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规则(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8:25:07  浏览:80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规则(试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质检锅[2003]3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设计文件鉴定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总局制定了《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规则施行之前已经设计审查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由原设计审查机构审核后,按照本规则要求加盖设计文件鉴定专用章。
  二、本规则施行之前已经安全使用2年以上,并经现场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参照本规则的规定,结合设备运行情况,对设计文件进行确认。
  各地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二00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设计文件鉴定工作,保证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是指对大型游乐设施设计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的审查。
  符合《实施设计文件鉴定的大型游乐设施范围》附件1中的大型游乐设施,在制造、安装、改造前,设计文件必须按照本规则要求进行鉴定。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开展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工作。鉴定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国家级大型游乐设施检验机构,有5年以上大型游乐设施专业工作历史,具有法人资格;
  (二)不从事大型游乐设施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和销售等经营性活动;
  (三)配备5名以上专业配置合理的设计文件鉴定人员;
  (四)建立并保持设计文件鉴定工作质量管理体系;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通讯设备、档案保管存放条件;
  (六)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等资料。
  第五条 鉴定机构的设计文件鉴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过国家质检总局考核:
  (一)掌握与大型游乐设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熟悉相关技术标准;
  (二)具有机械或电气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国家承认的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机械或电气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国家承认的高级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鉴定报告审核人员应当为高级工程师),并有5年以上从事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检验等相关工作经历;
  (三)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四)受聘于相关的鉴定机构,不从事大型游乐设施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和销售等经营性活动。
  第六条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试行)》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应国家标准的安全技术要求进行设计,对设计的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第七条 提交鉴定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过本设计单位审核、批准,包括以下中文或者英文资料:设计说明书、设计计算书、图纸、电气资料、产品使用维修说明书及其他相关资料等。详细要求见《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资料目录》(附件2)。
  第八条 大型游乐设施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等单位,均可以向鉴定机构提出设计文件鉴定申请。申请设计文件鉴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可以从相关网站下载或自行复制《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申请表》(附件3),(以下简称申请表),填写后同附件2规定的文件资料一起,邮寄或者直接送达鉴定机构。
  设计资料不便于寄送的,申请单位可以申请鉴定机构到设计、制造、安装等场所进行设计文件现场鉴定。现场鉴定的,可以在鉴定地点提交附件2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 鉴定机构在收到申请表5个工作日内,应向申请单位发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同意进行现场鉴定的,应与申请单位约定鉴定时间、地点。
  第十条 鉴定机构应当依据下列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设计文件鉴定工作:
  (一)《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试行)》、《滑索安全技术要求(试行)》、《蹦极安全技术要求(试行)》等安全技术规范;
  (二)《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GB8408)、相应各类游艺机通用技术条件(GB18158~18169)、《滑道设计规范》(GB/T18878)和《滑道安全规范》(GB/T18879)等国家标准;
  (三)没有国家安全技术规范或国家标准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制订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进行设计文件鉴定。
  第十一条 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所鉴定大型游乐设施的型式和技术情况,按照《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内容与要求》(附件4)的规定,确定设计文件鉴定的项目、内容和要求。
  第十二条 鉴定机构应根据本规则制订鉴定工作程序和统一的鉴定记录,并严格控制鉴定过程。鉴定人员应不少于2名,工作应认真填写各个项目的计算校核数据及鉴定结果。鉴定工作结束后,原始记录应当存档。
  第十三条 鉴定机构应在发出受理通知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因申请单位的过失或不可抗力因素延误的可以顺延。
  鉴定合格的,应当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向申请单位出具《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报告》(附件5),(以下简称鉴定报告)。现场鉴定合格的,可以先向申请单位出具《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意见书》(附件6),(以下简称鉴定意见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
  鉴定不合格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申请单位根据整改意见处理,在鉴定意见书上填写处理结果,并将修改后的文件交原鉴定机构复审。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复审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出具鉴定报告。复审不合格要求再次进行设计文件鉴定的,应当按照本规则重新申请。
  第十四条 鉴定报告的内容、格式应当符合附件5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鉴定、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和鉴定机构印章。鉴定报告的编号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等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质检锅函[2003]39号)要求。
  对于涉及安全的主要受力结构、重要零部件等不得随意变动的部分,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报告中说明。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通过设计文件鉴定后,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大型游乐设施型式试验机构申请型式试验。型式试验通过后,申请单位应将型式试验报告送原鉴定机构,原鉴定机构在所鉴定的总图和主要部件图及设计计算书等设计文件上盖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专用章,并填写《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盖章资料清单》(附件7)。
  第十六条 鉴定机构应当本着保证安全的原则,确定鉴定所覆盖的产品技术参数范围,并在所覆盖产品的设计文件上加盖鉴定专用章。
  第十七条 鉴定机构应定期将通过鉴定的设计文件名单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国家质检总局将定期公告。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对鉴定结论、复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向鉴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诉,鉴定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申请单位对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九条 鉴定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如变动主要受力结构、重要零部件等涉及安全的部分,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和鉴定机构审核同意。
  因设计单位名称变更,需在已经鉴定的设计文件上变更设计单位名称的,申请单位可以凭设计单位名称变更凭证,向鉴定机构申请变更。
  第二十条 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对所出具的鉴定结论负责。
  鉴定机构和参加鉴定的人员应当保守申请单位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 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以及大型游乐设施生产、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则规定,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二条 鉴定机构依照本规则开展设计文件鉴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实施设计文件鉴定的大型游乐设施范围
     2.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资料目录
     3.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申请表(格式)
     4.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内容与要求
     5.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报告(格式)
     6.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意见书(格式)
     7.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盖章资料清单(格式)

  附件1:      实施设计文件鉴定的大型游乐设施范围


┏━━━━━━━━━━━━━━┯━━━━━━━━┯━━━━━━━━━━━━━━┓
┃    主要运动特点    │ 主要技术参数 │     产品举例     ┃
┠──────────────┼────────┼──────────────┨
┃绕水平轴转动或摆动     │高度≥30m或摆角 │观览车、太空船、海盗船、飞 ┃
┃              │≥45      │毯、流星锤等        ┃
┠──────────────┼────────┼──────────────┨
┃绕可以变倾角的轴旋转    │倾角≥45或回转 │陀螺、三星转椅、飞身靠壁、勇┃
┃              │直径≥8m    │敢者转盘等         ┃
┠──────────────┼────────┼──────────────┨
┃沿架空轨道运行或提升后惯性滑│速度≥20km/h或 │滑行车(过山车)、滑道、疯狂┃
┃行             │轨道高度≥3m  │老鼠、滑索、矿山车、急流勇 ┃
┃              │        │进、弯月飞车等       ┃
┠──────────────┼────────┼──────────────┨
┃绕垂直轴旋转、升降     │回转直径≥10m或 │章鱼、波浪秋千、超级秋千、自┃
┃              │运行高度≥3m  │控飞机等          ┃
┠──────────────┼────────┼──────────────┨
┃用挠性件悬吊并绕垂直轴旋转、│高度≥30m或运行 │飞行塔、观览塔、波浪飞椅、豪┃
┃升降            │高度≥3m    │华飞椅等          ┃
┠──────────────┼────────┼──────────────┨
┃在特定水域运行或滑行    │高度≥5m或速度 │直(曲)线滑梯、浪摆滑道、峡┃
┃              │≥30km/h    │谷漂流等          ┃
┠──────────────┼────────┼──────────────┨
┃弹射或提升后自由坠落(摆动)│高度≥20m或   │探空飞梭、蹦极、空中飞人等 ┃
┃              │高差≥10m    │              ┃
┗━━━━━━━━━━━━━━┷━━━━━━━━┷━━━━━━━━━━━━━━┛



  附件2: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资料目录

  (一)设计说明书
  设计方案;结构特点;工作原理;主要技术参数的选取;主要设计依据(必要时应当有地质勘察报告、气象资料及特殊使用要求等);主要受力部件;对制造、运输方面的特殊要求等。
  (二)相关的设计计算书
  重要结构件强度、刚度计算;主轴及重要销轴强度、刚度计算;关键焊缝强度计算;机械传动系统计算(包括传动件及电动机、减速机选择);液压(气压)传动系统计算;运动参数计算;提供土建设计的受力参数等。
  (三)相关的图纸
  图纸目录、总图及主要零部件图、液压(气动)原理图等。
  (四)电气资料
  电气设计说明、电气系统计算(短路电流、电机起动电压降等)、电气原理图、控制程序、流程图、控制柜(操作箱)元件布置图;配备的主要电器元件的资料、避雷和接地、平面图等。
  (五)产品使用维修说明书
  设备概述及结构原理;技术性能及参数;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乘客须知;保养及维护说明(包括日检、周检、月检、年检的内容和要求);常见故障及排除方法;安装及调试方法和要求;外购件(主要机电产品)的使用要求;整机及关键零部件的设计使用寿命;对操作维修人员的要求;电气及液压(气动)原理图;日常润滑部位等。
  (六)其它相关资料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土建设计审查通过的证明文件;必需的零部件、材料检验试验报告;境外检验机构审查与检验报告;设计鉴定机构所需的必要资料等。

  附件3: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申请表

                              编号:

┏━━━┯━━━━━━━┯━━━━━━━━━━━━━━━━━━━━━━━━━━━━┓
┃申请单│  单位名称  │              (公章)            ┃
┃位  │       │                            ┃
┃   ├───────┼────────────────────────────┨
┃   │  单位地址  │                            ┃
┃   ├───────┼───────────┬───────┬────────┨
┃   │ 组织机构代码 │           │  邮政编码 │        ┃
┃   ├───────┼───────────┼───────┼────────┨
┃   │  传  真  │           │  联系电话 │        ┃
┃   ├───────┼───────────┼───────┼────────┨
┃   │  电子信箱  │           │鉴定送审人员 │        ┃
┃   ├───────┼───────────┼───────┼────────┨
┃   │ 鉴定送审时间 │           │申请鉴定地点 │        ┃
┠───┼───────┼───────────┴───────┴────────┨
┃设计单│  单位名称  │                            ┃
┃位  │       │                            ┃
┃   ├───────┼────────────────────────────┨
┃   │  单位地址  │                            ┃
┃   ├───────┼───────────┬───────┬────────┨
┃   │ 组织机构代码 │           │  邮政编码 │        ┃
┃   ├───────┼───────────┼───────┼────────┨
┃   │  传  真  │           │  联系电话 │        ┃
┃   ├───────┼───────────┼───────┼────────┨
┃   │  电子信箱  │           │文件设计负责人│        ┃
┠───┼───────┼───────────┼───────┼────────┨
┃设计设│  设备种类  │   大型游乐设施   │   设备类型 │        ┃
┃备  │       │           │       │        ┃
┃   ├───────┼───────────┼───────┼────────┨
┃   │  设备型式  │           │   设备级别 │        ┃
┃   ├───────┼───────────┼───────┼────────┨
┃   │  设备名称  │           │   设备型号 │        ┃
┃   ├───────┼───────────┼───────┼────────┨
┃   │  设备参数  │           │ 主体结构形式│        ┃
┠───┼───────┼───────────┼───────┼────────┨
┃设计文│  设计来源  │           │   设计日期 │        ┃
┃件  │       │           │       │        ┃
┃   ├───────┼───────────┼───────┼────────┨
┃   │  总图图号  │           │  设计审核人│        ┃
┃   ├───────┼───────────┼───────┼────────┨
┃   │  设计依据  │           │       │        ┃
┃   ├───────┼───────────┼───────┼────────┨
┃   │主要设计人员(│           │       │        ┃
┃   │姓名、学历、技│           │       │        ┃
┃   │术职称、完成部│           │       │        ┃
┃   │分)     │           │       │        ┃
┃   ├───────┼───────────┼───────┼────────┨
┃   │       │           │       │        ┃
┃   │       │           │       │        ┃
┠───┼───────┼───────────┼───────┼────────┨
┃设备设│  项 目  │    运行方式    │   项 目 │  运行方式  ┃
┃计运行│       │           │       │        ┃
┃方式 │       │           │       │        ┃
┃   ├───────┼───────────┼───────┼────────┨
┃   │  工作原理  │           │       │        ┃
┃   ├───────┼───────────┼───────┼────────┨
┃   │  运动特点  │           │       │        ┃
┃   ├───────┼───────────┼───────┼────────┨
┃   │  传动方式  │           │       │        ┃
┃   ├───────┼───────────┼───────┼────────┨
┃   │ 电气控制方式 │           │       │        ┃
┃   ├───────┼───────────┼───────┼────────┨
┃   │       │           │       │        ┃
┠───┼───────┼───────────┼───────┼────────┨
┃设备设│  项 目  │    参数数值    │   项 目 │  参数数值  ┃
┃计参数│       │           │       │        ┃
┃   ├───────┼───────────┼───────┼────────┨
┃   │  载客人数  │           │       │        ┃
┃   ├───────┼───────────┼───────┼────────┨
┃   │  适用乘客  │           │       │        ┃
┃   │       │           │       │        ┃
┗━━━┷━━━━━━━┷━━━━━━━━━━━┷━━━━━━━┷━━━━━━━━┛
续上表
┏━━┯━━┯━━━━┯━━━━━┯━━━┯━━━━━┓
┃鉴定│序号│文件名称│图号或编号│ 纸型│数量或页数┃
┃送审│  │    │     │   │     ┃
┃设计│  │    │     │   │     ┃
┃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申请│                       ┃
┃受理│鉴定机构:(公章)              ┃
┃  │                       ┃
┃  │受理人员:           年  月  日┃
┃  │                       ┃
┗━━┷━━━━━━━━━━━━━━━━━━━━━━━┛


  填写说明:
  1.需要填写的内容可以另加附页。
  2.“设计来源”选择填写:新开发的产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后重新设计的产品;境外设计、制造在境内安装使用的产品;已投入使用的产品;改变主要技术参数的改造等。
  3.“适用乘客”选择填写:成人;儿童;成人儿童均可以。
  4.“传动方式”选择填写:机械 ;液压 ;气动 或其他。
  5.结构形式一样,不同规格的系列产品,可以以一并申请,进行一次鉴定。
  6.申请鉴定的大型游乐设施应当附设备简图。
  7.本表一式两份,鉴定机构签署意见后一份返给申请单位,一份存档。
  8.此表可以从相关网站下载或自行复制。

  附件4: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内容与要求

┏━━━━━┯━━┯━━━━━━━━━┯━━━━━━━━━━━━━━━━━━━━━━━━━━━━━━┓
┃项目类别 │编号│  鉴定项目    │             鉴定要求             ┃
┠─────┼──┼─────────┼──────────────────────────────┨
┃1.    │1.1 │主要技术参数   │技术性能和参数(运行速度、倾角、坡度、加速度、加速度变化值、┃
┃技术参数 │  │         │制动时间和距离、转弯半径、起动性能等)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     │  │         │标准和保证安全的要求。                   ┃
┃     ├──┼─────────┼──────────────────────────────┨
┃     │1.2 │环境影响     │环境条件对运转的限制,如风、雨、腐蚀、极热极冷等条件应当满足┃
┃     │  │         │安全条件。                         ┃
┠─────┼──┼─────────┼──────────────────────────────┨
┃2.关键 │2.1 │金属结构     │支柱、梁、框架、支撑、吊挂构件等结构应当考虑应力集中、振动、┃
┃部位结构 │  │         │动载、循环载荷、风险程度和环境的影响,安全系数选取、主要焊缝┃
┃     │  │         │的布置、施焊和热处理、探伤要求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保┃
┃     │  │         │证安全的要求。                       ┃
┃     ├──┼─────────┼──────────────────────────────┨
┃     │2.2 │运行轨道     │运行轨道结构主要联接及焊缝的布置、施焊和热处理、探伤要求应当┃
┃     │  │         │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保证安全的要求。          ┃
┃     ├──┼─────────┼──────────────────────────────┨
┃     │2.3 │轴类等机械零件  │轴类等机械零件的结构应当满足设计、热处理、探伤要求,符合安全┃
┃     │  │         │技术规范、标准和保证安全的要求。              ┃
┃     ├──┼─────────┼──────────────────────────────┨
┃     │2.4 │标准件及定型产  │机加工或外购的标准件应当满足设计、热处理、探伤要求;高强度螺┃
┃     │  │品        │栓等级选择及预紧力、外购的定型机电产品应当满足设计和保证安全┃
┃     │  │         │的要求。                          ┃
┃     ├──┼─────────┼──────────────────────────────┨
┃     │2.5 │链条和钢丝绳   │链条和钢丝绳的性能应当满足载荷作用下动载和疲劳的要求。   ┃
┃     ├──┼─────────┼──────────────────────────────┨
┃     │2.6 │载客装置     │座席、座舱、滑车等载客装置的结构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
┃     │  │         │保证安全的要求。                      ┃
┃     ├──┼─────────┼──────────────────────────────┨
┃     │2.7 │其他结构     │站台、平台、楼梯、天桥、栅栏的设置与结构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 ┃
┃     │  │         │范、标准和保证安全的要求。                 ┃
┠─────┼──┼─────────┼──────────────────────────────┨
┃3.材料 │3.1 │金属材料     │主轴、重要销轴及其他关键零件所用金属材料应当满足安全要求,热┃
┃     │  │         │处理和无损探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
┃     ├──┼─────────┼──────────────────────────────┨
┃     │3.2 │非金属材料    │非金属材料的强度、抗老化性能、环保性能、工艺性能应当满足安全┃
┃     │  │         │要求,符合国家标准。                    ┃
┠─────┼──┼─────────┼──────────────────────────────┨
┃4.    │4.1 │机械传动装置   │机械传动装置应当符合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满足安全要求。   ┃
┃传动和制 │  │         │                              ┃
┃动部分  │  │         │                              ┃
┃     ├──┼─────────┼──────────────────────────────┨
┃     │4.2 │液压及气动装置  │液压及气动装置应当符合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满足安全要求。  ┃
┃     ├──┼─────────┼──────────────────────────────┨
┃     │4.3 │制动装置     │制动装置应当符合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满足安全要求。     ┃
┃     ├──┼─────────┼──────────────────────────────┨
┃     │4. │设备润滑系统   │润滑方式、润滑部位应当符合技术规范、标准要求。       ┃
┠─────┼──┼─────────┼──────────────────────────────┨
┃5.    │5.1 │乘客的约束物   │游乐设施的乘人部分对乘客的约束应当与其运动特点相符,周围  ┃
┃限制和  │  │         │的缓冲物应当满足保证安全的要求。              ┃
┃保护乘  │  │         │                              ┃
┃人的安  │  │         │                              ┃
┃全保险  │  │         │                              ┃
┃装置   │  │         │                              ┃
┃     ├──┼─────────┼──────────────────────────────┨
┃     │5.2 │保险装置(二道保险│安全装置必须可靠,满足技术规范、标准和保证安全的要求。所  ┃
┃     │  │、门锁)     │有涉及到人身安全的关键部位,应该并能够采取保险措施时,应  ┃
┃     │  │         │当采取保险措施,保险措施必须可靠和有效。          ┃
┃     ├──┼─────────┼──────────────────────────────┨
┃     │5.3 │限速装置     │                              ┃
┃     ├──┼─────────┼──────────────────────────────┨
┃     │5.4 │缓冲装置     │                              ┃
┃     ├──┼─────────┼──────────────────────────────┨
┃     │5.5 │行程及限位装置  │                              ┃
┃     ├──┼─────────┼──────────────────────────────┨
┃     │5.6 │防碰撞装置    │                              ┃
┃     ├──┼─────────┼──────────────────────────────┨
┃     │5.7 │过载过压保护装置 │                              ┃
┃     ├──┼─────────┼──────────────────────────────┨
┃     │5.8 │自动控制装置   │                              ┃
┃     ├──┼─────────┼──────────────────────────────┨
┃     │5.9 │设备安全罩    │                              ┃
┃     ├──┼─────────┼──────────────────────────────┨
┃     │5.10│疏散游客的措施  │必须有故障状态下疏散游客的措施。              ┃
┠─────┼──┼─────────┼──────────────────────────────┨
┃6.    │6.1 │电气设备     │设计和选用设备必须满足工况和保证安全要求。         ┃
┃电气部  │  │         │                              ┃
┃分    │  │         │                              ┃
┃     ├──┼─────────┼──────────────────────────────┨
┃     │6.2 │电器元件和导线  │                              ┃
┃     ├──┼─────────┼──────────────────────────────┨
┃     │6.3 │漏电保护装置   │                              ┃
┃     ├──┼─────────┼──────────────────────────────┨
┃     │6.4 │避雷和接地装置  │                              ┃
┃     ├──┼─────────┼──────────────────────────────┨
┃     │6.5 │安全保护系统   │设计必须满足工况和保证安全要求。              ┃
┃     ├──┼─────────┼──────────────────────────────┨
┃     │6.6 │电压与绝缘    │                              ┃
┃     ├──┼─────────┼──────────────────────────────┨
┃     │6.7 │电气系统设计   │                              ┃
┠─────┼──┼─────────┼──────────────────────────────┨
┃7.    │7.1 │设计说明书    │设计依据标准和规程应当正确;技术性能及参数应当符合标准要  ┃
┃设计资  │  │         │求;运行方式应当可靠。                   ┃
┃料    │  │         │                              ┃
┃     ├──┼─────────┼──────────────────────────────┨
┃     │7.2 │设计计算书    │计算项目应当齐全;采用的公式应适当,各种参数的选取应当合  ┃
┃     │  │         │理(如动载系数、应当力集中系数、传动效率、材料强度、许用  ┃
┃     │  │         │应当力等);受力分析、计算方法、计算过程应当完整正确;选  ┃
┃     │  │         │取的标准机电产品(型号、功率、扭矩等)应当满足工况的要   ┃
┃     │  │         │求;强度(安全系数)、刚度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保  ┃
┃     │  │         │证安全的要求。                       ┃
┃     ├──┼─────────┼──────────────────────────────┨
┃     │7.2 │产品使用说明书  │内容应当全面,无遗漏;操作规程应当正确合理;乘客须知中重  ┃
┃     │  │         │要内容无遗漏,其规定应当合理。               ┃
┠─────┼──┼─────────┼──────────────────────────────┨
┃8.其他  │  │         │                              ┃
┃要求   │  │         │                              ┃
┗━━━━━┷━━┷━━━━━━━━━┷━━━━━━━━━━━━━━━━━━━━━━━━━━━━━━┛



  附件5:          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报告

  报告编号:
  设备种类: 大型游乐设施
  设备类型:
  设备型式:
  设备名称:
  申请单位:
  设计单位:
  批准日期:
  鉴定机构:      (盖章)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

                注意事项

  1.本报告书适用于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的鉴定。
  2.本报告书无鉴定、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和鉴定 机构章无效。
  3.本报告书应当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或用钢笔填写 ,字迹应当工整,涂改无效。
  4.本报告书一式二份,由鉴定机构和申请单位分 别保存。
  5.申请单位对鉴定报告如有异议,应当在收到报 告书十五日内,向鉴定机构提交书面材料。

               鉴定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Email: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报告

┏━━━━━━┯━━━━━━━━━━┯━━━━━━┯━━━━━━━━━┓
┃ 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
┠──────┼──────────┼──────┼─────────┨
┃ 申请单位 │          │ 设计单位 │         ┃
┠──────┼──────────┼──────┼─────────┨
┃ 设备类型 │          │ 设计日期 │         ┃
┠──────┼──────────┼──────┼─────────┨
┃ 设计属性 │□新设计 □修改设计│ 鉴定属性 │ □鉴定 □确认 ┃
┠──────┼──────────┼──────┼─────────┨
┃ 鉴定地点 │          │ 鉴定日期 │         ┃
┠──────┼──────────┼──────┼─────────┨
┃ 鉴定依据 │          │ 鉴定人员 │         ┃
┠──────┼──────────┼──────┼─────────┨
┃ 复审日期 │          │ 复审人员 │         ┃
┠──────┼──────────┴──────┴─────────┨
┃   鉴   │                           ┃
┃   定   │                           ┃
┃   结   │                           ┃
┃   论   │                           ┃
┃      │                           ┃
┃      │                           ┃
┃      │                           ┃
┠──────┼───────────────────────────┨
┃鉴定所覆盖范│                           ┃
┃围     │                           ┃
┠──────┼───────────────────────────┨
┃ 备  注 │                           ┃
┠──────┴───────────────────────────┨
┃                      (鉴定机构章)     ┃
┃鉴定:    审核:     批准:      年 月 日      ┃
┠─────────────────┬────────────────┦
┃      主要技术参数      │                │
┠─────────────────┼────────────────┤
┃      主要设计依据      │                │
┠─────────────────┴────────────────┤
┃             简 图                  │
┠──────────────────────────────────┤
┃                                  │
┗━━━━━━━━━━━━━━━━━━━━━━━━━━━━━━━━━━┙



┏━━━━┯━━┯━━━━┯━━━━┯━━━┯━━━┓
┃项目类别│编号│鉴定项目│鉴定结果│结 论│备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6: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意见书 
                              编号:

┏━━━━━━━━━━━━━┯━━━━━━┯━━━━━━━┯━━━━━━━━┓
┃   申请鉴定设施名称   │      │  鉴定日期  │        ┃
┠─────────────┼──────┴───────┴────────┨
┃    申请鉴定单位    │                       ┃
┠─────────────┼───────────────────────┨
┃    主要技术参数    │                       ┃
┠─────────────┼───────────────────────┨
┃    主要鉴定依据    │                       ┃
┠─────────────┴───────────────────────┨
┃鉴定意见:(可以另加附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鉴定机构章)         ┃
┃ 鉴定人员:              年 月 日             ┃
┠───────┬─────────────────────────────┨
┃  备  注  │                             ┃
┠───────┴─────────────────────────────┨
┃整改情况:(可以另加附页)                        ┃
┃                                     ┃
┃                                     ┃
┃                                     ┃
┃                                     ┃
┃                                     ┃
┃                                     ┃
┃                                     ┃
┃                       (申请单位章)        ┃
┃               负责人:     日期:           ┃
┠─────────────────────────────────────┨
┃复 审 补 充 资 料                             ┃
┠──────┬─────────┬───────┬────┬───────┨
┃  序号  │    资 料 名 称│ 页(张)数 │资料编号│  备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复审意见:(可以另加附页)                        ┃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关于整顿血液制品生产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整顿血液制品生产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


目前,国内很多单位生产血液制品,管理混乱,制品质量差,按制剂审批的部分血液制品有的流入市场。据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1987年抽检冻干人血浆,质量问题较多,特别是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漏检率较高。而经血液传播的传染病除乙型肝炎外,还有目前无特
异性检测手段的非甲非乙型肝炎(NANB)、巨细胞病毒、EB病毒以及艾滋病(AIDS)病毒等,给人民健康造成很大威胁。因此,对血液及血液制品必须严加控制,加强监督管理;为保证血液制品的质量和临床使用安全,需对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血站、血站等加以整顿。为此
,特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组织技术力量,对本辖区内的血液制品的生产管理进行整顿。
一、血源管理:
1.整顿献血队伍,严格按照卫生部颁发的《献血员体格检查标准》,对献血员进行健康检查。关于《标准》中HBsAg检查一项,应将灵敏度低的“反相间接血凝法(RPHA)”改为灵敏度高的“固相放射免疫法(RIA)”或“酶联免疫吸附法(ELISA)”。对HBsA
g阴性的献血员,应进行乙型肝炎疫苗(10μg剂量)全程免疫,凡乙肝表面抗体阳性的献血员,方可允许献血。
2.把好血源质量关,防止采血污染。我部药政局已组织编写了《血浆单采手册》,由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发行。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要按此《手册》的要求参照执行。
3.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要求对血液制品的血源监测,必须对献血员进行艾滋病毒抗体检测;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要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开展献血员的艾滋病毒抗体检测工作。
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适合生产品种的工艺要求,合乎微生物操作的实验室,无菌操作条件及保证安全的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冷藏设施以及相应的配套设备。
2.有受过严格训练的主管技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熟练的操作人员,能解决生产、检定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且人员身体健康状况正常。
3.有科学管理的职能机构,保证规范化生产和正常的工作秩序。
4.有健全的检定机构,负责成品、半成品、原材料质量按《规程》检验,确保制品质量。
5.生产的制品必须符合卫生部《生物制品规程》的各项要求。
6.努力创造条件,加速生产技术改造,逐步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要求。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必须加强对血液制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要在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的业务技术指导下,努力做好制品生产质量检测工作,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检测条件的,要在今、明两年内逐步完善检测条件和制度,并深入到生产单位进行检查监督。生产单位应认真接受法定检验单位的检查监督,保证制
品安全有效。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大军区供血站只限建立一个,不得建“分站”,并须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核批准,报卫生部备案。已建供血站亦按上述要求,由所在省、市卫生厅、局负责进行整顿。所生产的血液制品仅供军内使用,不得进入市场。请总后卫生部密切配合当
地卫生厅、局做好整顿工作。
部属各生物制品研究所血液制品生产管理的整顿工作,由部药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加强对市场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凡流入市场没有生产批准文号和按制剂审批的血液制品,均按《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以假药处理。
六、为加强对血液制品的管理,今后血液制品的进出口以及对国外合作项目、引进项目等,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初步审核后,报我部统一归口审核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部队系统不得直接对外办理。
七、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停止审批新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和生产批准文号,并立即着手对现有的生产单位进行整顿。对1985年7月以后已经核审发布产品的生产批准文号,待整顿验收后重新核定,另行批准。
我部将于今年下半年布置检查验收,具体验收办法另行下达。



1988年4月1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9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3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委员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经质〔1984〕526号)同时废止。

局 长
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从源头提高产品质量,保证产品安全,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保护国家安全、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等重要工业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

国家统一制定并公布《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列入《目录》的产品,其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发(换)证以及标记的使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目录》中的产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该产品的,视为无证生产。

第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在充分发挥国务院各部门和行业作用的基础上,对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类发证产品审查部及各类发证产品检验机构,共同完成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产品质量检验以及材料汇总上报工作。

第四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不搞重复检查。

第二章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管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 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二) 制定生产许可证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 制定并公布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

(四) 根据需要设立各产品审查部,并进行监督管理;

(五) 制定并发布各类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六) 审定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七) 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

(八) 公告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录;

(九) 组织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的培训、考核和聘任;

(十) 监督生产许可证审查和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

(十一) 组织生产许可证发证后的管理和监督;

(十二) 组织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年度审查;

(十三) 组织对无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十四) 建立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体系;

(十五) 受理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投诉,处理生产许可证争议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承担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国家质检总局做好相关领域的生产许可证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 依据国家经济发展政策和相关法规,提出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项目建议;

(二) 组织起草和审定适用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 根据要求,组织起草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四) 推荐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五) 确认符合取证条件的企业名单。

第七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国家质检总局的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 负责受理企业生产许可证申请;

(二) 组织或者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

(三) 推荐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四) 组织或者配合组织对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

(五) 负责对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督管理;

(六) 组织实施对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年度审查;

(七) 负责对无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技术审查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 配合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起草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二) 组织对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

(三) 组织或者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

(四) 推荐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

(五) 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六) 配合实施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年度审查。

第九条 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经批准方能承担生产许可证相关产品的质量检验任务。其主要职责为:

(一) 承担生产许可证相关产品的检验测试任务,科学、公正、准确地提供检验报告;

(二) 配合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生产许可证获证产品的监督检验工作;

(三) 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供发证产品的质量状况。

第十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受聘承担相应的审查工作。审查人员必须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收费包括审查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具体的收取和使用方式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取证程序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企业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二)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

(三) 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四) 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

(五) 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六)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七)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生产《目录》所列产品的企业,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条件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附加条件,限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

新建和新转产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 对企业的生产条件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现场审查:

(一)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省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审查部。审查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二)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负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审查部自接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审查部自收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三)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由审查组承担,审查组实行组长责任制,审查组对审查报告负责。

第十五条 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标准中对产品检验有特殊要求的,按标准规定进行。产品检验周期超过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报送时限时,材料报送时间以检验完成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汇总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定。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将上报材料退回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审查部并告知企业。

第十七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当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第四章 证书和标记的管理

第十八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采用大写汉语拼音XK加十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XK××-×××-×××××。

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数(××)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十九条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有效期自证书签发之日算起。

企业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换证申请。因未按时提出申请,而延误换证时间的,由企业自行承担责任。

申请取证企业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在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仍视为有证产品。

第二十条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标准发生改变的,由审查部提出重新检验和评审方案,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进行补充审查;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改建、改制、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应当在变化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证书更名申请。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主要报纸上登报声明,同时报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及时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并按规定办理补领证书手续。

第二十二条 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第二十三条 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将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转让他人使用。

第二十四条 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保证持续生产合格的产品。

销售《目录》中产品的企业,应当保证所出售的产品已获取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生产和销售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的企业必须接受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企业生产《目录》中的产品,未按本办法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取得生产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15%至20%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相关产品标准要求的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伪造或者冒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转让或者涂改生产许可证标记或者编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的,按无证论处,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 不符合取证条件,但用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承担发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数据或者伪造检验结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并取消其承担检验任务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 从事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从事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产品审查部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从事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 企业对生产许可证颁发和吊销有异议时,可以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复审;对复审结果仍有异议,可以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申请终局复审。

企业对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接到行政处罚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委员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经质〔1984〕526号)同时废止。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送审稿)起草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1984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标志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正式建立。18年来,这项制度在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确保涉及国计民生、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这是一项从源头抓好产品质量,严格产品质量市场准入的重要手段。

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的完成和职能调整的到位,原国家经委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经质〔1984〕526号)已远远不能适应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新形势,其部分内容与现行的政府机构设置及职能不协调、工作机构职责不清、工作程序规定不具体等。为了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加强发证后的监督管理,提高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在总结多年来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显得十分必要。修订后,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将更加适应我国逐步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要求。

二、修订过程

2001年初,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司依据《质量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起草了修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经质〔1984〕526号)的征求意见稿。2001年7月和11月,召开两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和部分审查部负责同志座谈会,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研讨。2002年1月31日,下发了“关于征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征求了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部分审查部,总局有关司局委等共计58个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之后,又进行了反复研究和修改,采纳了绝大部分反馈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了各工作机构的职责

1. 根据国务院赋予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

(1)国家质检总局在充分尊重国务院其他部门和行业意见的基础上,统一管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2)国务院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国家质检总局,做好相关领域的生产许可证工作;

(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国家质检总局的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

(4)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生产许可证的技术审查工作;

(5)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并经批准的检验机构,承担相关产品的质量检验任务。

2.《办法》体现了国家质检总局在统一管理工业产品许可证工作中,充分尊重国务院其他部门和行业的意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作用,努力形成合力的指导思想,为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开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进一步明确了工作程序,理顺工作关系

1.根据职责分工,《办法》明确了:

(1)企业的取证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受理。

(2)企业生产条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负责审查,具体的操作方式在产品实施细则中规定。

(3)产品质量的检验工作由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并经批准的检验机构完成,并出据科学、公正、准确的检验报告。

(4)审批发证工作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完成。

2.为了体现政府办事高效、为企业服务的原则,《办法》对每个工作环节都确定了时限,要求各个工作机构提高工作效率,共同努力,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让企业拿到生产许可证。

(三)进一步加大了查处工作力度,提高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

1.对无证生产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进行处罚。

2.对有证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罚,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

3.对未按规定使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对接受并使用他人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按无证论处。

4.对企业在申请取证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5.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的处罚,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同。

6.对承担发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处罚,并取消其承检资格。

7.对从事发证工作的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