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佛山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2:27:02  浏览:80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佛山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佛山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发布《佛山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即日起施行。2001年7月25日市政府发布的《佛山市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佛府〔2001〕50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佛山市人民政府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系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工作,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议,是指省、市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与市政府工作有关的书面建议。

本办法所称提案,是指省和市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的,与市政府工作有关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市政府办理建议、提案工作,在市长领导下由一名副市长分管。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政府系统各承办单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问题;组织办理须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办理的建议、提案。

各承办单位要确定一名领导具体分管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设立或明确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承办建议、提案,根据需要分为独办、分办和协办三种方式。建议、提案只需一个单位单独办理的为独办;需两个以上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办理的为分办;需一个单位牵头其他单位会同办理的为协办,牵头办理单位为主办,协同办理单位为会办。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是建议、提案的交办单位。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建议、提案,由交办单位交给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通过建议、提案网络办理系统向各承办单位进行分办,承办单位在网上签收。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由交办单位直接交给有关单位办理。

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省政协提案委员会交给市政府办理的建议、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以书面形式进行再交办,各承办单位按交办要求办理。

第六条 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如有不同意见,按照交办单位的规定,建议应在7日内、提案应在10日内,通过网络办理系统,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调整意见并说明理由,不得擅自转送其他单位。

第七条 承办单位接收建议、提案后,要制订办理工作方案,落实办理责任和目标要求,安排好办理进度。

第八条 在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要加强调查研究,加强与建议、提案者的沟通。承办单位之间,应密切协作,相互支持。

第九条 承办单位对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确定的重点建议、主席督办提案和重点提案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牵头办理。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办出实效。市政府办公室每年要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选取部分建议、提案进行重点督办;各承办单位每年也要根据本单位的工作重点选取部分建议、提案进行重点办理。

第十条 办理建议、提案要讲求质量,求真务实,提高效率,切实解决问题。对建议、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凡应该解决且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应该解决但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要纳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涉及上级部门职权范围事项,应积极反映情况,争取上级支持解决;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解决或不可行的,应向建议、提案者实事求是讲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对独办的建议、提案,直接答复建议、提案者;对分办的建议、提案,应分别直接答复建议、提案者;对协办的建议、提案,会办单位应先将会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建议、提案者。答复须同时抄送交办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和会办单位。

第十二条 答复和会办意见要严格按照交办单位规定的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领导审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以正式函件形式印发。当年办理工作结束后,要立卷归档。

第十三条 答复行文表述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有针对性,做到有理有据、态度诚恳、文字精炼、表述准确。答复建议、提案者时,应附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对联名提出的建议或提案,征询领衔人或第一提案者的意见。对答复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四条 答复和会办意见要严格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完成。建议应自市人民代表大会闭幕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会办意见,3个月内答复代表,特殊情况下,经交办单位同意后答复可延长至半年;提案应自交办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会办意见,4个月内答复提案者,特殊情况下,经交办单位同意后答复可延长至半年。闭会期间的建议、提案自交办之日算起,办理时限同上。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的答复和会办意见时限,按其当年通知要求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答复件应按有关规定和办理结果,在首页右上角标明分类标识。一般分为“A”、“B”、“C”、“D”四类,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准备解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受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以后研究解决的,用“C”标明;所提问题留作参考或不可行的,用“D”标明。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对答复中承诺的事项要认真落实,并将落实结果及时通报建议、提案者。在答复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提案前,应先征求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者对办理情况表示不满意的反馈意见后,要重新办理,并在2个月内再次作出答复。

第十八条 承办建议、提案各超过3件的,承办单位在办理时限截止后的20天内,向市政府办公室分别报送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总结。市政府在当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完成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报告建议办理情况,向市政协常委会通报提案办理情况。

第十九条 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不重视办理工作,办复质量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

第二十条  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中央、省直驻佛山有关单位及各区政府适用本办法。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机关2005年反腐倡廉工作意见》的通知

审计署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机关2005年反腐倡廉工作意见》的通知


审纪监发〔200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现将《审计机关2005年反腐倡廉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二月六日





审计机关2005年反腐倡廉工作意见



2005年审计机关反腐倡廉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全国审计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审计机关实际,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重、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构建审计机关廉政工作体系的要求,坚持从严治理审计队伍,加大预防工作力度,推进审计机关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为审计机关独立有效履行职责提供政治和纪律保证。

一、认真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按照中央关于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要求,紧密联系审计工作实际和审计机关党员队伍建设现状,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组织广大党员学习贯彻党章,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反腐倡廉理论学习纲要》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学习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法规,坚定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宗旨,增强党的观念,发扬优良传统,认真解决党员和党组织在思想、组织、作风以及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广大党员和审计干部廉洁勤政的自觉性。各级审计机关要把反腐倡廉工作作为开展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要内容。通过教育活动促进各级审计机关的廉政建设。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参加先进性教育活动,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保证教育活动顺利开展。要继续坚持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的工作思路,把反腐倡廉思想教育纳入审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之中,融入领导干部的选拔、管理、使用等各个环节。要把廉政文化作为审计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并加强勤政廉政先进典型的宣传,促进审计人员树立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风尚。

各级审计机关广大党员干部要严格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在严肃执纪的同时加大组织处理力度。特别是对顶风违纪有以下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一)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免职,再依据规定处理。(二)“跑官要官”的,要批评教育,不能提拔使用,在重要岗位上的要予以调整,已得到提拔的要坚决撤下来;对“跑官要官”制止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三)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要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责令辞职,并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四)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的,要严肃查处。(五)参加赌博的,应予以免职,再依据规定处理;到国(境)外赌博的,要从严惩处。今年10月份,各单位要对贯彻执行上述规定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将落实情况报审计署党组。

二、坚持“外抓纪律、内抓管理”,做好信访举报和查办案件工作

继续坚持“外抓纪律,内抓管理”的廉政工作格局,切实把加强管理、严格纪律作为堵塞漏洞、促进廉政、减少违纪违法问题的重要举措来抓,确保审计纪律和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落实。已实行审计经费自理的审计机关,要进一步完善审计公示、审计组执行廉政纪律情况报告、审计回访、定期检查通报等管理监督措施,使“八不准”规定真正成为审计干部廉洁从审的“高压线”。尚未实行审计经费自理的审计机关,要严格执行审计署《关于审计组廉政责任规定》,并从当地实际出发,逐步推行送达审计的工作方法,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费依赖程度。凡是有条件的地方都要实行审计经费自理,努力切断与被审计单位的经济联系,为审计干部廉洁自律创造有利条件。要严格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机关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办事规则,完善内控机制,提高管理水平,通过强化管理,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审计署拟于下半年对各单位执行审计纪律和落实《审计署关于严禁通过社会审计组织获取非法收入的通知》、《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等情况,组织一次抽查。

信访举报和查办案件工作是严格纪律、加强管理、遏制违纪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要认真研究分析审计系统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提高执纪办案工作水平。要整合信访资源,建立和完善经常性工作机制。坚持领导接待日和信箱制度,推行网上举报办法,提倡实名举报。各级信访工作人员,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责任心,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既要注意从群众信访举报中发现案件线索,认真查清群众反映的违纪违法问题,又要鉴别分析,及时澄清反映不实的问题,支持和保护领导干部敢抓敢管和审计人员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积极性。

三、突出关键环节,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

各级审计机关要不断健全有关审计业务管理和廉政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提高依法审计能力和审计工作质量。认真学习贯彻审计署颁布的审计准则和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积极推行审计日记制度,使审计人员的行为做到有案可查、有责可纠。要认真组织开展“严谨细致,提高质量年”活动,积极探索效能监察的方式和方法,加强审计质量的监督检查,推动“严谨细致,提高质量年”活动落到实处。

加强机关内部财务管理和监督,完善和细化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制度,严格执行开支审批程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等规定,逐步加大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力度。办公楼建设要防止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超标准超预算,以及截留、动用审计专户收缴的违纪资金和向被审计单位摊派或乱拉赞助资金等问题的发生。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相关情况,发现苗头问题及时纠正。

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切实按照公开、民主、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办法,实行干部定期交流、轮岗制度。推行业绩写实和量化考核办法,建立科学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推行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和辞职等制度,不断提高干部人事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

四、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构建审计机关廉政工作体系

今年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审计署颁发的《建立健全审计机关廉政工作体系指导意见》的第一年,各级审计机关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把构建审计机关廉政工作体系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审计制度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具体措施,抓好贯彻落实。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协助党的组织和行政领导班子努力构建审计机关廉政工作体系。审计署将在适当时机组织对落实《实施纲要》和《指导意见》的情况进行检查。

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分工各负其责,纪检监察部门认真履行组织协调职责,强化责任意识,严格责任追究,进一步形成反腐倡廉的整体合力。

纪检监察干部要认真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宗旨,增强党的观念,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适应新的形势要求,转变思想作风,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实效;加强业务培训,熟悉本职业务和审计机关的相关工作,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能力。审计署各特派办要重视和支持办党组纪检组开展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加强人员培训和工作指导,努力提高纪检工作能力。



廊坊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


廊坊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为规范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保障贫困家庭的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冀政[2005]40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概念、保障方式和原则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农村居民,以货币补助等形式,保障其达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保障制度。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以差额救助为主,优惠政策、社会互助等配套措施为辅的方式。
(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保障基本生活;
2、政府保障与劳动自救相结合;
3、属地管理;
4、动态管理;
5、公开、公平、公正。
二、保障范围
凡具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市农村低保标准,或低于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的,均纳入保障范围。夫妻一方具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和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县(市、区)农业户口(不应是户主),并在现居住地定居2年以上,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市农村低保标准,或低于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也可按当地标准纳入当地保障范围。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公婆或岳父母)、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直系亲属。
家庭成员中有下列特殊情形的,应当分别认定:
(一)在本市域外大中专院校上学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和在校证明,计算在家庭成员之内;
(二)没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但长期在一起共同生活,且具有当地正式农业户口的,可以计算在家庭成员之内;
(三)走失、失踪、潜逃、服刑人员不能计算在家庭成员之内。
三、保障标准及调整
(一)廊坊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每人每年780元执行。各县(市、区)民政、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可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研究拟定当地低保标准,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但原则上不应低于市级标准。
(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物价指数的变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进行适时调整。调整标准时,由市民政部门和统计部门提出初步调整方案,经与市财政部门协商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市政府公布的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对本级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后公布。
四、收入计算
(一)家庭年纯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之和除去生产和消费支出后所得。
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家庭年纯收入÷家庭人口
家庭年收入主要包括:
1、从事农副业生产的劳动收入;
2、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3、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4、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
5、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6、受灾户领取的救济款(物);
7、其他按规定应计入的收入。
(二)下列所得不计入家庭年收入:
1、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等;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政府给予的见义勇为奖金;
3、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以及在校生获得的奖学金;
4、因意外伤亡获得的护理费、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5、独生子女费;
6、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的医疗费;
7、农村贫困家庭大病救助费;
8、其他按规定不应计入的收入。
五、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
申请是指由符合申请低保条件的居民(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提出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行为。
办理申请时,由申请人(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廊坊市××县(市、区)××乡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同时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家庭收入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符合农村五保条件的困难户,按照农村五保政策规定,享受农村五保待遇的;
2、因自然灾害或其它突发性事故造成家庭临时性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临时救济的;
3、有劳动能力,但是无正当理由不从事劳动造成生活水平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
4、子女自费择校就读的;
5、使用摩托车、手机等高档消费品,家庭生活消费明显高于农村低保标准的;
6、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拒绝或不配合低保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7、其他不能享受的情形。
(二)审批
1、初审。村委会组成初审评议小组,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和证明材料进行初步评议。评议小组由村委会组成人员、居民代表及其他公平正直而又能代表居民意愿的人员组成,应为单数,一般应3人以上。评议采取回避制度。评议结束后,经评议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日以上,对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村务会复审确认符合条件的,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一式三份,签署意见后,连同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一同上报乡(镇)政府。对不符合条件的,讲明理由并认真填写不予办理通知书,盖章后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退还申请 人。
2、审核。由乡(镇)政府组成低保评审小组,负责对各村上报的名单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乡(镇)农村低保评审小组通过入户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基本情况和相关证明的审核和报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同时将相关证明材料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经评审不符合条件的,在其《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登记后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其所有证明材料退回村委会,并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3、审批。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乡(镇)政府报批的农村低保对象材料的审核,符合低保条件的,核定其享受低保待遇标准,并委托村委会再次公示3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在不准予办理的通知书上盖章,并返回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发回村委会。
六、资金的筹集、管理、发放
(一)资金来源
1、财政预算资金:农村低保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各负担50%,由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2、农村低保资金财政专户所形成的利息收入;
3、社会捐赠资金;
4、按规定用于农村低保的其他资金。
(二)资金管理
农村低保资金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核算和管理。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在每年10月前根据当年低保人数、补助标准和低保资金的实际支出情况,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预算数目,报同级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按时拨付农村低保资金,由县级民政部门组织实施。民政部门根据低保资金的实际支出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
(三)资金发放
农村低保资金发放方案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农村低保对象情况和备案录制定。按年度农村低保资金发放方案,民政部门每年3月和9月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级财政部门将市级资金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将市级资金连同县级资金,在每年3月和9月分两次拨付到县(市、区)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拨付到乡(镇)政府民政办公室,由民政办公室按季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也可以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低保对象花名册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低保对象个人账户;对行动不方便的低保对象,可由乡(镇)政府民政办公室送达或委托邮局发放。
七、管理和监督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农村低保工作,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2006年在全市普遍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积极动员社会力量捐赠,支持农村低保工作。
(二)各县(市、区)应当成立由民政、财政、农业、物价、统计、审计等部门组成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和监督委员会,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具体业务工作;乡(镇)政府成立由政府主管同志及民政、财政等机构和群众代表组成的农村低保评审小组,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和相关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受县(市、区)、乡(镇)政府委托,承担本辖区低保对象的申请和初审、日常管理等工作。
(三)各级民政部门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精心组织,严格审批,规范管理,完善程序,确保农村低保制度落到实处。对县(市、区)低保对象审批和资金发放情况,市民政部门每年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进行抽查。
(四)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农村低保资金管理办法,及时审核民政部门报送的用款计划,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低保资金拨付到位。
(五)各地应当公布农村低保政策、低保范围、办事程序等,采取张榜公布等措施,定期公布低保资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并建立举报箱和投诉电话,受理居民的举报、投诉,接受群众监督。
(六)县(市、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和监督委员会以及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监督、审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确保低保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对虚报数字骗取上级补助的,除责令立即纠正,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将根据情况减拨或停拨上级补助资金。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低保待遇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并在有关部门的协助下追回冒领的款物。对为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对象出具虚假证明的有关人员,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二○○六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