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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1:29:48  浏览:92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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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

辽宁省政府令第238号


 《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业经2009年11月21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5日起施行。



省 长 陈政高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第一条 为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封山禁牧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地,包括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确定的宜林荒山荒地和退耕还林地。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封山禁牧工作。
  省、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封山禁牧的具体工作。
  畜牧、财政、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封山禁牧有关工作。
  第四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委任的护林员应当履行职责,加强森林巡护,制止放牧行为。
  第五条 封山禁牧遵循以封为主、从严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解除封山禁牧令由省人民政府作出。
  第七条 林地边界四至由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林地周边设置必要的护栏等管护设施或者明显标志,并注明禁牧边界四至。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封山禁牧范围内放牧。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赔偿损失,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进入林地放牧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每只(头)牲畜处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二)在林地内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损坏的,限期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树木;
  (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标志、护栏等管护设施的,限期恢复原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以及不恢复设施原状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或者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林地边界四至设置标志和必要的护栏等管护设施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林地放牧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封山禁牧具体办法和措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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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退库办理制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退库办理制度的通知

国税函[201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款退库工作,保证税款资金安全,现就税款退库办理有关规定重申并要求如下:
  一、办理税款退库属于税收会计业务范围,各级税务机关收入规划核算部门是办理税款退库的专职业务部门,负责办理出口退税、减免退税、汇算结算退税、误收退税等各项税款的退库业务。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强化内部制约机制,退税审批部门和退库办理部门必须严格分开,不得由一个部门既进行退税审批,又办理具体退库手续。
  二、收入规划核算部门要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办理税款退库手续,确保税款资金安全。税务机关必须依据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填报的退税申请书方可办理退税;《税收收入退还书》开具人员和退库专用国库预留印鉴保管人员必须分开(电子退库情况下,应增设复核岗位,电子收入退还书开具岗位和复核岗位必须分开,电子收入退还书开具后必须经由复核人员复核授权后才能发送);税收会计必须把退税申请书与退税审批件、收入退还书一起装订;使用电子收入退还书的,必须把电子收入退还书与相应的退税申请书、退税审批件信息相关联;要按期、准确上报相关会统报表,及时、全面地反映退库情况。
  三、对于符合条件的应退税款,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及时为纳税人办理退税。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四、收入规划核算部门要发挥退库办理工作的会计监督职能。要根据退税审批部门转来的退税审批件和纳税人的退税申请书,复核退税原因、退税依据、原完税情况、预算科目、预算级次、退税金额、退税收款账户等退库凭证项目内容,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发送当地国库办理退库。对于发现退库资料缺失、退库项目不合规定等问题的,应退回审批部门或报告上级领导。
  五、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税收会计检查制度。要根据收入退库制度的有关规定,检查《税收收入退还书》是否按规定填开,有无违规退库行为。对于因制度执行不力造成税款损失的,上级税务机关应严肃追究主管税务机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卫生部关于加强食品卫生监督、预防夏季食物中毒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食品卫生监督、预防夏季食物中毒的通知
卫生部


夏季来临,气温逐渐增高,各种致病微生物易于繁殖,加之冷饮食品及熟肉制品大量上市,是食物中毒的高发季节。截止90年12月底,去年全国共发生各类食物中毒2026起,其中第二、三季度发生1242起,占全年的60%,严重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减少夏季食物中毒的发生,保证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对重点食品的监测
各地要加强对易引起食物中毒的熟肉制品、冷饮食品、水产食品等重点食品的监测。多年来,熟肉制品一直是导致食物中毒的最主要食品。冷饮食品的卫生问题还未得到解决,大多数省市的抽检合格率仅为20-50%,且消费量大、影响面广,是夏季肠道传染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水产品的贮存、加工和销售过程中的卫生管理,是控制副溶血性弧菌食物中毒发生的关键。因此各地要在全面监测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对上述食品的监测,定出计划,认真执行。
二、加强对街头食品、摊点的卫生监督管理
夏季是旅游旺季,各种形式的街头食品、方便食品、摊点、夜市大量涌现,虽然绝大多数食品从业人员能够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有关法规,但仍有少数人无视国家法令,无证经营或缺乏必要的卫生保障措施,甚至经营不符合卫生要求,质量低劣的食品,危害群众健康。对此,各地卫生部

门要积极主动的争取有关部门配合,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检查,坚决取缔无证商贩,严格掌握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并严格监督管理。
三、加强宣传食品卫生知识,预防食物中毒及食品污染事故发生
当前,由于缺乏食品卫生知识,误食、误用有害物质,导致食物中毒发生的状况相当严重。特别是在农村,误食农药或食用被污染的粮食等造成多人死亡的恶性事故屡有发生。去年,仅有机磷农药中毒事故就达240起,死亡60人;此外,误食毒蕈、河豚鱼以及腐败变质肉、禽等致

中毒的也屡见不鲜。桐油中毒事故近几年虽有明显减少,但个别省份仍有发生,应引起重视,加强监督。所以,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宣传方式,深入普及卫生知识,指导群众合理使用、保管农药,鉴别腐败变质、有毒有害物质,培养良好的饮食习惯。
预防食物中毒,保护人民健康是体现党和政府关心群众利益的重要方面,各地卫生部门应给予高度重视,结合国家“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采取有效措施,促使食品卫生面貌有较大改观,使食品卫生合格率有较大幅度提高。



1991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