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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庭前调解初探/刘顺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08:20:07  浏览:96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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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庭前调解初探

刘顺涛


  法院调解在国内素有“优良传统”的美誉,在国外则被誉为“东方经验”,它对解决民事纠纷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实践证明,调解不致引起当事人的人格关系紧张,可使当事人获得“双赢”,比判决更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能彻底解决纠纷,并具有高效性和亲和力,利于息诉。同时提高了审判效率,缓解了审判压力。有利于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就如何灵活运用调解技巧做好庭前调解工作,浅谈已见,有不当之处还请多指正。要成功地进行庭前调解,光靠枯燥地讲解法律条文是远远不够的,还要讲究调解艺术,才能实现调解制度之公正、效率的终极目标。

一、保持中立姿态,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来指导调解工作。
在庭前调解过程中,必须保持中立姿态,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他们的诉讼主张和理由给予同等的关注。在积极引导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查找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将自愿同意调解的意见表达在法庭上,将自愿解决纠纷的协议达成在法庭上,为当事人在实体和程序上按自已的意志处分权利提供充分条件,使当事人的意思表达更为真实准确,防止违法调解和强行调解的发生,保证了调解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应具备爱心、耐心、信心、诚心和公心。爱心就是爱岗敬业,心装当事人,有为保一方平安,无私奉献的精神,就要有为当事人排忧解难、有一案未结就吃不下饭睡不着觉的为民意识。耐心就是要养成“听得进、忍得住、拖得起”的好性子。在听的过程中劝说,在忍中明理,在拖(在当事人情绪激昂时,最好的办法就是冷处理)的过程中化解矛盾。信心就是要有自信心,以顽强的毅力,克服困难,知难而上,利用各种有利条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调解工作。诚心就是要以优质高效的服务,真心实意在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用真诚和热情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以实际行动赢得人民群众和当事人的支持和信赖。公心是贯穿在调解工作中的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它要求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应坚持当事人法律地位,权益,人格一律平等,排除亲疏,好恶,内外的因素,坚持以理服人。

二、把握内心状态,适用亲情融化法,努力构建和谐家庭

  在处理离婚、赡养等案件时,易采取“沟通解怨、亲情大互动”等方法,不少家庭矛盾都是因一时之气或因鸡毛蒜皮的小事引起,有的矛盾越闹越深,双方都不愿放下架子,但从双方内心深处来讲,是愿意和好的。所以在庭前调解时,把握好调解方法,讲究调解艺术,让他们与子女、父母、亲戚等人多沟通,让他们回忆恋爱时的甜蜜,初为父母时的感激,回想十月怀胎的苦楚、把子女拉扯大的艰辛等。一般离婚的都会选择和好。对赡养案件,让他们回想父母无私的爱的奉献,尊老爱幼、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血浓于水,于情于理触动子女的灵魂,情景交融,使其回顾过去亲情的可贵和目前反目成仇而带来的情感伤害,使双方能求大同、存小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样,调解便水到渠成了,执行时也不会再出现麻烦。

三、查明是非,适用过错剖析法,努力化解纠纷

  这种方法主要使用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类纠纷案件。“知已知彼,百战不殆”。要想在庭前调解成功,在调解此类案件之前,必先了解纠纷的性质、起因和经过,了解双方当事人的个性,找准当事人的认识误区和问题症结。一般说来,民事诉讼中原、被告均存在一定的过错,只不过是双方承担责任的比例不同罢了,有很多原告起诉到法院,是为讨一个说法,出一口气,寻找心理平衡。调解重在说服。一些“抱死理儿”的当事人就像修建了护河大堤,很难动摇他的观点。此时万不能对其全盘否定,否则其会与法官形成对立,对法官形成防范之心。法官在认定证据,查明基本事实后,要处于公心,居于中立,说几句公道话,挑拣其一些看似无关紧要的小错误进行公正评价,并征求其看法或意见。而一旦其承认自己的小错误,其在心理上修筑的防范大堤就会一丝丝地崩溃,进而用疏导的方法对其说服。对双方各自的过错都给予批评,分清责任。在此基础上,根据双方过错大小,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调解,一般都能达到较好的效果,标的小的案件甚至可以当庭清结。

四、更新观念,讲求策略,巧借外力促成调解法,及时化解纠纷

  在庭前调解工作中,审判人员既要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又要注意发挥外力的作用。因为当事人往往由于不熟悉法律或顾考虑自己一方利益而坚持自己的主张。尤其是负有过错一方当事人往往一时难以从容认错,或总对承办法官心存介蒂,给调解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因此,在庭前调解时,尽量与当事人所在的基层组织和代理人多沟通,由他们对当事人做思想疏导工作。实践中,大量的案件也证明总有诉讼外的力量主动或被动地参与到案件中来,这时在保持中立的情况下,就借用外力,化不利为有利,往往能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化干戈为玉帛,促成调解。

  如:处理矛盾较大的案件时,多利用基层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调解组织的力量,争取他们的支持,因为他们贴近群众、熟悉情况,有充足的时间和当事人交流,可以情理相融,钝化当事人间的对抗,在法院调解工作中就能起到“催化剂”、“润滑剂”的作用,就会便于法院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如:承办有代理律师的案件时,多注意发挥代理律师的协调作用,因当事人通常对其代理人的信任是超过法官的,代理律师做委托人工作时,常有事半功倍的效果,所以注重合理引导律师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发挥其疏导作用,这样会收到期意想不到的效果。

五、掌握调解时机,适时使用冷处理法,有效地化解矛盾

  很多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往往情绪激动,听不进劝说。心理学研究证明,冲动性情绪直接导致意识范围狭窄甚至理性丧失,极易做出违纪违法的行为。若遇上此种情况,首先做稳定当事人情绪的工作,采用冷处理法,促使其回归理性,平息情绪,从而才能利于调解工作顺利进行。如处理大多数离婚案件时,要考虑到多年的夫妻从走向婚姻殿堂到走进法庭大门,双方必定经历了激烈的思想斗争和心理矛盾过程,有的是因为与对方父母关系僵化造成,有的则是由于一时误会或一时冲动所致,双方来到法庭时“你一言、我一语”,互不相让。如果在双方的气头上进行调解,必定是事倍功半,闹得不好还会两头受气,此时就采用冷处理法,叫双方回去考虑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双方的亲戚朋友同事同学等身边的人必定会做一些和解工作,同时也帮助双方解开一些疙瘩和消除一些误会,有的当事人就会主动来撤诉。没有完全想通的当事人也会有不同程度地动摇,这时乘热打铁,加大调解力度,这样,和好的可能性便大大增加。但“冷处理”需要注意的是不能久“冷”而不处理,要通过各种渠道不断了解双方的思想动态,以便掌握最佳时机,同时要避免久调不结,尤其是要避免超审限的现象发生。

六、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方针,以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目标,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古人曾说“民不畏我严而畏我廉,民不服我能而服我公”。民事案件庭前调解工作也是如此,只有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运用法律;做到公平公正,才能保证调解结果的合法性,权威性和约束力。双方当事人觉得合情合理,公平公正,才会自觉履行协议。现实生活中,司法活动极易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和干扰,人际关系的影响、亲戚朋友的面子、个别领导的招呼等因素,不仅影响调解工作的进行,还能考验调解人员是否出于公心。从社会心理学角度讲,当当事人觉得自己受到“不公平”待遇时,会伤害到其自尊,也最易激起对执法者的怨恨。不公乃执法大敌,亦是庭前调解之大敌,一旦被当事人察觉,则必然导致失败。审判人员应当坚持调解的客观公正性,立场居中,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用说服教育的方法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坚决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而言之,法院庭前调解的方法很多,但笔者认为,在调解过程中,法官除应掌握一定的调解技巧外,还要时刻把解决当事人的纷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作自己的神圣职责,对当事人要亲切地接待、真诚地理解、热情地服务、妥善地安置,急当事人所急,想当事人所想。用这种真诚的情感才会营造一个温和、默契的调解氛围,用这种无私敬业的精神也会赢得当事人对调解人员的尊敬,从而有利于调解工作顺利进行。法院调解是一门艺术,案件的多样性导致庭前调解方式的多样化,这就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地总结归纳。





二0一0年七月十三日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 刘顺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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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盐业管理办法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


  《本溪市盐业管理办法》业经2000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1月10日起施行。

                            代市长 刘国强
                          二000年十一月二日
              本溪市盐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盐业管理,保证食盐专营和食盐加碘工作的实施,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盐产品,包括食盐、各类工业生产用盐和其他盐产品。
  凡居民直接食用、食品加工用渔业和畜牧业用的盐产品为食盐。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加工、运输、购销、储存和使用盐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自治县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盐政稽查机构履行盐政稽查职责。
  卫生、技术监督、公安、物价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权限,配合盐业主管部门做好盐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食盐必须全部加碘。
  食品(副食品、干鲜果品、酱菜、调味品等)加工、饲料加工、畜牧业用盐等,必须使用加碘盐。


  第六条 自治县盐业公司的年用食盐计划须报市盐业公司,由市盐业公司负责综合平衡和编制,并报省盐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工业盐的用盐单位应向市、自治县盐业主管部门申报年用盐计划,由市盐业公司一并报省盐业主管部门,纳入计划管理。


  第八条 盐产品的批发业务由市、自治县盐业公司统一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批发业务。


  第九条 实行食盐批发许可证制度。
  食盐的批发业务由取得省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市、自治县盐业公司专营。
  市、自治县盐业公司必须按照国家计划和批发许可证规定的渠道及销售范围购销食盐。
  市、自治县盐业公司从食盐加工企业购进食盐时,应当索取加碘证明。


  第十条 实行食盐零售许可证制度。
  经营食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由市盐业主管部门监制核发的食盐零售许可证,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
  盐政稽查机构对食盐零售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持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审验。


  第十一条 从事食盐零售业务的,必须从所在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盐业公司购进食盐;从事食品加工业务的,应当从取得食盐批发、零售许可证的单位购进食盐。


  第十二条 食盐的批发、零售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食盐价格。


  第十三条 实行食盐储备制度。
  食盐储备、加工应有专用厂房、设备和仓库,盐业公司对食盐要保持三个月的最低储备。


  第十四条 食盐实行全省统一标准包装和统一防伪标识。盐产品的标识,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产品质量标识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制作或向他人提供仿冒食盐包装物和假防伪标识。


  第十五条 食盐的储存、运输应当做到防晒、干燥、安全、卫生,应当与工业用盐、非碘盐分库或者分垛存放,并有明显标志。禁止将食盐与有毒有害的物质混放或者同载运输。
  经营食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购买食盐,必须使用专用周转箱(袋),禁止散装、散运。


  第十六条 实行食盐运输准运证制度。
  在本行政区域内运输食盐的,必须持有市盐业主管部门签发的食盐准运证;外地运输食盐途经本市和从外地运进食盐的,必须持有省盐业主管部门签发的食盐准运证。
  铁路运输食盐,运货单必须加盖省盐业主管部门的准运章。


  第十七条 禁止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一)液体盐(含天然卤水);
  (二)各类工业用盐、农业用盐;
  (三)土盐、硝盐、工业废渣和废液制盐;
  (四)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的盐产品;
  (五)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食盐;
  (六)未经包装的食盐;
  (七)其他非食盐产品。


  第十八条 对年用盐量在2000吨以下的工业盐,由市、自治县盐业公司统一供应,用盐单位不得擅自采购。


  第十九条 除国家定点的两碱(纯碱、烧碱)工业以外,对年用工业盐在2000吨以上的,用盐单位可以直接采购订货,签订供销合同,经市盐业主管部门报省盐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办理运输准运证。


  第二十条 外地运输工业盐途经本市的,必须持有省盐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准
运证。
  从外地运进工业盐的,除应持有省盐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运证外,还必须到市、自治县盐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运输。


  第二十一条 用盐单位不得将生产用盐转销。


  第二十二条 盐业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受理制度,并及时查处。


  第二十三条 盐业主管部门的盐政稽查人员有权对加工、运输、批发、零售、使用盐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盐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盐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销售非加碘食盐的;
  (二)无食盐准运证运输的;
  (三)无准运证运输各类工业盐和其他盐产品的;
  (四)擅自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的;
  (五)不按照规定购销食盐的;
  (六)用盐单位转销生产用盐的;
  (七)不接受审验食盐批发许可证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无食盐零售许可证销售食盐的,由盐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无故不接受食盐零售许可证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由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注销零售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二十条规定,擅自购进工业用盐的,由盐业主管部门处以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涉及工商、技术监督、物价、卫生、公安等部门管理权限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盐政稽查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0年11月10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国办函〔2010〕143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29号)精神,按照《分工方案》要求,对涉及本部门的工作抓紧制定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部门间要密切协作,牵头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甘肃省人民政府要积极发挥主体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衔接沟通。发展改革委要认真做好统筹协调工作,按年度将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汇总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将对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适时开展督促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
社会发展若干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一、优化空间布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一)大力支持兰(州)白(银)核心经济区率先发展。建设兰(州)白(银)都市经济圈,积极推进兰州新区、白银工业集中区发展,做大做强石油化工、有色冶金、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制药等主导产业,把兰白经济区建设成为西陇海兰新经济带重要支点,西北交通枢纽和物流中心。(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财政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能源局、国资委、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或单位,下同)
(二)着力推动平(凉)庆(阳)、酒(泉)嘉(峪关)经济区加快发展。加快陇东煤炭、油气资源开发步伐,构建以平凉、庆阳为中心的传统能源综合利用示范区。加快酒泉、嘉峪关一体化进程,积极发展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及装备制造产业,构建新能源开发利用示范区。(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能源局、国资委、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负责)
(三)全面促进区域功能组团协调发展。建设武威张掖河西走廊绿色经济区,着力加强防沙治沙,大力发展新能源和生态农业。加大对“两州两市”扶贫攻坚区政策倾斜和资金支持力度。建设金昌、白银等为重点的循环经济区,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加快天水区域中心城市建设,促进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扶贫办、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消除发展瓶颈制约
(四)加快推进国家高速公路建设,尽快打通断头路,促进国家高速公路网络形成。开工建设永登(徐家磨)至古浪、安西至星星峡(甘新界)等国家高速公路,积极开展雷家角至西峰、兰州南绕城、营盘水至武威、临洮至渭源、白疙瘩(甘蒙界)至明水(甘新界)、大石碑(甘陕界)至天水、兰州至朗木寺、延安至天水至武都等高速公路项目前期工作。加大国省干线公路改造力度,建设敦煌至当金山口、岷县至合作等二级公路,省内国道达到二级以上技术标准,所有县城通二级以上公路。启动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加强旅游景区与干线公路的连接。加快推进兰州、酒(泉)嘉(峪关)、天水、张掖、平凉等公路运输枢纽及物流园区建设,提高农村客运站覆盖率。(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负责)
(五)加快建设贯通东西、连接南北的铁路大通道。积极推进兰渝铁路、西(安)平(凉)铁路建设,新开工建设兰新铁路第二双线,加快推进宝鸡至兰州客运专线、银川至兰州增建二线、兰州至成都、干塘至武威、兰州至张掖铁路增建三四线、兰州铁路枢纽改造和兰州集装箱中心站建设。抓紧开展兰州至合作、天水至哈达铺、敦煌至格尔木、额济纳至哈密等项目前期工作,开展西宁至成都、平凉至庆阳铁路论证工作。适时启动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铁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六)加快兰州机场改扩建,合理规划建设兰州国际航空港,开辟兰州至日韩、港澳等国际和地区航线。改扩建敦煌、嘉峪关和庆阳机场,新建夏河、陇南、张掖、武威、金昌等机场,适时实施天水机场迁建工程,开展新建平凉机场前期论证工作。鼓励在甘肃设立通用航空公司,建设通航起降点,提升航空应急救援能力。 (民航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国土资源部、旅游局负责)
(七)加快引洮供水一期、盐环定扬黄续建等骨干水利工程建设,抓紧实施引洮供水二期及受益区配套建设等重点工程,开展引哈济党、靖远双永供水等项目前期论证工作,全面完成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积极推动中小型水源建设。加快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和大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完善灌区末级渠系配套。实施中小河流综合治理,加强城镇防洪体系建设和山洪灾害防治。(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负责)
(八)加快城镇道路、供水、供气、供热、垃圾和污水处理、再生水回用、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兰州新区、白银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重点城市发展热电联产。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和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高信息安全和应急保障能力。(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土资源部负责)
(九)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及其他中央专项资金要加大对甘肃的投入力度。统筹考虑甘肃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中央投资补助。将部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项目国债转贷资金逐步转为拨款。中央安排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农村饮水安全、大中型灌区配套改造以及生态环境、社会事业、基层政权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免除县(市)级和甘南、临夏州州级配套资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民航局、水利部、林业局、教育部、卫生部等有关部门负责)
三、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构建西北地区生态安全屏障
(十)启动实施祁连山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研究建设祁连山生态补偿试验区,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加快推进退牧还草、天然林保护等重点生态工程,在重点生态脆弱区和重要生态区继续稳步推进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科学实施人工增雨雪。逐步将祁连山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农牧民转为生态管护人员,加快缓冲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林业局、气象局负责)
(十一)加快石羊河、黑河、疏勒河流域综合治理。大力推进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工程,启动实施石羊河流域防沙治沙及生态恢复项目。巩固黑河流域综合治理成果,保护天然湿地。加强敦煌水资源合理利用与生态保护,强化水资源管理,优化用水结构,恢复月牙泉和西湖湿地生态功能。积极实施三大内陆河流域盐碱化及沙化治理工程,建设防风固沙大型综合防护林体系。支持建设以河西地区为重点的节水型社会示范区。加强流域生态恢复技术体系的研发和推广。(水利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林业局、科技部负责)
(十二)加快实施甘南黄河重要水源补给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进一步加大退牧还草、牧区水利、暖棚养殖、饲草料基地、草原鼠害防治和游牧民定居等综合治理项目实施力度;研究建立甘南湿地自然保护区;支持白龙江流域水土流失治理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林业局、国土资源部、科技部负责)
(十三)推进黄土高原地区和陇南山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稳步实施黄土高原地区综合治理规划,推进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三北防护林、坡改梯和小流域坝系工程、黄河中上游生态修复以及渭河、泾河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等重点生态项目。加大滑坡、泥石流等灾害防治力度,继续实施长江上游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工程和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统筹规划,加快推进“两江一水”(白龙江、白水江、西汉水)流域生态保护与建设。(水利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林业局负责)
(十四)加大环境保护治理力度。加快实施水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程,加快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提高无害化处理率;加大兰州等重点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支持力度。研究建立地质灾害防治长效机制。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负责)
四、夯实农业发展基础,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十五)大力发展旱作节水农业,积极推广全膜双垄沟播、膜下滴灌等高效旱作节水技术,建设一批旱作节水农业示范区。推进基本农田建设,积极发展现代设施农业,推动河西走廊星火产业带高效节水设施农业科技示范工程与科技发展支撑体系建设。大力发展高效农业。(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科技部负责)
(十六)突出发展特色优势农业。扶持马铃薯良种繁育体系和贮藏库建设,将马铃薯种植纳入政策性保险补贴范围。加强河西走廊杂交玉米等农作物制种基地建设。加快发展中药材、酿酒原料、林果、蔬菜等产业。积极发展油橄榄、核桃、花椒、食用百合、苦水玫瑰、黄花菜、鲑鳟鱼等地方特色产品。大力发展草食畜牧业,扶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品种改良和野生动物繁育,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积极推动小杂粮等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积极发展沙产业。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力度,重点建设一批现代农业示范农场。支持特色农副产品加工循环经济基地建设。 (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林业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负责)
(十七)加快实施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到2013年基本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加强集雨水窖、节水灌溉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积极发展农村小水电,鼓励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大力发展农村沼气。(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能源局负责)
(十八)加快农村和国有农场公路“通达工程”和“通畅工程”建设,基本实现乡镇通油路、建制村通公路。 (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十九)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建立健全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和信息服务网络。加强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农产品专业市场建设,推动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全面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 (农业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负责)
(二十)整合培训资源,依托现有机构和设施在兰州设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基地,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创业能力培训。加大“阳光工程”、“雨露计划”、“西部农民创业促进工程”等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实施力度。扶持发展劳务中介组织,支持完善农民创业园,鼓励农民就近就地转移就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农业部、扶贫办负责)
(二十一)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积极研究制定有稳定职业和固定居所的农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办法。(公安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五、加大扶贫开发力度,尽快改变贫困地区落后面貌
(二十二)抓紧引洮济合、引洮入潭、青走道水电站、石门河引水等工程前期工作,尽早开工建设。实施刘家峡、盐锅峡、八盘峡水库库区水土治理项目,支持移民安置区生产生活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加强渭河源头生态保护与建设。支持建设引洮供水一期配套工程。启动实施会宁县城及北部乡镇供水工程,抓紧解决环县苦咸水地区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水利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林业局、扶贫办负责)
(二十三)积极发展高原草原旅游、回藏风情旅游,打造九色甘南香巴拉和临夏穆斯林风情旅游品牌。大力发展红色旅游。加强和政县古动物化石保护,提升古动物化石博物馆展示服务水平。(旅游局、发展改革委、文物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民委负责)
(二十四)加大临夏州基础设施和商贸流通设施建设力度,积极推进清真食品、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加工基地建设。扶持保安、撒拉等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家民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二十五)大力发展定西市马铃薯产业,建设全国重要的脱毒种薯、商品薯生产基地及精深加工基地,支持以定西为主的马铃薯贸工农一体化示范区建设。发挥定西药材资源丰富、品质优良的优势,建设全国优质中药材药源基地、饮片加工基地和交易市场。(农业部、发展改革委、中医药局、林业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环境保护部负责)
(二十六)促进陇南市加快发展以黄金、铅锌为主的有色冶金工业,支持水电、生态旅游产业发展。发展以中药材、油橄榄、核桃、花椒为主的特色农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旅游局、林业局负责)
(二十七)加快陇南等地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步伐,研究解决灾区长远发展问题。(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扶贫办负责)
(二十八)庆阳等革命老区依托石油、煤炭等资源优势,适当扩大原油就地加工规模,把产业发展与农民增收致富结合起来。(能源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负责)
(二十九)加大中央扶贫资金投入力度,扩大扶贫小额信贷规模,稳步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和生态移民,研究探索创新对口支援方式,进一步加大定点扶贫、东西协作扶贫力度。(扶贫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六、加快发展社会事业,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三十)巩固“两基”攻坚成果,全面完成“两基”攻坚任务。合理调整中小学校布局,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改善少数民族地区基础教育办学条件,推进民汉合校,加强“双语”教育。扩大中等职业教育规模,建设一批职业院校和公共实训基地。逐步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增加部门院校和外地高校在甘肃的招生规模,支持甘肃高校改善办学条件。 (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民委负责)
(三十一)支持高校发挥科研和人才优势,参与重大产业项目科技攻关。(科技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三十二)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建设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地市级医院建设。支持中(藏)医院建设,扶持中(藏)医事业发展。加大骨节病、高氟病等地方病防治力度。支持妇幼保健机构设施建设,实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加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工作。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大投入力度,做好鼠疫防控工作。(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中医药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农业部、质检总局负责)
(三十三)进一步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加强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加快建立西北人口信息中心。(人口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三十四)继续实施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重点建设地市级图书馆、文化馆,加强省市级博物馆、文物大县和重点遗址博物馆建设。支持丝绸之路整体申遗及沿线重要遗址保护,加大重点文物保护和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抢救力度。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加大对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力度,建立古籍保护工作机制,完善古籍保护设施条件。(文化部、文物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民委负责)
(三十五)继续实施广播电视西新工程、村村通工程和农村数字电影放映工程。将临夏州及张家川、肃南、肃北和阿克塞等自治县纳入西新工程。加强少数民族语言节目译制、制作播映和覆盖能力建设,改善市、县广播影视基础条件。(广电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民委、文化部负责)
(三十六)加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投入,建立基层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建设一批基层群众性体育活动场馆,大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积极推进临洮体育训练基地建设。(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文化部、体育总局负责)
(三十七)落实针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各项就业援助政策,帮扶零就业家庭人员实现就业。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积极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加强公共就业与社会保障服务信息网络建设、人力资源市场基础设施及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十八)积极发展多层次的养老服务,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完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加强社会福利机构和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强化养老和孤残儿童护理员队伍建设。(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部负责)
(三十九)大力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中国残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负责)
(四十)加大城镇廉租住房、农村危房改造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合理确定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支持推进国有林区、垦区及城镇棚户区改造。启动实施白银棚户区改造工程。(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民政部、林业局、扶贫办负责)
七、大力推进能源基地建设,增强经济发展后劲
(四十一)加强煤炭资源勘探和开发利用,逐步建成一批大型煤炭矿区,高起点、高水平地建设国家大型煤炭生产基地。延伸煤炭产业链,实施煤电联营,建设大型电站,先行启动建设崇信、平凉二期等一批条件具备的电厂项目,开展正宁、环县电厂前期论证工作。有序发展煤化工产业,规模化开发利用煤层气。推进庆阳长庆桥、平凉华亭和崆峒产业聚集区建设。(能源局、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负责)
(四十二)加快建设以酒(泉)嘉(峪关)为中心的风电、以敦煌为重点的太阳能发电示范基地,力争到2020年建成千万千瓦级以上风电基地、百万千瓦级以上太阳能发电基地,配套建设稳定风电送出的电源项目。支持大型风电制造企业在酒泉建设风电装备生产基地,支持建设数字风机设备和太阳能光伏、光热产品研发制造基地。积极研究当地用电补贴政策。适时发展核电,实现风电、太阳能发电、核电互补。加快与我国核能发展相适应的核电配套工程建设,加大核电站乏燃料后处理技术的研究开发力度,稳妥推进大型商用核乏燃料后处理项目。加快太阳能光热光电技术、浅层地能热泵技术在建筑中应用。(能源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国资委、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负责)
(四十三)加大对陇东地区煤炭资源勘查的政策支持力度。加快陇东西峰、华池、镇远、环县以及玉门等油田勘探开发步伐。(国土资源部、能源局、国资委、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负责)
(四十四)支持玉门老油田发展,提高经济开采年限。建设战略性石化工业基地。加快实施兰州石化大型碳五综合利用、550万吨/年蒸馏装置技术改造和汽柴油质量升级,庆阳石化300万吨/年炼油集中搬迁改造等工程,力争到2020年甘肃炼油能力达到2000万吨以上。(能源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国资委、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负责)
(四十五)支持兰州180万立方米原油商业储备库和100万立方米原油生产运行库建设,建设300万立方米国家石油储备基地,打造西部大型石油、化工原料集散地,建成国家重要的石油储备基地。做好涩宁兰输气管道复线、兰州至郑州至长沙成品油管道、庆阳石化成品油外输管道等油气管道建设。(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国资委、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负责)
(四十六)加强电网建设。加快实施农网、城网改造工程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加强甘肃省内及省际750千伏网架建设,优先建设河西和陇东南750千伏输变电线路,实现与新疆联网。研究论证2020年外送能力和电力市场,完善风电和太阳能发电的外送方案。(能源局、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国家电网公司负责)
八、大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四十七)全面提升有色冶金产业。鼓励重点骨干企业加快发展,支持钨、钼矿产品深加工,建设张掖钨钼生产基地。建设有色金属新材料产业和研发基地。(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国资委、科技部、环境保护部负责)
(四十八)做大做强装备制造业。积极实施技术创新工程,加快调整产品结构,做大做强一批重点企业,形成以兰州石化通用设备、电机制造,天水电工电器、机床制造、电子信息为主的装备制造产业集群。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科技部、能源局负责)
(四十九)加快重点行业、重点骨干企业的技术改造,支持资源枯竭城市改造传统产业,培育替代产业。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建设接续替代产业园区。支持白银公司等开展危机矿山找矿及区域内资源整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商务部、国土资源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负责)
(五十)支持解决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历史遗留的社会保障问题。积极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逐步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五十一)抓紧启动实施《甘肃省循环经济总体规划》,推进石化、有色、化工、建材等传统行业清洁生产,推动企业向产业园区集中,实现集聚生产、集中治污、集约发展,提高能源、水资源和废弃物的循环利用率。大力实施重点节能工程。(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能源局负责)
(五十二)积极发展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新型有色金属合金材料、稀土材料、新型化工材料、电池材料等新材料产业化发展。加快发展生物制药,建设兰州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建设规范化中药材种植、中药饮片加工和特色中藏药生产基地,积极发展特色中成药和藏药,积极推进国家新药和中药保护品种产业化。支持重离子加速器治癌装置等医疗器械产业发展。发展节能环保装备制造业,增强节能环保装备产业竞争力。(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卫生部、中医药局、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国资委负责)
(五十三)加大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支持历史文化遗产的挖掘开发,培育《读者》等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大力发展香包、刺绣、民间剪纸等民俗文化创意产业。支持建设兰州创意文化产业园、庆阳农耕和民俗文化产业园、临夏民族文化产业园和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 (文化部、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文物局负责)
(五十四)加大旅游产业投入,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景区内外交通条件和公共服务设施,重点支持一批精品旅游线路和景区建设,积极推进红色旅游基地建设,加快森林旅游发展。扩大旅游产业经营范围,扶持旅游产品开发。拓宽投融资渠道,积极吸收社会资本参与文化、旅游产业发展。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旅游局、文化部、文物局、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林业局、农业部负责)
(五十五)积极推进兰州商贸物流中心、兰州集装箱节点站、天水现代物流园和武威煤炭集疏运中心等项目建设。大力推进县城超市及配送中心、乡镇超市、村连锁农家店等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大力发展会展业,办好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发展改革委、商务部、铁道部负责)
(五十六)建立完善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体系、物流配送体系及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商务部、农业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负责)
(五十七)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支持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积极稳妥地发展期货市场。(发展改革委、证监会、人民银行、银监会负责)
(五十八)培育和发展金融产业,积极引进金融机构,扶持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地方性金融机构发展。对农村金融机构执行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适当加大支农再贷款支持力度。建立健全政府投融资平台。(人民银行、银监会负责)
九、深化体制改革,提高对内对外开放水平
(五十九)大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加强地方企业与中央企业的战略合作,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骨干企业。(国资委、发展改革委负责)
(六十)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支持力度,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的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教育部负责)
(六十一)对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产业项目的企业,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
(六十二)逐步建立水权分配体系和配水、用水定额管理制度,支持建立水权转换制度,规范水权交易办法,不断完善水价形成机制。(水利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六十三)推进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和水资源循环利用,鼓励再生水利用,落实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推进城乡水务一体化,统筹水务综合管理,创新基层水利工程管理机制。发挥农民用水协会作用,明晰小型水利工程的产权,调动农民和社会力量参与水利建设和设施管护的积极性。(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六十四)支持甘肃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鼓励对沙地、荒山、荒滩、戈壁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合理确定兰州新区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加大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国土资源大调查资金对甘肃的投入力度。做好陇东地区、中部地区和河西地区能源基地后备资源勘查工作,优先开展陇东、玉门油气资源勘查。(国土资源部、林业局、农业部负责)
(六十五)加大对特色农业、新农村建设、中小企业引智项目的支持力度。积极引进科技、教育、卫生等行业紧缺人才,加大技能人才培养。积极吸引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加强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中央农办、农业部、科技部、外专局负责)
(六十六)鼓励发达省(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等单位及社会组织通过合作办学等方式,为甘肃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培训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扶持发展远程教育,大力发展继续教育,建立连通市(州)和县(区)的继续教育培训网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外专局负责)
(六十七)支持兰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增容扩区,研究推进酒(泉)嘉(峪关)、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白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商务部、科技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六十八)支持兰州等城市作为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区,大力发展保税加工和保税物流,支持在甘肃符合条件的地区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支持企业到境外投资办厂,参股、并购境外矿产企业,建立生产加工基地或稳定的原料供应基地。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