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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0:14:48  浏览:93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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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政发(2009)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丽水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村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县道,是指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所辖行政区域内主要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旅游景点、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和省道的县际间、连接国道和省道的重要公路。

乡道,是指不属于县道以上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通往所辖行政区域内乡(镇)的公路、乡(镇)际间、乡(镇)与外部连接的公路以及具有重要联网功能的乡(镇)通往行政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不属于乡道以上的乡(镇)通往行政村、行政村之间以及行政村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县为主的原则。

农村公路应当纳入路网统一管理,按照科学高效的原则建立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协调、监督、管理、考核机制,逐步实现有路必养的目标。


第二章 养护与管理体制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范畴,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责任部门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筹措、拨付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和正常使用。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责任主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实施办法,并督促所属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

(二)筹措和落实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并将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三)规定所属部门以及乡级人民政府在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并实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四)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应急预案,并根据应急预案及时处置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农村公路畅通。

第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县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发展规划的制订和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审核、汇总、上报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年度预算计划,监督、检查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及养护质量,按省有关规定组织审查、批复与验收有关养护工程。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发展规划,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养护年度建议计划和管理经费,负责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年度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养护市场及养护质量等的监督检查,开展养护与管理技术培训,指导并监督管养责任单位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县道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乡道、村道养护管理职责由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农村公路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

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符合公路技术标准的村道的路政管理,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相关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劳动保障、人事、公安、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建设、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履行乡道、村道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筹措和落实乡道、村道养护管理部分资金,落实公路养护管理人员,协助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对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村公路,可以制定村规民约,依法做好农村公路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对破坏、损害农村公路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向乡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包括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农村公路日常养护。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大修和中修工程。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等。

县道公路养护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乡道、村道公路养护按照《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农村公路不得交付使用,不列入养护计划。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制订,并报省、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当建立“标准明确、企业自检、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质量监督体系,确保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

各级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乡级人民政府、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养护作业单位和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实行管养分离,逐步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

县道养护和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专项工程、水毁复建工程应当通过招投标择优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养护、施工企业实施。

乡道、村道养护可以采取聘用、委托、个人(农户)分段(片)承包、定人定路段(片)、招投标等养护方式进行养护。委托(承包)养护合同,应当自签定之日起15日内报送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在作业区间或者施工路段两端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二)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

(三)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在夜间或恶劣天气作业的,现场应当设置反光醒目警示信号;

(五)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清除遗留物;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的管养责任单位应使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完好。宜林路段绿化齐整,对桥梁、隧道、急弯、陡坡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逐步完善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乡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

第十八条 县道和乡道的绿化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村道绿化可因地制宜,自行实施。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绿化树木;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沿线生态环境和植被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及时收集、清理养护废弃物。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为农村公路养护的取砂、取石、取土、取水,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料档案数据库;乡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有关资料档案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四章 养护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县乡自筹、省市补助”的原则,建立由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收入、财政一般预算以及其它资金共同组成的多渠道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机制。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包括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由中央燃油税返还收入、县(市、区)财政一般预算以及其它资金组成,用于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养护工程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养护工程项目预算与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差额部分由市县地方财政配套解决。实际执行中如有结余,可以滚存使用。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由各级财政一般预算投入以及其它资金组成。

(一)省级财政一般预算投入;

(二)市级财政对莲都区、经济开发区农村公路日常维护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另行制定;

(三)县级财政投入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标准不低于:县道年公里4000元、乡道年公里2000元、村道年公里500元;

(四)乡级财政投入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标准不低于:乡道年公里1000元、村道年公里500元。县级财政应当对无独立财政的乡(镇)给予补助;

(五)村民委员会要积极筹措村道日常养护资金和投工投劳,保证村道日常养护的基本需求。

上述(三)、(四)项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的具体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应在每年4月底前筹措落实,并及时拨付至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具体实施单位。

市、县级中央燃油税返还收入应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农村公路养护的投入,应随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逐步增长。

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监督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款专用。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乡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建立健全内部检查监督制度,按规定科学合理安排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村道公路养护资金使用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当地群众公布养护资金使用情况。

审计、财政、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利用和挖掘农村公路。

因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挖掘县道、乡道和符合公路技术标准村道的,应当事先征得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 县道和乡道两侧建筑控制区按照《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执行;村道两侧建筑控制区按照村镇规划确定,具体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做出规定。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县道、乡道和符合公路技术标准的村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在县道、乡道和符合公路技术标准的村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需要埋设管、线、光(电)缆等设施的,应当经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八条 在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或者堆放废土、垃圾及其他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

(二)占路集市贸易、摆摊设点、设置棚屋、晒场或打谷;

(三)堵塞水道、挖沟引水、种植作物;

(四)采石、取土、沤肥;

(五)擅自设置路障、设卡收费;

(六)侵占、损坏、涂改或者擅自移动、拆除交通安全标志、公路附属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其轴载质量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禁止超限运输车辆在四级及四级以下技术标准的农村公路上行驶。因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确需在三级以上技术标准的农村公路行驶的,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经许可的超限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应纳入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检查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农村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害或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农村公路路产赔偿或者补偿按照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的;

(二)因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农村公路较大损坏或者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三)养护作业单位的选择未依法进行招投标的;

(四)截留、挤占、平调、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

(五)强令出资、投劳,增加农民负担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行政村所辖区域内的农村公路,根据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逐步纳入村道进行养护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在农村的不属于农村公路的单位专用道(含公共工程专用道)的养护与管理,由其管理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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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意见

中央纪委 中央宣传部 监察部等


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扎实推进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在全社会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风尚,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现就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充分认识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廉政文化以崇尚廉洁、鄙弃贪腐为价值取向,融价值理念、行为规范和社会风尚为一体,反映人们对廉洁政治和廉洁社会的总体认识、基本理念和精神追求,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廉政文化建设,面向全党全社会,以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为重点,以培育廉洁价值理念为根本,以廉政制度和规范为支撑,以群众广泛参与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和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产品为载体,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处于基础性地位。

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战略举措,对于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能力,增强全社会反腐倡廉意识,形成廉荣贪耻的思想道德基础和文化氛围,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廉政文化建设,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紧密结合实际,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廉政文化建设充满活力,影响力、渗透力不断增强。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对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与之相比,当前廉政文化建设相对滞后。一方面,反腐倡廉制度、措施有效运行所必需的文化基础和社会环境尚未完全形成,影响了反腐倡廉建设的整体效能。另一方面,腐朽落后文化的存在,腐蚀人们心灵、败坏社会风气,致使少数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动摇、思想道德滑坡、价值观扭曲,甚至走上违纪违法的道路。因此,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在全党全社会形成有利于反腐倡廉建设的思想观念和文化氛围,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二)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把廉政文化建设融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全过程,着力培育廉洁价值理念,广泛开展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大力营造崇尚廉洁的社会风尚,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提供思想保障和文化支撑。

(三)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基本原则。坚持服务大局、统筹协调。把廉政文化建设融入经济社会建设各个领域,贯穿于党的建设各个方面,与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紧密结合,整体推进;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教育。尊重干部群众的主体地位,坚持用科学理论引导人、廉洁理念教育人、先进文化熏陶人,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的思想道德修养和廉洁从政、廉洁从业意识;坚持突出重点、面向社会。以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为重点,面向全体社会成员,扩大覆盖面,增强影响力,形成有利于反腐倡廉建设的广泛群众基础和良好社会氛围;坚持继承创新、与时俱进。注重继承和发扬我们党清正廉洁的优良传统,挖掘和利用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借鉴和吸收世界各国廉政建设有益成果,适应时代发展变化,不断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理论和实践创新;坚持重在建设、务求实效。深刻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廉政文化建设的特点和规律,以建设性的思路、举措和方法扎实推进,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二、大力培育和弘扬廉洁价值理念

(一)树立领导干部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的价值理念。扎实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组织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打牢廉洁从政的思想政治基础。以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为重点,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党风党纪、廉洁从政、艰苦奋斗教育,引导领导干部正确对待和依法行使权力。着力加强领导干部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优良作风,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高尚品格、廉洁操守和政治本色。把从政道德建设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教育引导领导干部时刻牢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坚持把廉洁从政教育贯穿于领导干部培养、管理和使用的全过程,引导领导干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把培育廉洁价值理念与廉洁从政实践结合起来,引导领导干部做到学与用、知与行相统一。加强廉洁从政行为规范教育,大力宣传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的先进典型,努力形成有利于落实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的社会氛围。

(二)培育公民廉荣贪耻、诚实守信的道德观念。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为重点,深入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把培育廉洁价值理念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普及道德知识和道德规范,引导人们加强道德修养,自觉遵守公民基本道德准则。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提高公民道德素质,使廉洁、诚信、勤俭、守法等道德观念成为广大群众普遍接受的行为准则,推动形成知荣辱、讲正气、促和谐的良好社会风气。加强国家公职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把廉洁知识和诚信要求纳入各类职业资格考试内容。广泛开展行业廉洁教育,加强以公正、诚信、自律、守法为主要内容的行业廉洁文化建设。把廉洁要求寓于市民公约、乡规民约和行业规范之中,转化为人们的自觉行动。加强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行为规范教育,提高自律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研究建立廉荣贪耻的道德评价机制和奖惩机制,褒扬和鼓励廉洁从业行为,抵制和克服违规从业行为。

(三)增强全社会大力支持、有序参与反腐倡廉的责任意识。广泛开展反腐倡廉形势任务、工作成效宣传,加强反腐倡廉舆论引导,进一步增强干部群众对反腐败的信心。通过多种形式,推动廉政理论和廉洁规范通俗化、大众化,使反对腐败、崇尚廉洁的价值理念被人们认同和接受。深入宣传腐败对党和国家事业以及社会的危害,积极鼓励公民检举腐败行为,提高公民监督意识,在全社会倡导和弘扬不容忍腐败和抵制腐败的良好风气。引导人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有序参与反腐倡廉建设。主动做好反腐倡廉网络信息收集研判和处置工作,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营造反腐倡廉的良好氛围。
三、广泛开展廉政文化创建活动

(一)推动廉政文化深入社会领域。把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结合起来,突出先进思想和廉政文化内涵,强化道德教化功能,使廉政文化进机关、社区、学校、农村、企业、家庭,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在参与中自觉增强廉洁意识。

1.结合创建学习型、服务型机关,将廉政文化融入机关文化建设,使机关干部在文化熏陶中增强廉洁自律意识。积极推行廉政承诺制度。大力宣传、表彰勤廉兼优的先进典型,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教育干部廉洁从政。

2.结合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将廉政文化建设的相关要求纳入示范单位指标体系之中,积极推进廉政文化进社区。适应社区居民的文化需要,广泛开展以廉政为主题的群众性文化艺术活动。有效整合和利用社区文化资源,充分发挥社区文化活动场所、文化设施的作用,大力营造崇尚廉洁的良好社区人文环境。

3.结合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把青少年廉洁教育作为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在中小学思想品德类课程和高校思想政治课程标准中明确廉洁教育内容,扎实推进廉洁教育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针对青少年特点,定期开展各类青少年廉洁教育实践活动,深入推进校园廉政文化建设。大力加强师德建设,充分发挥教师在开展廉洁教育中的示范和引导作用。把青少年廉洁教育工作的指导、检查、考核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范畴。

4.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通过送文化下乡活动和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等文化惠民工程,使廉政文化进入农村日常生活,建设文明乡风。发挥农家书屋、农村文化大院、文化中心户等公益性文化实体的作用,利用民间艺术、地方戏曲等形式,开展富有农村特色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广泛宣传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等政策措施,引导农民增强民主监督意识。

5.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把企业廉政文化建设纳入企业发展战略,融入企业党建工作和文化建设之中。开展依法经营、廉洁从业教育,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意识教育和勤俭办企业教育。建设反贪拒腐、诚信守法的企业文化,引导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教育企业管理人员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6.结合创建文明家庭,积极开展家庭助廉教育,倡导清廉家风。大力弘扬以廉立身、以廉治家、以廉教子的优秀文化传统,把廉洁教育融入家庭日常生活,为增强党员干部及其家庭成员抵御腐败的能力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结合创建文明行业活动,加强窗口行业廉洁教育,树立廉洁新风,把打造廉洁行业纳入创建文明行业活动之中,推动廉政文化建设向社会全面覆盖。大力推动廉政文化建设创新工程。坚持因地制宜,突出品位,体现特色,打造健康向上、富有声势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品牌。

(二)加强各类基层廉政文化阵地建设。注重挖掘各类历史文化名胜、旅游景点中蕴含的廉政资源,使之成为弘扬廉政文化的重要场所。加强廉政教育基地的建设、管理和使用,有步骤地命名一批廉政教育示范基地。及时总结和推广各地区各部门开展廉政文化阵地建设的有效经验,建设一批廉政文化创建活动示范点。重视廉政文化景观建设,设置与城乡环境相协调、与自然生态相融合的廉政文化设施。将廉政文化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布局,充分发挥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群艺馆、文化馆、文化站、社区文化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的作用,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四、积极推动廉政文化产品的创作和传播

(一)推动廉政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适应时代的发展变化,与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有机结合,大力提高廉政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能力。坚持弘扬时代主旋律,把廉政题材纳入文学艺术创作,舞台艺术生产,电影和电视剧制作,报刊、图书、音像电子与网络出版计划。重点规划、扶持一批体现廉政主题的创作项目,着力打造一批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相统一的,深受群众喜爱的优秀廉政文化作品,把廉政文化产品纳入各类评奖范围。与文化古籍整理和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相配套,整理、挖掘古今中外的廉政文化资源,建设廉政文化作品共享库。编写廉政文化通俗读本,不断丰富优秀廉政文化出版物品种。结合推动全民阅读活动,向公众推荐优秀廉政文化读物。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增强廉政文化的吸引力、感染力。完善激励机制,引导文化企事业单位开发和推广弘扬廉洁价值理念的文化产品。

(二)加大廉政文化传播力度。大力宣传、积极传播廉政文化,营造崇尚廉洁、抵制腐败的良好舆论环境。积极组织优秀廉政文化作品的宣传和展演、展示工作。切实发挥大众传媒在传播廉政文化中的作用。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要加大反腐倡廉建设宣传报道力度,办好廉政专版、专栏,在重要版面和重要时段经常安排刊播廉政公益广告。中央和地方重点新闻网站、政府门户网站开设廉政频道、网页,准确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注、关切的反腐倡廉热点问题,推动健康向上的反腐倡廉网络文化建设。注重发挥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网络广播电视、手机广播电视等新兴媒介的优势,打造技术先进、传输快捷、覆盖广泛的廉政文化传播平台。注重研究传播艺术,采用受众易于接受的方式,不断提高廉政文化传播能力。

(三)加强廉政文化理论研究。把廉政文化理论研究纳入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加强对廉政文化建设前瞻性、战略性问题的系统研究。党政机关、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科研究机构、高等学校要密切合作,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推动廉政文化建设理论创新,为廉政文化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五、加强对廉政文化建设的领导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加强廉政文化建设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要把廉政文化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融入党的宣传思想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寓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各个环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科学制定廉政文化建设发展规划,及时了解廉政文化建设工作情况,认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廉政文化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等领导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廉政文化建设。

(二)明确责任,形成整体合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对廉政文化建设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各级宣传、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以及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旅游等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作协等群团组织,在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中担负着重要责任,要结合业务工作,发挥各自优势,密切配合,形成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的合力。将廉政文化建设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绩效考核范围,作为评价地区发展水平、发展质量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以及创建文明城市、文明行业、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确保廉政文化建设目标的实现。

(三)加大投入,健全保障机制。建立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各方支持的廉政文化建设经费保障机制。把廉政文化建设经费列入各级地方财政预算及党员教育经费支出,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加大支持力度。切实保障实施廉政文化建设精品工程、开展重大廉政文化活动所必需的资金。大力扶持和奖励为廉政文化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真正把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七届一次第2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七届一次第2号)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88年4月8日选出:
委员长
  万 里
副委员长
  习仲勋   乌兰夫(蒙古族)     彭 冲   韦国清(壮族)
  朱学范   阿沛·阿旺晋美(藏族)  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藏族)
  赛福鼎·艾则孜(维吾尔族)      周谷城   严济慈
  荣毅仁   叶 飞   廖汉生(土家族)     倪志福
  陈慕华(女) 费孝通   孙起孟   雷洁琼(女) 王汉斌
秘书长
  彭 冲(兼)
委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丁光训   马万祺   马木托夫·库尔班(维吾尔族)
  马 洪   马腾霭(回族)      王永幸   王 伟
  王秉鋆(布依族)     王金陵   王厚德   王润生
  王 猛   王耀伦(苗族)      扎喜旺徐(藏族)
  区棠亮(女) 邓家泰   厉以宁   平措汪杰(藏族)
  叶叔华(女) 叶笃正   史来贺   冯之浚(回族)
  朱 荣   朱德熙   伍觉天   任新民   刘大年
  刘东生   刘有光   刘 伟   刘延东(女) 刘念智
  江 平   许家屯   许嘉璐   孙敬文   阴法唐
  李学智   李 朋   李 贵   李剑白   李宣化
  李桂英(女,彝族)    李崇淮   李 清   李 琦
  李瑞山   杨立功   杨纪珂   杨 明(白族)
  杨初桂(女,侗族)    杨 波   杨烈宇   杨海波
  杨 浚   杨 铿   吴大琨   吴仲华   何 英
  何浣芬(女) 邹 瑜   宋一平   宋则行   宋汝棼
  宋承志   张再旺   张有隽(瑶族)      张 忱(女)
  张承先   张 挺   陈 先   陈宗基   陈舜礼
  陈邃衡   林兰英(女) 林丽韫(女) 林涧青   郁 文
  周占鳌   孟连崑   赵复三   赵 修   郝诒纯(女)
  胡代光   胡克实   胡绩伟   胡德华(女) 蚁美厚
  段苏权   姚 广   姚 峻   贺进恒   贺敬之
  秦 川   袁雪芬(女) 莫文祥   顾 明   钱 敏
  徐运北   徐采栋   徐起超   爱新觉罗·溥杰(满族)
  高 修   高登榜   郭力文(女) 郭秀珍(女) 陶 力
  陶大镛   陶爱英(壮族)      黄玉昆   黄志刚
  黄顺兴   曹龙浩(朝鲜族)     曹思明   符 浩
  章文晋   章师明   章瑞英(女) 清格尔泰(蒙古族)
  梁灵光   彭清源   董建华   董耐芳(女) 董辅礽
  董寅初   傅奎清   曾 涛   谢怀德   谢铁骊
  楚 庄   蔡子民   熊 复   颜金生   潘 焱
  霍英东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主席团
  1988年4月8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