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大连市使用国有土地若干问题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5:39:04  浏览:99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大连市使用国有土地若干问题的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使用国有土地若干问题的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大连市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律通过出让和划拨两种方式取得。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按《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各种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按市政府规定逐年纳土地使用费(税)。
第四条 使用国有土地,按下列规定收取、减免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使用费(税):
(一)商业、金融、旅游、服务业建设用地,全额收取土地出让金。
(二)凡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全额收取土地出让金。
(三)各单位在原划拨用地范围内自建自用住宅的,收取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0%;在原划拨用地以外建设住宅的,全额收取土地出让金。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的(除自建自用住宅),全额收取土地出让金。
(五)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单位须动迁易地重建的,其新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应,按年交纳土地使用费(税);腾出的原有土地出让的,全额交纳土地出让金。
(六)部队及军事院校在原用地范围内建设军用附属设施(如营房、仓库、医务室等)及自建自用住宅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部队和军事院校如要转让空余的土地,按照国家财政部、国家土地局、总后勤部的[1993]财综字第159号文件《关于军队有偿转让空余军用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
(七)对开发改造区域内按规划要求综合开发配套的公建设施用地(学校、居民委、派出所、托幼儿园、老年活动室、房管所站、煤气和自来水维修点等),按使用单位及占地面积给予划拨。
(八)各单位在原划拨用地范围内利用原厂房、设备与国内、外搞“嫁接式”企业的,须按规定办理出让或有偿划拨使用手续。改变原用地性质的,应征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全额收取土地出让金。
(九)凡住宅项目建筑层数超过16层(含16层),其土地出让金按规定的标准下浮30%;超过39层(含30层),其土地出让金按规定标准下浮50%;低于15层(含15层),其土地出让金按规定的标准上调30%;低于8层(含8层)以下和在城市建成区、开发小区内零星插建住宅项目,其土? 爻鋈媒鸢炊ǖ谋曜忌系?00%(不含公开招标及拍卖项目)。
(十)国家投资的党政军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住宅建设用地,公共设施、公用事业和国营工业等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十一)国办大专院校和中、小学的建设用地,采取划拨用地;建设有经营性质的校办工厂、实习工厂等,按50%收取土地出让金。
(十二)各类工业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在划拨用地的厂区内新建、改扩建与原用地性质相同的生产型项目和建设与生产有关的辅助设施(如办公室、化验室、展销室、倒班宿舍、职工浴池、食堂等),仍按划拨方式办理手续。
第五条 按规定应缴纳土地出让金而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作价抵缴,作价金额一律按建筑预算成本计算。
第六条 凡在一九九二年九月二日前已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领取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大连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规定》的规定,由税务部门按照土地使用证和使用面积收取城镇
土地使用税;外商投资企业用地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证》的用地面积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七条 凡在一九九二年九月二日前已办理划拨用地手续,但未领取正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须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按一九九二年市政府规定的基准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八条 凡在一九九○年五月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发布以后至一九九二年九月二日《大连市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发布之前将土地使用权及其它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补办
转让、出租、抵押用地登记手续,并按一九九二年市政府规定的基准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其补交金额不低于基准地价的40%。
第九条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日《大连市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发布以后,将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单位和个人,没有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一律限期补办登记手续,按市政府规定全额补缴土地出让金,并可视情节处以罚款

第十条 甘井子区的集体土地禁止直接对外出让、转让。如须出让,须经政府征用后,由市政府统一对外出让。所收取的土地出让金40%返还给甘井子区政府。
第十一条 县(市)和旅顺口区、金州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94年5月1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建设部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


关于印发《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建设[1997]3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

  为加强住宅设计管理,进一步提高住宅设计水平,保证住宅建设质量,适应我国城镇住宅建设发展和人同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我部制定了《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告我部勘察设计司。

附件: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为了加强住宅设计管理,进一步提高住宅设计水平,保证住宅建设质量,适应我国城镇住宅建设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住宅设计应当贯彻“适用、经济、安全、美观”的建设方针和“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以现代家庭居住行为方式为依据,合理组织室内空间,提高室内空间的利用率,努力完善住宅的使用功能。有条件的住宅建设项目可吸收住户参与设计,满足不同类型、不同生活方式的家庭需
求。
二、建筑设计单位应加强居住区和住宅小区规划设计工作。居住区和小区设计要以创造“文明居住环境”为中心,贯彻可持续发展的方针,精心处理人--建筑--环境三者关系,因地制宜,各具特色,为人们创造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三、住宅设计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住宅建设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宅和住宅小区的建设标准、技术规范。不得为满足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合理的要求,随意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违反有关技术规范和建设标准。
四、住宅设计应注重科技含量,采用行之有效的措施节约土地、能源等自然资源。积极选用成熟、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鼓励采用新型、高效的节能材料和产品。有条件的地区应大力推广太阳能资源的利用。
五、住宅设计应当重视厨房、卫生间的设计,采用整体设计的观念和方法,按照炊事行为和生理卫生的需求,合理配置各类设施和成套设备,隐蔽、暗藏各种管道,有效排除油烟和通风排湿,实现厨、卫设计定型化和系列化,满足使用功能,达到文明、卫生、安全的基本要求。
六、设计单位对住宅、住宅小区、居住区内的水、电、气、热、通讯等管线设计要统筹考虑,合理布置。各专业要协调配合,充分考虑住宅家用电气的发展,特别是空调器、热水器、取暖器等用电量较大的电器,必须合理设置或预留电器设施,保证住宅设计的整体性和室内外设计的有
序安排。
七、住宅设计应重视室内外环境,满足住宅对采光、日照、隔声以及热工、卫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适度。
八、住宅设计在确保建筑结构体系安全合理的同时,应优先选用大开间灵活分隔的建筑结构体系,为居民提供灵活、合理、经济的住宅空间,便于住户进行适应自己使用要求的再次装饰。住宅设计和装饰单位尽可能为居民住宅装饰提供多样化、不同风格、不同档次的装饰设计方案,供
住户选择。
九、住宅和小区设计应注重地方性,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自然资源和风土人情,创造出具有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的现代建筑形式与小区景观,做到形式与使用功能有机结合。
十、我国将步入老龄化社会,随着老龄家庭增多,住宅和小区设计应考虑老年人生理和心理的特征,以及老年人的居住要求。为方便老年人和残疾人,新建住宅小区应考虑无障碍设计。
十一、为加强住宅建筑的安全防范建设,住宅设计应根据住宅建筑类型及所在地居民习俗,在综合考虑抗震、防火、景观等要求的前提下,精心设计住宅安全防范设施,保障居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为配合物业管理的需要,有条件的住宅建设项目应当考虑智能化管理系统的设计。
十二、住宅和住宅小区设计应充分考虑居民的道路交通和停车的需求,合理设置或预留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车空间,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交通对居民生活的干扰。各地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交通工具发展情况,制定出相应的标准或技术措施。
十三、要加快住宅设计标准化的进程,开发和推广优秀的住宅类型、套型。研究主体建筑构件、各种设施和设备之间的相互协调,有机配合,有效衔接,促进产品的开发,推进住宅建设产业化和标准化的进程。
十四、为加强全国城市住宅建设发展的宏观调控,促进我国城市住宅建设事业健康发展,缓解城市居民的住房矛盾,适应住房制度改革的发展需要,各地应控制普通住宅每套平均建筑面积为60-70平方米的建设标准。面向个人销售的商品住宅可结合当地条件和市场需求,适当提高
面积标准。
十五、设计单位要强化精品意识和创新意识,通过方案竞选,提高住宅设计水平。为鼓励住宅设计的技术进步,各大中城市应每年组织优秀住宅设计评比工作,并给予奖励。甲乙级设计单位应加大住宅设计方面的投入,并奖励设计有创新、创优成果和采用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的设
计人员。
十六、设计单位要加强住宅设计的内部审查制度,健全和完善内部三级审核制度,严把住宅设计质量,杜绝不合格的设计产品。
十七、要强化住宅及住宅小区设计资质管理。住宅的单体设计:二级以上的住宅建设项目应由具备相应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设计,由一级注册建筑师主持设计;三~四级的住宅建设项目应由具备相应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设计,由二级以上的注册建筑师主持设计。居住区及住宅小区的设
计: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由具备建筑甲级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设计;10万平方米及以下建设项目应由建筑乙级或以上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设计,均由一级注册建筑师主持设计。未经批准,任何设计单位和个人不得越级设计。
十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设计质量和水平当作勘察设计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以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责任心,加强对住宅设计的管理,定期开展住宅和住宅小区设计方案竞赛,总结优秀住宅设计的特点和经验,推广采用成熟的优秀住宅,做好住宅设计管理工作。
十九、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住宅各专业设计的协调和管理工作。有关专业部门不得片面强调专业的特殊性,而分割垄断设计任务。住宅和住宅小区各专业的设计,原则上应由总体设计单位统一设计,特殊情况必须经过批准后,方可由其它单位设计,但应当由一个总体设计单位
负责统一协调和管理。
二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住宅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的管理工作,要确保安全,防止保守浪费。对审查出来的质量问题,要明确提出修改意见,反馈给设计单位,经修改确认后方可实施。审查不合格的住宅设计文件,不得交付施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人员进行
住宅设计文件质量的抽查工作,对抽查出来的质量问题要从严处理。设计单位质量低劣,将视情况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核减业务范围、降低或撤销设计资格等处理。对造成质量事故的设计人员,将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
二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1997年11月23日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三峡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三峡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意见

(国三峡委发办字[2004]13号)


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


三峡工程移民自1993年正式实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持下,在库区各级政府、广大移民干部和移民群众的共同努力下,移民搬迁安置和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但移民搬迁后,由于生产条件、生产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面临着许多新问题。如农村生产安置条件亟待改善;库区的经济发展落后,就业压力大;移民群众生产技能差;部分移民中的弱势群体及特困户需要救助;等等。为确保三峡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目标的实现,加强三峡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以下简称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十分必要,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及《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是三峡移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三峡工程实施开发性移民方针的具体实践,是增强移民群众自力更生能力,提高移民安置质量,保证移民稳定致富的有效措施。库区各级党委、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以提高移民生产、生活水平和增强移民创业就业的综合素质为核心,以增加移民收入、改善移民生活质量为重点,开展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要坚持实行开发性后期扶持方针,以市场为导向,大力发展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努力调整农村产业、产品结构,扩大就业门路,使移民尽快达到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促进库区经济繁荣、社会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二、加强领导,切实履行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职责


按照三峡移民工作“统一领导,分省(直辖市)负责,以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三峡建委办公室、财政部等国家有关部门要做好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工作。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对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移民管理等有关部门编制《三峡工程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并予以审核批准,切实将后期扶持资金落实到项目;各区县人民政府依据批准的后期扶持规划,组织实施三峡移民后期扶持项目。


库区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领导,建立领导责任制,明确责任人,落实专门机构或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并从组织保障、资金筹集、工作措施上加大对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力度;要落实有关移民后期扶持的政策和制度,做好统筹协调工作,保证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要加大后期扶持政策的宣传力度,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推动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顺利开展。


三、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制定移民后期扶持规划


编制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是合理使用资金,把有限的资金落实到对移民的生活救助和生产扶持项目上,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保证,是监督检查三峡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实施的依据。


编制移民后期扶持规划,要坚持以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为基础,结合国家及当地政府对三峡库区移民经济发展的其他扶持资金统筹使用的原则;坚持以移民自力更生为主、政府扶持为辅的原则;坚持以扶持库区农村移民改善生产条件和生产手段、开发生产项目、发展移民家庭经济、移民技能培训为重点,确保移民户受益的原则;坚持实行项目管理、分阶段规划、按年度实施、科学决策的原则;坚持注重生产开发与保护生态环境及可持续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主要内容:


农村移民的后期扶持重点:一是农村移民生产开发项目。重点是扶持发展投资少、见效快、覆盖广,移民户能直接受益的种植业、林果业、水产养殖业、畜牧业、农副产品加工业、运销业、旅游业等生产项目及农业科技推广项目。二是农村移民基础设施及公益项目。扶持重点是人畜饮水、农田水利、库周道路(机耕道、人行道、下河道、渡口、小码头)、生活用电及公益性项目。三是移民技能培训、劳务输出及技术服务项目。主要是通过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各种不同类型的短期培训,使移民掌握一定的适用技术;有计划地组织劳务输出;有针对性地、科学合理地开展农业技术服务。


城镇移民的后期扶持重点是城镇新址占地移民、纯居民和下岗职工的家庭经营项目。着重培训他们掌握一技之长,增加就业能力,扶持创业的条件和手段。


移民特困户的扶持:对那些暂时尚未落实生产安置,而生活发生困难的移民要给予生活救助,并帮助其发展生产和就业。


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主要目标是:后靠安置农村移民生产安置落实,人均纯收入达到或超过搬迁前的水平;进一步改善农村移民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条件;通过技术培训,使大多数青壮年劳力掌握一到两门实用技术;特困户有基本生活保障;城镇移民生产安置落实,生活达到或超过搬迁前的水平。


《三峡移民后期扶持的规划大纲》由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自行编制。


四、采取综合措施,合理有效地统筹使用各专项资金


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移民后期扶持措施,主要是国家从三峡电站的电价收入中提取一定资金设立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峡电站投产后缴纳的税款依法留给地方部分、国家安排的基本农田及水利专项资金、社会各方面的对口支援资金,生态农业开发、耕地占用税返还资金,除此之外,还应包括用于库区的退耕还林、以工代赈、扶贫及国债资金等。


库区各级政府要在国家和地方各专项资金管理程序不变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工作会议关于后期扶持工作“统筹规划,落实资金,突出重点,形成合力”的要求,合理统筹使用这些资金,形成资金合力。


三峡电站投产后缴纳的税款依法留给地方部分,要重点用于三峡库区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保护三峡水库的生态安全,改善移民生产条件,促进三峡库区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要继续安排好水利专项资金,切实用于三峡库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库区以外的项目;要切实将返还后的耕地占用税用于农村移民的生产安置补助,发展高效生态农业;要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利用财政转移支付、国债和扶贫等资金,加强对移民安置区的人蓄饮水、节水灌溉、农村公路、农网、农村沼气等小型工程以及农村扶贫工程的建设。


要继续做好对口支援三峡移民工作,引导企业在市场机制调节下进行互惠互利的经济项目合作,为三峡库区发展增加活力,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要继续加强移民群众自力更生、自强自立、艰苦奋斗的教育,采取积极措施,鼓励移民个人投资、投劳,以主人翁的精神建设文明富裕家园。


五、加强管理,确保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最佳效益


按照《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国家和地方其他专项资金的有关规定,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确定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要保证移民享受项目收益,并充分考虑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对于一定规模的生产开发和公益性项目的实施,要坚持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对于后期扶持基金与其它资金结合使用的项目,要明确责任和产权;要加强项目的全过程监督管理,以确保后期扶持项目的最佳效益。


要切实加强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资金管理,及时将资金按年度计划落实到项目使用单位。年度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调整具体项目。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时,应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能实施。


要严格后期扶持项目档案的管理,建立后期扶持项目统计制度,定期向上级移民主管部门报送后期扶持项目统计报表,加强对后期扶持项目开发建成后的竣工验收,并建立后期扶持效果的监测评价制度。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及方法另行制定。


六、做好配套服务,积极引导和扶持移民就业


湖北省、重庆市要领导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基层各级政府做好技术服务的组织工作,做好移民开发性生产规划、生产项目论证,加强生产技术服务,切实解决生产开发中的实际问题;推广先进的生产技术,大力引进优良品种;建立与移民产业开发相适应的服务体系,开拓市场,搞好产品流通,使千家万户移民融入其中;以市场为导向,组织移民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提高移民的就业能力。大力帮助移民进城务工。


库区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广开就业门路,解决劳动力出路问题和增加移民收入,积极引导和扶持移民就业。


七、加强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移民后期扶持监督体系


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实行全过程监测、评价和监督制度。各级财政、审计、监察和移民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后期扶持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截留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行为,要依纪依法查处。


接收安置三峡库区外迁移民的省市,参照本意见,结合本省市实际,做好外迁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