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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3:23:54  浏览:81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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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濮政办〔2011〕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濮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增加有效信贷投放,不断提升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逐步建立和完善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长效激励机制,促进经济金融良性互动、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考核激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包括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濮阳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濮阳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濮阳分行、中国银行濮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濮阳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濮阳分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濮阳市办公室、濮阳市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 实行百分制考核,具体考核指标、权重占比、计分方法如下:
(一)新增贷款额(30分)。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新增贷款第一名的新增贷款额与其当年新增贷款目标之和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款额与其当年新增贷款目标之和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项指标权重(30),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30分。
(二)超市定新增贷款目标额(25分)。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超市定新增贷款目标第一名的超目标数额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超目标数额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项指标权重(25),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25分。
(三)新增存贷比(15分)。以年度全市新增存贷比的2倍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存贷比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项指标权重(15),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15分。政策性银行此项得15分。
(四)贷款增长率(20分)。以年度全市贷款增长率的2倍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增长率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项指标权重(20),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20分。
(五)不良贷款率(10分)。该项指标权重(10)乘以(1-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末不良贷款率),即为此项得分。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比上年末上升且不良贷款率高于2%的,此项考核得分为零。
第四条 以上各项指标得分加和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得分,得分相同的,新增贷款多的排名在前。当年没有完成贷款目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得分为零。
第五条 考核数据以人行濮阳市中心支行、濮阳银监分局统计数据为依据。凡年内发生违法经营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取消参评资格。新入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参加入驻当年的考核。
第六条 对完成目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得分乘以5000元对其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安排,并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同时抄送其省分行,在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获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视具体情况对其职工给予一定物质奖励,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解决。
第七条 改革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存放商业银行办法,将全市财政性资金(包括市财政专项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的存放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及年度考核成绩挂钩(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根据本办法,选择考核排名前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得分比例分配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存款数额。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由市政府金融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人行濮阳市中心支行、濮阳银监分局组成考核小组,每年的第一季度提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度考核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审定。
第九条 依据当年全市新增贷款目标完成情况以及发放再贷款再贴现、引进域外金融机构等情况,对人行濮阳市中心支行、濮阳银监分局进行奖励。具体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考核奖励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审定。
第十条 本办法考核为年度考核,自2011年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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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招商引资统计通报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招商引资统计通报制度的通知

淮府办[2002]109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招商引资统计通报制度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02]52号)要求,为及时、准确、全面反映我市利用外资实际情况,现就建立我市利用外资统计通报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内容

  (一)利用外资情况

  利用外资包括对外借款、外商直接投资和外商其它投资三部分。

  对外借款:指由政府、部门、企业和其它筹借并承担偿还义务的资金或发行的外币债券,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口信贷、外国银行商业贷款和对外发行债券。

  外商直接投资:指外国投资者和我国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我市境内通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与中方投资者共同进行石油、矿山资源勘探开发以及设立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方式进行投资。

  外商其它投资:指除上述对外借款和外商直接投资以外其它方式吸收的外资,包括对外发行股票、国际租赁、补偿贸易和加工装配。

  (二)界定标准

  合同利用外资:指经正式签约和批准的合同资金额。

  实际利用外资:现金投入以银行进帐单或经注册会计(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其中对外借款以入帐单和银行对帐单为依据;实物投资以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部门评估的实物投入折算额为准;无形资产投资以合同双方确认经公证的外方无形资产投入折算额为准。

  二、统计口径

  (一)直接利用外资:由外商投资企业报送报表;

  (二)对外借款:由承办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报表;

  (三)外商其它投资:由承办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报表。

  三、统计时间

  各有关单位须于每月1日,将上月及当年累计数据按本通知要求报表填报,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送市外经贸局外经科。

  四、统计要求

  (一)报表格式见附件1、2、3;

  (二)逾期未报送报表的单位按统计期内没有成果进行通报。

  五、统计报表由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二OO二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印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1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加强建设银行人民币担保业务的计划管理,保障担保业务健康有序地顺利开展,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内部管理规程》,制定了《建设银行担保业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各行领导要充分予以重视并尽快落实机构人员和分工职责,对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各行及时函告总行。
鉴于本办法印发较晚,各行1992年的担保业务计划可延迟到1992年1月30日前报送总行。

附件:建设银行担保业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银行人民币担保业务的计划管理,保障担保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内部管理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担保业务计划管理的内容包括计划的编报、下达、执行、检查、统计分析以及归口审查。
第三条 担保业务计划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综合协调。统一计划,是指全行开办的各项人民币担保业务都必须纳入计划;分级管理,是指各级行对本行办理的担保业务负管理责任;综合协调则指计划部门运用计划管理的控制、检查、协调、反映等手段,促使行内各部门的担保业务工作相互衔接配合,有条不紊地进行。

第二章 担保业务计划的编报和下达
第四条 编制担保计划的依据。担保资金计划额度应依据各分行的资产负债情况、经办业务量、信贷资金量、以前年度担保业务规模等因素编制。计划部门根据有关业务部门提供的各项担保业务情况资料,负责审查、汇总、编报。
第五条 担保计划的内容
一、填报《年度建设银行担保业务计划表》,该表主栏是付款担保、履约担保和债务担保三类八种。宾栏是未到期和到期但尚未了结的担保额度、上年末计划增加额度和年度计划新增数等(详见附表1)。
二、在报送担保计划的同时要附编报说明。内容包括:上期计划预计完成情况和存在问题,计划期担保面临的新情况,担保计划编制的依据,保证计划执行和加强管理拟采取的措施等。
第六条 计划的上报时间。各分行的担保计划必须在上年度12月10日前上报总行。
第七条 担保计划的核定下达。各行的担保额度计划经上级行综合平衡后核定下达。核定的主要依据是各行以前年度担保业务开展的规模大小、本年度上报计划以及自有资金数量和经营管理水平等,对核定下达的担保额度计划实行总量控制。付款担保类和履约担保类计划可调剂使用。
债务类担保业务风险较大,未经总行批准不得调剂使用。
单项额度超过5000万元的担保项目须报总行审定批准。
第八条 担保计划的调整。各行在担保计划的实施过程中,不得突破上级行核定的担保额度计划。如确属需要追加调整担保额度计划时,须提前向上级行申请,批准后方可调整执行。

第三章 担保业务的归口审查和协调
第九条 本行各业务部门的担保须经计划部门审查。
一、审查的范围:担保对象、担保额度、担保条件、《担保申请书》、《担保协议书》及正式出具的保函。
二、审查的内容
(一)审查担保范围、担保条件是否符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的规定内容;审查担保额度是否控制在上级行下达的总额度和单项额度之内,是否在本行的审批权限之内。
(二)《担保申请书》的审核
1.审核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备,内容是否完整,申请人的资格条件是否成立。
2.审查有关业务部门对委托人的资信及风险程度是否进行了调查评估。
(三)《担保协议书》的审核
1.审查协议书中银企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委托受理关系是否严密。
2.审查有关业务部门与委托人签定的协议书是否手续完备。
(四)出具保函的审核。审查出具的保函与协议书中规定的双方权责是否一致,担保金额、期限是否准确无误。
第十条 计划部门的协调工作。
一、要做好各业务部门之间日常担保业务的协调组织工作,凡遇到实际工作中难以分清对口业务部门的担保事项,计划部门须协助行领导落实受理部门。
二、经常与有关业务部门联系,对到期并已收回的保函要及时做好清理,并协助业务部门将其送办公室统一销毁;对到期因故尚未了结的保函要督促有关部门进行追踪调查,妥善处理。
三、定期或不定期向本行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乃至上级行提供担保业务情况,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和措施。
四、计划管理部门要经常深入基层调研究,总结推广经验,加强业务培训与指导,帮助辖内行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章 担保业务的统计分析
第十一条 担保业务的统计分析包括统计报表的编制和文字分析材料两部分,每半年编报一次(7月20日和1月20日),临时性的统计检查另行布置。
第十二条 统计报表的表式内容。主栏分列付款担保,履约担保、债务担保三类八种担保。宾栏包括保函份数、保函金额、保证金存款、反担保金额及负连带责任的垫付资金情况(详见附表2)。
第十三条 统计报表的文字分析材料,应利用比较法、结构分析法等统计分析方法,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全面客观地反映担保业务的实际情况,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及需要向上级行反映或上级行要求报送的其它专题材料。
第十四条 统计报表的文字分析材料中应包括下列指标内容:
一、计划完成情况指标:
到报告期止保函额度实际数
计划完成率=━━━━━━━━━━━━×100%
报告期止计划数
二、保证金交存情况指标:
保证金实存金额
保证金交存率=━━━━━━━×100%
保证金应存金额
三、风险状况指标:
保证金+反担保金额
风险率=(1-━━━━━━━━━)×100%
担保总额度
负连带责任垫付的资金数
或,=━━━━━━━━━━━×100%
担保总额度
各行可结合本行本地实际情况,增加调整一些考核指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2年1月1日起实行。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附表一:199 年度建设银行担保业务计划表
编报行: 年 月 日 计算单位:万元
━━━━━━━━━━━━━━━┳━━━━━━━━┳━━━━━━━━━
种 类 ┃基期年初担保额度┃十月底实际担保额度
━━━━━━━━━━━━━━━╋━━━━━━━━╋━━━━━━━━━
甲 ┃ 1 ┃ 2
━━━━━━━━━━━━━━━╋━━━━━━━━┻━━━━━━━━━
合 计 ┃
━━━━━━━━━━━━━━━┫
一、付款担保 ┃
━━━━━━━━━━━━━━━┫
1.预收款退款担保 ┃
━━━━━━━━━━━━━━━┫
2.分期付款担保 ┃
━━━━━━━━━━━━━━━┫
3.引进国外设备信用证结算担保┃
━━━━━━━━━━━━━━━┫
二、履约担保 ┃
━━━━━━━━━━━━━━━┫
1.工程招标、投标担保 ┃
━━━━━━━━━━━━━━━┫
2.工程承包担保 ┃
━━━━━━━━━━━━━━━┫
3.工程维修担保 ┃
━━━━━━━━━━━━━━━┫
三、债务担保 ┃
━━━━━━━━━━━━━━━┫
1.借款担保 ┃
━━━━━━━━━━━━━━━┫
2.租赁担保 ┃
━━━━━━━━━━━━━━━┻━━━━━━━━━━━━━━━━━━━
续表:
━━━━━━━━━━┳━━━━━━━━┳━━━━━━━━┳━━━━━━
预计基期年度担保额度┃预计基期增加额度┃计划期计划增加额┃ 备 注
━━━━━━━━━━╋━━━━━━━━╋━━━━━━━━╋━━━━━━
3 ┃ 3-1=4 ┃ 5 ┃ 6
━━━━━━━━━━┻━━━━━━━━┻━━━━━━━━┻━━━━━━

━━━━━━━━━━━━━━━━━━━━━━━━━━━━━━━━━━━
行长: 处长: 复核: 制表: 制表日期:
附表二:建设银行担保业务统计表(半年报) 表 号:建综统18表
编报行: 制表机关:建行总行
年 月 日 计算单位:万元
━━━━━━┳━━━━━━━━━━━┳━━━━━━━┳━━━━━━━┓━━━━━━┳━━━━━━━━━━━━━┳━━━━━━┳━━━━━━┳━
种 类 ┃ 保函份数 ┃ 保函金额 ┃ 保证金存款 ┃ ┃其中: ┃负连带责任 ┃负连带责任 ┃备
┣━━━┳━━━┳━━━╋━━━┳━━━╋━━━━━━━┫反担保金额 ┣━━━━━━┳━━━━━━┫ ┃未来可能垫 ┃
┃年初数┃当年发┃报告期┃年初数┃报告期┃年初数┃报告期┃ ┃第三方反担保┃ 财产抵押 ┃已垫付资金 ┃付 资 金 ┃注
┃ ┃生数 ┃止数 ┃ ┃止数 ┃ ┃止数 ┃━━┳━━━╋━━┳━━━╋━━┳━━━╋━━┳━━━╋━━┳━━━┫
━━━━━━╋━━━╋━━━╋━━━╋━━━╋━━━╋━━━╋━━━┫年初┃报告期┃年初┃报告期┃年初┃报告期┃年初┃报告期┃年初┃报告期┃
甲 ┃ 1 ┃ 2 ┃ 3 ┃ 4 ┃ 5 ┃ 6 ┃ 7 ┃数 ┃止数 ┃数 ┃止数 ┃数 ┃止数 ┃数 ┃止数 ┃数 ┃止数 ┃乙
━━━━━━╋━━━┻━━━┻━━━┻━━━┻━━━┻━━━┻━━━┫━━╋━━━╋━━╋━━━╋━━╋━━━╋━━╋━━━╋━━╋━━━┫
合 计 ┃ ┃ 8 ┃ 9 ┃10┃11 ┃12┃13 ┃14┃15 ┃16┃17 ┃
━━━━━━┫ ┃━━┻━━━┻━━┻━━━┻━━┻━━━┻━━┻━━━┻━━┻━━━┻━
一、付款担保┃ ┃
━━━━━━┫ ┃
1.预收款退┃ ┃
款担保 ┃ ┃
━━━━━━┫ ┃
2.分期付款┃ ┃
担保 ┃ ┃
━━━━━━┫ ┃
3.引进国外┃ ┃
设备信用证┃ ┃
结算担保 ┃ ┃
━━━━━━┫ ┃
二、履约担保┃ ┃
━━━━━━┫ ┃
1.工程招 ┃ ┃
标、投标担保┃ ┃
━━━━━━┫ ┃
2.工程承包┃ ┃
担保 ┃ ┃
━━━━━━┫ ┃
3.工程维修┃ ┃
担保 ┃ ┃
━━━━━━┫ ┃
三、债务担保┃ ┃
━━━━━━┫ ┃
1.借款担保┃ ┃
━━━━━━┫ ┃
2.租赁担保┃ ┃
━━━━━━┻━━━━━━━━━━━━━━━━━━━━━━━━━━━┛━━━━━━━━━━━━━━━━━━━━━━━━━━━━━━━━━━━━
行长: 处长: 复核: 制表: 制表日期:
注:此表已编入建综统18表,具体编报时间及要求见建计字(91)第
73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