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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46:42  浏览:97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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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沧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七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沧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科学技术创新,加速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沧州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级科学技术奖,分为两类:

(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市级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级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奖励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全市或者市内跨县(市)的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其奖励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六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

(二)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的。

第七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中,实现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完成重大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和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率先应用新技术、新方法,使工程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四)在本市实施应用符合省科学技术奖励范围和条件的其它科学技术项目。

第八条 尚未实际应用的专利技术、未转化的应用技术成果和技术权益有争议的科学技术成果以及对社会公共利益有损害的技术项目,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三章 评审和授予

第九条 设立市级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级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由符合下列条件的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

(三)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国内外的科学技术发展动态;

(四)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第十一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公民或组织,均可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市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直属机构申报,由上述部门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

中直、省直驻沧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可由本单位科学技术管理机构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直接推荐。

第十二条 推荐市级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同一成果在评审年度内只能推荐一种类别的市级科学技术奖参加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行业评审组,各行业评审组根据本行业的评审标准进行本组项目的评审,并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评审委员会经过综合评议,提出获奖人选及等级的建议。

第十四条 市级科学技术奖励实行公开异议制度。经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推荐获奖人选及等级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由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异议处理。经公布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解决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市级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不分等级,每次奖励不超过2人。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授奖人员数量按获奖项目一、二、三等奖最高限额分别为9名、7名和5名。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80项。

科学技术的各类奖励,评审中如无符合条件的可以空缺。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金和证书。

第十七条 市级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年度奖励经费20万元,每人每次颁发10万元奖金;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经费每年80万元,其中评审费用10%,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分别颁发2.0万元、1.0万元、0.5万元奖金。

第十八条 获得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个人(属于外市的除外),享受市级劳模待遇。

第十九条 市级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在核定的当年预算中列支。

第二十条 市级科学技术奖的获奖结果,应当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级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相应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情节严重的,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还应当暂停其申报市级科学技术奖的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二十二条 推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级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还应当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市级科学技术奖的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二十三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全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已经登记但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除罚款外撤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一项科学技术奖,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项。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后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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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使老年人犯罪轻刑化有了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但对此项规定所带来的社会影响以及种种利害关系,众说纷纭。笔者认为对老年人犯罪的认识应既考虑平等问题,也应考虑刑法惩罚的效果问题,主张宽严相济的刑罚措施。

  (一) 老年人犯罪的含义

  达到一定年龄标准的人实施犯罪,即为老年人犯罪。在我国,如果以退休年龄来看,虽然行业间有所差异,但是基本确定为男性60岁,女性55岁。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年8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因此,老年犯罪的概念为:年满60周岁的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总和。  

  (二)老年人犯罪的特征

  由于老年人自身的生理、心理等方面特点,使其犯罪表现出与其他群体不同的特征和性质。依不同的视角,老年人犯罪可以表现为以下几个特征:

  1、从犯罪主体来看,老年人罪犯一般多为孤寡老人,尤其是实施暴力犯罪的人群中多数文化层次较低。同时也包括高智力诈骗,以及利用以前的身份行使行贿,介绍他人行贿、受贿罪等诸多的。

  2、从犯罪对象来看,暴力犯罪的被害人绝大多数为弱势人群,以妇女和儿童为主体。而智力犯罪多是损害社会与大众的利益。步入老年后,人的生理机能开始显现出不同程度的衰老。老年人就直接把作案目标锁定在反抗能力比较弱甚至没有反抗能力的弱势人群,或利用自己之前的社会地位、社会经验把目标锁定在同样没有自己智商高的“弱势群体”。

  3、从犯罪手段来看,大多数为非暴力型犯罪。进入老年期后,老年人或多或少存在着运动障碍,这些因素决定了老年人所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暴力型犯罪比率偏低,他们往往采取具有智能性以及间接性的犯罪手段,如教唆、诱骗、包庇等行为。

  4、从犯罪动机上看,老年人的犯罪动机较之其他年龄段犯罪人的犯罪动机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体现为较低层次的需求,主要是生存和安全的需求;二是相对集中,大多是获取经济利益、宣泄消极情绪或者满足生理需求。

  5、从犯罪类型来看,老年男性一般实施的有猥亵、强奸、诈骗、盗窃、窝藏等犯罪行为;而老年女性实施的犯罪行为则主要集中在扰乱社会秩序上。从老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来看,暴力犯罪、性犯罪和财产犯罪是老年人犯罪中较为突出的犯罪类型,其中性犯罪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诈骗类、公职类、邪教组织类犯罪愈发突出,且多数犯罪均为智能型犯罪。利用残疾儿童强迫乞讨及诈骗等犯罪上出现了老年人结伙作案的新趋势,值得引起注意。

  (三)老年人犯罪的根源分析

  在社会发展的大趋势下,子女成家后与老人分居两处成为常态,致使许多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孤独寂寞、单调乏味,容易滋生不健康的心理,进而可能引发犯罪。究其根本处就是中国古代的子养父的养老模式和现代社会转变的新的养老方式之间的矛盾。人的安全感部分来源于依赖与独立这对相互对立的概念。随着年龄的变化,人的独立性由弱到强、再到弱,同时独立性给人带来的安全感也是由弱到强,再到弱。即到了老年人时代,能带来安全感的大多是一种依赖,包括依赖子女、依赖社会、依赖政府,甚至依赖自己的对手。在现在社会,生活节奏逐渐加快,子女对老年人的依赖却在减少,社会对成年人的关心也不能细致入微,政府的责任并不在此,自己的对手也由于到了知天命之年,争斗之心日渐减弱等,老年人能够带来依赖感的东西逐渐减少,而独立性却在日渐减弱,这样就造成安全感的真空,诸多的心理缺失自然容易产生情绪的波动,进而容易产生犯罪心理。

  在具体的表现上,多种因素都是造成老年人犯罪的诱因。综合起来,大致可以分为客观和主观方面的原因,客观方面的原因包括社会原因及家庭原因;主观方面的原因,包括老年人自身的生理原因和心理原因。

  1、老年人犯罪的客观原因

  老年人犯罪客观方面的原因是外在的,对老年人犯罪产生的影响直接而强烈。导致老年人犯罪的社会原因方方面面,归结起来就是“不适应”。对离退休生活的不适应;对生活方式转变的不适应;对社会地位转变的不适应;对社会新生事物、不良信息的不适应。为了填补其内心的失落感,获得他人的尊重,老年人退休后利用原有的社会地位帮助请托人牟取利益,甚至冒充名人进行诈骗等犯罪层出不穷。另外,现代社会新生事物频出,老年人对于不良信息与事物缺乏鉴别能力,也会参与相关的犯罪。

  从家庭的角度看,老年人与子女之间、与配偶之间的关系恶化都可能成为导致老年人犯罪的原因。在一些家庭中,随着身体状况的衰退,老年人能为家庭带来的收益日益减少,一些子女缺乏对老年人应有的尊重,甚至不尽赡养义务。这导致老年人基于生计而实施财产犯罪;老年人空虚、落寞,长期以往,诸多消极因素积累到一定程度,在偶然因素刺激下,瞬间爆发,造成严重的暴力犯罪结果;老年人丧偶后,内心忧郁沮丧、郁郁寡欢,假如老年人再婚得不到子女的支持,老年人的内心充满了孤独,极易导致老年人性犯罪的实施等等。

  2、老年人犯罪的主观原因

  客观因素对老年人犯罪的影响深刻而直接,但是引发老年人犯罪的主观因素同样不容忽视。主观因素大致可以划分为生理因素和心理因素。从生理上看,人的衰老,生理结构及功能减弱,适应能力降低,抵抗能力减退,对致病因素的感受能力升高,对损伤的修复能力降低等。这些改变,使老年人与外界沟通信息、获取慰籍的能力明显衰退。生理的变化又深深影响老年人的情绪,使其易激动、自卑、情绪无法有效管理控制、自我中心、多疑,甚至在一些恶劣的情况下会导致忧郁症。

  影响老年人犯罪的心理因素,被学者们归结为各种类型。但是无论是何种类型,直击其核心,就是步入老年期后,老年人身份的转变导致对社会地位、生活状态、家庭关系的不适应以及由于老年人所特有的生理结构及功能的变化而导致其心理状态剧变。无论是生理状况恶化还是心智日渐衰退,都导致老年人刑事责任能力和承受能力降低。

(作者单位: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批准张思卿检察长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