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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公布有关防止矽尘危害工作的四个“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32:18  浏览:99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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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公布有关防止矽尘危害工作的四个“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 劳动部 全总工会


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公布有关防止矽尘危害工作的四个“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 劳动部 全总工会



废止理由: 适用期已过, 自行失效


“矿山防止矽尘危害技术措施暂行办法”、“工厂防止矽尘危害技术措施暂行办法”、“矽尘作业工人医疗预防措施暂行办法”和“产生矽尘的厂矿企业防痨工作暂行办法”在防止矽尘危害工作会议上业经讨论通过,现在予以公布实行。
这四个“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并参考几年来各方面在工作中所积累的经验制定的。
各部门应通知所属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学习和讨论。企业部门并应根据“办法”的规定,对本企业当前的矽肺防治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再结合各个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同时应建立各项制度,加强宣传教育,使今后的工作能够经常地、有所依据地开展,以便尽快消除矽尘的
危害。各地劳动、卫生部门工会组织应对企业执行“四个”办法的情况经常进行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

附:工厂防止矽尘危害技术措施暂行办法
一、总 则
1.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根据几年来工厂中防止矽尘危害工作的经验,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石英粉厂、玻璃制品厂、耐火材料厂、砂轮制造厂、陶瓷厂、搪瓷厂、电瓷厂、选矿厂、机械制造厂(翻砂、喷砂车间)和其它生产过程中产生游离二氧化矽粉尘的各种作业。
3.工厂防止矽尘危害技术措施的根本任务是防止含游离二氧化矽的粉尘在空气中飞扬,使车间每一立方公尺空气中含游离二氧化矽10%以上的粉尘含量不超过二毫克,含10%以下的含量不超过10毫克,以保障职工的健康。
4.工厂防止矽尘危害工作必须采用技术、组织和卫生等综合措施才能充分收到效果。最基本的技术措施有下述各项:
(1)在产生含游离二氧化矽粉尘的破碎、运输、过筛、混料、投料等生产过程中,尽可能以机械来代替人力进行操作,以避免工人和矽尘接触。
(2)使用不含游离二氧化矽或含量较低的物质作为原材料,以代替含有大量游离二氧化矽的材料,同时在某些生产过程中,应尽量采用颗粒较大的矽砂(大于15微米)代替危害性大细粉。
(3)原材料加工和使用过程,采取洒水湿润,甚至将全部生产过程改用湿法,并辅以喷雾等措施,以防止粉尘飞扬。
(4)对含矽原料的破碎、混合、运输、过筛、包装等过程和机械厂的喷砂过程等生产设备应最大限度做到密闭,并须装设排风除尘设备,以防止矽尘飞扬。
(5)结合生产特点,加强车间的通风换气,采用自然或机械通风的方法,把新鲜空气送到工人工作地点,以降低空气中含尘量,但须注意不应把已沉集的粉尘吹起或从室外吸入含尘量很大的空气。
(6)加强对厂房和机械设备的清洁维护工作,对职工进行个人防护及防尘教育。
5.从密闭设备或从产生粉尘的车间中排出的含尘空气,应经过除尘处理,并送往高空稀释,以达到大气卫生防护的要求(粉尘含有游离二氧化矽10%以上时送入高空后每一立方公尺空气中矽尘含量不得超过20毫克)。
6.一切新建、扩建或改建的企业中,产生粉尘的厂房建筑,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的规定,使厂房与其它车间及工厂办公室保持一定距离,厂房结构、门、窗、天花板及地面便于洒水清扫和防止粉尘堆积。现在产生粉尘的厂房应尽可能使门、窗、天花板及地面符合上
述要求,并注意机械设备的合理布置,以防止在厂房中积尘并便于洒水清扫。
7.较大的防尘技术设备必须经过技术设计并经过有关单位审核鉴定后再施工安装。
8.企业中的防尘设备安装后,应经过验收测定,并须制定设备的维护管理制度,指定有关部门或专人贯彻执行。
二、湿式作业
9.在生产条件许可下,应首先采用湿式作业,以防止矽尘危害。
10.生产石英砂粉的工艺过程在条件许可下,应全部改为湿式作业,但须注意下列要求:
(1)原料在搬运前应先洒水湿润,以免石块上附着细粉或因撞击而发生粉尘。
(2)在破碎机下料口和出料口等处,应安装喷雾或喷水装置,使石块在初碎过程中绝大部分保持湿润。
(3)经流槽泄水后的初碎石块,尽量直接与提升机相衔接。
(4)初碎后石块的储料库必须有盖,并在进料口处加装喷雾装置。
(5)普通磨机必须具有便于检修的挡水板,以免在生产进行时发生水浆四溅现象。
(6)用碾轮磨机进行研磨石粉时,应按生产情况而加水湿磨。使用具有筛板型的碾轮磨机时可向磨盘浇水,或随着碾轮加水;使用槽盘或碾轮磨机可把原料及水一起加入,加水量须视具体情况而定,在用连续生产方法时,原料与水的重量比一般以1∶4至1∶5为宜。所有已破碎石
块需全部湿润。
(7)湿润的砂粉,以在水中进行筛分为宜,既可保证不产生粉尘,又可增加筛分效力。
(8)应尽可能用水进行分级洗涤石英粉,以尽量排除危害性较大的细粉(如0.1~15微米的细粉)。
(9)制成湿砂粉,一般仅进行自然泄水,以符合一定含水量即可。
(10)由于生产上原因,必须把石英砂粒进行烘干时(小于150目的细粉,则绝对不能进行烘)须具备下列技术条件:
①先将砂粉进行洗涤,尽量除去危害性较大的细粉;
②烘干过程中应避免撞击,使砂粒破碎而产生粉尘;自制的烘干设备不宜采用刮板或有撞击型式的烘炉;
③温度不可过高,以免砂粒破裂而发生粉尘,一般以165℃以下为宜;
④干燥程度以适应生产需要为限,一般含水量以不低于5%为宜;
⑤在上述措施尚不能防止矽尘飞扬时,必须装设排风和除尘设备。
(11)生产废水必须先进行沉淀后再行排出,以免淤塞下水道和影响环境卫生。
(12)生产过程中必须防止水浆外溅,如有水浆外溅必须将粉迹洗去。包装用品应避免受水浆溅滴。
(13)车间地面必须用混凝土地面,以便经常冲洗。
(14)车间要有足够自然通风,以免车间的湿度过高。
11.以矽石作原料的玻璃厂,在原料的粉碎、过筛、运输过程中应参照上一条所述各项采用湿式操作或加水湿润。
12.在耐火材料厂中使用含游离二氧化矽的物料时,在破碎前应用水将物料洗涤(如用洗石机或其它办法)。在破碎、运输、粉碎搅拌等工艺过程中,可以采用喷嘴加水湿润。至于湿润的程度应根据各企业具体情况加以确定。
13.中小型玻璃、陶瓷、电瓷等厂用矽石粉作原料时应尽量采用湿粉。如采用干粉则应先把干粉湿润待渗透后方可使用。
14.机械厂喷砂车间应研究采用砂浆以代替压缩空气喷砂。
三、密闭和除尘
15.对产生矽尘的破碎机、运输装置、筛分设备、贮料库、混合机(拌料机)、投料机、研磨包装设备等处和机械厂的喷砂设备等在无法采用湿式作业或是采用湿式作业而仍不能达到卫生要求时,应采取严密封闭的方法,以防止矽尘逸出。
16.对各种设备进行密封时应注意经济、简便、坚固耐用,不碍操作,并须保证达到防尘要求。
17.为使各种设备的密闭能收效,应注意以下几点:
(1)工艺过程中产生矽尘的机械设备及其衔接部分均应严加密闭;机械设备的传动装置要尽可能放在密闭装置外。
(2)尽可能缩小密闭设备的体积,少占空间位置,以便节省材料和减少抽风量,但同时也应注意到便于观察、加油、操作和在检修时易于拆卸和安装。
(3)设备的飞轮、皮带轮转动时,易使矽尘飞扬,必须安装具有挡风作用的防护罩。
(4)密闭设备、流槽及贮料库的螺丝应加弹簧垫圈,以防螺丝震松而逸出矽尘。
(5)在密闭设备上,如留有查看生产情况的小门,均应严加密封,防止矽尘外逸。
(6)密闭设备一般应有抽风装置,以保证内部保持一定的负压。如密闭设备上没有孔口,应保持一定控制风速,以保证粉尘不向外逸。
18.不能全部密闭的设备,可以装设防尘罩,但应注意以下几点:
(1)尽可能使防尘罩将产生粉尘区域全部罩住。因此,防尘罩要按生产特点及矽尘逸出情况而设计。
(2)防尘罩不能妨碍工人的操作,但也不能使操作工人处于罩口与尘源之间。
(3)为了保证粉尘不向罩口外逸,罩口与尘源间的控制距离应尽量缩短。罩口并应有一定控制风速。
19.皮带运输机过长不能全部密闭时,在装卸料处,必须安装防尘罩。皮带出入口处,并须安装由软质耐磨材料制成的密封挡板。
20.密闭设备和防尘罩材料的选择应根据工艺过程特点和矽尘飞扬情况来确定,如一般磨耗量大和剧烈震动的机械应利用薄铁板、稍厚的铁板密闭;磨耗量不大,震动力不大的机械和温度不高的含尘气体可以利用木板、胶合板、帆布或其它密制材料密闭。
21.一般密闭设备的抽尘,一定要有排风除尘系统(排尘管道、风扇及除尘器)。安装排风、除尘系统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安装一个排风除尘系统或两个以上排风除尘系统;不应将过长或弯管过多的管道勉强连接为一个庞大的排风除尘系统。
(2)排风管道应尽可能与水平线成55°以上的角度,以防止管道中积尘。如果管道系统过长,不能达到上述倾斜角时,可以在管道改变方向处开设可密闭的清扫小门,并设置清扫设备。
(3)流槽的粉料须顺着皮带运行方向落下,避免装成垂直的流槽,否则易增加粉尘飞扬。
(4)不能任意在管道上切割或接支管,否则会影响排风量。
(5)排风量的确定主要是要使密闭设备内部保持经常的负压,并在抽尘罩的罩口保持必要的抽风风速。
(6)安设管道不应妨碍工人操作、检修和走路。
(7)扇风机应合乎抽尘要求,如克服阻力、耐磨和便于检修等,并须在机器设备停歇后10~20分钟方能停止运转。
(8)常用的除尘设备有旋风除尘器、布袋过滤器、水洗除尘器、惯性除尘器及其它各种混合使用的除尘系统。目前在石粉厂中除尘效果较好的即是二级除尘,首先经过旋风除尘器将较大尘粒收集,然后再由布袋式除尘器将微小的颗粒滤除,最后再将排出空气送往高空稀释。为了使除
尘器发挥其效能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布袋除尘器不适合过滤含有水分过多的粉尘;
②收集式滤除的粉尘不能直接落在地面上,应有密闭的容器式输送装置;
③袋内的积尘不用人力拍打,应该安设机械震动装置;
④除尘器的布袋不准露在室外,应将其密闭在室内滤过的空气另经管道排出;
⑤工厂自行制造除尘器或改装原有的除尘器必须经过详细的计算和设计,以免防尘效果不高而造成浪费。
22.处理带有水分的含尘气体时,对管道及除尘设备应加保温,以免粉尘粘附或冻结。
23.检修工人在检修完毕后,须将机器设备上的原有的密闭、通风设备核复完好,并不得擅自改动、拆毁。
四、清洁卫生、个人防护措施
24.车间内外应经常保持清洁状态,对生产设备、防尘设备、照明装置及厂房各部分应经常实行洒水清扫制度,并随时打扫整个厂院。
25.生产过程中剩余或废置的粉料,必须放入密闭容器内或保持湿润状态,并应及时处理,严禁任意散放。
26.接触矽尘作业的人员,必须戴防尘率高而又不闷气的口罩,并须每天清洗和保持干燥。
27.接触矽尘作业的人员,应将工作服、帽、鞋等保持清洁,不应带进食堂或带回家去。
28.采用全部湿式生产时,工人应穿用防水靴等防水用品。
29.为了作好防尘工作,应经常教育工人注意个人卫生与遵守防尘制度,要求工人爱护防尘设备和学习防尘知识。
30.一切防尘设备,均应保持良好状态,并须建立操作、维护、检修和管理制度。
五、附 则
31.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劳动部联合公布。
32.各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1958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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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医院治安保卫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公安部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医院治安保卫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公安部



近年来,医院治安保卫工作在各级党政机关的领导下,经过广大公安、保卫干部和职工群众的共同努力,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基本保障了医院的正常秩序,促进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但是,当前一些医院的治安问题仍然相当突出,重大、特大盗窃案件不断发生,流氓滋扰活动猖獗,
打砸医院、伤害医院工作人员的事件十分突出,刑事、治安案件呈上升趋势。为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国家财产和医护人员、患者生命财产的安全,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党政领导要切实加强对医院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要把治安保卫工作列入医院行政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与医院医疗、预防、保健、科研、教学工作统筹安排,加强督促检查,并要确定1位负责同志主管保卫工作,经常分析研究医院的治安保卫工作情况,
认真解决医院保卫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要加强对医院职工法制教育和“四防”安全教育,动员和依靠广大医护人员和职工共同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二、加强医院内部安全防范工作,提高自防、自卫能力。医院要根据自身特点,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要认真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实行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和落实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要把完成治安保卫工作的情况与职工的政治荣誉和经济利益挂起钩来,做到奖
惩分明。要配备一定的护卫力量和安装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确保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
三、加强医院保卫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保卫队伍的作用。当前医院的治安保卫任务十分繁重,各医院必须健全保卫组织,充实保卫力量。凡属一级医院应有人分管保卫工作,二、三级医院应设保卫组织,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保卫干部。对保卫队伍要加强管理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的作
用。有条件的医院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院卫队,加强对医院重点要害部位的守护和门诊、急诊部的治安巡逻。医院要根据公安部、财政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保卫机构装备器材配备和经费开支意见的通知》([87]公发6号)精神,认真解决保卫工作的经费和必要的装备器材。
四、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医院治安保卫工作的检查和指导,积极支持、协助医院维护好医院治安秩序,及时查处发生在医院的刑事、治安案件,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同公安机关的联系,及时交流情况,不断总结经验,做好对医院等所属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
以上通知,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1990年12月15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97-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决定》已经2013年1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规定的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比选: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下同)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施工;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和监理服务;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的比选,是指比选人事先公布条件和要求,从自愿报名的比选申请人中,按本办法规定的方式通过比较、选择,确定中选人的行为。”

  三、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参选人”修改为“比选申请人”;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二款及第十三条第五款第一、二项中的“申请人”修改为“比选申请人”。

  四、在第十一条第二款“报名办法”后增加“、比选方式”内容;将第四款修改为:“比选人可以确定2个或者3个比选申请人为比选被邀请人参加比选竞争,也可以事先公布项目的固定价格,从自愿报名的符合条件的比选申请人中随机抽取中选人。”

  五、删去第十二条第一款“比选人进行比选时,应当通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到场监督,有关部门应当到场监督”中的“监察部门及”内容。

  六、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必须进行比选项目的申请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3年2月5日



附件: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
http://imgs.sc.gov.cn/DocAnnex/2013/2/6/da6f7147100442d5bc4bbf930aee7a95.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