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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9 09:10:59  浏览:94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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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规定》

财政部


财政部印发《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规定》
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废止


一、企业应在负债类科目中增设“住房周转金”科目,核算企业从各种来源取得的用于职工住房方面的资金。
企业取得的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借记“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经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资金,借记“管理费用(住房补贴)”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收到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周转金和城市住房基金拨入的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取得的住房周转金存款的利息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以前年度单独核算的住房基金结余,按规定转入住房周转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用住房周转金发放提租补贴和缴纳住房公积金,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
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住房周转金用于代管住房的维修和管理,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购建住房或住房使用权,应由住房周转金负担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计算应由住房周转金负担的住房借款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
企业出售公有住房的使用权,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出售住房的所有权,在进行固定资产清理有关科目核算后,应将发生的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发生净损失,属于由住房周转金负担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出售公有住房时,企业还应在辅助帐中登记,按人(户)分设,长期保存。
本科目的贷方余额为住房周转金的结余。
二、企业收取的住房租赁保证金,在“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核算;企业借入的住房借款,在“长期借款”等科目核算。
三、企业应设置“住房基金”备查簿,辅助登记企业取得的各项可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
企业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职工住房提取的折旧;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经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资金、企业公有住房出售净收入、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周转金、城市住房基金拨入、企业住房周转金存款的利息收入、以前年度结余的住房基金转入
住房周转金的数额;企业收取的住房租赁保证金;借入的资金以及其他住房基金来源等,记入贷方;发给职工的住房提租补贴和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用于代管住房的维修和管理支出、应由住房基金负担的购建住房或住房使用权的支出、应负担的出售住房净损失,归还住房借款本息、归还住
房租赁保证金以及其他住房基金的使用等,记入借方,贷方余额为可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
四、在“资产负债表”中,“住房周转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包括在“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内。在“财务状况变动表”中,“住房周转金”科目的来源和运用,均应包括在“增加长期负债”和“偿还长期负债”等有关项目内。



199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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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8]70号

1998-05-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7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底以前,对部分机床企业生产销售的数控机床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由财政给予返还的政策,返还的税款用于数控机床产品的开发。
  二、享受增值税返还政策的机床企业、年返还税款额度及数控机床产品目录按附件一、附件二执行。
  三、企业缴纳的数控机床产品的增值税在规定返还额度以内的部分全部返还,超过额度的部分不予返还。
  四、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94)财预字第0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附件:一、数控产品增值税返还企业名单(略)
     二、数控产品目录(略)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对由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据职权做出的撤销职务和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的行政处分能否解除问题的复函

人事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对由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据职权做出的撤销职务和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的行政处分能否解除问题的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人办函〔2001〕15号

监察部法规司:
你司监法函〔2001〕12号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对因有违纪行为自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据职权做出的撤销国家公务员职务的决定,能否适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予以解除的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扎根据国务院《关于报送国务院审批或备案的行政人员奖励和处分问题的通知》(国发〔1985〕127号)的规定精神,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据职权对由人大产生或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国家公务员撤销职务时,从程序上,一是要由人大常委会做出撤销职务的决定;二是要由国家行政机关对其做出行政撤职处分决定。由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据职权做出的撤销国家公务员职务的决定是一种任免决定,不是行政处分决定,不存在“解除”的问题。因此也就不存在能否适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问题。而由人大任命的国家公务员受到的行政撤职处分决定,是行政机关给予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应适用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9〕100号),处分期满后,应按规定予以解除处分。具体办理程序应根据人发〔1999〕100号文规定,“解除处分,按照谁给予处分,谁负责解除的原则,由批准给予处分的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办理。”
对于河北省唐山市副市长的行政撤职处分决定,应在其处分期满以后,由做出行政处分决定的省政府对其做出解除处分的决
定。
二、关于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所受
行政处分能否解除问题
(一)事业单位中,实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其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人员的行政处分,应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执行,到期后应予以解除。
(二)实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企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所受行政处分解除问题。由于其人事管理以及职务设置和工资结构等方面都与行政机关不同,实施处分的办法也不同,因此,不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三、关于处分解除时间的计算问题
按照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和《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国家公务员受行政处分期满,符合人发〔1999〕100号文规定的解除条件的,应自处分期满之日算起,并应在解除处分的决定书上注明时间。

人事部办公厅
二00一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