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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8 01:48:52  浏览:80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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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产权[2008]46号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的有关规定,国资委负责“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为明确国资委与中央企业在编制预算建议草案中的职责分工,做好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编制工作,现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以下简称预算建议草案),是指国资委组织中央企业上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编制的预算建议草案。预算建议草案包括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支出两部分内容。

  第三条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以下简称预算收入),是指中央企业上交的利润、股利、股息,以及中央企业产权转让和清算收入等。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以下简称预算支出)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等。资本性支出是指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国家战略、安全等需要安排的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是指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其他支出是指国资委用于中央企业结构调整和企业重组重大项目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中央企业外部董事薪酬,以及用于预算支出项目的各项管理费用等。

  第四条 预算建议草案按照以收定支编制,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结余结转下年使用;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实行两条线管理,不能以收抵支;预算收支必须严格按制度和程序办事,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合规,防止暗箱操作。

  第五条 每年5月上旬,国资委根据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结合宏观经济形势和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状况,测算中央企业本年度预计可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作为编制下年度预算建议草案的预算收入(以下简称下年度预算收入)。

  第六条 每年5月下旬,国资委根据下年度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范围、重点,向有关中央企业提出下年度预算支出计划编制要求。

  第七条 每年7月下旬,有关中央企业根据国资委下达的下年度预算支出计划编制要求,申报本企业下年度预算支出计划,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形成书面申请报告报国资委。企业申报的预算支出包括资本性支出和费用性支出,其他支出由国资委直接提出。

  国有独资企业的预算支出计划,应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预算支出计划应由董事会审议;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的预算支出计划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和本公司《章程》审议。

  第八条 中央企业报送的申请报告包括本企业下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申报表(附件1)和编制说明。

  资本性支出计划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申请资本性支出的中央企业及涉及企业基本情况;

  (二)资本性支出拟投入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

  (三)实施项目要达到的主要目的和阶段目标;

  (四)项目投入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项目投资方案与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进度与年度计划安排,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五)落实绩效考核及其有关责任;

  (六)其他相关资料。

  费用性支出计划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申请费用性支出的中央企业及项目承担企业基本情况;

  (二)费用性支出拟投入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

  (三)实施项目要达到的主要目的和阶段目标;

  (四)项目实施方案,包括立项依据,项目具体的支出范围,项目资金测算依据、测算标准及计算方法等;

  (五)落实绩效考核及其有关责任;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国资委对有关中央企业报送的预算支出计划,建立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第十条 国资委按照下年度预算收入,对项目库中的预算支出项目统筹安排、综合平衡,于10月底前编制完成预算建议草案,报财政部审核。

  第十一条 预算建议草案包括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附件2)和编制说明。

  编制说明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算建议草案编制原则和依据;

  (二)中央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户数、经营状况、行业分布和企业国有资本经营状况等);

  (三)预算建议草案主要收支内容;

  (四)预算支出规模及分类;

  (五)预算支出所要达到的政策目标;

  (六)预算编制的组织及企业编报情况;

  (七)其他有关说明。

  第十二条 国资委在财政部批复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批复有关中央企业。

   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由国资委于执行年度9月底前提出调整方案,报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附件:建议草案编报办法附表
附件2:
××××年中央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编制单位:(中央预算单位)
单位编码:
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签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管厅局负责人签章: 制表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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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
(第157号)


  《石家庄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已经二○○七年十月十二日市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六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冀纯堂

2007年10月17日



石家庄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孳生和扩散,改善城乡卫生环境,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直接或间接危害人体健康,传播人类疾病,影响生产生活的鼠、蚊、蝇、蟑螂、臭虫、蚂蚁、蚤、虱、蜱、螨等有害生物。



  第四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综合预防控制的原则,实行集中消杀与日常消杀相结合,群众预防控制与专业消杀服务相结合,环境治理控制孳生条件与直接消杀相结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规划,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强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开展公共环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组织动员全社会参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第六条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全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委员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地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管理;

  (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排水系统、道桥等市政公用设施和垃圾处理场、转运站、公共厕所、垃圾点等环境卫生设施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三)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广场、绿地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病媒生物密度日常监测、抗性监测、药效实验和防制技术指导工作;

  (五)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灭鼠工作;

  (六)宣传、工商、商务、教育、交通、房管等委员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辖区内的单位、村(居)民开展杀灭病媒生物及其清除和治理孳生场所的活动。



  第九条 村(居)民住宅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由房屋使用人或所有人负责。

  居民小区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实施;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居委会负责组织产权单位或小区居民实施。



  第十条 各单位的生产、经营、办公、教学等区域内病媒生物预防和控制工作,由本单位负责;公共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和控制工作由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负责;责任不明确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和控制工作由市、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十一条 预防病媒生物孳生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清除易孳生病媒生物的积水、有机废弃物,堵塞易孳生病媒生物的缝隙和孔洞;

  (二)厕所、下水道、电缆(讯)沟、垃圾和污物收集容器、存(积)水处,应当密闭、冲洗、消杀、平整、疏通;

  (三)化粪池应当加盖密封,定期清掏,粪便无害化处理;

  (四)设置防蝇门、防蝇窗、防鼠门、防鼠网、防鼠台等设施;

  (五)其它有效措施。



  第十二条 餐饮、食品加工销售、仓储、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医院、学校、屠宰场、养殖场等应当建立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制度,并定期检查。



  第十三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每15平方米为一标准房间,布放20×20厘米滑石粉两块,一夜后阳性粉块不超过3%;有鼠洞、鼠粪、鼠咬痕等鼠迹房间不超过2%;

  (二)单位和居民小区内、外环境各种存水容器和积水中,蚊幼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

  (三)宾馆、饭店、食品加工销售、商场超市、医院、学校等单位有蝇房间不得超过1%,其他单位不得超过3%,平均每个阳性房间不超过3只;加工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

  (四)每15平方米为一标准房间,室内有蟑螂的阳性房间不超过3%,平均每间房蟑螂不超过5只;有蟑螂粪便、蜕皮、死蟑螂等蟑迹的房间不超过5%。加工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蟑螂。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指定或委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单位对单位和居民区进行病媒生物密度监测。

  被监测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监测,不得挪动和损坏监测器具。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经营、使用的杀灭病媒生物药品和器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严禁经营和使用国家禁用的剧毒灭鼠、杀虫药品。



  第十六条 经营杀鼠剂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杀鼠剂经营资格。

  申请经营杀鼠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农药经营资格后向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或农业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杀鼠剂经营资格的核准城市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农村由县级以上农业部门负责,核准的经营单位应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登记注册;应当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储存药品的器械的专用库房和经业务培训的专业技术服务人员。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取得营业执照后二十日内,应当到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从事消杀服务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药品和器械,并达到《河北省有害生物防制服务质量要求》。



  第十九条 鼓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依法成立和加入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给予表彰、奖励:

  (一)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中,组织协调工作突出的;

  (三)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科研工作中有较大贡献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爱国卫生工作的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承担重新监测的费用;损坏监测器具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

法发〔2010〕31号




法院文化是人民法院在长期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步形成的共同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制度规范以及相关物质表现的总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内容。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要求,持续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全面提升干警思想境界、职业操守、人文素养,努力营造崇尚学习、积极进取、特色鲜明的文化氛围,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一心为民、公正廉洁的法院队伍,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努力实现人民法院工作新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充分认识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实践证明,先进文化具有独特功能和巨大魅力,能在潜移默化中发挥教育、熏陶、引导、规范、凝聚、激励等作用。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激发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近年来,人民法院在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物质文化等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探索,为推动人民法院科学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要看到,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目前仍然存在重视程度不够、发展不平衡、重点不突出、与审判执行工作联系不紧密、未能形成长效机制等问题。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中央要求,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存在问题,充分运用先进文化力量强化价值观念、打牢思想基础、激发队伍活力、宣传法院工作、树立法院形象。

(二)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按照司法工作特点和文化建设规律,深入挖掘、不断充实法院工作的文化内涵,大力加强人民法院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物质文化建设,为人民法院科学发展提供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文化保障。

(三)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干警的主体地位,用科学理论引导人、先进文化熏陶人、高尚精神鼓舞人,促进干警全面发展;坚持全员参与,强化干警的主人翁意识,动员和组织广大干警积极发挥才智为法院文化建设做贡献;坚持联系实际,遵循贴近审判、贴近法官、贴近基层的要求,把文化建设落实到法院工作各个方面,务求取得实效;坚持继承创新,注重发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借鉴其他行业先进文化,吸收国外法治文化的有益成果,坚决抵制腐朽文化的消极影响,以创新的思路和方法,不断探索法院文化建设的新内容和新载体。

二、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

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司法领域的集中体现,是人民法院精神文化的本质内涵,是人民法院文化的精髓和灵魂。要把加强对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研究、教育和实践,作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首要任务,突出抓紧抓好,确保融入思想、体现行为。

(一)加强理论研究。要以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指导,将司法核心价值观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司法价值体系的研究范畴。要采取召开研讨会等多种形式,深入探求和阐释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科学内涵、重要意义和实践要求,为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提供理论支持。

(二)开展教育培训。要在全体干警中广泛开展司法核心价值观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干警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金钱观和地位观。要把司法核心价值观纳入干警培训内容体系,保证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要重点搞好对主要领导干部、新任领导干部和一线干警的培训。

(三)开展特色实践活动。要将培育司法核心价值观与审判执行、法院改革及队伍建设紧密结合起来,适时组织开展主题实践活动,引导广大干警做到学与用、知与行相统一。要利用演讲竞赛、征文活动、书画摄影展、歌咏比赛、文艺汇演等广大干警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弘扬司法核心价值观,切实增强感染力,确保深入人心。

(四)确立法院精神。要紧紧围绕司法核心价值观,结合本院优良传统、当地文化特色、法院工作和队伍实际,总结、提炼法院精神,积极宣传和展示法院精神文化风貌。

(五)开展法官宣誓活动。要根据司法核心价值观,建立并推广实施法官宣誓制度。法官应当以公开宣告誓词的方式,郑重承诺对党和国家的忠诚、对人民的热爱、对法律的尊崇和对职责的坚守。

(六)加强对外宣传。要充分利用现代大众媒体和传播手段,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司法核心价值观,不断扩大社会影响力。要积极对外宣传人民法院践行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各种举措和重要成果,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三、加强司法职业修养,树立良好职业形象

良好的司法职业修养和职业形象,是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是人民法院行为文化建设的主要目标。要以司法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建设为重点,大力加强行为文化建设,培养和树立司法公正、清正廉洁、一心为民、规范文明的职业形象。

(一)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要充分发挥司法职业道德建设对培育司法良知、塑造法官行为的重要作用,积极采取有力措施,不断强化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对法律的忠诚和对公平正义的信仰与追求。要努力营造崇尚和遵守职业道德的文化氛围,积极探索建立司法职业道德评价体系,采取诫勉谈话、警示教育、道德评议等多种形式,增强司法职业道德的约束力。

(二)严格规范司法行为。要高度重视司法行为的制度化建设,以明确的制度规范约束和指引干警言行,严格规范人民法院文明用语,形成靠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的长效机制,努力塑造规范、文明的司法行为文化。要教育和引导干警遵守司法礼仪,规范司法言行,讲究司法文明,改进司法作风,树立司法形象。要组织开展检查活动,加强对干警司法行为的监督和考核。

(三)切实维护司法公正。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立案、刑事审判、民商事审判、行政审判、审判监督、执行等重要岗位的办案规范和标准,严格规范广大干警的职权行使和职务言行,确保实现公平正义,树立司法公正形象。要教育和引导干警在执法办案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增强司法廉洁意识。要按照“从严治院”的要求,积极培育司法廉洁文化,严格执行“五个严禁”等纪律规定,切实做到警示教育到位和监督管理到位,不断提高广大干警拒腐防变的能力,增强反腐倡廉意识,努力形成廉荣贪耻的思想道德基础和文化氛围。

(五)落实司法为民措施。要持续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增强广大干警对人民法院人民性的理论认同、感情认同和实践认同。要坚持深入群众调查走访、开展巡回审判、送法到基层,推行首问负责、服务承诺、文明接待等制度,把司法为民的要求落到实处。

(六)抓好典型示范。要按照中央要求,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积极培育和大力表彰法院系统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学习先进、赶超先进的良好氛围。要广泛开展向宋鱼水、陈燕萍等重大典型以及身边先进典型学习的活动,加大宣传力度,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全面提升法院队伍的职业修养和职业形象。

四、努力营造崇尚学习、积极进取、特色鲜明的文化氛围

营造崇尚学习、积极进取、特色鲜明的文化氛围,是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任务,是建设学习型法院的重要保障。要把加强学习型法院建设和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互为促进,相得益彰,为提高广大干警的司法能力提供有力保障。

(一)大力加强学习型法院建设。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设学习型社会和学习型政党的精神和要求,大力加强学习型法院建设。要在法院大兴学习之风,引导广大干警牢固树立全员学习、终身学习的理念。要教育干警改进学风,着眼于做好本职工作和提高司法能力,真正做到学以致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学习制度,努力形成加强学习的长效机制。

(二)广泛开展“爱读书、读好书、善读书”活动。要引导广大干警把读书作为提高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养成良好的读书习惯,丰富知识储备,优化知识结构,提升文化品位。紧密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开展读书活动,成立读书兴趣小组、组织读书会等,促进读书活动的深入开展。

(三)切实加强图书馆(阅览室)建设。要把图书馆(阅览室)建设作为建设学习型法院、提高队伍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切实抓紧抓好。要专门设立“法官书架”,根据法院工作实际需要,科学配备、及时更新法律业务和其他各类图书,为广大干警工作和学习提供良好条件。

(四)抓好法院刊物和网络建设。要积极创办具有特色的法院刊物,为广大干警总结交流思想体会、工作方法和办案心得提供重要平台。要在法院内网上开设法院文化建设专栏,为广大干警加强学习、参与文化建设提供有效载体。有条件的法院,要加强与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的合作,设立宣传人民法院工作的专栏、专题节目等,积极向社会传播和展示法院文化。

(五)加强院史(荣誉)室建设。要利用专门场所,设立院史(荣誉)室,集中展示法院发展历史、工作业绩、所获奖励和荣誉以及先进典型的优秀事迹。要组织干警特别是新进人员到院史(荣誉)室参观学习,接受思想教育,激发集体荣誉感和归属感。要确立“法院开放日”,邀请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参观访问院史(荣誉)室,加深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六)加强审判和办公场所的文化形象塑造。要按照“规模适当、庄重实用、布局规范、功能齐全”的要求,规划和建造审判庭和办公场所,努力塑造体现人民法院文化的物质环境。要重点加强立案、信访等文明窗口建设,认真落实各项司法便民、利民措施,努力营造尊重和方便人民群众的良好氛围。要按照“科技强院”的要求,合理配置办公设施,不断提高办公科技含量,逐步改善办公条件,积极推广电子化办公,为广大干警创造便捷、宽松、和谐的工作环境。

(七)加强法院公用区域的文化氛围烘托。要利用办公楼大厅、走廊、接待室等公用区域,精心打造“文化长廊”、“文化墙”,悬挂、张贴法律名言、廉政警句以及反映法院工作理念的文字标识和广大干警创作的反映时代精神、法官风貌的各类作品。有条件的人民法院要设立电子滚动屏(触摸屏),及时显示和宣传人民法院文化理念和文化实践活动。

(八)加强文体场所及设施建设。要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筹措资金,建立和完善文体活动场所,配置相关器材和设施,为广大干警缓解工作压力、养成良好生活情趣、保持身心健康提供良好条件。要组织成立各类文体协会、文艺团体和兴趣小组,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健身运动和文艺活动,不断丰富广大干警文化生活。

(九)注重人文关怀和精神疏导。要建立和落实领导干部联系干警、日常交流谈心等制度,畅通与干警的沟通渠道。要在“从严治院”的同时,坚持“从优待警”,尽可能满足干警合理需求,帮助干警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要科学合理地设定工作指标和考核标准,落实国家关于干部休假的规定,定期组织干警体检,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缓解干警身体和心理压力,培养积极乐观、理性平和、健康向上的心态。有条件的法院,可以聘请专职心理师为一线法官做心理调适,从多方面为干警鼓劲减压。

五、切实加强对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实际开展法院文化建设,研究制定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具体规划和措施。要成立法院文化建设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及时研究解决文化建设的工作安排、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等问题。要将文化建设纳入法院管理体系,作为评价法院整体工作的重要指标,保证文化建设目标的实现。要重视制度建设,切实加强对各个工作环节的规范管理,确保文化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二)明确责任,形成合力。各级人民法院政治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做好文化建设的规划、指导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其他各部门和党群组织要积极落实法院文化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调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形成职责清晰、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

(三)加强示范和指导。要总结推广各地法院文化建设的新鲜经验,树立榜样。最高人民法院适时推出“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在本辖区内加强法院文化示范建设,以点带面,整体推进人民法院文化建设工作全面发展。

(四)加强经费保障。要切实加大对文化建设的投入,拨出专门经费用于开展文化活动、建设文体场所等,确保投入比例随经济增长逐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