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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张香玲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44:56  浏览:80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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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为依法严肃处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对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做出统一规范。该意见明确指出行为人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该意见是遵循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是法官充分调查运用因果关系理论综合分析判断后作出的适当裁量刑罚。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者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对于醉酒驾车的行为人来说,主观方面对于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所发生的严重后果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属过失,对于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虽不希望也不追求但放任该严重后果的发生,属间接故意。


客观方面,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要求违章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不要求发生严重后果。二者在客观方面的区别也为依法处理酒驾提供了法律依据。针对虽未达到醉酒标准的饮酒驾车行为人如果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也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定罪量刑方面,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二者在刑罚方面的不同有利于更好的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于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行为人,相对于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人社会危险性更大,依法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作者单位: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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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9号(关于开展报关单证企业暂存试点)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9号(关于开展报关单证企业暂存试点)

总署公告〔2010〕59号


    为进一步深化分类通关改革,提高通关效率,降低企业通关成本,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海关出口货物领域和部分海关进口货物领域开展报关单证企业暂存试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暂存报关单证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分类通关作业模式,经海关批准免于现场递交并由企业暂行保管的,不涉及许可证件,不涉及征税、减免税且无需查验的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以下简称报关单证)。

二、企业暂存报关单证分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暂存”和报关企业“集中代存”两种类型。

三、出口报关单证企业自行暂存和集中代存试点在全国海关全面开展;进口报关单证企业自行暂存和集中代存试点在上海、南京、青岛、黄埔海关开展。

四、试点海关范围内A类及以上类别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并经注册地海关认证和验收后,可自行暂存在注册地海关申报的报关单证;试点海关范围内A类及以上类别报关企业申请并经注册地海关认证和验收后,可暂存其代理的注册地在本关区(指企业注册地所在直属海关)范围内的A类及以上类别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须代理报关企业与被代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签订代理协议)在报关企业主管地海关申报的报关单证。

五、海关对自愿申请开展报关单证自行暂存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集中代存的报关企业进行审核评估,并对企业单证保管的硬件设施和单证管理制度进行实地验收。企业必须有满足纸质单证档案保管要求的专用场所和设施,配备计算机和软件用于单证理单和档案管理,并制订报关单证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报关单证的归档、保管、接待查阅和安全防范工作。

六、海关对单证暂存企业的报关单证管理状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企业暂存单证保管库房的安全性、理单归档的及时性、纸质单证档案的完整性、所存单证内容与海关电子数据的一致性以及相关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等。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报关单证企业自行暂存和集中代存管理办法(试行)

2.报关单证企业自行暂存和集中代存准入条件和验收标准(试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鞍山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办法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办法

 (1998年4月14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七十八号)


  《鞍山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十二届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控制城市人口总规模,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机械增长与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相适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鞍山市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千山风景名胜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城市人口机械增长控制区(以下简称“控制区”)。控制区内人口机械增长按调(迁)入人数控制,凡从外市或本市所属县(市)调(迁)入控制区内的人口(含就地“农转非”),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鞍山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工作的统一领导。市计划委员会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负责制定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的年度计划和有关政策,实施总量控制。组织、教育、人事、公安、劳动、民政等部门分别负责干部、工人、学生、转业军人等调(迁)入市区人口的审批。鞍山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与鞍山市外来人员管理办公室(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具体负责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的组织实施和协调、有关政策起草、审核征收城镇人口增容配套基金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的原则





  第四条 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实行计划管理和指标控制、政策指导与经济调节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提高城市人口整体素质,积极促进经济发展。严格控制政策允许范围外的人口调(迁)入,鼓励支持引进我市经济发展需要的各种高素质、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


  第五条 政策允许范围内的人口调(迁)入是指国家、省、市政府政策规定允许迁入的人员,主要包括:
  (一)组织、教育、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的干部、工人和离休干部配偶;
  (二)“乡进城”、“农转非”人员;
  (三)经市劳动局批准招收的新工人和市计划内的技(职)工学校所招学生;
  (四)驻鞍部队符合随军条件的家属、军队转业干部及家属、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家属、志愿兵转业(其配偶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人员;
  (五)经国家、省、市政府批准的外省、市、县成建制迁入人员;
  (六)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和澳门、台湾同胞、海外侨胞来鞍定居人员;
  (七)被注销和因入学、入伍迁出鞍山市常住户口,按规定可以回鞍人员;
  (八)落实政策需迁入户口的人员;
  (九)符合条件的“三投靠”人员(老人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
  (十)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及驻鞍机构需迁入户口的人员;
  (十一)购买市政府指定的改造区商品房迁入人员。


  第六条 鼓励引进高素质、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获得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年龄在50岁以下的人员;经市政府批准急需的特殊专业全日制普通院校大专毕业生;
  (二)留学获得学位归国的人员;
  (三)在控制区内总投资5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30万元以上,连续生产经营3年以上的经营者;
  (四)引进专利、高科技产品及项目,在控制区内生产经营,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经营者;
  (五)在控制区内创办企业,安置市内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的经营者。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被批准正式录用、招工或调转的干部、工人,分别凭组织、教育、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三投靠”人员凭市公安部门的审批手续,到鞍山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领取并填写《鞍山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指标审批表》,经审核同意后,到公安和粮食部门办理户口和粮食关系。


  第八条 录取和分配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复退军人,凭组织、教育、人事、民政部门签发的录取分配、安置手续,到鞍山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领取并填写《鞍山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指标审批表》,经审核同意后,到公安和粮食部门办理户口和粮食关系。
  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因其它原因迁入的人员需到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九条 《鞍山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指标审批表》一式四联。一联留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存档;二联交经办单位存档;三联交公安部门,做为办理户口凭证;四联交粮食部门,做为办理粮食关系凭证。年底市计委、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与各有关单位对计划指标进行核对。

第四章 城镇人口增容配套基金的征收标准和范围





  第十条 经批准调(迁)入控制区人员,按以下标准征收城镇人口增容配套基金:
  (一)调入的干部、工人、专业技术人员及随迁家属(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控制区以外生源的普遍院校大专以下(含大专)毕业生,成建制迁入的人员及其随迁家属,投靠亲属的人员,异地安置的复退军人,部队调入市区无军籍人员及随迁家属,因其它情况迁入的人员和随迁家属,每人收取1万元;
  (二)因购买市政府指定的改造区商品房而迁入人员,每人收取4000元;
  (三)因征地被招工的农民和撤村“农转非”人员,由征地单位按每人4000元标准缴纳;
  (四)“农转非”、“乡进城”人员,每人收取2000元;
  (五)投靠父母、配偶、子女(其中省内夫妻分居满3年,外省夫妻分居满5年)符合投靠条件的,每人收取2000元,不符合条件的每人收取1万元;
  (六)千山区“农转非”的迁入人口及随迁家属,迁入控制村的每人收取5000元,迁入非控制村的每人收取3000元,其中属于“三投靠”的每人收取1000元;
  (七)从控制区以外调(迁)入城市中心区(铁东区一类房区)的人员(不含“三投靠”),在规定的征收标准基础上上浮50%。


  第十一条 调(迁)入控制区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免收城镇人口增容配套基金:
  (一)经省、市组织部门批准调入的任国家机关副局级以上干部及随迁家属,离休干部配偶;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获得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年龄在50岁以下的人员及随迁家属,留学获得学位归国人员及随迁家属,经市政府批准急需的特殊专业全日制普通院校大专毕业生;
  (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人员;
  (四)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款规定的人员;
  (五)在控制区内总投资5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30万元,连续生产经营3年以上的经营者免收,其随迁家属按50%征收;
  (六)引进专利、高科技产品及项目,在控制区内生产经营,年纳税额10万元以上的经营者免收,连续两年年纳税额10万元以上,其随迁家属免收;
  (七)在控制区内创办企业,安置市内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30人以上,并连续3年保持稳定的经营者免收,其随迁家属按50%征收。


  第十二条 城镇人口增容配套基金由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在审核《鞍山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指标审批表》时收取,收费须使用市财政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千山区“农转非”征收的城镇人口增容配套基金由千山区政府收取,执行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按季度到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城镇人口增容配套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除核拨正常业务经费外,由市政府统一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旅游、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建设。由市计划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提出项目计划,报市政府审批,由财政拨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凡调(迁)入城市控制区人员,除政府规定收取的费用外,其它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另设收费项目,不得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鞍山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