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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主产区冬小麦弱苗施肥补助资金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0:40:09  浏览:82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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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主产区冬小麦弱苗施肥补助资金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主产区冬小麦弱苗施肥补助资金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有关省农业厅(委)、财政厅:

  根据国务院2011年2月9日常务会议精神,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主产区冬小麦弱苗增施返青拔节肥给予补助。为确保补助政策落到实处,现将《主产区冬小麦弱苗施肥补助资金实施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主产区冬小麦弱苗施肥补助资金实施指导意见

  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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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放假与停产检修煤矿复产验收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督查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放假与停产检修煤矿复产验收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督查的通知

安委办明电〔200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天津、上海、广东、海南、西藏除外):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近期煤炭生产供应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2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精神,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灾后恢复期间安全生产、确保煤矿供电安全的指示精神,做好煤矿节后复产验收工作,确保煤矿安全供用电、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确保煤炭供应,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对放假与停产检修煤矿节后复产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地区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会同国家电监会组织对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6个省(市)进行督查,其他产煤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行组织检查。

  二、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抗灾救灾决策部署和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的重要讲话精神,全国煤电油运保障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国办通知》精神,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确保煤炭供应的具体安排等情况,重点了解做好春节放假与停产检修煤矿节后严格有序复产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二)检查放假与停产检修的煤矿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切实做好放假、停产检修煤矿节后复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明电〔2008〕2号)情况。对于放假与停产检修的煤矿,要严把复产验收关,坚持"谁组织、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特别要督促煤矿按规定做好排瓦斯、排水工作。对放假与停产检修煤矿,要逐矿落实复产验收时间安排,做到严格有序恢复生产。

  (三)检查雨雪冰冻灾害严重的贵州、湖南、湖北等省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灾区供电线路受损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明电〔2008〕3号)和《国家电监会关于加强电网抢修恢复期间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办安全〔2008〕7号)情况,要高度重视灾区煤矿供电工作,特别是灾区因停电造成停风、停止井下排水的煤矿,在恢复生产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要督促供电企业制订和落实有效的电网抢修恢复期间煤矿供电安全措施、完善应急预案、优先抢修煤矿供电受损线路并严格执行对煤矿的停送电制度,要根据不同情况协助煤矿制订详细、具体的排瓦斯和排水方案。井下排放瓦斯必须由煤矿专业救护队进行,严禁煤矿自行组织本矿工人入井排放瓦斯;井下被水淹没或部分被淹的矿井,要加强支护,防止冒顶事故。

  (四)检查节日和"两会"期间坚持正常生产的国有重点煤矿、地方国有煤矿和其他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和措施,严格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落实停电预案等情况,严防煤与瓦斯突出、瓦斯爆炸、透水等事故,坚决杜绝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情况。

  三、督查时间安排

  2月19日至29日期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督查组到相关省(市)督查时间5~7天,具体时间由各组自行安排。

  四、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督查组人员组成

  此次督查共分6个组,每组12人左右。组长分别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专员和有关司局与在京直属单位人员;国家电监会有关派出机构人员等组成。同时邀请有关新闻单位记者参加。

  五、督查方式

  (一)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要全面听取所到地区、单位的工作汇报,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及资料。

  (二)突出重点,随机抽查。要深入受灾严重地区,深入基层、井下,原则上每组应到一个市(地),两个以上县(区)和一个国有煤矿,两个地方小煤矿,一个供电企业。

  (三) 交流情况,提出建议。督查结束后,要向被督查的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反馈督查意见,指出问题,提出建议。

  (四)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邀请新闻单位记者随同开展工作,及时报道相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六、其他事项

  (一)请六省(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高度重视这次专项督查,在认真自查的同时,积极配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督查组开展工作。

  (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各督查组的具体检查方案、日程安排以及人员名单由各组另行通知。

  (三)六省(市)以外的其他产煤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由各省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照上述督查内容组织自查,并请将自查情况于3月3日前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四)参加督查人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廉洁自律,接受监督。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八年二月十六日
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位于我省河西走廊西段的南北侧,是一个以蒙古族为主体民族的自治县。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检察机关应当充分认清形势,正确审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面对新形势,努力寻求突破与提高,彰显地方特色,才能给工作注入生机与活力,使少数民族地区检察事业跟上时代的步伐,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此,笔者结合本地检察工作实际,就如何推动少数民族地区检察工作创新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作浅显的探究。
一、民族地区检察机关面临的形势和挑战
(一)党和人民对检察机关的期盼越来越高。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化建设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日益增强,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检察机关只有用科学发展观统揽、检验和衡量检察工作,不断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理念,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才能不辜负党和人民的希望和重托,努力让党和人民满意。
(二)形势的发展对检察机关的要求越来越高。 稳定的社会环境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也是在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履行职能,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挑战,为此,如何立足检察职能,更好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已成为当前检察机关特别是民族基层检察院应当致力思考并勇于实践的重要课题。
(三)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对检察机关的要求越来越高。经过近几年的“严打”斗争和集中整治,少数民族地区的治安形势大为改观。但当前影响民族地区稳定的因素不容乐观,治安形势仍然严峻。近年来随着肃北经济发展提速,流动人口大副涌入,刑事案件有所抬头,“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案件居高不下,在一些偏远乡镇还有较大幅度反弹;职务犯罪也日渐呈现出高智能犯罪、集团犯罪的趋势;司法不公问题在一定范围依然存在,引发不和谐问题的消极因素仍然大量存在,发生在城镇乡村的主要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退木还草,土地承包,拆迁安置,土地征用补偿,就业安置,矿山纠纷及生态保护之间的矛盾纠纷较多,有激化的可能,所以说影响和谐稳定的因素任然存在,切不可掉以轻心。
二、民族地区检察机关发展的瓶颈与制约因素
(一)检察机关基础业务薄弱。主要突出的问题是少数民族地区检察机关有相当数量的干警公正、高效监督意识不强,监督水平不高,监督手段不多,监督力度不够,严重制约了诉讼监督工作的开展;职务犯罪查处力度不够,侦查水平低,科技含量少,惩治腐败工作徘徊不前。
(二)人才短缺。缺乏侦查、公诉、计算机方面的专业人才,由于受地方条件限制,引进高学历的法律专业人才十分困难;肃北县院现有编制19名,实有人数15名,虽然近五年来每年都有招录人员进入,但由于自然条件艰苦,每年都有流出人员,尤其是高素质人才进不来,留不住,具有办案资格人员逐年减少,办案力量严重不足。
(三)队伍整体素能不高。干警的文化专业结构不合理,肃北县院目前只有1名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其他大多干警原有文化基础较差,没有系统受过专业技能教育。而进行多年的学历教育旨在拿文凭,文凭与水平之间存在较大差距,由于缺乏系统的专业培训,没有进行正规有效的教育和引导,导致执法手段单一,执法方法比较简单,经验化现象突出;个别干警思想空虚,不思进取,安于现状,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工作业绩平庸。
(四)管理机制不规范。在队伍管理、机关建设等方面仍然沿用行政管理模式,缺乏与检察官法相配套的改革措施;在办案、监督制约方面的运行过程中,人的主观因素较重,随意性较大,缺乏一套科学、严谨的规范化管理机制。
(五)基层检察机关保障不够有力。目前检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的领导体制和“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作为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检察机关来讲,一方面严格要求不能吃“杂粮”,而另一方面又不能保证吃饱“皇粮”。办公条件差,装备落后,办案经费困难的现象十分突出。干警政治生活待遇落实差,不少中层干部因为受职数限制,无法解决职级待遇,与经历相似的其他行政干部相比职级待遇福利收入差了一截,影响了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民族地区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思路
按照“工作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举措、队伍要有新气象、管理要有新手段”的要求,立足于本地工作实际,勇于面对机遇 和挑战,有针对性地采取强硬措施,克服各种制约因素,着力实现工作的创新与发展。
(一)找准工作重心。院领导班子特别是检察长要带好头,增强履职能力、服务全党大局的政治责任感,以“不须扬鞭自奋蹄”的工作热情,把心思放到干实事,抓落实,解决实际问题上,要针对自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寻找对策,高起点定位,高标准要求,从中理出既符合检察工作发展规律又适合本院工作实际并富有创新精神的工作思路,从而在全院构筑凝心聚力、开拓创新的工作平台。
(二)创出工作特色和品牌。将上级院的精神同本地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认真分析工作现状,在影响和制约发展的关节上做文章,寻求工作的突破与提高。肃北县院虽然院小案少,但按照“一院一优,一院一特”的工作原则,劣势也可以变为优势,做到业务工作的进步要在工作力度、办案质量上有所体现,要有几项工作取得明显进步,各业务条线的工作要有一到两个方面取得明显进步,在全市检察系统位次前移,争取使一两项检察工作在全市、全省乃至全国检察系统有影响力。如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是涉及到检察工作的整体、检察事业的全局的问题,我们可以针对案件较少的实际,在案件质量上下功夫,确保案件准确率100%,使所办理的每起案件捕的准,诉的出,判的了,成为“铁案”,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近年来,我们在队伍建设、检务保障、科技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工作成绩显著,得到了县委和上级院的肯定,获得了不少荣誉,在这方面还有大量的潜力可挖。民族地区检察院只有结合本院实际,倾注心力“抓亮点、创特色、塑品牌、重效果”,使强项更优、弱项变强,以点带面,以难带易,推动业务亮点的树立,才能带动全院各项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三)全面实行规范化管理机制。规范化管理对于确保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有力维护社会稳定,树立严肃的执法权威和执法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民族地区的检察机关一定要审时度势,在管理方法上创新,以管理促队伍,以管理促办案,以管理促效率。一是要把制度建设作为开展正规化管理活动的重要环节,对现有的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总结,该坚持的要坚持,该修订的要修订,该完善的要完善,并针对当前检察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努力形成对检察队伍实行正规化管理的制度体系。要着力抓好制度的落实,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案管权,努力把规章制度转化为工作秩序。二是要认真抓好工作目标推进工作。要从工作实际出发,以上级院下发的绩效考核办法为主体,进一步深化工作目标考评制度,制定和完善具体的考评内容、考评标准和科学的考评办法,坚持日常考评和定期考评相结合,将考评结果作为评价检察干警工作的重要标准和提级任职的重要依据。三是要切实加强队伍作风建设,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健全检察干警执法档案和廉政档案,加强对检察干警执法活动和廉政勤政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干警执行工作纪律的考核。四是要通过认真总结近几年检察改革的基本经验,吸取先进兄弟县市院好的做法,对现有的工作模式、运行机制全面认真加以审视,从办案工作、队伍管理、机关建设、监督制约和保障机制六个方面进行规范化建设,从而全面增强检察工作的活力和发展后劲,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提升各项工作的层次和水平。
(四)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能和管理水平。牢固树立“建院先育人”的思想,切实把创建“学习型”活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对教育培训的投入力度,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活动,通过强化岗位培训、岗位轮换等方式培养专业骨干和一专多能的人才。充分调动现有人才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地盘活人力资源,使不同的人才在绩效管理体系中合理流动,最终与最适合的岗位相匹配。提高“人才资源”的管理水平,认真总结和完善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机制,选好用好人才,增强干部队伍管理的活力,最大限度的发挥现有人才资源的整体效能。
(五)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对检察实践中遇到的共性、疑难和热点问题进行专项调研和科学总结,把感性的实践经验上升到理性的科学思维。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要求干警做到的,自己带头做到,切实把思想工作寓教于平时,寓教于经常,在全院创造一种相互信任的氛围。同时,一方面提倡艰苦奋斗的精神,引导干警把艰苦奋斗等革命传统渗透到学习和工作中去,另一方面在对干警进行思想教育,提倡奉献的同时,也应充分考虑工作条件的改善,努力创造条件,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充分调动干警的工作积极性。
(六)改革经费管理体制。积极建议在现有管理体制上建立最低检察经费保障机制,即采取“条块结合”的办法:地方保一块,上级检察机关补一点。具体讲人头经费、办公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但要保证检察经费预算在上年实际支出数的基础上,其增涨幅度高于地方财政收入的增涨幅度。省级院要提高对少数民族地区检察机关的办案补助和装备补助经费标准。
(七)积极争取关心与支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人大的监督,积极争取政府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支持,是检察工作排除干扰,顺利开展工作的重要保障。要认真听取党委、人大的指示和要求,广泛征求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诚恳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切实把人民群众的意见落实到执法活动中,正视过去工作中存在的一切问题,以闻过则喜、闻过改之的态度,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

作者:斯琴巴依尔,甘肃省肃北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