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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4:07:28  浏览:86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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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常政发〔2008〕9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企业安全生产的达标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通过安全生产达标活动,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岗位操作标准化、安全培训标准化,推动企业基础工作上台阶,管理水平再提升,本质安全更可靠。
  第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包括责任体系、人员机构、规章制度、安全投入、基础管理、教育培训、作业现场、隐患整改等内容,实行百分制。
  第五条 考核实行达标分级。一级达标企业为90分以上(凡“以上”均含本数,下同);二级达标企业为75分以上不满90分;三级达标企业为60分以上不满75分;未达标企业为有否决项或不满60分。
  第六条 各地要在组织开展达标考核工作的同时,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向更高层次迈进。凡通过上述两项认证的企业可视同一级达标企业。
  第七条 考核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市属监管企业,由市安监部门负责考核。辖市(区)属监管企业由辖市(区)安监部门负责考核,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所在乡镇(街道)安监机构具体实施考核。实行行业管理的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考核。
  第八条 达标企业级别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满三年后必须重新申请考核评定。二、三级达标企业要升级的,必须满一年后方可申请;未达标企业要升级的,必须经整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申请。升级考核原则上每年组织两次。企业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火灾事故、职业中毒及职业病的,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或因安全生产原因造成群体上访事件的,在原级别上降低一级。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群体性职业中毒的,一律评为未达标企业。
  第九条 企业达标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开。一级达标企业和未达标企业由安监部门进行登报公布,其他企业在网上公布。
  第十条 职能部门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对三级达标企业要加大检查力度,存在问题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对未达标企业实行挂牌督查,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查处力度。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年检工作推动企业深化安全生产工作。安监部门将考核定为未达标企业名单抄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审查、处理。
  第十二条 实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核结果与工伤保险费率挂钩,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监等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实行评先评优挂钩制。一级达标企业可作为安全生产候选先进企业;二、三级达标企业不得评为安全生产先进企业;未达标企业不得评为各类先进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作为劳动模范等评先评优的候选人。
  第十四条 各辖市(区)和有关部门要抓好达标考核的推进工作,集中组织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参加达标工作培训,广泛进行宣传发动,采取各种手段和措施,增强达标考核的有效性。
  第十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工作纳入各辖市(区)和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年终实行奖惩兑现。
  第十六条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核评分细则(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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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对假肢厂下放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


民政部对假肢厂下放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你厅内民社字1984第 35号《关于假肢厂下放问题的请示》收悉。
目前,除甘肃、西藏两地没有假肢厂以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都直接领导一个假肢厂,承担全省、区的假肢安装任务;其中有六个省除省厅所属假肢厂外,还办有七家假肢厂。内蒙地域辽阔,目前唯一的假肢厂基础较差,难以完成全区的假肢安装任务。同时,该厂与四
川省假肢厂还承担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假肢厂供应皮革的任务。如将内蒙假肢厂下放呼市民政局领导,势必对完成全区的假肢安装任务和供应全国半数假肢厂皮革任务都会带来一定影响。我们同意你厅所提意见,“如交由市管不利于开展工作”。最好暂时仍由民政厅领导为宜,请予
考虑。

附: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假肢厂下放问题的请示
(内民社字1984第35号1984年11月20日)
民政部:
我区在机构改革中,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意见,拟将厅属假肢厂下放给呼和浩特市民政局管理,我们考虑到该厂已由部确定承担全国皮件生产任务,并负责全区的假肢安装工作,如交由市管不利于开展工作。究竟如何办为好,请部领导批示。



1984年12月15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技术开展土地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技术开展土地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
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
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贵州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
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1999年,部首次利用高分辩率卫星遥感技术对66个5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新增建设用地情况进行了监测,并做出卫星图片。为了充分利用遥感技术在土地执法过程中的作用,部决定在做了卫星图片的66个城市开展一次全面的土地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执法检查的目的及原则
这次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技术开展土地执法检查,以摸索利用高新技术开展土地执法检查工作经验,宣传卫星遥感监测的作用,依法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促进地方依法管地和用地为目的。按照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协调配合,及时处理,讲求实效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二、土地执法检查的方式、范围、内容及时间
(一)检查方式
土地执法检查采取地方自查和国土资源部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以地方自查为主。自查工作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各有关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在地方自查地基础上,部组成检查组进行重点抽查。
(二)检查范围
卫星遥感监测图片反映的1998年10月至1999年10月的新增建设用地。
(三)检查内容
1.监测图上的图斑涉及地块的使用是否经过合法批准;
2.经过批准使用的地块是否存在少批多占问题;
3.已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是否得到及时处理;
4.其他违法用地问题。
(四)检查时间
各地按照部统一部署及工作方案的要求,从2000年4月上旬至5月中旬开展土地执法检查;2000年5月底前完成检查情况汇总分析报告并报部。
部在2000年6月中旬开始对部分省市进行抽查。
三、土地执法检查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土地执法检查工作,成立土地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按照部统一部署和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动员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并协助部做好抽查工作。涉及的城市也要成立土地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由主要领导任组长,抽调政治强、业务精的人员参加执法检查工作。
(二)通力合作,密切配合。这次土地执法检查涉及的范围广,工作量大。执法监察、地籍管理、用地管理等部门应在土地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合理分工,密切配合,确保检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
(三)突出重点,讲求实效。这次土地执法检查重在摸索经验,发现和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各地对检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注意进行分析和总结;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必须依法查处,防止重检查,轻处理。
(四)按时完成检查工作。为确保整个土地执法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必须按照通知的要求完成检查工作并将检查成果报我部。
根据工作计划,部决定在4月上旬遥感监测成果展示会(通知另发)期间,召开一次工作部署会,具体布置此次执法检查工作,并在会议期间发放卫星图片。
附件:
一、2000年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技术开展土地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二、66个城市名单(略)
三、统计汇总软盘(另发)

附件一:2000年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技术开展土地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一、组织部署
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技术开展土地执法检查工作,采取地方自查和部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地方自查为主。自查工作要在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由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土地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从执法监察、地籍管理、用地管理等部门抽调一批政治强、业务精的人员参加执法检查工作,做到人员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经费及设备保障落实。执法监察、地籍管理、用
地管理等部门要在土地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合理分工,互相配合,按时、高效地完成执法检查工作。
二、准备工作
部提供各城市比例尺为1∶3万-1∶5万的遥感监测图和“图斑实地调查表”及汇总软件,各市根据部提供的资料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准备土地利用现状图件、地籍变更统计台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近两年的用地审批文件、耕地占补平衡资料、近两年群众举报违法用地的登记材料和立案查处案卷以及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2.准备各种内外业调查统计表格、汇总软件和野外测量工具。
3.进行技术培训,统一要求,规范表格填写。
三、检查的方法、步骤
(一)核对行政界线
部分遥感监测图上,主城区部分没有标注区界,应首先标注区界,确定变化图斑所在的区县;核实遥感监测图上的行政界线,对错误部分进行调整。
(二)内业初审
1.根据卫星遥感监测图,组织有关技术人员,以区、县为单位进行内业判读。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建设用地审批文件等资料,在内业逐图斑填写“图斑实地调查表”。表中实际用地时间及实际用地面积暂不填写。
2.对地块小,监测图上地形、地物不明显的地区,可依据变化图斑的中心点坐标,将变化图斑转绘到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上,以便外业调查人员读图。
(三)确定外业调查路线
根据调查区域的交通情况及调查图斑的分布状况,确定调查路线,以提高外业调查效率。根据确定的路线及分组情况,整理分好内业填写的“图斑实地调查表”及相关资料供外业调查使用。
(四)外业核实测量
1.核实室内填写的“图斑实地调查表”的内容。按照内业确定的调查路线,逐图斑进行调查。首先调查监测图上的图斑是否变化;对室内填写的“图斑实地调查表”的内容逐项进行核实;改正与实地不符的内容;查清实际用地时间,填入“图斑实地调查表”中。
2.实地测量。
(1)确定是否需要实地测量。
①对实地未变化及属于农业结构调整的变化图斑(无永久性建筑)不实测,用监测面积代替实测面积;
②对监测图斑面积小于审批面积,建设项目没有竣工的,可不实测,用监测面积代替实测面积;
③对监测图斑面积大于审批面积的,不论项目是否竣工,都要实测图斑面积;
④未批先建,正在报批,建设还未竣工的项目,可以监测面积代替实测面积;
⑤未批先建,正在报批,项目已经竣工,应实测图斑面积;
⑥对需立案查处的违法用地,不论建设是否竣工,均要实测图斑面积。
(2)测量方法及精度要求。
①已竣工需发放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建设项目及需立案查处的违法用地应参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的测量方法及精度要求进行测量。为了加快进度,对规则图形地建设用地,可实测边长计算面积;对建设用地周围没有控制点,不规则图形建设用地,可采用自由坐标法,测量各拐角
点坐标,计算用地面积。
②对不需发放建设用地使用证及未竣工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的方法及精度要求,将建设用地补测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在详查图上量算面积。
3.填写“图斑实地调查表”。
根据外业测量结果,室内计算实际建设用地面积,并将其填写到“图斑实地调查表”中。
(五)统计、汇总、分析
1.整理外业“图斑实地调查表”。将经实地调查、测量填写的“图斑实地调查表”,按区、县进行整理,输入计算机,汇总生成分区、县的“批准用地统计表”、“未批先用宗地统计表”、“违法用地统计表”、“实地未变化及农业结构调整图斑统计表”。
2.汇总分析。以市为单位,汇总各区(县)的统计结果,生成“批准用地汇总表”、“未批先用宗地汇总表”、“违法用地汇总表”、“实地未变化及农业结构调整图斑汇总表”。根据汇总结果,写出有情况、有实例、有原因分析的分析报告。
3.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表格填写和微机录入工作,确保录入的内容规范、准确。
(六)检查验收
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各市的土地执法检查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外业调查测量的抽查不应低于5%;对内业要全面进行检查。
四、实地调查测量与地籍工作的衔接
1.与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衔接。
遥感监测图上反映的建设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没有反映或反映不准确的,应根据外业实地调查结果,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变更。
2.与城镇、村庄地籍调查衔接。
遥感监测图上反映的建设用地,城镇、村庄地籍图上没有反映或反映不准确的,应根据外业实地测量结果,将建设用地测绘到地籍图上,并对已审批的建设用地发放建设用地使用证。
五、依法处理
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原则上由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对违法事实严重、市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有难度的案件可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处理。
六、成果上报
各地报部的执法检查成果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执法检查工作的整体介绍,包括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和开展情况;
2.卫片图斑所反映的新增建设用地的整体情况,包括分类数据统计及数据分析;
3.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发生问题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4.土地违法行为的特点、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
5.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技术进行土地执法检查工作的经验及进一步完善这项工作的建议;
6.统计、汇总软盘及“批准用地汇总表”、“未批先用宗地汇总表”、“违法用地汇总表”、“实地未变化及农业结构调整图斑汇总表”。
各地应按《关于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技术开展土地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的时间要求报送执法检查成果。地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先将成果报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部。直辖市直接将成果报部。



200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