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人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死亡如何处理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1:48:43  浏览:83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人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死亡如何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人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死亡如何处理的批复

1991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王安明与王志方、王志元父子为析产一案二审期间王安明死亡应如何结案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上诉人王安明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死亡,应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和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中止诉讼,并通知王安明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如果其他法定继承人在中止诉讼满6个月不参加诉讼,即按终结诉讼处理
此复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财预〔2006〕48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管理,规范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使用,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

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部门结余资金),是指同中央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企业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当年尚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三条 部门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划分为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

  第四条 中央部门应当对部门结余资金中的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分别进行统计、核算,并与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核对一致。

  第五条 部门结余资金按形成时间划分为当年结余和累计结余。当年结余是指部门当年财政拨款形成的结余;累计结余是指部门截止到某一年度年底形成的累计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本办法所指“下一年度”是指财政部发文确认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下一年,即与财政部确认的结余资金形成年之间隔一预算年度。

第二章 基本支出结余的管理

  第六条 部门基本支出结余包括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结余和公用经费结余。基本支出结余原则上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用于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但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间不得挪用,不得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标准。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由财政拨款提取转为事业基金的结余,也纳入本办法关于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的管理范围。

  第七条 中央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支出预算时,如要求新增基本支出,应优先动用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结余资金不足以安排时再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增加预算。

  第八条 部门在预算执行中产生的零星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应首先通过部门基本支出结余资金来安排,并将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动用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第九条 对累计基本支出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中央部门,财政部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对其结余资金进行统筹,作为安排该部门下一年度基本支出预算的资金来源。

第三章 项目支出结余的管理

  第十条 部门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分为净结余资金和专项结余资金。

  (一)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包括:项目当年已完成形成的结余资金;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两年未动用、或者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结余。

  (二)项目支出专项结余资金是指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结余,或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形成的结余资金。

  第十一条 有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的中央部门,在申报下年预算时,应将净结余资金全部作为本部门下一年度预算的首要来源,统筹用于本部门重点项目支出。

  第十二条 中央部门连续年度安排预算的延续项目,有专项结余资金的,在申报下一年度预算时,应结合项目进展情况主动统筹部分结余资金,再向财政部申请增加预算。对延续项目专项结余较多的部门,财政部在下一年度可适当减少有关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 中央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动用净结余资金安排项目支出,或调整项目支出专项结余资金使用用途的,均应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四条 部门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除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执行本办法,其中:净结余资金的70%上交中央金库,30%部分按照本办法有关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规定条款执行,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使用时报财政部审批。

第四章 结余资金消化的激励措施

  第十五条 财政部建立部门消化累计结余资金的激励机制,即对部门累计结余资金比上午减少的部门,财政部允许其在不违反部门预算管理规定和财务制度的前提下,动用一定金额的净结余资金解决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本部门历史遗留问题的支出,具体动用时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六条 对累计结余资金比上年增加较多的中央部门,财政部在下达“一下”控制数时,可以视部门结余资金增长情况,适当减小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增幅或压缩部门财政拨款预算总额。

第五章 结余资金安排使用的程序

  第十七条 预算编制阶段,部门结余资金使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中央部门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阶段,将本部门结余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计划,以及拟统筹动用本部门净结余资金安排下一年度有关项目支出预算情况,随部门“一上”预算报送财政部;

  (二)财政部根据中央财政预算平衡情况,结合部门“一上”预算、部门累计结余资金情况、部门提出的结余资金下一年度安排使用计划等情况,对部门结余资金安排使用计划进行审核,提出部门下一年度预算结余资金安排使用建议,并随“一下”预算控制数发中央部门;

  (三)中央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一下”预算控制数和结余资金安排使用建议数,调整编制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二上”预算。

  第十八条 预算执行中,中央部门需追加预算时,应结合本部门结余资金情况,优先动用其结余资金。结余资金不足以安排时,再向中央财政申请追加预算。

第六章 结余资金的报送及确认

  第十九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中央部门应对本部门和所属预算单位的结余资金情况逐级汇总,并对形成结余的原因进行分析说明,于下午2月底之前,将本部门《20××年度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情况表》(格式及填制说明见附1、2)和有关说明文件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条 国库集中支付形成的结余资金,中央部门还须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库〔2003〕125号)有关规定,在1月20日之前,向财政部报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实施单位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负责对部门结余资金数额和有关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于3月底前将审核意见通知中央部门。

第七章 结余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对部门结余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 中央部门在结余资金管理中违反本办法的,财政部应当责成其进行纠正,并可以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结余资金收回中央总预算。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中央部门可在本办法规定之内,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结余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可以参照本办法的原则,另行制定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政府性基金项目结余资金,按照各项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所有涉及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预算管理均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财预〔2005〕46号)相应废止。

  附件:1. 20××年度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情况表

     2.《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情况表》填制说明

  附件2:

《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情况表》填报说明

  一、《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情况表》反映部门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结余资金情况。

  二、分项说明:

  1.“项目”:填列口径与预算批复口径一致。

  2.“项目代码”:填列年初预算批复项目的代码,年中预算执行时追加的项目代码可通过《中央预算管理系统》新增产生。

  3.“项目单位”:填列存在结余资金单位的名称,包括基本支出结余单位和项目支出结余单位。单位级次应与预算编制单位一致。

  4.“预算批复年份”:填列项目支出预算批复年份,如连续几年预算都安排的项目,则填列项目支出预算连续批复年份。

  5.“截至上年年底累计结余”:填列截至上年(即20XX年的上一年)年底累计产生的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数。

  6.“20XX年度-预算数”:填列20XX年年初预算批复、执行中追加、追减的财政拨款数。

  7.“20XX年度-当年实际支出数-当年财政拨款支出数”:填列20XX年年初预算批复、执行中调整的当年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财政拨款实际支出数。

  8.“20XX年度-当年实际支出数-使用以前年度结余-基本支出结余”:填列使用以前年度基本支出的财政拨款结余数。

  9.“20XX年度-当年实际支出数-使用以前年度结余-项目支出结余-专项结余”:填列使用以前年度项目支出的财政拨款专项结余数。

  10.“20XX年度-当年实际支出数-使用以前年度结余-项目支出结余-净结余”:填列使用以前年度项目支出的财政拨款净结余数。

  11.“20XX年度-当年结余数-金额”:反映20XX年当年财政拨款预算结余情况,由“20XX年度-预算数”与“20XX年度-当年实际支出数-当年财政拨款支出数”相减得出。

  12.“20XX年度-当年结余数-其中:暂付款”:填列20XX年财政拨款结余中已经支付、会计上作为暂付款处理的数额。

  13.“截至20XX年底累计结余-金额”:反映截至20XX年底累计产生的财政拨款结余,由截至上年年底累计结余加20XX年当年结余数减使用20XX年以前结余得出。

  14.“截至20XX年度累计结余-其中:暂付款”:填列截至20XX年底财政拨款累计结余中已经支付、会计上作为暂付款处理的数额。

  15.“截至20XX年底累计结余-项目支出结余类型”:选择填列截至20XX年底累计产生财政拨款结余的项目支出的结余类型,分为“专项结余”、“净结余”。基本支出不填结余类型。

  16.“是否建设性资金”:选择填列是否为发展改革委(国管局)安排的用于基本建设方面的项目,分为“是”、“否”。

  17.对于“项目支出结余类型”填列“净结余”的项目,需在“备注”栏中对净结余资金的形成原因做出说明。

  三、其他注意事项

  1.中央部门在《中央预算管理系统》软件结余管理模块中,填报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情况表,并按规定时间,将纸质和电子文档报送财政部。

  2.项目填列口径与预算批复口径一致。预算执行中追加项目如有财政拨款结余应包含在此表中,项目代码在《中央预算管理系统》中新增项目生成,“备注”栏注明财政部批准文号。

  3.为保证年度之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情况表的衔接和对比,“截至上年年底累计结余”栏(第4栏)中的基本支出、项目支出、项目支出专项结余、项目支出净结余数额,应与财政部上年批复的部门财政拨款累计结余数额保持一致。


铁路职业危害作业卫生监察办法

铁道部


铁路职业危害作业卫生监察办法

1988年11月30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和劳动卫生、劳动保护各项法规、政策,为防止职业危害,保障铁路运输、工业、基本建设安全和职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作业过程中具有粉尘、毒物、高温、噪声、振动、放射线、高频、微波、激光、高气压、低气压和其它有害因素的铁路系统全民和集体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
第3条 依据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作业场所卫生标准、监测规程和铁道部颁布的劳动卫生标准、产品技术安全卫生标准等规定和标准,对铁路职业危害作业实施卫生监察。

第二章 企、事业单位防止职业危害的职责
第4条 铁路各企、事业单位领导,必须做好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对治理危害因素,保护职工身体健康负直接责任。其职责是:
1、贯彻国家、铁道部关于劳动保护和劳动卫生的各项法规,采取有效措施,使作业场所有害因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2、为职工提供有效的健康保护措施。
3、各类防护设备性能良好,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任意停运或拆除。
4、保证职工就业前和定期健康检查的顺利实施,对职业禁忌和患职业病的职工及时调离有害作业场所。
5、配合监测部门做好作业场所的卫生监测,定期向职工公布监测结果。
第5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性工程项目(包括引进项目)的卫生防护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主持建设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单位或设计部门,在组织可行性论证和提交设计任务书时,应有职业安全卫生的内容,设计文件应有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移交时,应有卫生监察机构参加审查、验收。

第三章 监察机构与人员
第6条 铁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职业危害作业卫生监察工作,各级卫生防疫站(职业病防治所)为日常监察工作的执行机构。
铁道部劳动卫生研究所承担预防性卫生监督任务。受部委托,可参与大、中型生产性工程项目的“三同时”卫生审查。对有关防止职业危害的问题进行技术咨询。
第7条 各铁路局、工程局、工业总公司系统工厂设职业危害作业卫生监察人员,监察人员的任命由各铁路局、基建总局、工程指挥部、工业总公司审核批准,报部卫生环保局核查备案,由铁道部统一发证。
监察人员免职或调离监察工作岗位,由申报单位负责收回监察证、退部卫生环保局。
第8条 卫生监察人员必须熟悉职业危害作业卫生监督有关法规和卫生标准,有较丰富的职业危害方面的专业知识;必须坚持原则,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卫生监察人员应从具有五年以上劳动卫生工作经验的医师以上职称的人员(包括从事劳动卫生专业管理的卫生行政人员)中选荐。
第9条 监察职责范围:
1、开展预防性卫生监督,监督检查“三同时”执行情况。参加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国家规定,属国家、铁道部管项目由部劳动卫生研究所负责;属局、分局、工厂管的项目分别由局中心卫生防疫站、分局卫生防疫站、工厂卫生防疫站负责。
2、监督检查劳动卫生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检查防护设施使用维护情况。
3、实施职工的健康监护,监督职业禁忌和职业病患者调离处置工作。
4、参加调查处理职业危害事故(急性中毒和死亡、放射性事故等)。
5、参加对作业场所有害因素的监测和治理方案的审定,督促落实。
第10条 卫生监察人员工作时应出示监察证件,在管区内执行任务时可以进入作业现场检查,查阅有关资料,要求派人协助工作;发现危及职工健康的重大危害,有权通知现场负责人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或暂停作业;确因工作需要,准乘各类列车(包括机车、守车、轨道车);遇有紧急情况,凭监察证记录紧急电话或拍发紧急电报;根据规定,建议表彰、奖励或处罚。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11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1、积极改善劳动条件,治理成效显著,有害因素浓(强)度长期低于国家卫生标准的;
2、在作业场所发现或防止重大职业危害事故的;  3、防治职业病有发明创造或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成果的;
4、表彰奖励由卫生监察执行机构提出建议,按行政权限和现行奖励办法执行。
第12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对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进、停产治理;同时可给予经济处罚。罚款数额范围:责任单位100至5000元,责任人20至100元。
1、建设项目不执行“三同时”规定,未经卫生监察部门审查或验收,造成危害的;
2、造成责任性重大危害事故的;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严重,经卫生监察部门二次以上发出卫生监察通知书,仍不采取措施的;
4、挪用、拆除防护设备或防护设备不维修,不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
5、不按规定组织有害工种就业前或定期体检,对职业病或职业禁忌症职工不按规定调离处置,不配合监察人员工作的。
第13条 处罚的执行
1、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进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卫生监察人员提出,由监察执行机构决定,报上级行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备案。停产治理及五百元以上的罚款由监察人员提出,监察执行机构审查并报处以上领导机关批准后执行。
2、罚款收入及用途一律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3、对处罚不服的单位和个人,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处罚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14条 在监察工作中,卫生监察人员应协商劳动安全监察人员、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互相配合工作。
第15条 卫生监察人员证件和工作用表另行颁布。
第16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铁道部卫生环保局负责解释。各局可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部卫生环保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