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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文物事业统计报表制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13:33:38  浏览:85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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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文物事业统计报表制度

国家文物局


全国文物事业统计报表制度

1991年1月5日,国家文物局

《全国文物事业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是文物事业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物事业统计年报是通过定期全面调查的方式,对文物事业发展的规模、水平、质量和速度进行全面的考核和监督,及时准确地向各级领导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提供反映全国文物事业发展现状的、准确的统计数据和分析资料,为研究文物事业方针、政策,制定文物事业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服务,为各级领导机关决策提供依据。
为了充分发挥统计工作的监督和服务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原有文物事业统计报表制度的基础上,对“本制度”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充实,并采用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计算机进行超级汇总的方式。因此对基层报表的填报质量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以便为文物事业统计工作的现代化打好基础。
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博机构的领导及有关人员,应认真学习国家有关的统计法规,行使好国家赋予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认真负责地做好和发挥统计工作的服务、监督作用。
一、文物事业统计的调查对象、范围和内容
调查对象是隶属于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独立建制的、单独核算的专门从事文物保护、管理、科学研究、考古发掘、宣传出版等业务工作和各级各类博物馆和文物商店。

调查范围是全国县(市辖区)级及以上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的各类文物事(企)业机构。
调查内容是各类文博机构的人员、业务活动、经费收支、基础设施及补文活动等方面的情况。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是指具有独立建制的文物局或行使文物行政管理职能的文化厅(局)。
二、统计报表
由于“本制度”采用了由基层单位填报基层报表,由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逐级汇总的方式,同时考虑到了统计工作现代化的需要,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用计算机超级汇总。统计汇总工作分为分类汇总和综合汇总。
统计报表中由基层填报单位填报的报表有七个:
(一)文物基1表 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基本情况年报
(二)文物基2表 其它文物机构基本情况年报
(三)文物基3表 博物馆基本情况年报
(四)文物基4表 文物商店基本情况年报
(五)文物基5表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机关文物事业经费支出情况年报
(六)文物基6表 文物事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年报
(七)文物基7表 全国重点×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维修情况年报
×全称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三、统计报表的填报范围
(一)文物基1表 由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填报,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是指除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博物馆和文物商店以外,以文物事业费或自己的收入为经费来源的、并具有下列职责之一的文物事业机构。这些职责是:
1.行使(代行、兼行)一定行政区划内的文物行政管理工作;
2.负责一定行政区划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3.负责一个(或几个)文物保护单位保管工作;
4.负责考古发掘工作。
(二)文物基2表 由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其它文物机构填报,其它文物机构是指除具有文物保护管理机构职能之外的,从事文物报纸刊物、音像资料出版,文物修复、复制,业务人员培训、对各类文博机构进行咨询、辅导及工程设计、施工等工作的文物事(企)业机构。
以科学事业费为经费来源的科学研究机构,亦作为其它文物机构统计,填报文物基2表。
(三)文物基3表 由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各种性质的博物馆填报,博物馆的性质,应按以下标准划分:
1.凡包括古代历史和革命史及自然、艺术等方面内容的称为综合性博物馆;
2.凡反映历史、革命史、科学技术、艺术、自然科学等专门内容的,称为专门性博物馆;
3.凡为纪念某一历史事件或人物而设立的称为纪念性博物馆。
(四)文物基4表 由各级文物商店填报,其范围指独立建制并实行独立核算的文物商店。非独立核算的文物收购点,不得作为文物商店进行统计。
(五)文物基5表 由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填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中设置的主管文物工作的职能机构,如文物局、文化厅、文化局等。
(六)文物基6表 由当年有基本建设工程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其它文物机构、博物馆、文物商店填报。
(七)文物基7表 由当年负责全国重点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维修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其它文物机构、博物馆、文物商店填报。
四、统计指标解释
(一)机构人员类指标
1.机构
文物事业机构是指由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独立建制、单独核算的,专门从事文物保护、管理以及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服务的各类文博事业机构和企业。不得将一个文博或其它机构中的某一职能部门,混同为一个独立建制的文博机构进行统计。
两个独立建制的文博机构合署办公(即: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应分别进行统计。但为了避免职工人数、文物藏品件数和经费支出等指标重复计算,应在有关各表的有关栏内注明:哪些已包括在××机构项内。
2.级别
文物事业机构的级别应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分别为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包括地区、自治州、盟)、省辖市级、地辖市级、县级(包括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工农区、林区)和市辖区级(包括直辖市、省辖市的区)五级。在划分级别时,应以当年12月31日止国务院批准的行政区划为准。如: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如某省文化厅)直接领导的文博机构,为省级;由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如某县文化局)直接领导的,为县级。
3.全部职工人数和固定及合同制职工人数
是反映当年文博事业机构职工及构成情况的时点指标。全部职工是指本报告期末该单位(指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其它文物机构、博物馆和文物商店)实有人数,它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和计划外用工。全部职工人数和固定及合同制职工人数应与劳动工资统计报表的数字一致(即指根据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统计的报告期人数,并对报告期末本单位发工资后调出和外单位发工资后调入的人数进行了调整后的人数)。
(二)业务活动类指标
1.文物藏品
指本报告期末,该单位已经整理并登记入帐的文物藏品数字,该指标的数字,应与该单位文物藏品帐的数字一致。尚未整理或正在整理的文物藏品,应在整理造册入帐后列入下年的统计数字中。本指标以件为计量单位,单件藏品编一个号者以一件计算;成套藏品按整体编一个号者,也按一件计算(其组成部分即使有分号,也按一件计)。不可以数计的文物,如:粮食、药材及液体等,不论数量多小,均以一件计算。
2.举办陈列、展览
陈列一般指在博物馆内设置,由本馆布置,内容较为固定,时间较长的展出。在一个博物馆内通常称基本陈列。
展览是指内容专题性较强,展出时间较短,形式比较活泼,地点可不固定的展出,展览可由一个博物馆举办,也可由几个文博机构合办。
同一内容的陈列或展览,不论时间多长,展览在几地展出,均应按一个计算。凡已作为陈列统计了的,就不能再作为展览统计。另外,陈列和展览的计算单位,不是指每次展出的文物藏品件数。与系统外单位合办的展览,由本馆统计,与系统内单位合办的,由主办馆统计,另一馆(或几馆)可附加说明。
3.参观人次和外宾参观人次
参观人次是指至本报告期末,向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和博物馆当年接待所有参观观众人次的累计数;外宾是指外国人以及港、澳、台胞和华侨。
(三)经费资金类指标
1.拨入经费
指国家或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通过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当年拨给各类文博机构的事业经费。
2.拨入专项资金
指国家或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通过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直拨给各类文博机构用于专门项目的一次性补助经费和拨款。如:国家文物局或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直拨补助经费等。
3.总收入和门票收入
总收入指文博机构业务活动收入和其它活动收入,如:门票收入、复仿制品销售收入、提供书刊资料和对外咨询收入,为观众服务收入等;上级机关的补助拨款、财政拨款及社会赞助、捐款等,不应作为收入统计。
门票收入指向社会开放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和博物馆出售门票所取得的收入。
4.总支出和预算支出等指标
(1)总支出
指各文博机构当年经费的实际支出,除包括以财政拨款用于支出的金额以外,还应包括以自己收入用于支出的金额。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以收抵支和自收自支单位均应按此口径填报,并力求与本单位的财务决算一致。
国家文物局和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拨入专项资金的当年支出,不应在文博机构的单位财务决算和统计年报中反映,应由国家文物局和有关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进行统计。
(2)预算内支出
应根据财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在总支出中划分后填报。
(3)人员费用
指按财政部制定的《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中“目”级科目指标说明的,在文博机构当年的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退休人员费用、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等五项目级科目的预算内、外资金两部分同科目或同类支出对应之和。
(4)工资总额
指基职工资或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计算方法应与国家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的有关指标解释和统计口径相一致。
(5)业务费
应按《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中规定的范围计算。
(6)考古发掘费
应根据业务费“目”中的考古发掘开支计算。
(7)文物保护单位维修费
是指列入文博机构本单位决算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维修的经费支出。
(8)干部训练费
应按《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中“干部训练费”的说明的预算内、外科目支出之和计算。
5.设施和固定资产类指标
(1)固定资产原值
指至报告期末文博机构所有、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全部房产、设施、设备等的原始购建价值。原始购建价值指建造、购置某项固定资产时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建造、买价、运杂费和安装费。
(2)增加值
(3)公用房屋建筑面积
指本部门或房产部门所有的本单位使用的各种办公和业务用房,包括职工独身宿舍和暂被家属、职工挤占了的非居住用房。不包括职工家属宿舍。其建筑面积均按总的建筑面积(指从外墙算起的各房屋面积相加之和)。
业务用房、陈列展览用房、营业用房和文物库房均应按上述要求分别予以统计。
凡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为馆、所址的文博机构,只统计该单位实际使用部分的建筑面积;不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为馆所址的,应据所使用的公用房屋建筑面积填报。
6.文物商店的有关指标
(1)周转金总额
包括上级拨入,历年盈余转作周转金和银行贷款(包括过去以流动资金形式拨入的资金)。
(2)上年末库存
指上年末按规定计量单位计算的实有库存商品件数和年末库存商品的帐面金额,同时也是结转本年初的库存商品件数和金额。
(3)本年收购
指本年从个人和有关单位购入和调入商品时实际发生的件数和金额。
(4)本年销售
指本年零售或批发的全部商品时实际发生的件数和金额,包括调拨给博物馆和科学研究机构等提供的藏品和有关资料的件数和金额。本年销售金额应以实际销售价格进行统计,在销售件数和金额中,均应包括文物和新工艺品、复仿制品两个部分。
外销专指销售给外宾以及港、澳、台胞和华侨的商品部分的件数和金额。
新制品(指新工艺品、复、仿制品等)件数和金额指除销售文物外的一切商品时,实际发生的商品件数和销售金额。
(5)本年末库存
指本年末按规定计量单位计算的实有库存商品件数和年末库存商品的帐面金额,同时也是结转下年初的库存商品件数和金额。
(6)本年销售费用
指在本年组织文物和商品购销调存活动中实际发生的流通费用。
(7)各种税金
指在本年中根据国家和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实际缴纳的各种税金。
(8)本年盈亏
本年盈亏金额=本年销售金额-销售成本-销售费用-税金
7.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机关文物事业经费支出情况年报表的有关指标
(1)本机关事业编制人数
指以文物事业费开支人员费用的,列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并在机关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
(2)本机关拨入经费
指由当地财政部门拨入的事业经费,不包括本机关的行政开支。
(3)机关拨入专项资金
指由当地财政或其它部门拨入的用于本机关或所属单位专门项目的经费。
8.基本建设有关指标
应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统计报表中规定的计划总投资、建筑面积、本年计划投资额、本年完成投资额、累计完成投资额等指标的统计口径填报。国家投资是指列入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基本建设投资。
文物基6表左半区的选择项目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内容和至本年末该建设项目的形象进度分别在对应的“□”中划“√”。但只能在两类选择项目中各选择其中一项。
9.全国重点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维修情况年报表的有关指标
(1)文物保护单位名称和维修项目的主要内容
应根据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全国重点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准名称和经上述机构批准的维修项目内容填报。维修项目的内容可扼要填写。

(2)本年经费支出
指凡用于该文物保护单位维修的支出,不论经费来源为何(包括国家文物局或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补助经费、各级财政、园林、城建、旅游和宗教等各种渠道的拨款,以及预算外收入等等),均应进行统计。
文物基7表中的经费支出数字与文物基1表至文物基6表各表中的数字无对应关系。
五、汇总和报送要求
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工作需要,在保证统计数字准确,统计报表质量和报送时间的情况下,制定省级以下的统计报表汇总方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制度”的要求进行计算机对本地区统计数字的汇总,向国家文物局报送软盘。
本制度由国家文物局解释。
本制度自199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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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原则意见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原则意见

1988年3月12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的一项改革,也是专业技术队伍的一项长远的基本建设。由于职称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巩固和健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将是一项长期的艰巨工作。两年来,职称改革工作作为科技体制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部分,对于克服平均主义、加强岗位责任制、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起了一定的作用。首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或任命)的实践证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方向是正确的、制度是可行的。
为了逐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结合两年来职称改革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意见。各地区、各部门应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一、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要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完成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转入经常化、制度化轨道,各单位可按照合理的结构比例,在国家允许的增资幅度内,根据实际需要,每年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各单位因自然减员,人员变动等情况出现专业技术职务空额需要补充时,可随时进行正常补缺。由于事业的发展和人才的成长等因素,需要增设专业技术职务时,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定,可以增设一定数额的专业技术职务。
在经常化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各职务条例规定的条件,根据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决定是否续聘;在有条件的地区或部门,还可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实行向社会公开招聘。要加强对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离、退休制度,使专业技术队伍结构合理,保持生机和活力。
二、加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宏观控制
在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根据岗位设置需要和国家财政承受能力,加强宏观控制,下达限额指标是必要的。这样做防止了在全国范围内失控,保证了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健康稳妥地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转入经常化、制度化轨道后,事业单位实行定编定员和控制工资基金总额的办法,即在国家下达的工资总额和编制定员范围内,各单位根据其主管部门确定的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合理的结构比例,按照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所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评审程序,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企业单位,在其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比例限额内,由厂长(经理)确定聘任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额,所需的增资额列入企业成本。其中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的增资指标,经主管部门核准后,可计入下年度工资总额基数。首次聘任工作结束后,国家不再下达增资指标。企业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评审程序、考核标准及聘任办法,亦应参照中央、国务院及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有关职称改革的文件实施。
各省市、各部委应当逐步完善考试、考核、晋职、晋级和奖惩等有关规定。
三、逐步下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权限
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完成后,高、中级职务的评审、聘任权限应逐步地、有控制地下放到符合条件的基层单位,以利于校(院)长、院(所)长、厂长负责制的贯彻实施,保证行政领导在聘任专业技术人员工作中的自主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委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实际情况,如领导班子是否健全,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单位的规模,学术技术水平等情况,作出分期下放评审聘任权限的规定。
当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委直属的一些重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卫生机构及大型企事业单位,如具备了条件,应首先将评审、聘任权下放给他们。
放权后的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必须由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中青年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应占三分之一以上。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如何下放评审、聘任权限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委作出相应的规定。
四、要建立健全科学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制度
考核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重要环节,无论是招聘录用,还是奖惩晋升都应以考核结果作为主要依据。考核的目的在于了解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水平、工作能力以及完成目标任务的业绩等情况,考核的方法应以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平时考核与阶段考核相结合。对担任各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要规定明确的任期目标,实行任期目标考核制。同时,还要建立健全科技人员的考绩档案,随时记入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成绩、论文、成果以及培训、进修等情况,以此作为量化考核的依据。
通过考核择优选聘,对符合晋升条件的人员根据岗位需要,在限额内聘任职务。对少数不能履行职责、并为实践证明达不到相应职务所要求的水平和能力者,可以评聘低一级职务或调做其他工作。有些人虽然水平、能力达到了任职条件的要求,但由于工作态度、职业道德较差,可不再聘任其职务。
专业技术职务应由单位的行政领导聘任。事业、企业单位的行政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由上级主管部门聘任。
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评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检查。
五、选聘优秀拔尖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是我国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中坚力量,是科学技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主力军。担负着承上启下的历史使命。在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时,要把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中的优秀拔尖人才聘任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以保证他们聪明才智的充分发挥。各级领导要有打破论资排辈封建市俗的勇气,要以为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创造条件为已任。各地区、各部门要在今后的几年内培养、选拔、造就一批学术成就突出,贡献显著的优秀中青年专家队伍。各级政府、各级领导和老一辈科学家要把这项工作当作一项重要任务,以此保证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有强大的后继力量。今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工厂企业都要有自己的中青年高级专家。
六、加强职务条例的修订及立法工作
各职务试行条例在首次聘任工作中起了重要的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有的条例在制订时考虑的不够周密。因此,有必要进一步修订,以臻完善,并进一步法规化。条例的修改工作在首次聘任工作基本结束后,由各职务条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各职务条例主管部门修订条例时,应结合首次聘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系列、本系统和本行业的特点,着眼于长远的条例立法工作,进行认真的修订完善工作。各职务条例和职务挡次之间不强求建立相互对应的关系,在确定各级职务的岗位职责、任职条件、评聘方法及工资标准等项内容时,要防止互相攀比。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修订后的条例进行审核,并协助国务院法制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条例的立法工作。
七、逐步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经常化、制度化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可按照本原则意见,选择部分已经完成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单位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的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逐步展开,把建立、健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工作做好。


关于印发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2010年工作总结和2011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土资源部等


关于印发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2010年工作总结和2011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协调小组对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2010年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研究提出了2011年重点工作安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

2010年工作总结和2011年重点工作安排

  2010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大力推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扎实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2011年,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已经进入攻坚阶段,任务依然艰巨繁重,需要各方面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力求实现整治行动确定的各项工作目标,切实推动尾矿库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形势的进一步持续稳定好转。  

  一、2010年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2010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了《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2009年工作总结和2010年重点工作安排》(安监总管一〔2010〕66号),对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作出具体部署。各地区、各有关单位围绕促进尾矿库安全和环保形势稳定好转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着力推动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国务院《通知》下发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及时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提出了具体落实措施,明确了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等要求,对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等作出了新规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尾矿库企业也结合实际制定了贯彻实施的具体办法和细则,采取了可行、管用的措施,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地方监管责任,保证了国务院《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有力地推动了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的深入开展。

  (二)突出重点、落实措施,着力推进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关于印发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9〕112号,以下简称《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方案》)要求,各地区、各单位严格落实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责任,强化挂牌督办和督导检查,加大投入,加强政策引导扶持,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重大进展。截至2010年底,全国危、险、病库数量由2008年底的4910座下降到1477座,下降69.9%;排查出一般隐患53353项,已整改51620项,整改率96.8%;排查出重大隐患243项,已整改210项,整改率86.4%。河南、山西两省大力推进尾矿库闭库治理工作,共投入闭库治理资金7亿元,列入强制闭库治理计划的1453座尾矿库已经全部治理验收完毕。

  (三)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推进尾矿库打非治违和整顿关闭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在非煤矿山领域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188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31号),就集中开展打非治违行动和整顿关闭工作进行再部署。各地积极行动,精心组织,分解任务、完善机制,落实打非治违责任,严格关闭程序和标准,依法取缔关闭非法建设和生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巩固和扩大了打非治违和整顿关闭工作成果。据统计,2010年全国共取缔关闭尾矿库521座。河北省以隐患排查治理和整顿关闭为重点,深化打非治违工作,共取缔关闭了117座尾矿库。

  (四)多措并举、各方联动,着力保障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资金的落实到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及有关地方政府加大了对无主尾矿库隐患治理支持的力度。截至2010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向吉林、广西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无主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2.5亿元,治理危、险、病尾矿库44座,并下达了中西部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尾矿库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专项投资计划4989万元。财政部已向贵州、甘肃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累计下拨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闭库安全治理工程专项资金13.6亿元,实施尾矿库闭库工程69项。各有关地方政府和尾矿库企业积极落实配套资金,地方政府投入5.8亿元、尾矿库企业投入27.3亿元,有力地推进了隐患治理工作。甘肃省针对陇南、甘南和天水等市(州)遭受历史罕见暴雨洪水泥石流灾害,致使尾矿库因灾产生新的安全隐患的现状,投入5000万元资金,治理受灾尾矿库隐患。

  (五)大力推广先进适用安全生产技术,着力夯实尾矿库安全基础。许多地区和尾矿库企业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在非煤矿山推广使用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9〕177号)要求,继续加大尾矿库先进适用安全生产技术的推广应用力度,取得了积极进展。据统计,2010年全国已有351座尾矿库应用了在线监测技术,169座应用了尾矿充填技术,485座应用了干式堆排技术,368座应用了尾矿综合利用技术,提升了尾矿库安全生产条件和本质安全水平。同时,印发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0〕219号),发布了《尾矿库安全监测技术规范》(AQ2030-2010),对实现到2013年底三等以上尾矿库全部安装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控系统的工作目标进行了部署。

  (六)严格准入,严格管控,着力提升尾矿库安全环保门槛,保障尾矿库安全度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0〕76号),对做好安全许可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各地区严格行政许可审查,加快工作进度,并积极推进尾矿库企业安全达标活动。截至2010年底,全国已有5717座尾矿库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占在用尾矿库总数6640座的86.1%;全国已有454座尾矿库达到了安全标准化最低以上等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紧急通知》(安监总明电〔2010〕31号),指导各地区和尾矿库企业做好汛期管控和防洪度汛工作。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对隐患排查、日常监管、事故处置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有关部门及时印发通知、传发信息,加强预警预报,强化监督检查,完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基本实现了尾矿库安全生产。同时,对2起尾矿库事故处理情况进行了跟踪督导,对群众举报的10起尾矿库隐患进行了认真核查。

  二、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尾矿库安全形势依然严峻。2010年全国尾矿库共发生安全事故6起、死亡6人,同比分别增加1起、3人;另外有2起因自然灾害引发的尾矿库安全事件也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二)  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任务依然十分艰巨。截至2010年底,全国仍有1477座危、险、病库尚待治理,而且绝大部分是无主尾矿库。这些尾矿库普遍存在浸润线过高、调洪库容不足、坝体安全观测设施不健全等严重安全与环保隐患。由于这些隐患治理投入高、难度大、周期长,投入不足,隐患尚未得到及时有效治理,给人民生命财产及环境安全带来严重威胁。此外,长江、黄河、湘江等重要流域尚存在一定数量的危、险、病尾矿库,这些尾矿库一旦发生事故,在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同时,也将严重威胁长江、黄河、湘江的环境安全。

  (三)极端气候严重威胁尾矿库安全。受地震、暴雨、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影响,一些地区尾矿库尤其是四、五等尾矿库,受灾发生决口、漫坝等事故或遇险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也造成了新的安全环境隐患和新的治理压力。2010年8月7日和12日,甘肃省甘南、陇南等市(州)发生特大强降雨,造成9座尾矿库决口、10座尾矿库漫坝、112座尾矿库遇险。陕西、广东等地也因极端气候对尾矿库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和安全威胁。

  (四)尾矿库安全环保基础仍然脆弱。截至到2010年底,全国共有尾矿库11946座(其中:在用库6640座,在建库1507座,停用库1710座,已闭库2089座),其中,四、五等小型库占尾矿库总量的94.1%。没有正规设计、没有按设计或规范施工、未批先建、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依然存在,尾矿库“小、散、乱、差”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改变。同时,全国尚有16座尾矿库未确定等别、892座尾矿库未确定安全度,这些都给安全、环保带来很大压力。

  (五)一些地方及有关部门监管力度不够。个别市(地)、县(市)尾矿库安全监管责任还未得到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相对滞后;一些废弃、停用尾矿库还没有落实闭库措施;一些地方监管力量薄弱,专业人才缺乏,联合执法效能较低。

  三、2011年重点工作安排意见

  2011年将继续巩固扩大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拓展行动思路,发挥各方优势,强化措施落实,形成联动机制,通过严格准入、政策引导、加大投入、强化监管、落实责任,力争使尾矿库安全、环保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2011年底前完成1000座危、险、病库的治理任务,基本消除危、险库。

  (一)深入贯彻执行国务院《通知》精神,强力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一是突出抓好企业有关配套措施、细则、办法的制定出台,推动尾矿库企业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要求的尾矿库安全管理和技术人员;二是进一步推动完善尾矿库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加强尾矿库现场安全管理,确保筑放合理、排洪可靠、监测有效和安全运行;三是指导督促尾矿库企业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严格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有效提升尾矿库安全生产条件。

  (二)突出预防为主,强化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一是建立完善尾矿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落实重大隐患层层挂牌督办制度,努力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二是深入落实《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方案》,强化责任,扎实开展隐患综合治理,重点整治已查出的1477座危、险、病库,防止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和次生环境事件,努力实现安全生产、清洁生产;三是继续引导和推动地方各级政府和企业加大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资金投入力度,确保隐患综合治理工作扎实推进;四是组织好中央财政支持无主尾矿库隐患治理项目的审核和实施工作,加强监督检查,严把治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关,确保治理效果,并要结合新的实际和新的问题,研究制定深化整治行动的政策措施和方案;五是督促各地组织专家队伍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16座等别不清和892座安全度不明的尾矿库进行鉴定,为实施科学监管、科学治理提供依据;六是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强化预案的备案、审查和演练工作,建立尾矿库主管单位与周边农村、工厂、市场、居民点等的联防联动机制。

  (三)加强依法监管,切实深化“打非治违”和整顿关闭工作。各地要继续加大关闭取缔工作力度,依法打击非法生产建设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尾矿库。一是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安全和环保“三同时”验收的尾矿库,立即责令停建或停产,限期整改,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二是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制度,依法查处未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的行为;三是对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擅自利用废弃尾矿库进行生产的企业,依法予以取缔并追究责任;四是对超量排放储存尾矿、没有正规设计或私堆乱建、擅自违规加高坝体以及严重污染环境的尾矿库,将吊销企业相关证照,落实取缔关闭措施,确保安全和环保;五是落实治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被取缔关闭尾矿库企业闭库资金,限期履行闭库手续。

  (四)全面推进尾矿库安全标准化建设,有效提升尾矿库安全环境保障水平。一是各地区、各尾矿库企业要把安全标准化建设作为2011年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设定具体目标,采取针对性步骤和措施,强力推进;二是各地区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技术支撑、教育培训、考评认定、激励约束和信息交流体系,积极引导推动企业依标设计、依标建设、依标生产、依标管理,逐步建立起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消除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事故隐患;三是要把安全标准化建设与安全许可、安全整治、选树典型工作结合起来,与严格要求、示范引导、推动工作结合起来,推动尾矿库企业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广泛深入开展。

  (五)强化责任落实,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和环保监管工作。一是各地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尾矿库安全和环保监管责任,严把源头准入关,严格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环保设施“三同时”手续,严格尾矿库安全许可证换发工作,确保颁证质量;二是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放松管理、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尾矿库,要责令其停产整改,暂扣相关证照,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相关证照,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无主管单位的尾矿库,将督促地方政府抓紧明确监管主体);三是要落实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加大协调力度,加强联合执法、信息通报和资源共享,实施综合治理;四是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严肃查处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事件。

(六)坚持科技兴安,大力推进尾矿库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及研发。一是要继续深入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在非煤矿山推广使用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的指导意见》,积极引导各地区和尾矿库企业推广应用在线监测、尾矿充填和干式排尾等先进适用技术,力争在2011年底,三等以上尾矿库实现在线监测的达到50%以上;二是要发挥中央企业安全保障力建设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带动各地各尾矿库企业加大科技投入,进一步改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设施;三是要进一步重视尾矿库安全环保科研工作,针对极端气候条件和尾矿库安全环保面临的现实难题,加大自主研发创新的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尾矿库安全环境科技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