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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种禽管理的补充通知(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8:34:43  浏览:99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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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种禽管理的补充通知(修正)

农业部


关于加强种禽管理的补充通知(修正)
农业部


(一九九零年六月二十三日农业部发布,根据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畜牧(农牧)厅(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建起了各级家禽良种场,良种繁育体系日趋完善,养禽生产水平显著提高,家禽业得到了迅速发展。
经过10年的努力,根据国家统一规划、布局、建起了七个品种曾祖代(原种)鸡场及种鸭场等,其种禽数量、质量基本可替代进口种禽,满足全国家禽生产的需要。
为了加强种禽管理工作,保护国内种禽生产,农业部先后制定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包括种禽进出口审批管理制度。但是,目前仍存在不少单位未经国家畜牧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就自行与外商签订引种协议,随意引种等问题,严重冲击国内种禽生产,扰乱了全国家禽良种繁育体系的建设

为进一步整顿种禽引种、产销管理工作,除重申继续贯彻执行农业部(79)农业(牧)字第30号,(81)农业(牧)字第90号,(83)农(牧)字第222号,(83)农(科)字第136号,(86)农(牧)字第20号,(86)农(牧)字第43号关于引种及产销管
理规定外,特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国内曾祖代(原种)鸡场,已具备供种能力,因此,要求各级祖代、父母代鸡场每年定期从上一级种鸡场引种。今后,畜牧主管部门一般不批准从国外引进祖代及祖代以下各代次种雏、种蛋。
二、生产出口家禽产品的企业(含中外合资企业),一般也应从国内种禽场引种。特殊需要须进口的,请于每年三月底前向当地畜牧主管部门申报引种计划,经审核同意,报农业部畜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引种。主管部门根据以进养出的原则,核定引种数量。
三、拟在中国建立生产、经营种禽企业的中外合资或外国独资企业,必须通过当地畜牧主管部门各农业部提交拟生产、经营种禽的品种、规模、出口商品数量、引进种禽的代次和数量,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建场手续,否则,不予补办引种手续。
四、举办全国性的种禽交易会(展销会、订货会、展览会等),须经当地畜牧主管部门向农业部申报,经批准后才能进行。跨省区的种禽交易会须经当地畜牧主管部门同意。
五、经测定,我国北京鸭生产性能已达到国际同类鸭种的生产水平,今后一般不再引进。
六、为保护品种资源,我国地方家禽品种的出口、礼送,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199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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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招标管理规则(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招标管理规则(试行)

2005年1月13日




  为了拓广调研工作渠道,合理配置调研工作社会资源,根据人民法院调研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招标规则。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每年1月底前确定本年度的重点调研课题选题题目,通知各高级人民法院,并在《人民法院报》和中国法院网等媒体予以公布。

  申请课题的题目原则上应当属于公布的选题题目。但理由充分,经特别批准后,也可以申请一定比例的自选题目。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面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人员公开招标,择优立项审批。

  课题申请人(批准立项后即为课题主持人)提出申请时,须填写并提交《最高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项目申请书》(从中国法院网下载)一式两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办理课题的申请事宜,申请截止时间为当年的3月31日。

  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人员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并负责课题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课题申请必须符合条件:

  (一)组成三人以上的课题组;

  (二)申请人的职务为正处级以上或者职称为副教授以上;

  (三)同意遵守本招标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

  第四条 课题立项审批的评议标准主要是:

  (一)按照要求填写了《最高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项目申请书》;

  (二)申请人及课题组成人员的整体力量较强,具有完成该课题的能力;

  (三)申请人对申请的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对该课题的研究现状比较了解;

  (四)课题调研方向正确,构思合理,或者具有新颖的调研视角、科学的调研方法。

  人民法院与科研机构合作的项目或申请人所在单位有配套资金资助的,优先考虑。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组织有关专家对课题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院主管领导审查批准。

  课题申请被批准的,于当年4月底前由研究室书面通知课题申请人,并在《人民法院报》和中国法院网等媒体公布;课题申请未被批准的,不另行通知。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课题的中期检查,指导和督促各课题组的调研工作。

  中期检查的方式可以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派员参加各课题组组织的课题论证会,也可以是听取课题组负责人或主要成员汇报。

  第七条 因工作发生变动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变更课题主持人的,或者有课题其他变更事项的,应当书面报经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同意。

  第八条 承担调研课题的课题组必须于第二年3月底之前完成调研报告,并将调研报告一式五份和电子文本报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在课题验收合格前,未经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同意不得公开发表调研成果,不得接受媒体采访。

  最高人民法院享有调研成果转化的权利。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组织专家对各课题组的调研报告进行验收。

  验收标准如下:

  (一)政治方向正确,理论研究创新,并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二)具有调查的第一手材料;

  (三)对存在的有关问题及其原因分析深入;

  (四)对解决有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论证充分;

  (五)调研报告不少于3万字,并附约3000字的内容提要。

  第十条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调研报告,课题组应当按照验收意见进行修改,并可以延长半年。对修改后的调研报告再次进行验收,验收仍不合格的,经最高人民法院院领导审批后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作出验收不合格的决定,同时不再支付后期的调研经费,并在三年内不得承担最高人民法院的重点调研课题。

  第十一条 每个课题的资助经费为3万元。课题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超支不补。

  课题申请获得批准的当年5月底,向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拨付课题启动经费,约占课题经费总额的三分之一。中期检查合格的,再拨付约占课题经费总额的三分之一。课题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拨付其余经费。

  第十二条 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促进科研人员开展课题研究工作。

  课题经费要专款专用,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解释;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关于2003年度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社会科学、软科学研究项目申报工作延期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2003年度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社会科学、软科学研究项目申报工作延期的通知

体政字[2003]26号

各有关单位:
  由于四月份以来“非典”疫情的影响,为各单位申报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并考虑到本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评审工作推迟,经研究决定2003年局管体育社会科学、软科学研究项目的申报工作延期一个月,即申报工作截止日期由原定的5月31日推迟至2003年6月30日,请各单位根据这个时间安排好本单位的申报工作。
  特此通知。




              二OO三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