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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撤回起诉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郭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6:27:08  浏览:82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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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撤回起诉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郭辉


  撤回起诉权是我国检察机关公诉权的一部分。在我国,公诉权应包括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不起诉、提起公诉后的变更、追回和撤回起诉等权力,所以说撤回起诉权是检察机关依法正确行使诉权的一种,变是提起公诉后的救济权。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下称刑诉规则)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在判决宣告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这些规定均赋予了检察机关的撤回起诉权。但是由于这些规定相对比较粗疏,对于撤回起诉的原因、时间、审查内容、审查期限、审查处理结果等问题,都没有作出详细的司法解释,补品操作多有不便。因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权宜规范完善。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情况并不多见,在所有提起公诉案件中所占比例一般都较小,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提起公诉之前,检察机关必须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详细的审查,严格的把握,认为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需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才能提起公诉。所以非特殊原因,一般不会轻易启动撤诉程序。笔者认为,在实践中,撤诉原因可分成以下两类:
  1、程序性原因的撤诉。主要有以下四种:一是案件提起公诉之后,案件宣判之前,发现被告人新的犯罪事实和新证据的,直接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需撤回起诉后合并起诉的。二是被告人逃逸不归的案件。这种情况原因有二,一是由于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由于害怕被追究刑事责任而逃逸的,二是被告人认为取保候审已经是刑事处罚而外出不归的。三是在提起公诉后同案人归案的,需撤回起诉后退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移送审查起诉。四是本案属于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需要撤回起诉由自诉人另行向法院起诉。
  2、实体性原因的撤诉。主要有以下几种:指控的部分被告人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指控案件罪与非罪的定性上,法、检两院分歧较大的;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的;犯罪事实发现不是被告人所为的;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笔者认为,虽然撤诉权是公诉权的一部分是公诉权中的救济权力,但是,在实践中存在滥用撤诉权之现象。特别是对部分事实不表、证据不是十分确凿、充足的案件,有的地方检察机关为了保障批捕正确率,往往一诉了之。如果法院在开庭审理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拟作顽固判决,那么再一撤了这。而法院为了协调好法、检两院的关系,往往也会同意撤诉,这样撤诉成为了法、检两院协商的结果。因此,撤诉容易导致公诉权和审判权的滥用,也不得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由于刑事诉讼法和两高的解释都没有对撤诉的操作规范进行详细的规定,而人大也不可能近期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撤回起诉问题的具体操作方面存在着一些不足。笔者认为,作为检察机关公诉权力行使的一部分,撤回起诉基本上是检察机关的业务工作,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对撤回起诉联合作出司法解释,对撤诉的原因、法检两院对撤诉的审查内容、结果及其期限等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为此笔者建议如下:
  一是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后案件的审查
  刑诉规则规定,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但本条文只规定了不得再诉的条件,而对于撤回起诉后的案件如何处理并无规定,在实践中,各地的具体操作也不相同。笔者认为,可以根据不同案件作以下四种处理:
  1、重新提起公诉。实践中,有些案件在起诉后公安机关抓捕了同案人,或发现了被告人的新的犯罪事实和新的证据, 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被告人逃逸抓捕的,或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的,对于这些因为程序性的因素而非案件质量本身问题的案件,公诉机关在程序完善之后,可以重新提起公诉。
  2、可以作存疑不起诉处理。特别是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案件在撤回起诉后,公诉机关一般会将案件退给公安机关,要求进一步查清犯罪事实,而犯罪证据由于时间的流逝和空间的变幻变得更加难以确定,因此,这类案件很难再查找出新的证据来定罪量刑。所以公诉机关在公安机关重报案件后,可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3、建议公安机关撤回案件另作处理。这些案件多是一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议公安机关撤回案件,作撤销案件处理,因为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的认定证据不足,应应该作撤销案件处理,应当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
  4、告诉自诉人另行向法院起诉。在自诉人起诉后,公诉机关应当将案卷移交给法院保管,以利于审判之用。
  二是规定检察机关撤诉后的审查期限
  由于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在撤回起诉后的审查期限把握上随意性比较大。笔者认为,可以比照刑诉法关于建议延期审理的一个月的时限规定,规定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的审查期限,以一个月为准。一是因为关于撤诉的规定和延期补充侦查的规定在一起,可以比照;二是对撤诉有了时间期限的规定,可以对实践中时间的任意把握有了约束;三是防止超期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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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借贷业务应纳印花税凭证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借贷业务应纳印花税凭证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1]1081号

1991-08-05国家税务总局

武汉市税务局:
  你局武税发[1991]164号《关于征收借款合同和借据印花税的请示》收悉。据反映,你市有些专业银行的办事机构办理借贷业务的手续不够规范,有的只填开借据放贷,有的先填开借据事后补办借款合同。这样,既给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确定和征收管理带来混乱,也不利于借贷业务手续的规范化。对此,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说明,我们意见,在借贷业务中凡流动资金借款先签借款合同,并在合同规定借款额度内办理借款借据的只就对借款合同贴花完税;凡先办理借款借据的,应以借据作为印花税的应纳税凭证,在书立时即时贴花完税,以后补办的借款合同不再贴花。你局可以根据本市各银行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借款凭证印花税的管理办法和代征制度。



关于印发宁波市信息产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波市信息产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信息产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宁波市信息产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05〕26号),在原宁波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办公室的基础上组建宁波市信息产业局。市信息产业局是主管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通信业和软件业,推进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信息化的市政府组成部门,也是宁波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原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办公室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市信息产业局。
(二)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管理职能,划入市信息产业局。
(三)市交通局承担的协调电信行业相关职能,划入市信息产业局。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信息产业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信息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信息产业和信息化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制订全市信息产业和信息化工作的政策、措施,并在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贯彻实施国家及省有关信息产业发展的战略和总体规划,研究制订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的中长期规划,振兴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和通信业。
(三)贯彻国家及省关于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和信息服务业的技术政策、技术体制、技术标准,并根据本市实际制定相应的地方标准;参与制定信息化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
(四)组织、协调和指导信息资源开发、信息技术应用;负责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社会公共服务领域信息化、企业信息化的推进、协调工作;负责计算机推广应用工作。
(五)统筹规划全市公用通信网、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专用信息网;负责联系、协调和指导电信行业相关工作。
(六)参与涉及全局的重大信息化项目的协调与审议;参与指导、协调信息化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负责市本级财政性投资的政府部门信息化项目的评审、投资概算审核,参与竣工验收和费用预结算审核。
(七)负责全市软件产业发展的推进工作;组织软件企业资质认定及年审,监督软件产品的评测、登记工作;负责软件产业基金项目申报、评审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信息系统集成单位资质认证的初审工作。
(八)根据产业政策与技术发展政策,引导和扶植信息产业发展,指导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指导信息产业企业的改革与发展。
(九) 推进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和信息服务业的技术创新工作;组织实施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指导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
(十)依法对信息服务市场进行监管,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国家和消费者权益;协调和指导信息网络安全技术工作;组织信息网络安全技术、设备和产品的监督管理。
(十一)指导电子信息技术的推广和信息化普及教育、技术培训工作;指导和协调电子、信息、计算机、通信、软件等相关行业协会、学会工作;指导全市信息产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行业统计及行业经济信息发布。
(十二)指导全市电信行业党的建设、群团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信息产业局设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处理局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各处室的工作;负责重要会议和文件决定事项的督查;负责重要会务组织、文秘、信息、宣传、档案、机要、保密、安全工作;负责信息化和信息产业专项资金财务管理;负责组织人事、精神文明建设和党群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财务和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及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提)案答复工作;组织推进局机关办公自动化工作。
(二)综合规划处
组织编制全市信息产业的发展战略,制订全市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开展信息化发展战略的研究和重大改革措施的推进工作;负责信息产业统计工作及行业经济信息发布;负责信息产业基本建设、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的管理工作,协调重大项目的综合平衡,指导信息产业基地、园区建设;参与信息化及信息产业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组织政策调研;负责起草信息化法规政策,开展信息化法制宣传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三)电子产品管理处
指导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发展,促进行业内企业重组、资本运作和推动企业上市;负责有关电子产品制造业财政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并组织实施;负责电子行业统计以及对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监测与分析;指导电子行业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负责组织推进电子信息产业与其他产业的互动合作;指导信息产业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工作。
(四)软件与系统集成处
负责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推进和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资质认定及年审工作;监督软件产品的评测、登记工作;负责信息系统集成单位的资质认证及年审工作;负责软件产业基金项目申报、评审并组织实施;负责软件行业、集成电路行业统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业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推广工作。
(五)网络与通信管理处
统筹规划全市公用通信网、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专用信息网,推动互联互通;负责联系电信行业;参与编制电信专项发展规划,参与协调电信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协助有关部门管理电信价格;负责推进信息服务业发展;负责信息服务业有关财政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并组织实施;负责信息服务业统计工作;协调和指导信息资源开发,依法对信息服务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协调和指导信息网络安全技术工作;组织信息网络安全技术、设备和产品的监督管理;承担国防信息动员的有关工作。
(六)信息化推进处
负责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推进工作;协调和指导信息技术应用,推广运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负责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社会公共服务领域信息化、企业信息化的推进、协调工作;负责全市信息化指标测评;负责计算机推广应用和协调,推动信息化普及教育;参与涉及全局的重大信息化项目的协调与审议;负责市本级财政性投资的政府信息化工程建设方案评审、投资概算审核,参与竣工验收和费用预结算审核。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信息产业局机关行政编制24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4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处长8名。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