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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镇建筑工程防火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7:24:33  浏览:88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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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镇建筑工程防火管理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城镇建筑工程防火管理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防火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它有关消防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县(市)城区的新建、扩建、修缮(包括内装修改造)等工程项目。
驻在本市和外地来青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企业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由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实施。

第四条 城市规划部门必须将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五条 城建、公用事业、邮电等部门应制定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方案,与城市建设同步实施;对原有公共消防设施严重欠缺和布局不合理的问题,以及存在的重大火险隐患,要落实责任,逐步改造。

第六条 城市土地、规划管理部门在核拨建设用地和调整规划布局时应执行有关防火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七条 新建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露天货场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安全地点,在选址时应征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八条 设计人员在工程设计中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和规定。设计单位应建立各专业防火设计岗位责任制。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中应列专章论述消防技术措施。选用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必须是经鉴定合格的产品,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防火要求。

第九条 各建筑设计单位应确定专人为防火负责人。防火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工程设计人员进行建筑防火设计知识的宣传教育,并负责审核、签发防火设计方案。防火负责人的确定或变动应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条 委托港、澳地区及国外设计单位设计的工程项目,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我国消防技术规范未作规定的,设计或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项目的防火措施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定。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图纸和资料,应由设计单位防火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未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的工程项目,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不得发给施工执照。

第十二条 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在编制工程项目的经费计划时,应包括落实防火设计和购置消防器材装备的经费。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不准随意更改防火设计内容。确需更改的,必须将变更图纸送原核准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重新审核。

第十四条 建筑工地的防火管理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协助。由港、澳地区施工单位承担施工任务的,应将防火安全责任制列入承包合同中,并及时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在工程建设时,应采用先进的防火、灭火器材装备。引进港、澳地区或国外生产的消防器材装备时,须先将有关资料送交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通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派人参加。不合格的工程项目应进行整改。未经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设计人员不按防火规范进行设计,施工人员不按防火设计进行施工,以及防火负责人不履行职责的,有关部门要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造成火灾或其它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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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卫生部关于严格执行《婚姻登记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 卫生部


民政部、卫生部关于严格执行《婚姻登记办法》的通知

1989年9月18日,民政部、卫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卫生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卫生局:
近来,又有一些地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以下简称“两法”),自制“土政策”,在法律和规定之外附加了种种条件,借办理结婚登记乱收费,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
对上述现象,民政部曾多次下发文件进行制止、纠正。但是,在一些地方屡禁不止,附加条件和乱收费的项目越来越多,收费标准越来越高。有的把提倡的晚婚年龄代替法定结婚年龄,必须经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审查批准后才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有的随意扩大婚前体检项目;有的要求申请结婚的当事人要有婚前培训合格证明才能办理结婚登记;有的要求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在信用社各存款200元,凭存款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有的要求在结婚登记前先安避孕环,交纳幼儿免疫保障金、基层服务费等等,致使每对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要交纳各项款额少则几十元、多则几百元。
为保证“两法”的贯彻执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制止和纠正在结婚登记中违法增加条件和乱收费的现象,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婚姻登记机关要进一步深入学习“两法”。特别是具体负责婚姻登记工作的干部,要在学习中熟练掌握“两法”中有关婚姻登记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两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
关于婚前健康检查,要严格执行一九八六年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婚前健康检查的通知》(〈86〉卫妇字第14号)规定。只检查禁止结婚的疾病,绝不能用婚姻保健的内容代替婚前健康检查的内容。
二、坚持依法办事,积极热情地为群众服务。凡符合“两法”的规定条件的,应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时,绝不允许附加条件和乱收费用。同时,要公开婚姻登记收费项目的标准,增加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民政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在工作上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民政部门要积极宣传晚婚晚育,教育和帮助新婚夫妇实行计划生育;计划生育部门要大力协助婚姻登记机关工作,坚持依法办事,防止出现部门之间口径不统一的现象。
四、各级政府要重视和加强对婚姻登记工作的管理,支持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协调好部门之间的关系,制止和纠正在婚姻登记中出现的错误做法,保证婚姻登记政策、法规的顺利贯彻执行。
五、各地接此通知后,要对婚姻登记附加条件和乱收费问题进行一次清理,结合廉政建设,制定具体措施,防止此类问题继续发生。


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的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统一明确如下:
个人将书画作品、古玩等公开拍卖取得的收入减除其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确定方法为: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的,以凭证上注明的价格为其财产原值;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
核定或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机构所评估的价格确定。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1997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