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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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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

公安部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
1995年2月21日,公安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刑事判决、裁定的严格执行,加强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由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进行监督管理,必须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制,依法管理、文明管理。
第四条 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对罪犯作出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的判决、裁定、决定或者监狱管理机关对罪犯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后,应当及时组成监督考察小组,建立被监督管理罪犯档案,并制定和落实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
第五条 经公安机关批准,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的罪犯迁居时,原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向迁入地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介绍罪犯的情况,移送监督考察档案。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及时通报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情况。
第七条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工作,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第二章 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应当指定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监督考察,罪犯居住地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第九条 负责监督考察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罪犯及其原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其犯罪事实、被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以及罪犯在执行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宣布,在服刑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或者工作;
(三)定期向监督考察小组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迁居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时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五)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被管制的罪犯需要离开所居住区域的,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取得外出证明。到达和离开目的地时,必须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并由目的地公安派出所在外出证明上注明往返时间及表现情况。返回执行地时,必须立即报告并将证明交回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宣布,在执行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
(二)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
(四)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
(五)不得在境内外发表、出版、发行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它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书籍、音像制品等;
(六)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七)不得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
(八)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违反本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本人,并向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利。
罪犯在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报原判人民法院或者原关押监狱。
解除管制的,应当发给《解除管制通知书》,其中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第三章 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罪犯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指定罪犯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进行监督考察,罪犯居住地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负责监督考察被宣告缓刑、假释罪犯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向罪犯原所在单位或者住地的群众,宣布其犯罪事实、考察期限,以及考验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宣告缓刑或者假释的罪犯宣布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
(二)定期向执行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迁居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四)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假释罪犯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
(五)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 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向罪犯原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了解其表现情况,建立考察档案。
第十九条 被宣告假释的罪犯在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有收监必要的,公安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执行。
第二十条 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违反本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报请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缓刑考验期满,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间没有再犯新罪的,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公安机关应当向本人宣布并通报原判决人民法院。
假释考验期满,被宣告假释的罪犯在考验期间没有再犯新罪的,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公安机关应当向本人宣布并通报原裁定人民法院和罪犯原关押的监狱。
罪犯在缓刑、假释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报原判人民法院和原关押监狱。

第四章 对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被保外就医的罪犯,由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指定罪犯居住地或者就医地的公安派出所负责监督,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指派专人进行监护。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保外就医的罪犯及其原所在单位和居住地群众宣布其犯罪事实、保外就医的原因以及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保外就医的罪犯宣布,在保外就医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
(二)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三)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的,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四)进行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五)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知原关押监狱及时收监:
(一)骗取保外就医的;
(二)经治疗疾病痊愈或者病情基本好转可以收监的;
(三)以自伤、自残、欺骗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四)办理保外就医后并不就医的;
(五)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六条 对被保外就医的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违反本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刑期届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报原服刑的监狱,办理释放手续。
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报原关押监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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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1997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1997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1997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1997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八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把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以下简称纠风)工作引向深入并取得更加明显的成效,以实际行动迎接我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和党的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召开,现对1997年
纠风工作提出实施意见:
一、主要任务和要求
1997年,纠风工作要继续坚持中央确定的反腐败斗争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工作格局,以党的十四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纠建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把纠风与树立行业新风进一步结合起来,积极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反映强烈的问
题,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一)重点抓好减轻农民负担、清理预算外资金和减轻企业负担三项工作。
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严禁出台农民合理负担之外的各种集资、收费项目,狠刹向农民乱收费、乱摊派和巧立名目、变相加重农民负担的不正之风,切实把农民负担控制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之内,严
防因农民负担过重而引发严重事件和恶性案件。
清理预算外资金工作,要在1996年工作的基础上,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健全财税法规和有关制度,加强对预算外资金收取和管理单位在银行开户的审计,严肃查处越权设立基金、擅自立项收费、设“小金库”和乱支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逐步
实现对预算外资金“依法管理、加强调控、规范行为、强化监督”的目标。
治理向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减轻企业负担,是1997年纠风专项治理新增加的一项重要内容。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要精心组织,分步实施。1997年重点是抓好清理,摸清底数,采取有力措施遏制企业负担加重的势头,为下一步规
范管理奠定基础。各地区、各部门要对现有的涉及国有企业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清理,凡是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明文规定之外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停止执行。按规定向企业征收费用,必须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票据,有条件
的地方可以实行统一征管的办法,规范收费行为。各地区、各部门和社会团体均不得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向企业摊派费用,要坚决纠正各种以评比或检查为名向企业收费、罚款的做法。
(二)继续抓好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和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县及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政府机关中的执法监督部门及办事机构,不准兴办经济实体、不准作为各类经济实体的挂靠单位、不准向经济实体投资入股的规定,认真清理检查,务求落到实处。行政性
收费、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要重点抓好将已经规定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落实。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与执收执罚单位的经费划拨和职工奖金、福利挂钩。
(三)将前两年在全国范围内已经治理过的其他项目纳入经常性管理。
已经纠正和见到成效的,要巩固成果,防止反弹;没有落实的,要继续狠抓落实,绝不能放松。治理公路“三乱”,要继续坚持以《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为基本依据,在政策上坚决不开口子,严格规范交通、公安、林业部门的执收执罚行为,巩固和
发展国道、省道基本无“三乱”的成果。哪个地区出现严重反弹,就应将其从基本无“三乱”地区名单中撤下来并予以公布,促其重点整治。治理中小学乱收费,要在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的同时,继续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择校生”问题。1997年实现就近入学确有困难的一
些大中城市,要提出明确目标,逐年缩小“择校生”的规模;对招收“择校生”的学校及其招生办法和收费标准,要按规定严格审批并报国家教委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开,以增加透明度,加强群众监督。治理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要从严查处假借培训、考察之名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

游的行为,堵塞公费出国(境)通过旅游、公安渠道办理手续的口子,进一步解决公派出国(境)团组过多过滥问题。整治医药用品购销活动中收受回扣的工作,要着重加强监督和管理,查处回扣、规范折扣。
(四)大力加强行业作风建设。
扎扎实实地推行山东省烟台市实行社会服务承诺制的经验,继续抓好建设部、电力部、铁道部、邮电部、卫生部、国内贸易部、民航总局、供销合作总社和北京、天津、上海、哈尔滨、大连、西安、广州、成都、厦门、苏州、唐山、绍兴市的试点工作。各试点部门和城市不要急于扩大
推行面,要按照“充分肯定、稳步推进、重在实效、贵在坚持”的思路,从办实事入手,从承担社会服务职能的公共服务行业的基层抓起,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盼望解决的问题做起,在内容、标准、措施上尽可能细化、量化,务求实效,切忌一轰而起、搞形式主义。
大力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要认真总结前两年在有关地区和部门试点的经验,有步骤地推广。各行各业都要从自身的特点和实际出发,着眼于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以思想教育为基础,以规范行为为核心,以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和激励机制作保证,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重视
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弘扬爱岗尽责、优质服务的敬业精神,大力倡导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新风尚。
积极开展群众性的创建文明行业活动。从规范“窗口”单位行为、树立行业新风入手,重点抓好公安、建设、电力、铁道等10个部门(行业)已推出的300个文明服务示范点,由文明“窗口”向文明行业逐步推进。要把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开展规范化优质服
务、树立行业新风有机地结合起来,积极探索新经验和新途径,使创建文明行业活动更加有声有色、富有成效。
除全国统一部署的纠风任务外,各地区、各部门还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特别是执法监督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要在纠正自身存在的不正之风方面进一步加大力度,严格要求,发挥表率和“窗口”作用。
二、抓落实的主要措施和方法
(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制定和完善抓落实的措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由国家经贸委牵头,国家计委、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参加,要抓紧研究提出具体工作意见;减轻农民负担、清理预算外资金工作,请农业部、财政部分别作出具体安排;
其他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由有关牵头部门分别制定巩固成果、防止反弹的实施意见。国务院纠风办拟召开一次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如何抓落实、抓深入、抓成效的问题,总结交流近几年来的工作经验,表彰先进,以推动纠风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突出工作重点,加大督促检查的力度。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建议在各地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由国务院组织检查组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减轻农民负担和清理预算外资金工作,由有关部门选择一些地方、行业和项目进行重点检查。治理公路“三乱”,由交通部、公安部负责,国务院
纠风办搞好督促和协调,视情组织明察暗访。治理中小学乱收费,要重点把住秋季开学前后集中收费期的关口,组织力量抽查大中城市的落实情况。其他专项治理工作,也要采取专门监督机关与业务部门检查相结合等形式,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三)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防范措施和监督制约机制。要重视拓宽监督渠道,加大群众监督的力度。要继续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站(所)及“窗口”行业,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除属于国家保密的事项之外,都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群众和社会
公开,以接受群众监督。民主评议行风,是把行业作风置于群众监督之下的有效做法,应积极推行。国务院纠风办拟召开一次民主评议行风经验交流会,推动这项工作逐步走上经常化、制度化的轨道。
(四)重视抓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和导向作用。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的力度,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要公开“曝光”。同时,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大力宣扬规范行业行为、树立行业新风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广他们的经验
和做法。国务院纠风办拟会同中央宣传部继续加强对烟台社会服务承诺制、上海邮电系统规范服务和济南交警、长春电业局、中国建设银行四平中心支行等先进典型的宣传,同时重视发现和树立新的先进典型,努力创造学先进、树新风的舆论氛围。
(五)切实加强对纠风工作的领导。1997年纠风工作任务重、难度大、要求高,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精心组织实施。要把纠风工作与本地区、本部门的改革、发展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纠风责任制,把纠风
工作作为衡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情况和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把纠风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分工一位领导同志具体负责,各地区也要逐项明确主管领导和牵头负责部门,从组织措施上保证责任制落到实处。各级领导干部要转变领导作风,改进工
作方法,加强对纠风工作的调查研究,特别要重视研究解决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探索和总结纠建并举、标本兼治的新经验。各级纠风办要加强对各项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关心、重视和支持纠风办的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充

分发挥他们的职能作用。



1997年3月16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贫困地区经济开发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强贫困地区经济开发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国发[1987]95号
全国农村贫困地区的脱贫致富工作,经过一系列调整和改革,已经初步完成了从单纯救济向经济开发的根本转变,开始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经济开发作为一项将最终解决中国贫困地区农民温饱问题,进而改变贫穷落后面貌的伟大历史性事业,不仅得到了全国上下的高度重视,受到
了贫困地区广大干部群众的热烈拥护,而且得到了国家各级机关、群众团体、人民解放军、民主党派、科研教育单位、工商企业等社会各界以及发达地区的广泛支持。目前,贫困地区的经济开发已经起步,进展较快,效果明显,形势很好。
现在最主要的问题是,工作发展不平衡,扶贫没有完全落实到户,解决温饱不够稳定。因此,当前工作的关键不是再提出什么新的口号,而是以实事求是的精神和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已经明确的方针和目标,深入调查,总结经验,研究问题,狠抓落实。在坚持改革的基础上,千方百
计提高开发资金的使用效益,扎扎实实地实现“七五”期间解决贫困地区大多数群众温饱问题的目标,加快低收入人口脱贫致富的步伐,为逐步改变贫困地区经济、文化落后面貌创造条件,这就是经济开发全部工作的基本出发点。

一、明确工作重点,扶贫落实到户
解决群众的温饱问题,是贫困地区光荣而又艰巨的任务。实现这一任务的考核标准是,现在的贫困户能否在经济开发的过程中得到有效扶持,从而在1990年前解决温饱问题。
目前有三种情况值得注意:一是空喊三年五年解决温饱,没有扶贫到户的具体规划和措施;二是要求过高过急,脱离了现灾财力、物力的可能;三是不论穷富一起扶持,又犯了平均主义的毛病。这些,都不利于集中力量解决贫困户的温饱问题。为此,提出以下要求:
(一)摸清底数,明确对象。每个贫困县都要组织干部逐乡、逐村、逐户调查,尽快彻底分清谁是没有解决温饱的贫困户,谁是五保户和救济户。贫困户尤其是贫困户中食不果腹、衣不蔽体、房不避风雨的“三不户”,是当前经济开发中扶持的重点。五保户和没有生产能力的救济户的
生活问题属于农村社会保障范围,主要依靠现在行之有效的乡村五保办法和正常的救济以及组织力所能及的生产去解决。
要为贫困户建立档案,县建簿、乡造册、户立卡,限期解决温饱,按期检查验收。
(二)先易后难,分批解决。要优先扶持有志气、肯努力的贫困户,先温饱、先脱贫,树立榜样,增强信心,带动其他贫困户,分年分批解决问题。
(三)分解目标,落实责任。各个贫困县都要将解决群众温饱问题的整体目标分解为分年分批扶贫的具体任务,层层落实到县、乡、村主要领导干部身上,并把扶贫任务完成的好坏,作为工作述职、政绩考核、职务升降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二、发展商品经济,强化社会服务体系
贫困地区的经济开发主要是利用本地资源优势,发展商品经济。目前,多数地区解决温饱问题是从自给性的种养业起步的,但从长远看,只扶持小农经济的自给性生产,不把解决温饱问题与发展商品经济结合起来,不改变单一畸形的产业结构,就不可能稳定地解决温饱问题,从根本上
脱贫致富。
发展商品经济,优化产业结构,就是要背靠资源,面向市场,改造传统产业,开发新兴产业,为贫困户提供就业机会,增加更多的收入。当前贫困地区产业政策的重点是:
(一)用先进的技术和物质手段改造传统的种养业,尽可能提高粮食自给率,支持多种经营的发展。提高粮食自给率的途径主要是:逐步改善生产条件,抓好农田基本建设,使贫困户有一定数量的旱涝保收田;国家和地方要专项增加贫困地区的化肥、地膜等物资投入,推广良种、良法
,提高单产;在粮食紧缺的情况下,要适当控制养殖业和酿造业中大量消耗粮食的项目,大力发展食草畜禽和以果品为原料的酿造业。
(二)积极发展乡镇企业和各种家庭工副业,特别是要把发达地区劳力密集、收益相对较低的产业逐步移植到贫困地区,抓紧组织剩余劳力向第二、第三产业转移。国家和地方要有计划地为贫困地区搞好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乡村工业、商品流通的发展。要利用贫困地区廉
价劳务的优势,继续搞好以工代赈。用中低档工业品以工代赈的工作,今年开始试点,明年要逐步展开。
(三)有领导地组织劳务输出。劳务输出是投资少、见效快,既能治穷致富,又能开发智力的重要产业,要高度重视,大力发展。
就一个区域来说,无论发展什么产业,都要因地制宜、发挥优势,相对集中、连片发展,逐步形成有一定规模的商品生产基地。要以产品加工为龙头,系列开发,综合利用,创造自己的主导产业和有竞争力的拳头产品。
组织千家万户发展商品生产,必须搞活流通,强化服务,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要提倡多方来办系列化综合服务。农村供销社以及商业、粮食、外贸等部门,过去是以产后服务为重点,现在要结合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扩大服务领域,增加产前、产中的服务。农业、畜牧、林业、
水利、农机、渔业、科技等部门的农村服务组织,过去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现在要增加产前和产后服务,并允许他们逐步办成服务型的经济实体,充分发挥行业服务的作用。同时,要大力支持和鼓励农村能人、专业户、联户兴办各种服务型经济组织,聘请民间能人参加,建立各种行业协会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要逐步将政府组织生产的某些职能转移给服务组织和行业协会,使他们成为联系千家万户,发展商品经济的主要力量。

三、因地制宜,兴办乡村扶贫经济实体
扶贫到户不完全是把扶贫资金直接分配到户,对那些素质低、缺乏经营能力的贫困户,主要是依靠能人兴办扶贫经济实体,工作到户、服务到户、效益到户、解决温饱到户。
兴办扶贫经济实体是群众的创造。目前,已经发展起来的扶贫经济实体,大多是龙头企业,不仅直接安排了一批贫困户劳力就业,而且带动了周围大批贫困户发展商品生产。这种“扶持一个点,安排一批人,带动一大片”的做法,突破了就贫困户解决贫困户问题的传统做法,提高了资
金的使用效益和还款能力,改变了完全依靠乡村干部和行政手段送钱分物的老办法,闯出了依靠经济组织扶贫的新路子。从现在起,还没有扶贫经济实体的地方要试办,已经办起来的地方,要总结经验,逐步发展。
(一)扶贫经济实体,必须以扶贫为使命,以办龙头企业为重点,具有安置一批贫困户就业,带动一批贫困户发展生产的双重功能。
(二)扶贫经济实体,国家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办,集体可以办,农村能人和城市下乡的科技人员也可以办。谁有条件办,谁办得好就支持谁。
(三)无论谁办扶贫经济实体,开发什么项目,扶持多少钱,安置多少人,带动多少户等,都要有明确的规定,都要经过严格考核和审查。
(四)对扶贫经济实体的资金扶持要采取多种形式,可以直接扶持,可以由贫困户带资入股,也可以采取其它形式。
(五)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民政部门办福利工厂的作法,制定扶持扶贫经济实体发展的优惠政策和管理办法。

四、扶贫项目要公开招标,实行承包开发
为了提高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要把竞争机制引入贫困地区的经济开发。今后凡是适合承包开发的扶贫项目都要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既要对内,也要对外,小型项目可以承包给当地有技术专长、有经营能力、敢于承担风险的人去办;资金数额较大,技术和管理水平要求较高,当地没有
能力开发的项目,以及经济效益不好的现有企业,要欢迎发达地区、大中城市、工商企业、科研单位、大中专院校,以及社会上的工程技术人员到贫困地区承包开发。通过这种形式,突破就贫困地区解决贫困地区问题的小圈子,把外部的先进技术、企业管理经验、产品销售渠道一起带入贫
困地区,深化已有的对口支援、横向联系,把贫困地区开发与发达地区的发展结合起来。
招标要由省、地、县分别不同情况具体组织。承包项目的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可以由承包单位和承包人独立经营,也可以联营,或采取其它形式。对外发包,一般是贫困地区出资金、资源、场地、劳务,承包单位出技术、设备,并可直接经营管理,也可以出钱兴办合资或独资企业。产
品的处理权以及其它具体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无论对内对外发包,都要明确开发什么产品,投资数量,经济效益,解决多少贫困户的问题,并签订承包合同,办理公证手续。各地应制订相应的有吸引力的优惠政策。
此外,各省(区)还可以拿出一点扶贫资金,直接交给省(区)内外的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的先进企业,到指定的贫困县进行经济开发的试验,以总结经验,探索新的投资方式。

五、资金要按使用效益分配
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好坏是衡量经济开发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志。目前,资金投放量并不算少,但统筹安排、配合使用不够,经济效益仍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一)省、地、县都要弄清来自各个渠道的扶贫资金究竟有多少,然后根据“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相对集中、重点使用”的原则,把中央和地方用于贫困地区的各种扶贫资金捆起来使用,使各方面的扶贫资金有机结合,形成整体效益。
(二)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要有明确的评价标准:一是扶持的贫困户能不能按期解决温饱问题;二是信贷资金和其它有偿资金能不能如期归还。各地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三)严格按经济效益分配使用资金。明年,国家对省仍暂时按贫困人口分配扶贫资金,但省对县要打破按人口分钱吃大锅饭的作法,哪个县项目选得准,资金管得好,经济效益高,就多给扶贫资金;反之则少给扶贫资金;对那些胡乱花钱、不讲效益的县,要追究责任,加强领导,否
则暂停使用扶贫资金。今年底,各省、自治区要组织有领导干部和专业人员参加的资金使用评审小组,进行一次普遍检查,根据检查情况拟定明年扶贫资金分配方案。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专家评审组重点抽查。今后,定期检查要成为一项制度。
(四)各项扶贫资金都要做到资金、计划单列,适时投放,加速周转。银行、财政等投资部门要通力合作,简化手续,力争所有年度扶贫开发资金在春耕生产前下达到县。各县经济开发部门和项目管理单位,要协助投资部门积极回收贷款和其它有偿资金。

六、功夫要花在项目的准备和管理上
项目准备和管理是当前经济开发中的一个薄弱环节。主要问题是缺乏总体规划,项目准备不足,论证不够,甚至不懂得怎么搞项目,提不出符合标准的项目,或随意变动项目,或管理不善,严重影响资金的适时投放和经济效益。为此,要求做到:
(一)各贫困县要根据国家计委和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联合召开的贫困地区2000年科技、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会议的精神,集中力量,认真搞好长远和中近期开发规划。凡经反复论证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的开发规划,不要因为县级领导班子换届或个别领导人的更替而
随意变动。
(二)各贫困县要把开发规划分解成具体开发项目,普遍建立项目库,并注意根据情况变化,筛选、增减、调整项目,搞好项目储备。要做到项目等资金,不要资金等项目。
(三)各级经济开发领导部门要及时组织银行、财政等投资部门和其他业务部门共同搞好项目评估论证,改变目前论证不充分、审批不及时或互相扯皮的状况。各业务部门要对批准实施的项目实行归口管理,提供配套服务,保证项目顺利执行,取得预期效果。

七、把智力开发摆到重要的位置
贫困地区经济开发归根到底是人的智力开发。从长远看,发展基础教育是提高贫困地区劳动者素质的重要出路。但在目前情况下,提高素质的主要办法是,转变观念,放宽政策,把现有一切可以有所作为的人才发掘出来,带领群众脱贫致富,同时以在乡知识青年为重点,开展大规模的
农民技术培训。
(一)大量启用农村乡土人才。启用乡土人才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改变陈旧观念,把农村能人作为人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二是肃清各种“左”的影响,为乡土人才脱颖而出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各级工商、银行、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农村能人,真正
放宽政策。
(二)稳定本地人才,吸引外地人才。要制定政策,采取措施,尽快解决贫困地区人才大量外流问题。在充分发挥当地人才作用的同时,要广泛吸引一切可以到贫困地区来的国家机关、大中专院校、科研单位以及社会上有专门才能、专业知识的人,到贫困地区来承包开发项目,领办乡
镇企业,兴办各种扶贫经济实体。无论是外地来的还是本地的知识分子,一律按其在经济开发中的贡献确定报酬和各种优惠待遇。
(三)以在乡知识青年为重点,认真办好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有计划地开展对农民的专业技术培训。要根据项目开发的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尽快使每个贫困户有一个劳动力掌握一到两门实用技术。在乡初中、高中毕业生年轻有文化,而且有要求改变贫困落后面貌的强烈愿
望,是贫困地区发展的希望所在,要把他们作为当前智力开发的主要对象,使他们迅速成长为经济开发的带头人。当地中小学也要根据自己的条件和可能,为农民脱贫致富做出贡献。
各级财政部门要督促落实从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中拿出的、相当于专项贴息贷款百分之五的技术培训费。
(四)轮训干部,提高各级干部对经济开发的领导水平。从今年起到明年上半年,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要把全国三百多个重点贫困县的两千名干部普遍轮训一遍。其他贫困县以及所有贫困县的基层干部,由省、地、县分别安排培训。

八、把科学技术作为经济开发的支柱
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开辟脱贫致富门路,要把发展以科技为支柱的商品经济摆上突出地位。
(一)要结合“星火计划”和“丰收计划”的实施,认真组织力量抓好现有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一是要结合提炼当地的先进经验,比如粮食、畜牧、林果业等方面的高产经验,积极示范,大力推广。二是利用技术市场积极从外地引进最迫切需要的科技成果,提高生产水平,取
得更大的经济效益。
(二)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发挥科研单位、大中专院校、群众团体和民主党派智力扶贫的作用,帮助制定和完善经济开发规划,进行咨询指导,参与各项经济技术决策,建立技术试验、示范基地。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聘请技术专家担任贫困县的经济开发顾问。
(三)科技扶贫既要提倡有偿服务,也要强调发扬扶贫济困的精神。对那些为贫困地区发展做出贡献的科技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为使更多的科技人员投身这项事业,各省(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必要的鼓励政策。

九、贫困县要把带领群众解决温饱、脱贫致富作为全部工作的中心任务
县一级领导是搞好贫困地区经济开发工作的关键,因此,各贫困县要把带领群众解决温饱、脱贫致富作为全部工作的中心任务,要真正摆上议事日程。一个贫困县的工作重点是否转移到经济建设上,主要看这一条。所以,县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全力以赴,不能仅仅交给某个业务
部门或几个人去办。
加强对经济开发工作的领导,各省(区)要为贫困县配备坚强的领导班子,并保持相对的稳定;省、地、县都要选拔得力干部,健全和充实经济开发办事机构。对勇于开拓进取、扶贫政绩突出的干部,要支持、要保护、要表彰奖励。
贫困县各级干部以及各机关、各部门派到贫困地区去的干部,都要深入下去,帮助群众树立自力更生、艰苦创业、治穷致富的精神,帮助加强农村基层领导班子的建设。要提倡先富帮后富,富户带穷户。要因地制宜地帮助贫困户找到脱贫的门路和办法,把工作做到实处。
贫困县要做到经济开发和计划生育两手抓,尽快改变某些地区人口增长超过粮食增长和经济发展的非正常状况。

十、国家机关各部门要为贫困地区经济开发做出更大贡献
贫困地区经济开发是一项综合治理工程。中央和地方各部门,都要把贫困地区的经济开发纳入工作计划,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尽可能给予更多的支持。对阻碍贫困地区发展的几个突出问题,如入畜饮水、库区移民、农电、公路、地方病、智力开发等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尽快专门研究
,采取有力的措施,协同地方,认真解决。
今后,各部门在制定指导全局发展的统一政策时,要充分考虑贫困地区的特殊情况,切忌采取穷富一刀切的办法。
国家机关各部门有重点地帮助一片贫困地区脱贫致富,是一项有力措施。现在,已有一些部门派出了调查组、工作团,分片联系、帮助贫困地区,做了大量工作,创造了许多好经验。各省、自治区厅局开展对口支援、包干扶贫也做出了很大成绩。对此,要充分肯定,继续发扬,坚持下
去。各级领导机关每年要进行一次总结检查,对在扶贫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鼓励。



198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