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妥善处理地方药品标准品种问题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妥善处理地方药品标准品种问题的通知
国药监注[2003]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和有关地方药品标准品种整顿工作的要求,我局已完成地方药品标准品种整顿和整顿通过品种的国家标准及其说明书的制定、颁布工作。为了强化药品国家标准管理,经商有关部门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纳入国家药品标准管理的原地方药品标准品种,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应按我局颁布的国家药品标准及换发的药品批准文号组织生产,按地方药品标准生产的药品可流通和使用至2003年12月31日。
二、未纳入国家药品标准管理的地方药品标准品种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继续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按《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对辖区内地方药品标准品种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清查,并要求相关企业按有关文件精神妥善处理好地方药品标准品种问题。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东营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东营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调动国有资产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负责人的积极性,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司负责人是指市属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和不是董事的经理层成员。
第三条 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以下简称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度,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经营业绩考核工作。
第五条 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公司负责人工作评价、职务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考核指标
第六条 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主要由共性指标和专项指标构成。
(一)共性指标。
1.公司年度利润总额。财政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后确认的公司年度利润总额。
2.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公司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年末国有资本及权益与年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
3.公司地方税收贡献增长率。公司当期地方税收贡献额(即实际上缴各项税金总额中地方留成部分)比上一年度地方税收贡献额增长的比率。
4.公司资产负债率。公司年末的负债总额同资产总额的比率。
5.公司管理和创新能力。
(二)专项指标。主要是指根据政府工作安排,需由公司完成的专项年度融资任务、政府性投资项目等指标。
第七条 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权重,共性指标占60%,专项指标占40%。
具体考核指标及权重在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中确定。
第八条 公司于每年1月10日前,提出年度经营计划和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建议值,并附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九条 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新成立的公司,依据公司所处行业发展水平和公司现状,科学测算其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建议值。上一年度亏损的公司要分析原因,制定扭亏措施,提出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对公司提报的年度经营计划和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建议值进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于每年7月20日前,将上半年经营活动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解决措施等向市财政部门报告。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代表市政府同公司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考核指标及权重;
(二)奖惩办法;
(三)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四)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经营业绩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每年1月20日前,公司将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书面报告市财政部门。
(二)市财政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司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等有关情况进行审计。
(三)市财政部门依据审计报告和公司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审核确认公司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并报市政府。
第十四条 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差五个等级,分别用A、B、C、D、E表示。
第十五条 公司遇到直接影响考核结果的下列情形之一时,可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程序对考核指标做出相应调整:(一)通过无偿划拨方式增加或减少公司资产(产权)的;(二)资产评估、清产核资或产权界定等引起所有者权益增加或减少的;
(三)政府投资或财政扶持奖励增加所有者权益的;
(四)专项批准核销或公司按规定上缴红利引起所有者权益减少的;
(五)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发生的;
(六)其他情况导致公司所有者权益发生较大变化的。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对纳入考核范围的公司,公司负责人实行年薪制度。
公司负责人年薪分为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两部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的基本薪酬按照上一年度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总额以及根据公司规模和利润额分类确定的倍数计算确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的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的,绩效薪酬为基本薪酬的2-3倍。具体按“基本薪酬×〔2+(公司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计算确定。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B级的,绩效薪酬为基本薪酬的1.5-2倍。具体按“基本薪酬×〔1.5+0.5×(公司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B级封顶分数-B级起点分数)〕”计算确定。
(三)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C级的,绩效薪酬为基本薪酬的1-1.5倍。具体按“基本薪酬×〔1+0.5×(公司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C级封顶分数-C级起点分数)〕”计算确定。
(四)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的,绩效薪酬为基本薪酬的1倍之内。具体按“基本薪酬×(公司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D级封顶分数-D级起点分数)”计算确定。
(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E级的,绩效薪酬为0。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之外的公司负责人年薪确定办法,由公司研究提出,报市财政部门审定。
公司总经理年薪最高不超过公司董事长年薪的90%,其他公司负责人年薪最高不超过公司董事长年薪的80%。
第二十条 公司负责人的基本薪酬,按月支付。绩效薪酬分期兑现。其中,绩效薪酬的60%在公司经营业绩考核结束、公司完成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任务后兑现,40%作为经营风险金在连任或离任的下一年兑现。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负责人年薪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不再享受本公司内部其他工资性收入。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将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报有关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 公司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等,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按所对应的国有资产损失额1%-3%扣减经营风险金,并追回已兑现的绩效薪酬。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导致经营成果不实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并追回已兑现的绩效薪酬。
第二十五条 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失真审计报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财政部门不再委托其为政府项目进行审计、评估。
第二十六条 考核人员在考核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其他市属国有独资或控股公司(包括事业单位出资成立的公司)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