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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基础测绘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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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基础测绘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础测绘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12月5日  财建〔2001〕923号

国家测绘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基础测绘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基础测绘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及测绘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基础测绘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基础测绘经费管理办法

  抄送:国家测绘局,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部门,国家测绘局直属单位。

附件:

基础测绘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基础测绘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基础测绘任务顺利完成,根据国家预算管理要求和测绘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门、测绘主管部门和承担基础测绘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
  第三条 基础测绘经费是财政部门根据测绘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核定的专门用于基础测绘项目的经费。
  基础测绘经费中的航空摄影专项经费不执行此办法。
  第四条 基础测绘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基础测绘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分别核拨,分级管理。
  (二)基础测绘经费按规定用于基础测绘任务,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基础测绘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履行项目申报、论证、立项和评估程序,并引入竞争机制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四)基础测绘经费的使用应厉行节约,突出重点,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基础测绘的需求,充分发挥资金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第二章 部门职责与预算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门、测绘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使用和管理基础测绘经费,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基础测绘经费管理各方的职责与权限:
  (一)财政部门
  1.确定基础测绘经费的使用原则和使用方向及相应的成本费用定额标准;
  2.会同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基础测绘项目立项,下达批复年度基础测绘经费总预算和年度总决算;
  3.检查、监督基础测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测绘主管部门
  1.负责基础测绘经费的申报;
  2.审核、汇总并编报年度基础测绘经费预算和决算;
  3.审核、下达基础测绘项目经费预算;
  4.检查、监督基础测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项目承担单位
  1.编报基础测绘经费的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
  2.承担基础测绘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3.审批在管理权限内的各项支出;
  4.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六条 基础测绘经费的申报和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测绘主管部门所属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测绘主管部门的要求申报基础测绘项目。
  (二)测绘主管部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基础测绘的需求以及测绘中长期规划,对项目承担单位上报的基础测绘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测绘主管部门项目库,并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实行项目滚动管理。
  (三)编制年度预算时,测绘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中央部门项目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要求上报基础测绘项目申报文本和有关材料。
  (四)财政部门对上报的基础测绘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经商测绘主管部门后,排序纳入财政部门项目库;根据年度财政状况和基础测绘项目排序情况安排基础测绘项目支出预算,并列入测绘主管部门的年度预算。
  (五)测绘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基础测绘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实施,下达基础测绘经费细化预算和项目开工书,签订项目合同,责成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七条 基础测绘经费预算执行国家制定的相应成本费用定额标准。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编报基础测绘项目预算时,应附必要的文字说明,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目标、具体实施计划、保障措施、资金使用安排等。
  第九条 基础测绘经费预算一经核定,必须严格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的调整对基础测绘经费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预算时,项目承担单位可以通过测绘主管部门报请财政部门调整预算。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条 基础测绘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基础测绘年度预算及工作进度及时拨付。
  第十一条 纳入政府采购的基础测绘项目执行财政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经费开支与成本核算

  第十二条 为完成基础测绘项目所发生的成本和费用应按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期间费用进行分类,并按用途分别归集到事业支出中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公务费、业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基础测绘经费开支应与预算口径相一致,不得用于单位的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单位支出等。
  第十四条 基础测绘经费应按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对基础测绘项目进行成本费用核算。跨年度的基础测绘项目,应保持其核算对象、核算口径连续一致,发生重大调整时应在提交的基础测绘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中加以详细说明。
  第十五条 基础测绘项目成本以会计年度为计算期,核算当年的实际成本,并据此编制基础测绘项目年度决算报表。
  第十六条 年度终了,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年度基础测绘经费决算,并附文字说明和项目完成情况,随本单位年度财务决算上报测绘主管部门。测绘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编制年度基础测绘经费总决算,随年度财务决算一并上报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未完工基础测绘项目的结余经费,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已完基础测绘项目的结余经费,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可转入本单位事业基金。

第四章 财务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基础测绘经费的管理与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
  财政部门和测绘主管部门应对基础测绘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基础测绘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和承担单位应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基础测绘经费等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基础测绘项目因故中止,由测绘主管部门负责主持或组织清理处理,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上报测绘主管部门。剩余经费上缴财政。
  中止基础测绘项目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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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咨询单位持证执业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计委


工程咨询单位持证执业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计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工程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和《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加强对工程咨询单位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工程咨询市场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咨询单位持证执业,是指工程咨询单位必须以《工程咨询资格证书》为执业依据,并按照《工程咨询资格证书》认定的资格等级、专业和服务范围从事相应的工程咨询业务。
第三条 工程咨询单位持证执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实行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统一指导,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与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分级管理的原则。
甲级工程咨询单位持证执业的监督检查与处理,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负责;乙级单位持证执业的监督检查,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委托地方协会或地方计委指定的单位负责,发现问题需要处理时,须报经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核准后实施;丙级单位持证执业的监督检查和处理,由地方协会或
地方计委指定的单位负责。
第四条 外国工程咨询机构在中国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应遵守《工程咨询单位持证执业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持证和执业范围
第五条 工程咨询单位所持证书是指按国家计委颁布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的规定,由国家计委审定签发的甲、乙级《工程咨询资格证书》,以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审定签发的丙级《工程咨询资格证书》。
《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含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第六条 各级工程咨询单位的执业范围如下:
甲级工程咨询单位可按《工程咨询资格证书》认定的专业和咨询服务范围,承担全国范围内的经济建设规划或专题咨询,以及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工程咨询业务。
乙级工程咨询单位可按《工程咨询资格证书》认定的专业和咨询服务范围,承担所在地区内区域规划或专题咨询,承担中、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工程咨询业务。
丙级工程咨询单位可按《工程咨询资格证书》认定的专业和咨询服务范围,承担所在地区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工程咨询业务。

第三章 验证
第七条 工程咨询单位在与工程咨询委托方洽谈或签订咨询合同时,须主动出示本单位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工程咨询委托方有权查验咨询单位的资格证书。
第八条 工程咨询单位完成委托咨询任务,报送咨询成果时,须将本单位《工程咨询资格证书》正本缩印件作为工程咨询报告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
《工程咨询资格证书》正本缩印件的统一规格为黑白25×18厘米。
第九条 工程咨询单位在接受委托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提供评估咨询时,对无资格证书或超越资格等级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的上述相应文件,不予评估。
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工程项目时,对由无相应工程咨询资格证书或超越认定的专业、服务范围和资格等级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的有关报告、文件、设计,不予审批。
第十条 项目法人、项目审批部门在选择有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时,可向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或地方协会查询。工程咨询协会应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具有不同资格等级的两个以上工程咨询单位合作承担工程咨询业务,报送咨询成果时,须同时报送参与合作的各工程咨询单位的资格证书正本缩印件。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工程咨询单位持证执业的监督检查采取工程咨询单位自查,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和地方协会按分级管理原则随机抽查、定期普查三种方式。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工程咨询单位持证执业实行社会监督。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工程咨询单位,可以向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或地方协会举报。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四条 国家计委委托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甲、乙级工程咨询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违反本办法的丙级工程咨询单位由地方计委委托地方协会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造成投资者严重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工程咨询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降低资格等级、取消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等处罚:
1.申请资格等级或升级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2.超越资格等级证书规定的专业、服务范围承担工程咨询业务;
3.伪造、涂改、拼凑、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工程咨询资格证书》;
4.不遵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5.变更或终止业务,不及时办理核批或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未获得工程咨询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工程咨询业务,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甲、乙级工程咨询单位向国家计委申请复议,丙级工程咨询单位向省市计委(计经委)申请复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1997年5月1日

关于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近接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关于明确中国联通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计税营业额的请示》。据悉,1993年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后,为了最大限度发挥通信业务能量,方便广大用户,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通信企业(以下简称联通通信网)必须与邮电部邮电通
信网实现互连互通,用户的跨网通话业务才能顺利实现。因此,涉及两网的跨网通话业务,其话费构成了两网的共同收入,必须先行分割为各自的收入,然后才能进行核算。为此,国家计委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专门制订下发了两网互连互通话费结算办法。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据此要求仅
就实际取得的话费收入征收营业税。
经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对两网的互连互通业务,可按本通信网全部话费收入加上从另一通信网分割回的话费收入减去分割给另一通信网的话费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







199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