后方可蓄水。

(五)汛期,水库管理单位必须24小时在岗值班。

第四十七条 堤围防汛责任人职责:

(一)堤围所在地的镇、街道办(含)以上的行政领导,按照分级负责和权责统一的原则,为辖区内堤围防汛行政责任人,堤围管理单位(企业)主要领导为防汛直接责任人,签订防汛责任书,负责堤围安全度汛工作。

(二)组织制定防汛预案,指定专人负责堤防安全巡查,负责按规定标准落实防汛物料的储备。

(三)负责堤防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按照堤防管理相关制度组织日常安全检查,并登记在案。对一般性质的工程隐患应及时组织排除。当堤防出现较大安全隐患或险情时,负责及时组织抢险队伍排除险情,并报告属地防汛部门,启动预案,通知涉险人员尽快撤离。

(四)在洪水或台风期间,堤防实行24小时巡堤检查。

第四十八条 水闸防汛责任人职责:

(一)水闸管理单位主要领导为水闸防汛责任人,签订防汛责任书,负责和落实水闸安全度汛工作。同时,按规定标准落实水闸防汛物资的储备,并经常检查和补充。

(二)水闸管理应在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局部服从全局、兴利服从防洪,统筹兼顾,做好相关工作,并服从防汛部门或水利部门的指挥调度。

(三)建立健全运行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制定水闸防洪运行制度,随时保证启闭设施的完好,发现险情及时排除。当发现水闸有重大隐患时,要立即向属地防汛部门报告,启动抢险应急预案和通知周边群众转移。

(四)在特殊气象条件下,水闸必须24小时有人值班。

第四十九条 排水泵站防汛责任人职责:

(一)排水泵站管理单位主要领导为防汛责任人,签订防汛责任书。组织建立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制定防洪度汛计划,负责所承担区域内防洪排涝的工作,并服从防汛部门或水利部门的指挥调度。 (二)保持排水泵站正常运行,经常检查泵站运行状况,随时承担排水任务,督促排水泵站工作人员认真做好泵站的日常检查和维护。

(三)当发现排水泵站有重大隐患时,要立即向属地防汛部门和水利部门报告,并做出相应处理,提出解决办法,并负责跟踪落实。

(四)在特殊气象条件下,排水泵站必须24小时有人值班。

第五十条 度汛在建工程防汛责任人职责:

(一)汛期施工的在建水利工程实行防汛责任制,建设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施工单位领导为防汛直接责任人,负责工程和参建人员的防汛安全。

(二)建设单位要制定工程度汛预案,成立工程防汛抢险队伍,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并及时将度汛应急预案报防汛部门批准、备案。

(三)必须与属地防汛部门建立防汛抢险联动机制,遇到较大险情时及时向属地防汛部门报告,启动预案,尽快撤离工程周边群众。

(四)负责与防汛部门、气象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风情、水情、雨情动态,根据不同的情况落实不同的应对措施。台风影响当地时,负责对工程防风措施的检查落实,并组织参建人员转移。恶劣天气条件下,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

第五十一条 其他防汛组织机构工作职责:

各行业相关单位和各大中型企业成立相应的防汛减灾组织,负责本单位的防汛减灾工作。

第三章 防汛责任追究

第五十二条 各级防汛责任人和防汛工作人员接受上级防汛部门的管理,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同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举报。

第五十三条 各级防汛值班员和防汛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年终考核不称职、调离岗位等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一)上级有关防汛工作的指示、通知、通报,气象、水文预报和海洋灾害预警的呈报、转发、落实不及时的;贯彻上级指示、会议精神不力的;以及影响全市防汛工作开展的。

(二)对下级报告的情况、险情汇报不及时,处置不果断造成工作被动的;或耽误抢险工作时机的。

(三)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落实不到位的,或擅自脱岗,擅离职守,影响、延误或导致险情、灾情造成被动局面或损失的。

(四)气象灾害发生后,瞒报、漏报险情、灾情的;不按时上报属地防灾减灾工作情况的。

(五)对上级年度补助的应急度汛项目不积极推进落实的,或项目除险加固不及时导致发生险、灾情的。

(六)工作职责范围内不认真履行职责,不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制度造成损失、过失的。

第五十四条 各级防汛行政责任人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换岗、免职等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按国家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认真安排贯彻传达和落实上级工作指示、通知、会议精神的。

(二)不认真组织带领汛前、汛期开展安全防汛检查的。

(三)不组织实施签订防汛责任书的。

(四)检查发现险工隐患不能及时组织排除险情,导致险情进一步扩大,造成损失的。

(五)不及时组织实施属地危房户、低洼地、渔排、辖区流动渔船、易发山洪地段等危险区域群众转移,导致人员伤亡的。

(六)不服从上级三防指挥部统一调遣的。

(七)突发险情发生时,不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指挥抢险工作,或因抢险措施不当,未能及时控制险情而带来被动局面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八)灾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灾后复产工作,对灾民生活漠视的。

(九)工作履职不到位,措施不落实,造成群死群伤和严重灾害损失的。

第五十五条 水利设施和度汛在建水利工程项目防汛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年度考核不合格、两年内不得晋职晋级、经济处罚等处理;或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必要时追究刑事责任:

(一)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和防汛部门指示、通知不坚决的。

(二)不按规定制定防汛预案和度汛计划的。

(三)不及时组织开展度汛准备工作检查的。

(四)发现险工隐患后排除不及时或除险加固不得力的。

(五)在水利工程设施或保护区域不制止建筑违章构筑物,给行洪和防汛造成影响的。

(六)不按规定标准储备防汛物料的。

(七)汛期不服从防汛部门指挥调度的。

(八)不认真履职,不落实相应措施,给水利工程(含在建工程)造成度汛安全隐患的。

(九)建设单位不落实防汛工作措施给工程造成损失和其他后果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赔偿项目损失,并给予相应经济处罚,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十六条 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不认真履行防汛减灾责任,不认真开展防汛防风减灾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单位年度考核不合格,单位防汛负责人给予换岗、免职、两年内不得晋职、晋级等处理,省管单位或省属公司建议上级给予相应的处理,同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不及时对防汛重点应急工程除险加固项目立项审批的,防汛抢险救灾粮油储备协调落实不到位的。

(二)对海上作业船只避风、船上人员转移工作不及时,未在适当时机组织指挥搜(营)救工作造成人员伤亡的。

(三)不能保障抢险救灾通道顺畅,延误抢险时机的。

(四)未能妥善处理因防汛抢险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的。

(五)在紧急情况下,不及时封路(桥)而造成人员伤亡的。

(六)没有及时下拨或筹措抢险救灾复产应急资金的。

(七)未及时开放防灾庇护所,未给受灾群众提供必要生活保障的。

(八)未按三防指挥部要求及时提供救灾抢险车辆的。

(九)不及时组织建设工地相关人员转移而造成损失和人员伤亡的。

(十)在暴雨、台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市政排水不及时,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或损失的。

(十一)因台风刮倒林木,不能及时排除隐患而引发人员伤亡事件,或严重影响房屋安危、道路通畅,给全市防汛减灾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台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户外广告牌加固措施不得力,影响防汛通道和造成人员伤亡的。

(十三)防御台风引发的地质灾害工作措施不得力,给国家和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

(十四)未做好过境旅客、在校师生防御措施而造成人员伤亡的。

(十五)在抢险救灾中人员抢救处置不及时,灾后疫情控制不得力的。

(十六)不能及时科学地提供气象、海洋信息造成防汛救灾工作局面被动的。

(十七)防汛抢险中不能及时提供通信、供电和供水应急保障的(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无法及时提供应急保障除外)。

(十八)不能积极主动正面报道防汛抢险动态和防灾减灾典型事例的;宣传报道不实,随意扩大险情、灾情并造成负面影响的。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处理决定有异议时,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不服的,可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也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办理相关事宜。

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的,视为无异议。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各区、经济功能区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相应的补充措施。

第五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三防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10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的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新形势下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



加强队伍建设是实现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长期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始终高举旗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继承中发展、在开拓中前进,全面加强法院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司法能力建设、纪律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为推动审判工作科学发展、促进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组织保证。



我国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进程,实现“两个百年”的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强调加快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改进工作。在新的形势和要求面前,人民法院呼应人民群众的期待,保障法律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更加艰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更加繁重。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人民法院队伍在司法理念、司法能力、司法作风等方面与党和人民的要求不符合、不适应的问题比较突出,主要是:引导群众实现合理诉求的能力不强,司法裁判的公信力不高,严重影响司法权威;少数干警作风不佳、司法不廉乃至发生腐败问题,严重损害队伍形象;审判资源配置不合理,司法效率不高,基层法院人才流失、偏远地区法院进人难等问题长期困扰队伍建设。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人民法院发展的重要机遇期。我们必须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机遇意识和忧患意识,解放思想、提高认识,求真务实、攻坚克难,认真研究制约队伍建设的突出矛盾,不断深化对队伍建设规律的认识,不懈探索新形势下加强队伍建设的有效途径,努力解决队伍建设存在的实际问题,以更大的决心和力度开创人民法院队伍建设新局面,为全面推进人民法院科学发展奠定坚实组织基础。



二、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要求



1.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这条主线,着眼于多出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坚持“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总体工作思路,以推进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为方向,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全面提高队伍建设科学化水平,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能力过硬、作风优良、公正廉洁的高素质法院队伍,为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持。



2.目标任务:进一步深化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进一步强化领导班子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全面推进人民法院科学发展;进一步注重司法能力建设,适应司法公开的新要求,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加强司法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适应司法为民的新期待,始终坚持公正廉洁司法;进一步重视党的组织建设,加强审判机关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建设,切实提高队伍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3.基本要求: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切实加强党对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领导,坚持和完善上级法院党组协助地方党委管理干部机制,充分发挥法院党组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



——坚持服务执法办案。切实增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意识,不断提高服务大局、服务群众本领,努力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



——坚持“三化”建设方向。全面加强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推进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提升司法能力,完善职业保障。



——坚持内涵式发展路径。以提升能力素质为根本,以优化队伍结构为要求,以加强科学管理为手段,努力提高队伍建设科学化水平。



——坚持改革发展创新。从审判实践出发,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着力破解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



三、加强思想政治建设



4.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把十八大精神学习引向深入,不断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把理想坚定、政治过硬作为建设干部队伍的首要标准。强化理想信念和政治纪律教育,确保在大是大非面前头脑清醒、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坚决抵制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加强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5.坚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论述,不断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引导广大干警不断增强为党和人民事业不懈奋斗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提高统筹大局能力,善于运用政治智慧和法律手段,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6.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认真组织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增强党员干部的群众观念,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审判执行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形成实践成果、制度成果、理论成果。完善经常性集中教育机制。



四、加强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7.以分类管理改革为基础加强正规化建设。推进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审判机关特点的人员管理机制。明确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责权关系,科学确定职数比例和编制。严格法官准入条件。完善法官遴选机制。推进法官职务序列改革。完善书记员管理制度。规范司法警察职务序列管理,清理不合格人员。



8.以提升司法能力为核心加强专业化建设。加强履职能力培训,拓宽交流渠道,加强多岗位、跨部门锻炼。注重拓宽人权保护、公共安全、社会管理、信息技术、舆情应对等知识领域,切实提高新形势下做好服务人民群众、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引导社会舆论的能力。建立培训需求动态机制。坚持分级分类培训。加强培训机构和现场教学基地建设,整合培训资源。大力开展网络教学、培训。健全教学师资库、精品课件库、案例库。



9.以完善职业保障为重点加强职业化建设。推动完善职业保障政策措施,提高干警职业尊荣感。探索建立法官身份保障制度,确保法官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依法严惩暴力抗法行为。推动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工资福利制度,逐步完善和提高工资福利标准。加强职业风险保障,完善因公牺牲、意外伤害等抚恤救助制度。



五、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10.选好配强领导班子。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选优配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注重领导班子建设,着力改善班子知识、专业、经历和年龄结构,增强领导班子整体功能。完善领导班子成员推荐和考察程序,加大主动协管工作力度。



11.提升领导干部能力水平。完善落实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不断增强领导干部抓大事、议大事、谋大局的能力。加强新任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任职培训和集中轮训。强化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底线思维,努力增强破解实践难题的本领。



12.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党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着力解决发扬民主不够、正确集中不够、开展批评不够、严肃纪律不够等问题,增强领导班子整体合力。严格落实党内组织生活制度。加强党组重要决策咨询工作。落实重大决策报告制度。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六、加强干部管理工作



13.注重培养实践才干。完善干部培养机制,注重丰富审判实践经验,鼓励干部到条件艰苦、情况复杂岗位锻炼成长。加大从基层遴选法官力度,完善内部轮岗、上下交流机制。完善后备干部培养制度。加强对优秀年轻干部培养,注重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工作和党外干部配备。



14.改进干部选拔机制。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标准选拔干部。建立系统完备、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机制。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改进竞争性选拔方式,避免“凡提必竞”“一考定音”;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坚持群众公认和实绩导向,不简单以票取人,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质量。



15.完善干部监督管理措施。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作风,坚持对干部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坚决反对和克服好人主义。认真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述职述廉工作。建立“简便、务实、管用”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科学设置考核指标,注重考核结果运用。强化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对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要及时提醒或诫勉谈话。



16.加快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推进“人才强院”工作,加强高层次法律人才培养,完善审判人才评价发现机制。加快“全国司法人才库”建设,2018年前培养审判业务专家、专家型法官3000名。拓宽人才来源渠道,加大从优秀律师和专家学者中选拔法官力度。落实与高等院校人员交流“双千计划”。



17.真情关心爱护干部。坚持以人为本,为干部成长进步创造有利条件。健全激励机制,加强和改进表彰奖励工作。深入了解干部情况,完善谈心谈话制度。加强后勤保障,改善干部工作生活环境。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帮助解决干部特别是青年干部的实际困难。认真做好老干部工作。



七、加强法院党建工作



18.完善党建工作格局。坚持“条块结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整体推进”党建工作格局。建立健全“党组负总责、政治部门加强指导、机关党委组织实施、党支部具体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深化创先争优活动,努力使人民法院党建工作走在全国机关党建工作前列。



19.加强基层党建工作。制定加强基层党建工作指导意见。坚持“支部建在庭上”,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建立支部书记培训制度,提高党务干部履职能力。落实“三会一课”、党员党性定期分析、民主评议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完成本部门各项任务中的协助和监督作用。



20.推进党建工作创新。深入开展党建理论研讨,积极探索党建工作规律。创新方式载体,不断增强党建工作吸引力和实效性。建立党员联系服务群众机制,积极开展党员示范岗、责任区、志愿服务、承诺践诺等活动。健全党内关怀帮扶机制。



八、加强法院文化建设



21.强化文化功能作用。制定法院文化建设发展规划。积极引导广大干警恪守职业道德和司法良知。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发挥先进典型引领作用。培养干警的高尚道德情操和健康生活情趣,始终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



22.加强文化阵地建设。加强和改进文化建设和管理。抓好法院新闻出版工作,建设司法文化展示平台。注重网上宣传舆论阵地建设,办好政务网站、机关内网、官方微博。加强文化理论研究。评选文化建设示范单位。建立文化建设评价和激励机制。



23.丰富文化活动内容。实施法院文化建设特色项目,努力抓出亮点和品牌。深化学习型法院建设,广泛开展读书活动。落实法官宣誓制度。加强图书馆(阅览室)、院史(荣誉)室等文化及文体场所建设,丰富干警文化生活。创作法院文化精品力作。



九、加强基层基础建设



24.注重政策调节。建立编制增补和动态管理机制,确保已增编制80%用于基层和审判一线。加强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政策支持,完善定向招录培养改革试点和选调生工作,协调完善司法考试政策,着力解决中西部基层法院人员短缺问题。落实和逐步提高基层法官待遇,稳定基层审判队伍。



25.加大培训力度。坚持抓好全国基层法官定期轮训,加强基层人民法庭庭长岗位培训。继续开展定期组织讲师团到西部地区巡回授课。积极推进远程教育培训。加快少数民族地区“双语”人才培养,到2020年培养“双语”审判人员1500名。进一步加强全国法院智力援藏援疆工作。



26.加强人民法庭建设。进一步优化和规范人民法庭设置,合理推进人民法庭恢复、新建和调整工作。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提升保障水平。适应审判需要,配齐法庭工作人员。



27.推进人民陪审工作。推动建立多部门协同机制。实施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到2015年全国人民陪审员增加到20万名左右。扩大基层群众入选比例。探索建立人民陪审员后备人选信息库。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落实“随机抽取”,推进司法民主。加强人民陪审工作经费保障。



十、加强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



28.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加强纪律约束和惩戒。定期开展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情况监督检查。拓宽司法公开渠道,提高审判执行工作透明度。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完善防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制度,禁止越权批办、过问、催办案件。建立健全违法办案问责纠错机制,促进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29.认真改进司法作风。持之以恒地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六项措施”,坚决查纠“冷硬横推”“吃拿卡要”“庸懒散奢”等损害群众利益、伤害群众感情的不正之风。组织各种专项整治活动。建立健全促进党员干部坚持“为民务实清廉”长效机制。



30.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制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完善防范司法腐败的制度体系。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廉洁司法教育。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强化“事前预警、事中监控、事后查究”的监督防线。充分发挥司法巡查、审务督察和廉政监察员的监督作用,认真落实任职回避、防止干扰办案、防止利益冲突等制度,严格执行“四个一律”“五个严禁”规定,坚决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31.注重调查研究、统筹协调。营造和形成崇尚学习、善于研究、学以致用的浓厚氛围。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对队伍建设中带有普遍性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注重改革顶层设计和综合配套,防止单兵突进。坚持试点先行,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32.强化制度建设。把建章立制贯穿于队伍建设始终。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及时将各地行之有效的创新经验上升为制度规范。注重制度创新,逐步形成科学完备的制度体系。



33.抓好工作落实。落实队伍建设目标责任制。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注重发挥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上级人民法院为下级人民法院作表率,最高人民法院为全国法院系统作表率。



34.组织实施。本《意见》在各级法院党组领导下,由政治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具体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