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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构成盗伐林木罪还是滥伐林木罪/刘四根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1:36:24  浏览:87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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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构成盗伐林木罪还是滥伐林木罪


案情
2003年5月底, 黄某为承包王元村泥坑责任山场,先后找到王元村的十户山场的承包经营户,强行要求村民转让承包权。在没有征得承包经营户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支付每户200元的价格,并强迫承包户在其事先打印好的《承包合同》上签字,承包经营泥坑山场。此后,黄某又分别找到王元村猪婆坑山场的承包经营户十人,以相同的方式承包猪婆坑山场,并对部分不同意签字拿钱的村民进行暴力殴打。承包两山场后,黄某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雇请民工在泥坑、猪婆坑山上砍伐杉木51.769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73.276立方米,得赃款17000余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对黄某强行承包山场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没有异议,但对黄某砍伐林木的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还是滥伐林木罪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与村民签订《承包合同》中虽采取暴力手段,但已取得了山场经营权,其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数量较大,构成了滥伐林木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与村民签订《承包合同》中采取暴力手段,该合同无效,黄某没有取得山场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其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数量较大,构成了滥伐林木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黄某在承包山场中,不是以公平自愿的方式,而是对交易对方采取殴打等暴力方法和威胁方式迫使交易对方接受不公平的交易,其行为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条件,构成强迫交易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了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的构成条件和法定刑。盗伐林木罪是指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两罪的主要区别为: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不仅破坏了国家对林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而且侵犯了国家、集体或者个人对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所有权;后者仅破坏了国家对林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2.侵犯的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其他单位所有或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他人所有的林木;后者的对象是仅限于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或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不涉及他人所有的林木。3.主观故意不同。前者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后者只有违反森林保护法规或采伐许可证规定任意采伐的故意,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黄某采取强迫交易的方式与村民签订的《承包合同》,其形式上似乎合法,但因其本质是通过犯罪手段来达到夺取村民的山场承包经营权和林木的收益权,其目的是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因而该《承包合同》是无效的。无效的合同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黄某对泥坑山场和猪婆坑山场的林木就不拥有所有权。其侵犯的对象不是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森林、其他林木,也不是本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而是侵犯了他人即村民所有的林木。黄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村民林木的所有权的目的。黄某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对森林或其他林木的所有。因此黄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泥坑和猪婆坑责任山场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


江西省吉水县法院 刘四根
邮政编码331600
电话0796——3526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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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枣政发[2010]5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枣庄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合理开发水资源,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管理水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水总量,是指在一定区域和期限内可以开发利用的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区域外调入水量的总和。

本办法所称用水户,是指依法办理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科学配置、统筹兼顾、节约保护、以供定需和水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统筹利用区域外调入水、地表水、地下水,合理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 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市、区(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工作负总责,并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控制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与当地的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与规划期用水总量控制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 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实行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不得超过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应当对当地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量分别予以明确。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每一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下达一次。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每年下达一次。

第八条 全市的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或者省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确定。

区(市)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内,结合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确定。

第九条 区(市)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内确定并下达。

第十条 利用污水处理再生水等用水的,不受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限制。

第十一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全市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时,应当预留一定的用水指标。

第十二条 跨区(市)的河流、水库、湖泊水量调配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区(市)人民政府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有关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

跨区(市)的河流、水库、湖泊的水量调度和监督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第十三条 鼓励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逐步建立政府调控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水量转让制度。在水量分配方案的基础上,区域之间可以进行水量交易。

第十四条 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及农业节水灌溉率等年度用水指标未达到国家和省考核标准的区(市),应当相应核减其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区(市)通过调整结构、采取工程措施、应用节水技术节约的水量,可以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新增项目用水;其节约的水量,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论证并确认。

第十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功能区和地下水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限制或者禁止超采区的地下水开采。

造成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较上年度降低或者地下水水文地质环境恶化的,应当相应核减责任区域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第十六条 严格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市、区(市)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缴的监督管理。对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未足额征收或者未按规定上缴水资源费的区(市),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核减该区域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第十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制度,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取水。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取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立项,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取水许可,应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取水许可实行区域限批制度。取用水量达到或者超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取水许可暂停审批。

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取水许可停止审批。

第十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网,完善水量、水质监测设施,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监测工作予以支持,为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提供基础资料。

市水文部门负责全市地表水、地下水、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的监测,承担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工作,监测数据作为确定区域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主要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不得阻碍、干扰监测工作。

第二十条 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的监测工作,并将监测数据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与市水文部门汇交。

水文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监测数据,实行资料共享,并对监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取水许可统计资料和年度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资料。

市、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度末将本辖区内新审批的取水许可统计资料集中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规定上报取水许可统计资料和年度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或者提供虚假统计资料的;

(二)不按规定监测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和水功能区水质的;

(三)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仍批准取水许可的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四)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的建设项目,仍批准取水许可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五)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仍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者强行命令有关部门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阻碍或者干扰水量、水质监测工作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傍名牌/打擦边球,曲线成名之路

“傍名牌”, 民间更喜欢叫打擦边球,这种行为为那些“走正途”企业所不齿,但是很多人或企业对“傍名牌”那么热衷,这期间一定有原始驱动力,下面来分析以下。

1、“傍名牌”自己傍成了驰名商标

“培罗蒙/BEROMON”西服是上海历史悠久的著名品牌。早在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培罗蒙,半个多世纪的骄傲”这一广告词就已誉满上海。“培罗蒙/BEROMON”也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但后来市场上有个“罗蒙/ROMON”西服,较之“培罗蒙/BEROMON”商标,“罗蒙”与“ROMON”商标少了一个“培”字以及“BE”二个字母,两者整体印象十分近似,“罗蒙”显然有傍名牌之嫌疑,依据《商标法》的规定,“罗蒙”构成对“培罗蒙”的商标侵权,上海的许多大商厦内,“培罗蒙/BEROMON”专卖屋和“罗蒙/BOMON”专卖屋同层设置,比肩而立。但是“培罗蒙”商标注册人竟然对此熟视无睹,置如罔闻,没有采取积极的措施制止“罗蒙”的行为。“罗蒙”作为后发使用的商标,在“培罗蒙”的宽容下,因为后发使用而使该商标产生了显著性,并因此荣登中国驰名商标榜。我以前一直只知道有“罗蒙”西服,却不知道“培罗蒙”才是最早的名牌,我也问过很多人,都只知道“罗蒙”而没有听说过“培罗蒙”,傍名牌者自己成了名牌,而被傍的“培罗蒙”反而被消费者质疑是不是傍名牌者,“罗蒙”的成功成为傍名牌者的典范。

2、“傍名牌”可以使自己的产品迅速打开市场

“华润”在国内是很有名的一个油漆的牌子,我有一个做油漆生意的朋友,提了一堆的商标名称问我能不能注册,这些名字都是将华润作为前缀或者后缀,明显就是想傍“华润”,打“华润”的擦边球。我从商标的理论角度帮他分析,告知他没有意义,而且现在打击很厉害,这样做得不偿失。但是这个朋友告诉了他的苦衷,现在油漆生意非常难做,如果不是品牌根本卖不动,而自己做成品牌很难,其他傍名牌者还有一些销量。

我经常听到这样的故事,某某人打某某品牌的擦边球一年就赚了多少百万,我也确实亲眼看到一些客户打擦边球,借助名牌这棵大树迅速打开了市场,获得可观的销售量。消费者往往是粗心的,他们很容易被傍名牌的品牌所误导、和真正的名牌混淆,而细心的消费者即使发现,也会被告知“这个品牌是××的子品牌”。这些人生产的产品都是货真价实的,甚至比真正的名牌的质量还要好,借助名牌的市场名气,依靠过硬的产品质量,充分赚取品牌与非品牌之间巨大的利润差额,这些人因此也迅速暴富。这不是神话,是生活中现实情况,利益的驱使是傍名牌者的原始动力。

3、“傍名牌”要适时“从良”

傍名牌毕竟是有法律风险的,我也经常接到客户的电话、传真,到处被工商局查处。傍名牌不是做企业的长久之路,傍名牌者可以在比较短的时间赚取高额的利润,也因为给予销售代理商丰厚的利润空间,迅速建立起了销售网络。做大了就树大招风,很容易引起被傍者的注意,那么将是狠狠的打击。在“长城”诉“嘉峪长城”商标侵权案中,嘉峪被判决赔偿长城一千多万元,“嘉峪长城”遭此打击恐怕再也没有市场的机会,如此高额的赔偿也会让“嘉峪长城”元气大伤。

比较聪明的傍名牌者会有一个长远的规划,先依靠名牌迅速赚取第一桶金,建立自己的销售网络,在公司成立之初,除了注册与名牌相近的商标,还策划注册了自己的商标,两年擦边球打下来,网络建立起来了,发展资金也赚到了,自己的商标也拿到了商标证书,这时使用自己的品牌各方面的基础都有了,自己的品牌也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迅速崛起。就象在我国市场经济初期,很多人利用市场经济的不规范发了财,这些人现在大部分已经销声匿迹了,少量的人做的更大了,但是现在的运做相当的规范。消费者只认可产品的品质与服务,没有任何人会去追查这家公司的“原罪”,并因此影响他对产品的选择。傍名牌/打擦边球可以短期获得很好的收益,从企业的长期规划来看,通过傍名牌/打擦边球可以迅速积累资金,打开市场,看来傍名牌/打擦边球这种方式在一定时间内还将为众人利用。

作者:王瑜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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