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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0:22:47  浏览:84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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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8〕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十日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职责。

(三)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的职责。

(四)加强对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的督促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起草民族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联系民族自治地方,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

(四)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

(五)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有关工作。

(七)负责组织指导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承办国务院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组织协调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

(八)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九)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十)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办;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信访等工作;承担联系民族自治地方和兼职委员单位的具体工作;承担重大庆典活动和少数民族重要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的具体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起草民族法律法规草案,拟订政策措施;承办民族识别、民族成份管理和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有关工作;承办涉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关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和协调;承担行政复议工作。

(三)监督检查司。

承担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承担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落实的具体工作;研究民族关系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问题,承担有关协调处理工作;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四)经济发展司。

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拟订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承担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的具体工作;参与拟订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承担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监测体系的有关工作;承担参与协调民族地区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有关工作;承担参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工作和扶贫工作。

(五)文化宣传司。

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的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承担指导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承办民族文物保护工作;开展民族文化的交流与合作;承办重大的民族文化、体育活动的具体事务;组织指导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新闻发布工作。

(六)教育科技司。

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科技发展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配合办理扶持、援助民族教育有关事宜;承办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及翻译的有关管理工作,参与协调双语教育工作;指导有关科技科研工作;参与管理少数民族教育中央补助专款;指导民族语文机构和直属民族院校业务工作。

(七)国际交流司(港澳台办公室)。

承办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了解境外少数民族同胞的有关情况,承办协调处理少数民族涉外事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八)财务司。

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审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管理民族工作经费。

(九)人事司。

参与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拟订和实施工作;承担联系少数民族干部的具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承办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及机构编制工作;指导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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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令 第8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架空的广播电视传输线两侧2米范围内为传输线通道,不得植树和种植高杆作物。如有违反,广播电视部门有权剪除其超越部分。”

   二、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造成广播电视设施损坏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下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者予以批评教育、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三、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处罚决定缴纳罚款。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政务信息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政务信息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8月4日)

深府〔2006〕146号

   《深圳市社区政务信息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社区政务信息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电子政务公共服务延伸到街道和社区,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提高社区服务的现代化水平,建设服务型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政务信息化是指利用信息技术改善政府公共服务,提高社区管理效能,提升社区服务水平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等技术为主要手段,以提高社区政务服务水平为主要目标的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等新建、扩建、改造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的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等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社区政务信息化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和互联互通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等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社区政务信息化总体规划,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社区政务信息化建设,监督和评估各区社区政务信息化工作,协调解决全市社区信息资源共享和社区应用系统互联互通等重大问题。
  第六条 各区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本区实际,制定社区政务信息化规划,经区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各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区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协调解决本区内社区信息资源共享和社区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

第三章 标准规范

  第七条 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应严格遵循国家、广东省发布的社区信息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我市发布的社区信息化技术标准文件。
  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未遵循前款规定的不予验收,并限期整改。
  第八条 市、区各部门拟在街道和社区使用的各类应用系统,在立项前须经同级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同级政府发改部门立项。
  未经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各类应用系统不得下发街道和社区使用。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区级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前应先报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向区发改部门申报立项,区发改部门在下达项目投资计划时应抄送区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十条 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区级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
  第十一条 区政府投资的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完工后由区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 区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区发改、民政等部门组织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后续项目立项及维护费划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各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建立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运行维护的管理制度。

第五章 社区信息资源

  第十四条 社区信息资源的采集要明确分工,遵循“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确保社区信息资源的一致性、准确性、完整性,避免重复采集。
  第十五条 各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社区信息资源的管理,逐步建立以基础信息和共享信息为主要内容的区级节点数据库,并与全市城市数字资源中心实现互联互通。

第六章 经费保障和人员培训

  第十六条 社区政务信息化建设经费主要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运行维护费用应纳入市、区年度财政预算。
  市级社区政务信息化建设经费主要用于组织编制全市社区政务信息化规划与技术规范,组织开发通用系统等。
  区级社区政务信息化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本区的社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应用系统的开发、应用、推广等。
  第十七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对各区街道办和社区工作人员进行社区政务信息化培训和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