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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09:02:16  浏览:85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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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7〕51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八日



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鼓励自主创新,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珠海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珠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奖:
(一)珠海市科技突出贡献奖。
(二)珠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珠海市自主创新促进奖。
(四)珠海市归国科技人员创业奖。
(一)、(三)、(四)类奖项不设等级,(二)类奖项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第三条 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申报、评审和授予过程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由主管科技副市长、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市税务部门等有关单位领导组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聘请专家组成珠海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修订评审标准并审定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为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珠海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设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其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批准聘任,每届任期三年。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各学科(专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评定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项目、奖励等级等;对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珠海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申报珠海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其第一完成者必须是在本市依法纳税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他合法组织或者公民。
第八条 珠海市科技突出贡献奖授予在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中取得重大突破,并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公民或者组织。
第九条 珠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在科技基础性应用研究或者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方面取得重大成果,为本市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公民或者组织。
第十条 珠海市自主创新促进奖授予围绕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通过各种科技创新形式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并取得成果的公民或组织,其所实施完成的科技项目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和探索性,或者具有显著的借鉴、示范和带动意义。
第十一条 珠海市归国科技人员创业奖授予在本市五年内创办科技型企业并在本市科技创新或者技术项目引进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归国科技人员。
第十二条 申报珠海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经过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和科学技术成果登记。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实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珠海市科学技术奖由市政府颁发。
第十五条 珠海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政府拨付。
第十六条 申报人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剽窃、侵占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评审资格,并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市政府所属各部门及市属各区不另设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条 由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按科技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国家或者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给予相应的奖励,对已获得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不再重复授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8日起施行。珠海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2月23日发布的《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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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印发《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办规财发〔2005〕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展和改革委:

根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规定,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现将此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用于指导各地编制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指导意见,抓紧组织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编制工作。各地的配置规划需在5月30日以前通过卫生部大型医用设备网上审批系统报送,同时还需要以文字形式分别报送卫生部规划财务司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发展司。

附件: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

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

为加强全国大型医用设备管理,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计社会〔1999〕261号),卫生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编制的五种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编制配置规划的指导思想

编制配置规划要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关于“发展卫生事业要从国情出发,合理配置资源,注意提高质量和效率”的指导思想,实现优化配置大型医用设备,改善大型医用设备布局,提高大型医用设备使用效率和医疗服务水平,为人民健康提供技术保障。

二、编制配置规划的基本原则

(一)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与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的实际健康需求相协调,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原则。

(二)要在优先发展和配置常规医用设备的前提下配置大型医用设备,防止超前引进。

(三)要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兼顾技术的先进性和适宜性,符合诊疗规范,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

三、配置规划的适用范围及期限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规划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区域内各部门、各行业医疗机构的大型医用设备均纳入规划范围;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都必须服从省级规划的总体要求(军队医疗机构配置规划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区域内所有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全行业和属地化管理,统筹规划、总量控制、合理配置。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有效期限暂定为3年。

四、配置规划的内容

(一)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概况、居民健康状况、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情况、卫生资源状况和医学技术发展水平;现有同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数量和分布情况。

(二)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区域卫生规划资源配置标准,对区域内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做出具体的量化标准。要明确提出规划期内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总量和量化准入标准。在制定配置标准时,要根据本省不同区域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分类指导。

(三)要区分医疗机构的类型,综合医疗机构和专科医疗机构要分别制定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准入标准。

(四)鉴于中心城市的辐射功能,可依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配置规划数量。

五、对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基本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符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设的相应诊疗项目。

(二)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医师、操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岗位培训,取得与所使用的大型医用设备相关的资质,方可上岗。

(三)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具备适宜的房屋、水电、防护、环保等相应的基础设施。

(四)设备的选型,要注重经济、适用。地市级以下医疗机构配置CT、MRI应选择临床实用机型或应用机型;其他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低、中档机型,要充分发挥所配置设备的功能,提高使用率。

(五)新配置的大型医用设备,依据准入标准测算的使用率(按每周正常工作日及每日正常工作时间计算)不得低于本省平均水平。

六、编制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具体要求

(一)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编制CT配置总量时主要考虑当地的医疗机构和相应的医师数、人口密度、地区类别(东、中、西部地区,以下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县级行政区划数量等因素。

对医疗机构配置CT要重点考察以下指标:年门急诊量、年住院床日、X光年摄片量等;要具备常规X线和普通超声检查设备。已配置CT的机构增加配置量时要相应提高以上指标的要求。

(二)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编制MRI配置总量时主要考虑当地的医疗机构和相应的医师数、人口密度、地区类别、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

对医疗机构配置MRI要重点考察以下指标:年门急诊量、年住院床日、年住院手术量、CT年检查人次等;要具备常规X线和超声检查设备以及CT。已配置MRI的机构增加配置量时要相应提高以上指标的要求。

(三)800毫安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编制DSA配置总量时主要考虑当地的医疗机构和相应的医师数、人口密度、地区类别、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心脑血管疾病发病率和死亡率等因素。

对医疗机构配置DSA要重点考察以下指标及因素:年门急诊量、年住院床日、是否设置心血管内、外科及其年诊疗人次等;要具备常规X线和超声检查设备。已配置DSA的机构增加配置量时要相应提高以上指标的要求。

(四)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SPECT)。编制SPECT配置总量时主要考虑当地的医疗机构和相应的医师数、人口密度、地区类别、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心脑血管疾病和肿瘤发病率和死亡率等因素。

对医疗机构配置SPECT要重点考察以下指标及因素;年门急诊量、年住院床日、年住院手术人次、是否设置核医学科、肿瘤科、心血管科及其年诊疗人次等;要具备常规X线和超声检查设备。

(五)医用直线加速器(LA)。

编制LA配置总量时主要考虑当地的医疗机构和相应的医师数、人口密度、地区类别、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肿瘤发病率和死亡率等因素。

对医疗机构配置LA要重点考察以下指标及因素:年门急诊量、年住院床日、年住院手术人次、是否设置肿瘤科及其年诊疗人次等;一般要装备在设有肿瘤科的综合(中心)医院或肿瘤专科医院。已配置LA的机构增加配置量时要相应提高以上指标的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成立大型医用设备规划工作小组,对制定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进行组织协调、咨询论证、监督评价等项工作。各省大型医用设备规划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发展改革委要高度重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工作,加强科学管理,积极推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并进行监督、评价;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保障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工作的健康开展和有效运行。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参赛湖北省第十二届运动会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襄樊政办发〔2006〕24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参赛湖北省第十二届运动会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樊市参赛湖北省第十二届运动会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日



襄樊市参赛湖北省第十二届运动会奖励办法

为了充分调动我市参赛单位和教练员、运动员的积极性,在湖北省第十二届运动会(以下简称“省十二运会”)中取得优异成绩,圆满完成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奋斗目标,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范围

(一)各类别组织单位:市文体局、市教育局、市总工会、市农业局、市残联、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公安局;

(二)完成省十二运会(青少年类)竞赛分解任务的单位;

(三)完成省十二运会(职工类、农民类、残疾人类、少数民族类、公安干警类)目标任务的单位;

(四)县(市)区完成双挂任务的单位(指青少年类下同);

(五)完成人才输送任务的单位[向省专业队输送的以省体育局正式文件为准,向襄樊四中(市体校)输送的以在省体育局注册和正式学籍为准];

(六)在周期内参加大赛得分、得牌的襄樊籍运动员;

(七)完成目标任务的教练员;

(八)破纪录或获得金牌的运动员。

二、奖励类别和标准

对在省十二运会上成绩突出的单位和运动员、教练员,除给予荣誉称号奖励外,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没有完成任务的单位相应扣缴风险抵押金。

(一)荣誉称号奖

1、突出贡献奖:为襄樊代表团运动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授予“突出贡献单位”荣誉称号。

2、输送任务奖:对完成本周期输送任务的单位,授予“完成输送任务单位”荣誉称号。

3、优秀教练员奖:对作风扎实、政绩突出且完成省十二运会项目分解任务和目标任务的教练员,授予“优秀教练员”荣誉称号。

4、优秀运动员奖:对在省十二运会竞赛中,创纪录或获金牌的运动员,授予“优秀运动员”荣誉称号。

(二)物质奖

1、奖牌奖:

代表襄樊参加省十二运会竞赛(青少年类含襄樊籍运动员周期内大赛成绩),获得金牌1枚奖励5000元、银牌1枚奖励2000元、铜牌1枚奖励1000元。

2、分值奖:代表襄樊参加省十二运会竞赛(青少年类含襄樊籍运动员周期内大赛成绩),青少年类获得4—8名的,分别奖励250元、200元、150元、100元、50元其它类别获得4--8名的,分别奖励150元、120元、90元、60元、30元。

三、计分办法

(一)青少年类参加省十二运会比赛进入代表团前10名的项目,周期内大赛成绩按省十二运会竞赛规程总则计分、计牌。

(二)职工类、农民类、残疾人类、少数民族类、公安干警类参加省十二运会比赛,按省十二运会竞赛规程总则计分、计牌。

(三)青少年类篮球、男子排球、足球成绩进入我市前10名的,按10倍计分、计牌;没能进入的,按5倍计分、计牌。

(四)县(市)区输送到市体校的运动员在省十二运会中获得比赛成绩和襄樊籍运动员参加大赛获得分值、奖牌,分别双挂计入原输送单位。

四、奖金使用办法

奖牌、分值奖励经费用于运动员、教练员和相关人员的奖励。分配比例按7:3执行(运动员70%,教练员、相关人员30%)。

五、风险管理办法

(一)实行风险抵押制度。市政府与各责任单位签订目标责任状后,一次性交纳风险抵押金5000元,由省运会襄樊市组委会办公室专帐统一管理,省运会结束后结算。

(二)对于完成任务的责任单位,退回风险抵押金,并按奖励条款进行奖励。对没完成任务的责任单位,风险抵押金不再退还。

(三)各责任单位要对项目主教练、教练员签订目标责任状,具体执行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