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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8:03:00  浏览:90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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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号



现发布《锦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凤海


2012年12月29日


锦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的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的完好与损坏程度和使用状况进行鉴别、评定。
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条 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管、消防、安监、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规范使用、科学鉴定、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共有的房屋,其产权共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产权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异产毗连的房屋,异产毗连部位的产权共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房屋安全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章 房屋使用


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保证房屋结构的整体性和安全性,对房屋进行经常性检查,房屋出现险情或者安全隐患,及时申请安全鉴定并采取相应排险解危措施。
第八条 实施物业管理的房屋,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开展房屋使用安全宣传教育,经常对房屋共有部位、公共部位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知业主,报告房屋安全主管部门。
第九条 禁止下列使用房屋的行为:
(一)擅自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或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扩大承重墙体的门窗洞口尺寸、窗改门、加层、改建、扩建及超载使用房屋;
(二)侵占和损害房屋的公共部位和公用设施;
(三)擅自在屋顶、露台上搭建建筑物或构筑物;
(四)在住宅内存放经营性酸、碱等强腐蚀性物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性物品;
(五)将没有防水设施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六)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条 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具体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况的房屋,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建筑进行安全鉴定:
(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房屋;
(二)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和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
(三)因扩建、加层或者使用条件改变引起荷载变化,使房屋结构受到破坏;
(四)因施工堆物、撞击等行为危及房屋安全或者因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导致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现象需继续使用的房屋;
(五)需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租赁证;
(三)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法人资格证或者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四)房屋的相关技术资料;
(五)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申请;
(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现状,搜集相关技术资料;
(三)现场勘察、测试、记录房屋的各种破损数据和状况,绘制草图及影像资料;
(四)检查测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做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意见;
(六)签发鉴定报告。
第十四条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鉴定人员签字并注明报告编号;
(二)鉴定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鉴定机构公章;
(三)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第十五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符合国家统一要求的条件和资质,具备相应的设备设施,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六条 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相关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鉴定人员的正常鉴定活动。
第十七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应当有2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房屋鉴定机构可以另外聘请专业人员或者邀请有关部门安排人员参与鉴定。
第十八条 房屋安全鉴定依据国家现行的规范和鉴定标准进行。
房屋安全鉴定收费,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自受理委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并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特殊结构、难度较大的房屋安全鉴定,可以适当延长受理期限,但不超过30个工作日。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当报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放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当在鉴定报告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现场录像带、照片等档案资料,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存档保管。


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


第二十二条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应当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及时治理或者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屋安全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单位代修,或者采取其他治理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采取治理措施: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以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不便拆除,且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要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二十四条 房屋所有人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进行危险房屋治理需要办理各项手续时,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及时办理,以免延误时间发生事故。
第二十五条 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人,应当共同履行治理责任。
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产权不清的危险房屋,由房屋使用人负责出资治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使用房屋的,由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应承担民事或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险不查或者损坏不修;
(二)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第二十八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
(二)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
(三)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的,鉴定机构应当承担民事或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
(二)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
(三)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
第三十条 异产毗连房屋,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或者已查出险情,一方提出防范解危措施,他方拒绝或者拖延而导致事故的,由拒绝或者拖延方依法承担民事或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拒绝、阻碍、刁难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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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诚信个体工商户评比认定办法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诚信个体工商户评比认定办法》的通知
绵府办发 〔2003〕 32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为在个体工商户中大力倡导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推进诚信社会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由绵阳工商局和市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诚信个体工商户评比认定活动。现将《绵阳市诚信个体工商户评比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三年七月十六日

绵阳市诚信个体工商户评比认定办法

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绵阳市个体劳动者协会
  第一条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为在个体工商户中大力倡导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加快健全和完善社会信用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评比认定机构。成立绵阳市诚信个体工商户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由政府分管经济工作的领导担任,工商、税务、公安、劳动、质监、卫生、文化、旅游、药监、银行、消协、个协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全市诚信个体工商户进行评比审查认定,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分别负责本系统业务范围内的个体户信用情况的记录、征集和整理。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诚信个体户的评选活动。
  各县(市、区)也应成立相应机构,负责县级诚信个体工商户的评比认定。
  第三条 参评范围。凡在绵阳市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两年以上,已加入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组织,均可自愿申请参加诚信个体工商户评比认定。
  第四条 评比认定级别和时间。我市诚信个体工商户评比认定分市级和县级两级,市级每两年评比认定一次,县级每年评比认定一次。
  第五条 评比方式。采取自下而上,逐级认定,择优评选的方式进行,除市级诚信个体工商户初次评选从严掌握外,县级诚信个体工商户是评选市级诚信个体工商户的必备条件。
  第六条 诚信个体工商户的基本条件。爱党爱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敬业奉献,热心公益。
  第七条 诚信个体工商户的诚信条件。在评比年度内:
  (一)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评比年度无恶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
  (二)依法签订并履行经济合同,无合同违约行为,无逃废债务行为。
  (三)按时参加并通过年检验照,经营活动符合各项登记事项,经营状况良好。
  (四)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无违反其他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不良行为记录。
  (五)依法照章缴纳税费,无偷税漏税行为。
  (六)依法遵守劳动和安全法律法规,劳动用工规范,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七)无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罚记录和公安司法部门的违法犯罪记录。
  第八条 申报评比认定程序。县级诚信个体工商户由个体工商户自愿申请后,各县级个体劳动者协会进行初审,并征求同级工商、国税、地税、公安、劳动、质监、卫生、文化、旅游、药监、银行、消协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各县级诚信个体工商户评审委员会审查认定。市级诚信个体工商户由各县级诚信个体工商户评审委员会推荐,报市诚信个体工商户评审委员会审查认定。
  第九条 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一)填写市、县级"诚信个体工商户申报表"。
  (二)参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三)评比认定需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及材料。
  (四)获得各种先进的证明文件及热心公益事业的证明材料。
  (五)申报个体工商户认为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 认定。诚信个体工商户由同级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查认定并颁发牌匾证书。
  第十一条 公示。经诚信个体工商户评审委员会审查认定后,在公共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复查。按照申报认定程序,对获得县级和市级诚信个体工商户荣誉称号的分别按一年和两年进行复查。
  第十三条 撤销和摘牌。凡在认定期限内,发现认定的诚信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立即予以撤销和摘牌,并予以公告。
  (一)申报时隐瞒违法违规情况,伪造有关证明文件材料等。
  (二)认定后出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情况,经整改二○○三年七月十六日后仍然不符的。
  (三)认定后出现严重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情况,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认定后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四条 参加评比认定的各有关部门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评选,严禁在评选中弄虚作假,严禁借评选之名收受好处和钱物。为减轻参评个体户负担,整个评选活动只对评选为诚信个体户的收取牌匾工本费和在公共媒体进行公示的费用,其余申报表册等费用由绵阳工商局和市个协予以解决。
附件

绵阳市诚信个体工商户评审委员会
成员名单

  主 任:钱鹏霄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主任:肖永康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邓开培 绵阳工商局局长
  杨纯忠 绵阳工商局副局长
  成 员:侯世敏市国税局总经济师
  廖鸿尧 市地税局副局长
  彭江和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
  周家问 市卫生局局长
  王锡鉴 市文化局副局长
  邓平树 市旅游局副局长
  王明川 市药监局副局长
  刘登元 市社保中心副主任
  付 涛 市人民银行副行长
  黄昌田 市质监局质量科科长
  肖桂春 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
  钱发金 市个体劳动者协会秘书长
  郑 勇 市个体劳动者协会副秘书长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由钱发金任主任,郑勇任副主任。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资金筹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资金筹集办法》的通知

  

盐政办发〔2007〕73号


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盐城市市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资金筹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盐城市市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资金筹集办法


为提高城市防洪抗灾能力,确保市区城市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防洪条例》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的通知》(苏政发〔2002〕86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筹资目的
根据《盐城市城市防洪规划》(2000—2010)和《盐城市市区城市防洪工程近期实施方案》,筹集市区第Ⅲ、第V防洪区防洪屏障和重点排涝工程建设所急需的资金,为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二、筹资任务
根据《盐城市城市防洪规划》(2000—2010),城市防洪规划总面积为19842平方公里,依据市区城市防洪实际和资金筹措承受能力,从2006年起,争取用3年时间完成市区第Ⅲ防洪区和第V防洪区(市开发区和亭湖区开发区)135平方公里的急办防洪骨干工程建设任务,约需筹集资金388亿元。
三、筹资用途和期限
(一)筹资用途:所筹资金全部用于市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
(二)筹资期限:从2007年起,暂筹5年。
四、筹资渠道
(一)土地出让金切决。从2007年开始,在市本级土地出让金中每年定额切块1500万元用于市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以后视工程建设情况,适当增加。
(二)城市建设维护税安排。根据省政府苏政发〔2006〕149号文件精神,每年从市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安排1000万元用于市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
(三)财政预算内专项安排。2007年市财政预算专项安排1000万元用于市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从2008年起每年专项安排1500万元。
(四)防洪保安资金专项使用。根据省政府苏政发〔1999〕46号文件精神,按省规定的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应收尽收。专项用于市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
(五)银行贷款。为加快市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确保用 3年时间完成第III、第V防洪区防洪急办工程项目的实施,考虑市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资金筹集额度和进度不能满足工程建设所需资金额度和进度要求的实际,可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先行向银行贷款,以后用筹集的城市防洪建设资金逐年偿还。
(六)争取上级项目资金。由市发改、财政、交通、国土、环保、水利等部门分别向上申报项目,积极争取国家和省项目资金投入市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
五、筹资责任
市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资金中的土地出让金、城市建设维护税、财政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筹集;防洪保安资金由地税、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和亭湖区、盐都区、市开发区要积极配合,向上争取资金,具体项目安排由市城市防洪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提供,市各相关部门每年要提出向上争取项目计划,市政府实行专项考核。所筹集的资金必须在每年 6月底和12月底前分别按各50%比例筹足到位。
六、筹资使用和管理
(一)市财政设立市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资金专户,确保专款专用。根据工程建设计划,按工程建设时序进度拨付工程建设资金。
(二)加强工程建设资金监管。对所筹集的城市防洪工程资金使用情况,由市审计局进行跟踪审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七、盐都区、亭湖区、市开发区可参照以上办法自行确定。
八、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水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