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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节日放假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26:28  浏览:99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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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节日放假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节日放假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目前我国政治、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国务院对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了修订。《放假办法》修订后,“五·一”国际劳动节放假从1天增加到3天;“十·一”国庆节放假从2天增加到3天,从
而使全国法定节日放假时间由7天增加到10天。国务院的这一决定,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群众的关心和对公民休息权利的保障。为了妥善安排好节日放假期间人民群众的生活,同时确保各项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维护国家政治稳定、社会安定团结,保障改革、经济建设和其他各
项事业的顺利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铁路、交通、民航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组织好节日放假期间的正常、安全营运;水、电、气、热等公用事业单位应当保证节日放假期间的正常供应;医疗卫生部门应当妥善安排节日放假期间的诊疗,加强卫生防疫工作;商业、金融单位和文化、娱乐场所应当保证节日放假期间的营
业,保证服务水平;公园、风景名胜区等旅游景点的管理和服务部门要做好群众参观、游览活动的接待工作;公安机关要维持好各类公共场所和相关道路交通的秩序,严防各类事件的发生。
二、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体育等部门,城市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和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运用多种形式引导人民群众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坚决抵
制封建迷信活动。
三、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各工交部门要加强监督,严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职工休息休假权益保障的监督检查。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的需要,节日放假期间需要坚持生产和工作的职工,各级领导要给予关心。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工会组织要继续做好节日期间工作,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城市贫困居民、农村五保户的生活,体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
五、国家机关和重要的事业单位要健全和加强节日放假期间值班制度,保证行政管理工作和各项事业的正常进行。
严禁组织公费旅游,监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财务监督检查。
六、公安、国家安全、民政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管理,加强对社会团体等民间组织活动的管理,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节日放假期间的社会稳定。
七、各地区、各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措施,并做好群众的教育、宣传工作,确保节日放假期间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1999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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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ISION OF THE THIRD SESSION OF THE SIXTH NATIONAL PEOPLE’SCONGRESS ON AUTHORIZING THE STATE COUNCIL TO FORMULATE INTERIM PROVISIONSOR REGULATIONS...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DECISION OF THE THIRD SESSION OF THE SIXTH NATIONAL PEOPLE'SCONGRESS ON AUTHORIZING THE STATE COUNCIL TO FORMULATE INTERIM PROVISIONSOR REGULATIONS CONCERNING THE REFORM OF THE ECONOMIC STRUCTURE AND THEOPEN POLICY

(Adopted at the Third Session of the Six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April 10, 1985)


With a view to ensuring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reform of the economic
structure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open policy, the Third Session of
the Six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has decided to authorize the State
Council to formulate, promulgate and implement, whenever necessary,
interim provisions or regulations concerning the reform of the economic
structure and the open polic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stitution without
contravening the relevant laws and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the relevant
decisions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and its Standing Committee,
and to report them to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for the record. These provisions and regulations shall be made
into law by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r its Standing Committee after
they are tested in practice and when conditions are ripe.

Important Notice:
This English document is coming from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GOVERNING FOREIGN-RELATED MATTERS" (1991.7)
which is compiled by the Brueau of Legislative Affairs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s published by the China
Legal System Publishing House.
In case of discrepancy, the original version in Chinese shall prevail.

邢台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暂行办法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暂行办法

邢政办[1997]29号 1997年6月26日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市城市困难居民基本生活,形成良好的社会保障机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全国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纲要有关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确定的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结合我市城市居民最低基本生活需要和我市财政承受能力,1997年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确定为月人均120元。今后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将随物价指数的变动和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定期加以调整,由市政府根据情况予以公布。
  第三条 凡具有本市城区常住非农业房口的三无户(即无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无法定抚(赡)养人),人均收入不足120元的,均属保障对象。本办法不包括各类职工、离退休(退职)人员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居民。
  第四条 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确定范围
  (一)各类奖金、津贴补贴、房租、遗产、馈赠及其它收入;
  (二)通过劳动获得的所有收入;
  (三)家庭成员在技校、中专、大专院校学习的奖学金、生活津贴等收入。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条款规定,接受亲属的赡养费、抚养费;
  (五)在养老保障机构领取的保险金和有关部门、单位发放的扶困款;
  (六)家庭成员及直系亲属分立户口的,确定实行经济收入时应全并计划;
  (七)优待抚恤对象和抚恤金和老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及义务兵优待金不计入家庭收入之内。
  第五条 申请补助的办法及审批手续和发放程序
  由户主向所在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邢台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申请表》一式参份经居委会核实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审核后,报市民政局审批同意,由区民政局发给《邢台市社会保障金领取证》;经批准后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由所在区民政局负责每季发放一次。
  第六条 资金来源
  (一)城市居民最低保障救济金,属民政保障对象部分,现行资金渠道不变,差额部分由区财政负担,市给予适当补助,年初一次性拨入区民政局。
  (二)接受社会捐赠和赞助。
  第七条 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申请人应如实反映家庭成员情况及家庭所有的经济收入,不得隐瞒或虚报,不得冒领保障金。凡户月入均收入已高于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补助对象应主动提出取消补助。如果隐瞒不报,一经查出,立即取消,并退也多发的补助款,情节严重的,予以严重处理。
  (二)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对保障对象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及时足额地把保障资金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切实解决保障对象的生活困难。
  (三)保障金要设立专帐、专户、专人管理,发放保障金要坚持政策公开、保障金公开,保障对象公开,并接受群众监督,严禁克扣、拖延或挪用保障金。居委会每月、办事处每季、区民政局每半年审核一次,对遗漏或高出保障线的要及时调整。
  第八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由邢台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