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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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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规定

(1996年1月 8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6〕3号文件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使人口机械增长与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相适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为人口机械增长控制区。
凡调、迁入人口机械增长控制区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大连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工作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简称市人口控制办),具体负责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实行计划、归口管理,既要保证引进人才和人口合理流动,又要控制城市人口盲目增长。


第二章 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的原则


第五条 正、副县(市)级和其他正处级以上(含正处级)干部,经上级组织部门批准的,可以调入。
第六条 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下国家干部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调入,必须是符合国家规定解决两地生活人员或工作急需并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含大学本科)的人员,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可以引进急需的中专、大专学历的人员,但年龄必须控制在35岁以下。
第七条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师范院校毕业生),应严格按市政府每年制定的毕业生政策接收。
第八条 知识分子家属“乡进城”“农转非”,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援藏退休的干部或支持边远地区的退休科技人员迁入,必须有居住条件和亲属投靠。
第十条 工人调入,必须是符合国家规定解决两地生活或急需的特殊工种和人员。
招收新工人[不含矿山井下、森林采伐、野外勘探、盐业、海洋捕捞和远洋运输(简称五大行业)]和市计划内的技工学校招生(不含特殊工种),需要迁入户口的,应主要从本市城镇内的吃商品粮人口中招录;五大行业招收新工人按国家规定执行;技工学校招收特殊工种的新生,由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核定并统一下计划。
第十一条 属于父母身边无子女,其外地子女要求调人的;随军家属、转业干部家属要求调入的;家住市内的退役运动员要求调入的;以及其他因历史遗留问题等符合政策的,可以调入。
第十二条 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和复退军人(不含国家指令性分配来连的),应是在本地入伍回市内家中或外地入伍的转业干部其配偶在本市有常住户口且结婚四年以上的;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转业志愿兵、无军籍的退休职工,批准现役军人家属随军,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接收安置的归国留学人员,须是出国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国外学习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或出国前虽不具备大学本科学历,但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
第十四条 对来本市投资经商办企业或购买商品房需迁入户口的,应坚持所投资金达到市政府规定的数额,其中办企业还须已上交国家利税;对市郊区招聘“农对农”人员需迁入 户口的,必须有居住条件和已在当地参加生产劳动;对“三投靠”(老人投子女、子女投父母、夫妻投靠)人员迁入,应坚持条件严格按控制指标迁入。
第十五条 对于被注销大连市常住户口的人员按规定可以回连的,应予落户。
第十六条 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要求回连定居的,应按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第十七条 外省、市单位成建制迁入的,须经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外地驻连机构的人员,不再办理常住户口迁入手续,只给办理多年有效的暂住户口。
第十九条 特困或落实政策人员需调、迁入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因经济建设需要引进人才的,须经市政府或控制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批准。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录取和分配的大、中专院校学生,转业、复退军人凭主管部门签发的录取、分配、安置手续到市人口控制办办理核签手续后,再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籍登记。
第二十二条 被批准正式录用、招工或调转的干部、工人凭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或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调入人员情况登记表》、《迁入人员审核表》,“三投靠”人员凭公安部门的审批手续、《迁入人员审核表》到市人口控制办办理核签手续,经核签同意后由市公安局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第二十三条 其它迁入的人员,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手续和《迁入人员审核表》到市人口控制办办理核签手续,经核签同意后,由公安部门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第四章 城市建设增容费的收缴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符合规定条件并经批准调迁入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的下列人员,应按以下标准收取城市建设增容费;
(一)调入的干部、工人、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不是从本市出国的留学归国人员,每人收取5万元,随迁家属(指配偶、子女,下同)每人收取4万元;
(二)投资经商办企业或购买商品房迁入的人员、因特殊情况调入的人员及其随迁家属每人收取5万元;
(三)成建制迁入的人员及其随迁家属每人收取3万元;
(四)城市郊区招聘“农对农”迁入的人员及其随迁家属,每人收取2万元。
鉴于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的特殊性及旅顺口区、金州区与市内四区的差别,他们的增容费标准由各区上报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五条 对应收取城市建设增容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收城市建设增容费;
(一)批准调入国家机关工作的干部及随迁家属;
(二)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及随迁家属;
(三)从大连调出,离休后回连投靠配偶或其子女都在大连的干部;
(四)经市以上组织部门指派的领导干部及随迁家属;
(五)按规定解决两地生活的人员;
(六)经市政府特批调入的中小学教师。
第二十六条 符合规定条件并经批准调迁、入的人员应收取城市建设增容费又不符合免收条件但缴费确有困难的,经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适当减收城市建设增容费。
第二十七条 城市建设增容费由市人口控制办在办理核签手续时收取。收取城市建设增容费,须使用市财政局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统一上交市财政;属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的,由市人口控制办按全额分别返还。
第二十八条 市人口控制办所需办公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市公安、劳动、人事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等涉及调、迁入人员审批的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本部门、本地区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管理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同意后发布施行。
第三十条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辖区内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规定,但人口机械增长指标年度计划,应纳入全市人口机械增长计划中。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件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本市有关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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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华山风景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华山风景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池政〔2006〕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九华山风景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11月14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九华山风景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九华山风景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九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九华山风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九华山风景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因公共利益和实施风景区规划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需要对房屋拆迁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建设部门主管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具体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征收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征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按房屋拆迁补偿、附属物拆迁补偿、室内装饰装修补偿、零星树木和其它附着物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费、设备搬迁费、搬家费、临时安置补偿费等标准进行补偿。

前款所规定的补偿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建设和物价部门会同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考虑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成新等因素制定并定期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并报省政府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 经批准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合法手续建设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为合法建筑,按规定标准计算后,给予补偿。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建造的住宅用房及其附属物均属违法建设,不予补偿。如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且立即拆除的,主房可参照人均建筑面积30—40平方米进行补偿,但每户补偿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主房建筑面积不足补偿标准(90—120平方米)的,按主房实际面积补偿。

第七条 违法建设,鼓励自拆;自行拆除的,残值归自拆人所有。

征地告知书发出后建设的房屋及附属物、栽植的树木、种植的作物、抢打的水井等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八条 九华山风景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应当在统一规划的居民点内实行统建安置。符合法定条件且确需划地自建的,必须在九华山风景区核心景区范围外规划确定的拆迁安置区安排。

第九条 对一户多宅或超面积占地建房的,只安排一处宅基地。

不属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简易搭盖用于非居住的拆迁户,不安排宅基地。

第十条 符合划地自建的拆迁户,应当按照风景区规划要求,在规划的安置点内按照统一规划设计进行建设。原宅基地未予补偿的,所需建设用地由拆迁人在法定面积内负责安排,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用地单位按统一划地自建拆迁面积给予乡镇、村(居)委会每平方米40元的小区建设配套费,专项用于小区建设。

第十一条 实行统建安置的,按照拆迁主房面积选房。其安置回迁面积与原拆迁房屋面积相等部分,按照拆迁主房面积补偿标准结合被拆迁房屋结构、区位和成新度等结算。回迁面积超过原拆迁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含10平方米),按安置房的统建房基准价结算;回迁面积超过拆迁面积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统建安置实行先搬迁、先选房、先安置。

依据九华山风景区规划,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负责建设用于统建安置的住房。用于安置的住房应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价格应控制在同类房屋统建安置补偿标准之内。

统建安置房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办理产权证,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产权交易。

第十二条 征地拆迁区域内的五保户、特困户由乡镇、村(居)委会负责安置。

第十三条 拆迁乡镇、村(居)委会办公、生产、经营用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确需易地自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 征收征用集体土地需要拆迁的房屋和附属物已经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但被拆迁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拆迁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依法实行强制拆迁。

第十五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具体办法依照市政府有关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干扰、妨碍、抵制拆迁工作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损害农民利益,侵占、挪用拆迁补偿费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水利、电力、交通、能源等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委员会会同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表彰全国学生军训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


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表彰全国学生军训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2001-11-07

教体艺〔2001〕9号

  全国学生军训工作从1985年开展试点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正确领导和关怀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军队各级有关部门和学生军训试点学校,认真贯彻落实《兵役法》、《国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围绕国家人才培养的长远战略目标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开展工作,圆满完成了学生军训试点任务,对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和增强国防观念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表彰在学生军训试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推动学生军训工作的深入开展,决定对103个学生军训工作先进单位和207名学生军训工作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名单见附件)。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谦虚谨慎,再接再厉,争取更大的成绩。各高等学校、高级中学以及各级从事学生军训工作的地方和军队有关部门、人员要向他们学习,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把学生军训工作作为国家人才培养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战略性任务,切实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勇于实践,不断创新,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学生军训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推动全国学生军训工作的深入开展。


全国学生军训工作先进单位、全国学生军训工作先进个人名单

一、先进单位

  北京大学                清华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方交通大学

  首都师范大学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市房山区房山中学          南开大学

  天津大学                天津市河北区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实验中学             河北师范大学

  承德医学院               太原理工大学

  山西省太原市第十二中学         内蒙古师范大学

  包头钢铁学院              大连海事大学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大连理工大学

  辽宁省实验中学             东北师范大学

  吉林工学院               延边大学

  吉林大学                哈尔滨理工大学

  黑龙江大学               哈尔滨工程大学

  复旦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同济大学                上海师范大学

  南京理工大学              中国矿业大学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东南大学

  浙江大学                浙江工业大学

  温州医学院               安徽工业大学

  安徽农业大学              安徽省芜湖市国防教育学校

  南昌大学                江西财经大学

  厦门大学                福建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青岛市教育局              山东省济宁市教育局

  石油大学(华东)            郑州大学

  郑州轻工业学院             湖南大学

  长沙交通学院              武汉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湖北省通城县第一中学          华南理工大学

  华南师范大学              深圳大学

  重庆市沙坪坝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大学

  广西师范学院              广西民族学院

  海南师范学院              海南医学院

  四川大学                电子科技大学

  四川师范大学              西南石油学院

  贵州师范大学              贵州省贵阳市第一中学

  云南省教育厅学校国防教育办公室     昆明理工大学

  西藏自治区拉萨中学           延安大学

  长安大学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兰州大学

  甘肃省幼儿师范学校           青海省西宁四中

  青海省西宁第十二中学          宁夏大学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中学         新疆大学

  新疆农业大学              黑龙江省军区司令部动员处

  北京军区司令部派遣军官教学组      北京卫戍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

  天津警备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      内蒙古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

  新疆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       西安陆军学院派遣军官教学组

  山东省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      江苏省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

  福建省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      湖北省军区司令部作训处

  四川省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      空军指挥学院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

  国防大学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

二、先进个人


  马常(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党委副书记)

  王永宏(北京邮电大学军事教研室主任)

  夏玉波(北京化工大学武装部干部)

  李彦才(北京工商大学副处长)

  杨学义(北京外国语大学党委副书记)

  孙素杰(北方工业大学助理研究员)

  白玉明(北京师范大学军事理论教研室主任)

  姜栓来(首都体育学院教研室主任)

  王汉成(中央民族大学武装部科长)

  徐玉玺(北京青年政治学院武装部副部长)

  吴世和(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武装部部长)

  魏惠云(中国人民大学武装部副部长)

  张凤兰(北京市第八中学副校长)

  孙树林(北京市延庆县第二中学政教主任)

  刘忠(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中心讲师)

  刘兆武(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副处长)

  郭淑敏(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党委副书记)

  曲志广(天津医科大学武装部长)

  朱利来(天津财经学院副院长)

  杨锦华(天津市河东区教育委员会武装部长)

  魏毅(天津市八十八中学军研处负责人)

  赵梦禄(天津市东丽区教育委员会武装部副部长)

  徐桂盛(天津市静海县教育委员会德育科副科长)

  李宗斌(天津市宝坻区教育委员会武装部部长)

  赵璞(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体卫艺处主任科员)

  修振怀(河北省教育厅思政体卫处处长)

  崔运生(河北师范大学武装部讲师)

  于群(承德医学院军教室高级政工师)

  齐国兴(石家庄铁道学院武装部部长)

  王永辉(山西大学武装部部长)

  申玉明(华北工学院助理研究员)

  詹云生(雁北师范学院武装部部长)

  张毅(山西省太原进山中学副校长)

  杨卫东(内蒙古自治区赤峰蒙古族中学一级教师)

  汪建平(内蒙古农业大学学生处处长)

  梁宏谋(内蒙古工业大学武装处副处长)

  郭明顺(沈阳农业大学党委副书记)

  金一哲(辽宁大学军事教研室主任)

  陈述(中国医科大学武装部部长)

  侯文满(沈阳药科大学武装部副部长)

  李国君(辽宁省营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处长)

  侯祯涛(大连第二十四中学校长)

  赵连权(辽宁省本溪市第二高级中学德育处主任)

  刘春霞(吉林省长春市教委体卫艺处处长)

  秦德恩(吉林省吉林市教委体卫艺处处长)

  于俊秋(北华大学学生工作思想教育处处长)

  陈波升(吉林建工学院党委副书记)

  薛继升(吉林农业大学军体部部长)

  关力波(东北电力学院军体部副教授)

  宿绍库(四平师范学院武装部部长)

  赵海军(东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学生处主任)

  陈日(长春中医学院学生处科长)

  焦光宇(黑龙江省教育厅体卫艺处处长)

  刘志信(哈尔滨工业大学武装部部长)

  徐树山(哈尔滨商业大学武装部部长)

  解振平(哈尔滨医科大学武装部部长)

  王忠桥(哈尔滨师范大学副校长)

  王桂中(东北林业大学武装部部长)

  王群(上海师范大学武装部部长)

  金德丰(华东理工大学武装部部长)

  翟毓兴(复旦大学武装部部长)

  张国清(同济大学军事教研室副教授)

  施勇(上海财经大学副主任科员)

  陶大年(东华大学武装部科长)

  朱建明(上海交通大学武装部副部长)

  吴勇刚(华东师范大学军事教研室讲师)

  姚家群(上海市杨浦区教育局局长)

  秦邦雍(上海市虹口区教育局办公室副主任)

  陆华(东南大学军事教研室讲师)

  方坚(河海大学人武部副部长)

  成岩龙(苏州大学人武部部长助理)

  陶正松(扬州大学人武部副部长)

  韩小元(南京林业大学人武部部长)

  吕炳寿(南京师范大学党委副书记)

  戴家纯(中国药科大学人武部部长)

  刘军(江苏大学人武部副部长)

  张冠珠(徐州师范大学人武部部长)

  徐仁权(盐城工学院党委副书记)

  曹雪冲(淮海工学院武装部副部长)

  朱传林(浙江大学武装部副部长)

  杨忠新(浙江工业大学武装部部长)

  袭娟娟(浙江财经学院体军部部长)

  倪亚林(杭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工部部长)

  怀珍成(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武装部副部长)

  田吾初(安徽师范大学武装部副部长)

  徐思光(安徽财贸学院军事教研室副主任)

  王炳国(安徽省合肥市教委艺体卫处处长)

  徐良(安徽省马鞍山市教委德育办主任)

  伍世安(江西财经大学党委书记)

  陈先仁(南昌大学武装部部长、军事教学部主任)

  匡壁民(南昌航空工业学院系主任)

  蒋文可(江西师范大学军教室主任)

  刘登春(赣南师范学院人武部正处级调研员)

  吴温暖(厦门大学军事教研室主任)

  叶辉玲(福州大学党委副书记)

  林炳祥(福建师范大学副教授)

  曾讲来(集美大学党委副书记)

  刘奎强(山东省烟台市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校长)

  张宇(山东大学学生工作部部长)

  臧春生(山东省日照市第一中学副校长)

  王茂江(山东省济南市第九中学校长)

  刘建民(山东中医药大学武装部部长)

  侯家璞(聊城师范学院武装部副部长)

  于郑生(郑州大学武装部副部长)

  单培勇(河南师范大学武装部副部长)

  张春来(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武装干事)

  常春福(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武装部部长)

  周文新(河南财经学院武装部副部长)

  文麦秋(湖南省教育厅体卫艺处副处级干部)

  周宇(湖南师范大学武装部部长)

  周英才(中南大学武装部副部长)

  吴族华(湘潭大学武装部副部长)

  宋铭军(湖南省轻工业高等专科学校武装部部长)

  郝翔(武汉大学党委副书记)

  夏伦明(华中科技大学武装部副部长)

  沈有生(武汉理工大学武装部部长)

  范清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装部部长)

  郭方(华中师范大学教科院党总支副书记)

  张洪桥(湖北工学院武装部科长)

  孙武江(武汉化工学院武装部部长)

  王耀辉(三峡大学武装部副部长)

  万仲化(武汉外国语学院校长助理)

  陈境生(华南理工大学武装部部长)

  官有练(华南师范大学武装部部长)

  梁桂麟(深圳大学副校长)

  刘乾原(中山医科大学武装部副部长)

  冼洪本(华南农业大学武装部部长)

  詹光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体卫处处长)

  邱超驰(重庆大学武装部副部长)

  严健(西南师范大学武装部副部长)

  杨志华(重庆市白驿职业学校副校长)

  欧阳能权(广西师范学院武装部部长)

  胡少子(广西民族学院武装部副部长)

  刘华彰(广西南宁民族师范学校讲师)

  符史岱(海南大学经济学院党总支书记)

  王录波(海南省琼山市教育局党委副书记)

  董保真(西南石油学院党委书记)

  唐礼寿(西南石油学院军事教研室主任)

  谈庆多(四川师范大学武装保卫处处长)

  吴才生(电子科技大学军事教研室教师)

  龚燕(四川大学武装部讲师)

  张社成(四川大学武装部军事科长)

  罗芝英(贵阳市教委党委副书记)

  王华(贵州大学学工部副部长)

  韦永盛(贵州民族学院武装部助理员)

  李立成(昆明理工大学武装部长)

  宁心如(云南大学武装部长)

  陈洁(云南民族学院武装部讲师)

  潘进明(云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警务督察科长)

  何军(西藏自治区拉萨中学教师)

  张兴利(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武装部副部长)

  申之俊(陕西师范大学武装部国防教育科长)

  简林根(西安工业学院副书记)

  廉永杰(西安理工大学党委副书记)

  韩茹(陕西省教育厅体卫艺处助理调研员)

  高延龙(延安大学党委副书记)

  张正明(西安交通大学武装部副部长)

  周会林(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武装部副部长)

  贾曙光(西北工业大学人武部办公室主任)

  杨坚(甘肃省教育厅体艺处处长)

  陈秀山(甘肃省平凉市第二中学政教主任)

  马进国(甘肃省白银市第二中学校长)

  陈远(青海师范大学军事教研室讲师)

  严睿(青海师范大学附中高级教师)

  张国华(宁夏大学讲师)

  扈建国(宁夏平罗中学军事教员)

  靳正山(新疆农业大学武装部副部长)

  阿不拉江•艾买提(喀什师范学院党委副书记)

  阿不都•热西提(新疆财经学院保卫处处长

  白冬生(65535部队副师长)

  朴玄在(大连陆军学院学生军训教研室主任)

  吴贞(66169部队驻北京大学副团职教员)

  安宗荣(66393部队驻北京工商大学副团职教员)

  吕冀蜀(66455部队驻清华大学正团职教员)

  王自力(66455部队驻清华大学副团职教)

  王连明(北京卫戍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副团职教员)

  李兴义(66381部队驻北京体育大学副团职教员)

  辛维刚(天津警备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副团职参谋)

  孟昭发(天津警备区驻天津财经学院副团职教员)

  金亮(天津警备区驻天津大学副团职教员)

  赵国成(内蒙古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主任)

  利军(内蒙古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副团职教员)

  田国友(河北省军区驻河北师范大学副团职教员)

  卢建新(河北省军区作训处副团职参谋)

  陈有力(山西省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副团职参谋)

  倪宁(山西省军区驻山西大学正营职教员)

  杨玉刚(新疆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冯永干(陕西省军区司令部作训处处长)

  哈林(宁夏军区司令部军务动员处副处长兼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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