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建议修法停收社会抚养费/于伏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22:08:21  浏览:87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建议修法停收社会抚养费

于伏海

中国大陆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要求一对夫妇没有特殊情况的只生育一个孩子,奖励晚婚晚育,奖励做绝育手术。在这种政策下,生育一个孩子是合法的,生育两个孩子就属于超生,政府对超生的夫妻实行罚款的政策,八十年代央视春晚上演的小品《超生游击队》,讲的就是一对夫妻为了逃避超生罚款,而游走于祖国各地生孩子的故事,那对夫妻非常可怜,但是更为可怜的是那些孩子,我说的“可怜”不是因为他们孩子多而可怜,而是因为他们被政府驱赶得无处安身而可怜。

二00二年九月一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对超生夫妻的罚款变得有法可依,在这部法律里,立法者把政府对超生夫妻的经济处罚叫做“社会抚养费”,各省为此还制定了相关条例,各地政府还制定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比如河北省条例的规定: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对生育双方按以下标准各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的,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二点五倍的金额征收;是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的,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纯收入二点五倍的金额征收;是城镇无业居民的,按不低于本市、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二点五倍的金额征收;是农村居民的,按不低于本乡、民族乡、镇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二点五倍的金额征收。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征收金额各加百分之百征收;生育第四个以上子女的,征收金额以此递进累加。

  (二)不符合规定而提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生育年度起至法定年度止,每提前一年分别按一千五百元的金额征收。

  (三)符合规定但未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证》而生育的,分别按五百元的金额征收。

根据这些规定,超生的夫妻面临着巨额的缴费义务,假如一对河北省的企业职工一年收入总共是十万,那他们第二年超生一个孩子的话,就得缴纳二十五万的社会抚养费,政府对贩卖假冒伪劣的人的处罚恐怕都没有这么严重。

更为可怕的是,计生公务员们为了收缴社会抚养费会采取各种各样的违法甚至是犯罪的手段,比如强拿公民财产、强制公民做绝育手术、非法拘禁公民、强制公民堕胎、对公民进行人身伤害等,大家如果通过搜索引擎搜索,肯定会看到很多这方面的案例,其中不乏命案的发生。

当然,通过暴力征收社会抚养费是严重违法甚至是犯罪的行为,但是因为各个地方对人口出生数量有严格的规定,地方官员也会被考核人口控制方面的政绩,因此,只要控制住了出生率,官员就有政绩,只要对超生公民收取了社会抚养费,官员就有政绩,于是各地年年都会上演跟计划生育相关的闹剧和杯具,在西方非政府性的人权组织看来,这当然是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别说是西方的非政府组织,就是我们自己来反思我们的法律、政策和各种各样的行为,难道我们就能得出没有侵犯人权的结论吗?

所以,社会抚养费走到今天,已经是弊病丛生,严重影响到中国大陆政府的国际形象。更为可恨的是,社会抚养费成了各地政府的生财之道,各级政府每年的巨额开支其中一大部分用于政府官员的奢靡生活,他们征收社会抚养费根本不是把这些钱投入到跟抚养孩子相关的社会建设方面,虽然我没有具体的数字证明这些,但是各级政府也拿不出具体的数据证明这些情况是不存在的。如果政府不能详实地公布近四十年的社会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那我们只能说社会抚养费就是政府对公民的“合法”抢劫。当这种黑社会化的政府行为弥漫在中国大陆各地时,硬要说“外国媒体妖魔化中国政府”就显得有点儿“流氓加无赖”,用柏杨老先生的话说就是“死不认错”。

另一方面,我们必须认可这样一个观点,即政府是为老百姓的福祉而设立,所以,当征收社会抚养费没有增加老百姓的福祉,那政府就应该对此进行全面反思,采纳民意并果断停止征收;虽然,表面看来,似乎会有许多人因为害怕缴纳高额的社会抚养费而控制了自己的生育意愿,但是,政府有义务寻求别的方法来实现人口跟社会和自然的协调,这种方法应该首先有利于增进公民的福祉。

要停止征收社会抚养费,就必须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废止此法里面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在生育方面,政府只能是通过倡导和鼓励的方法来造福公众,如果要提倡独生或者少生,那政府必须拿出充足的数据证明为什么“独生和少生”更有利于公众的福祉,而不能只笼统地说一句“因为人口太多所以必须强制实行计划生育”。

注:本文没有颠覆政府或者煽动颠覆政府的意思。谢谢理解。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司法部关于加快建立律师诚信制度的通知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加快建立律师诚信制度的通知

司发通[200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江泽民总书记指出:“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市场经济就不能健康发展。”加快社会信用制度建设,是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是现代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根基。建立律师诚信制度,是加快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信用制度建设在律师业的具体体现。现就建立律师诚信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律师诚信制度的重要性

  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以来,广大律师忠于法律、勤勉尽责、恪尽职守,为改革、发展、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律师队伍建设中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对当事人委托事项敷衍塞责,玩忽懈怠,甚至收了费不办事;滥做广告,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在办案中提供虚假证据,或者诱导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出具虚假法律意见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与没有建立良好的律师诚信制度、少数律师诚信失范密切相关。律师肩负着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职责,在依法维护市场信用关系和交易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加入WTO后,法律服务面临激烈竞争的新形势下,建立健全律师诚信制度显得尤为迫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一定要从律师事业发展的大局出发,紧密联系律师队伍信用现状,坚持不懈地开展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诚信教育,组织律师认真学习贯彻司法部下发的《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司发通[2002]10号)、《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司发[2002]3号)、《关于召开第五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通知》(司发通[2002]9号)和2002年2月全国律师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张福森部长在全国律师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摘要)》《段正坤副部长在全国律师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摘要)》),使广大律师充分认识加强诚信制度建设的重要性,牢固树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观念,努力塑造律师良好的诚信形象。

  二、认真抓好律师诚信制度建设

  诚信是对律师基本的道德和法律要求,是律师执业活动的生命线。建立律师诚信制度,必须依靠健全的规章制度规范律师信用行为,用制度来保证守信者得益,失信者受损。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要根据本地区、本所律师失信行为的多发环节和部位,有针对性地加强诚信制度包括业务制度和保障制度建设,不断健全完善诚信约束机制。从全国看,近年来,在律师办理刑事诉讼和证券法律业务等方面失信问题比较突出,为此要加快制定完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和证券业务规范,杜绝和遏制提供虚假证据、虚假陈述和虚假法律意见等行为。
从律师执业活动的环节看,当前要着力完善以下四项诚信保障制度:一是委托代理制度。要修改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合同,进一步规范合同格式,更加具体、明确地规定律师对当事人应尽的义务,强化律师责任,防止和减少收费不办事,不勤勉尽责等失信行为。二是律师事务所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进一步规范律师代理行为,防止因执业利益冲突而给当事人带来损失,影响律师诚信形象。三是律师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制度。通过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监督卡等方式,把律师执业的诚信情况更好地置于当事人的监督之下。服务监督卡要在签定委托代理合同时发给当事人。要严格实行一案一卡制度,在案件办结时,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回,并附卷归档。四是责任赔偿和保险制度。各地要在年内强制推行责任赔偿和保险制度,使由于律师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都能够得到赔偿,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律师行业的社会信用。

  三、大力加强律师诚信监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在加强律师诚信制度建设方面负有重要责任,要把建立律师诚信制度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力争尽快取得成效。要建立严格的诚信奖惩制度,对信用好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要在年检注册、出国培训等方面给予便利和优惠;对于不讲信誉,破坏信誉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要加大惩处力度。上半年,省(区、市)和地市两级律师协会都要建立起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诚信记录,设立并向社会公布查询电话,使任何单位和公民个人随时可以查询。对于违规违纪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定期向社会披露。各地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进行年检注册时,要认真审核律师诚信情况和质量监督卡,严把注册关。要加强管理的现代化建设,充分运用电脑数据库等手段,加强诚信监管。要认真总结诚信监管经验,力争经过五年左右的努力,逐步完善符合律师行业特点的诚信制度,使广大律师人人自觉讲信用,用诚实守信规范自己的行为,为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做出新的贡献。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国土资源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国土资源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它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各分技术委员会,全国珠宝玉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其他有关单位:

  现将《2012年国土资源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标准起草任务,按时完成标准制修订计划。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要结合国土资源工作实际需求,广泛调研,加强协作,深入分析,试点验证;要保证标准的一致性、实用性和先进水平。

    



二〇一二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2012年国土资源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doc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207/t20120706_111882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